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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行使

發布時間: 2020-12-17 21:59:07

『壹』 下列對於專有部分所有權的行使說法不正確的是( )。

【答案】B
【答案解析】選項B,業主轉讓建築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內,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容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一個集合權,包括對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對建築區劃內共有部分的共有權和共同管理權。

『貳』 物權法關於專有部分的解釋

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解決辦法是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關於專有部分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八十三條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雜訊、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2)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行使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指出:

第二條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持。

第三條異議登記因物權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事由失效後,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物權歸屬的,應當依法受理。異議登記失效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實體審理。

第四條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轉移不動產所有權,或者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等其他物權的,應當依照物權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其不發生物權效力。

『叄』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權法中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想有什麼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抄和國物權法》襲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規定。 建築區劃內的屋頂屬於業主共有,要改變公共用地的形態、用途,應由業主們共同來決定,單個業主無權擅自分配使用。沒有得到全體業主的認可,在屋頂種菜是違法行為。 除外屋頂是你買下來的。

『肆』 物權法里提到的業主專屬權指的是什麼

物權法里提到的業主專屬權指的是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回、收益和處分答的權利。
根據權利有無移轉性,民事權利可分為專屬權與非專屬權。專屬權,是指無移轉性,權利人一般不能轉讓,也不能依繼承程序轉移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
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伍』 物權法里提到的業主專有部位指的是什麼

不是專有部位,是專有部分,定義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7號)》

第二條建築區劃內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以及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專有部分:

(一)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

規劃上專屬於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露台等,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

本條第一款所稱房屋,包括整棟建築物。

《物權法》第七十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

(5)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行使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7號)》

第四條業主基於對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無償利用屋頂以及與其專有部分相對應的外牆面等共有部分的,不應認定為侵權。但違反法律、法規、管理規約,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

第八條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和第八十條規定的專有部分面積和建築物總面積,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一)專有部分面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進行物權登記的,暫按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暫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

(二)建築物總面積,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第九條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業主人數和總人數,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一)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一人計算。但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一人計算;

(二)總人數,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第十條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未按照物權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有利害關系的業主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業主以多數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其行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陸』 業主對建築物共有部分需承擔哪些義務

業主對建築物共有部分所有權的行使,法律依據是《物權法》。可通過業主大會或回者業主答委員會行使。 物權法 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

『柒』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的專有部分包括哪些業主對專有部分享有哪些權利

「具體構造和利用上的獨立性,並能夠登記成為單個業主所有權標的物的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房屋或者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專有部分。
專有部分的業主享有處分、收益,使用,佔有的權利。
公合法律為您服務。

『捌』 民法通則對房屋的專屬部分是如何界定的

民法通則並沒有對房屋的專屬部分進行界定,但物權對房屋的專屬部分的權利義務進行詳細規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玖』 業主行使共有部分共有權的法律規定有那些

業主對建築物共有部分所有權的行使,法律依據是《物權法》。可通過業主大會版或者業主委員會行使。
物權權法
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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