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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和許可

發布時間: 2020-12-17 20:35:11

『壹』 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區別是什麼

1、行政許可,即通常說的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特徵:
(1)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為。以申請為起始,無申請即無許可。
(2)行政許可是管理性行為。主要體現為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的單方面性。不具有管理性特徵的行為,即使冠以審批、登記的名稱,也不屬於行政許可。
(3)行政許可是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對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對機關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則屬於內部管理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
(4)行政許可是准予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實施行政許可的結果是,相對人獲得了人事特定活動的權利或者資格。

2、審批: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進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為。審批有三個基本要素:一是指標額度限制;二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三是一般都是終審。審批最主要特點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即使符合規定的條件,也可以不批准。
核准: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依法進行確認的行為。因此,在批准相對人的申請時,只是按照有關條件進行確認。只要符合條件,一般都予以准許。核準的條件都比較明確具體,便於確認。
審核:是指由本機關審查核實,報上級機關或其他機關審批的行為。
備案:是指相對人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相關性文件等規定,向主管部門報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項的行為。

『貳』 默許、允許、許可、准許,這幾個詞語是一個意思嗎我不知道

默許、允許、許可、准許,這幾個詞語是近義詞,但不是一個意思。

『叄』 准許經營和特許經營的意思一樣嗎

特許經營權:在規定時間內、地區范圍內特別准許經營某個或某類回商品或服務的授權。一般是答針對必須取得經營許可的商品而言,由國家行政機關作出的許可批准,如煙草經營、酒類經營等。獨家經營權:在規定時間內、地區范圍內准許獨家經營某個或某類商品或服務的授權。一般是由生產廠或品牌擁有人作出的約定授權。獨家經營權中可以包含特許經營內容,特許經營權可以在某個地區范圍內形成獨家經營形式。

『肆』 容許和允許的區別

容許和允許的區別在於:允許是答應同意的意思,而容許是許可的意思。

『伍』 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節規定的期限內。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節 期限 第四十二條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四十三條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5)准許和許可擴展閱讀:

行政許可原則:

1、合法性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合法性原則也稱為行政許可法定原則。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行政機關從事某種活動或者實施某種行為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公開;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時,不僅在實體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還要合乎常理。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平等地對待所有個人和組織。

3、便民原則

4、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由一個機構統一受理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並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許可盡量提供方便。

5、救濟原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6、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但應當對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的財產損失依法給予補償。

7、行政許可一般不得轉讓原則

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轉讓的行政許可外,其他行政許可不得轉讓。

8、監督原則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

『陸』 「允許」「許可」意思有區別嗎

稍有區別,允許 是表示這是公認同意了的,許可,則是要經某人某部門批准,同意.

『柒』 「容許」和「允許」的區別是什麼

容許和允許是近義詞區別是:允許指同意許可某種要求或做法,語氣較為鄭重。容許指容忍、不排斥存在某種情況或現象,語氣較為委婉。

一、容許róng xǔ

釋義:

1.許可:原則問題決不~讓步。

2.或許;也許:此類事件,十年前~有之。

出處:瞿秋白 《文藝的自由和文學家的不自由》:「他的所謂『自由人』的立場,不容許他成為真正的馬克思主義者。」

例句:

1、我們決不容許那些作威作福、損害人民利益的人肆意橫行。

2、一個獨立的國家絕不容許內奸的存在。

3、你批評人家,也要容許人家辯解。

4、我們決不侵佔別國的一寸領土,也決不容許別國侵佔中國的領土。

5、我們決不容許祖國的領土受到侵犯!

二、允許yǔn xǔ

釋義:許可:得到~,方可入內

出處:曹禺 《雷雨》第一幕:「我希望父親允許我把我的教育費分給她一半上學。」

例句:

1.你未經允許就私拆我的信是什麼意思?

2.你必須把簽名用墨水描一下。鉛筆書寫是不允許的。

3.這些人請願,要求允許他們返回到自己的家鄉。

4.大多數商店將允許顧客更換商品。

5.不要允許這樣做。

(7)准許和許可擴展閱讀

近義詞:首肯、應許、願意、許可、答允、答應

反義詞:反對、不準、禁止、阻撓、回絕、謝絕

一、願意[ yuàn yì ]

釋義:

1.助動詞。認為符合自己心願而同意(做某事):他~去嗎?。我不~做太劇烈的運動。

2.希望(發生某種情況):他們~你留在這里。

出處:趙樹理 《登記》一:「 張木匠 娶了這么個媳婦,當然覺得是得了個寶貝,一九里除了給舅舅拜了一趟年,再也不願意出門,連明帶夜陪著 小飛蛾 玩。」

二、禁止[ jìn zhǐ ]

釋義:不許可。

出處:《洪波曲》第九章三:「並禁止民眾團體開辦訓練班、講習會、團體間的聯合會議。」

『捌』 批准、核准和備案三者各是指什麼,有什麼區別

批准: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進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為。

審批有三個基本要素:一是指標額度限制;二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三是一般都是終審。審批最主要特點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即使符合規定的條件,也可以不批准。


核准: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依法進行確認的行為。因此,在批准相對人的申請時,只是按照有關條件進行確認。只要符合條件,一般都予以准許。核準的條件都比較明確具體,便於確認。

備案:是指相對人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相關性文件等規定,向主管部門報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項的行為。

批准、核准和備案三者的區別是:

1、適用的范圍不同。審批制只適用於政府投資項目;核准制適用於企業不使用政府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備案制適用於企業投資中的中小項目。

2、審核的內容不同。審核制是對投資項目的全方位審批;核准制只是政府從社會和經濟公共管理的角度審核,不負責考慮企業投資項目的市場前景、資金來源、經濟效益的因素。

3、程序環節不同。審批制一般要經過項目建議書、可研報告、初步設計等多個環節,核准制和備案制只有項目申請核准或者備案一個環節。

(8)准許和許可擴展閱讀:

審批、核准和備案統稱項目立項,是立項的三種形式,具體採用哪一種形式立項是根據項目及實施單位的性質、資金來源等因素決定的。行政審批即行政許可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特徵:

1、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為。以申請為起始,無申請即無許可。

2、行政許可是管理性行為。主要體現為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的單方面性。不具有管理性特徵的行為,即使冠以審批、登記的名稱,也不屬於行政許可。

3、行政許可是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對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對機關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則屬於內部管理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

4、行政許可是准予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實施行政許可的結果是,相對人獲得了人事特定活動的權利或者資格。

『玖』 什麼是行政許可審批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二者的區別是什麼

1、行政許可,即通常說的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特徵:
(1)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為。以申請為起始,無申請即無許可。
(2)行政許可是管理性行為。主要體現為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的單方面性。不具有管理性特徵的行為,即使冠以審批、登記的名稱,也不屬於行政許可。
(3)行政許可是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對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對機關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則屬於內部管理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
(4)行政許可是准予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實施行政許可的結果是,相對人獲得了人事特定活動的權利或者資格。
2、審批: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進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為。審批有三個基本要素:一是指標額度限制;二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三是一般都是終審。審批最主要特點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即使符合規定的條件,也可以不批准。
核准: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依法進行確認的行為。因此,在批准相對人的申請時,只是按照有關條件進行確認。只要符合條件,一般都予以准許。核準的條件都比較明確具體,便於確認。
審核:是指由本機關審查核實,報上級機關或其他機關審批的行為。
備案:是指相對人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相關性文件等規定,向主管部門報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項的行為。

『拾』 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的區別是什麼

1、行政許可,即通常說的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專申請,經屬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特徵:

(1)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為。

(2)行政許可是管理性行為。

(3)行政許可是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外部行為。

(4)行政許可是准予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2、審批: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進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為。

審批有三個基本要素:一是指標額度限制;二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三是一般都是終審。

審批最主要特點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即使符合規定的條件,也可以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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