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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論文

發布時間: 2020-12-18 00:02:02

Ⅰ 怎麼完善中國行政許可監管制度

(一)放鬆管制,減少許可審批項目。盡管我國已經從整體上放棄了計劃經濟模式,但是計劃經濟的陳舊觀念仍在支配著許多官員的行為。他們仍舊習慣於管得多、管得深。現在是進一步放鬆管制還經營者更多自由的時候了。放鬆管制的有效途徑,就是政府進一步強制性精簡機構、歸並減少政府職能,在此基礎上大幅度減少許可審批項目,把政府的管製作用降到最低限度。給生產經營者最大的活動空間。

(二)嚴格具體許可項目的確定。首先,一方面,許可審批應當依照許可權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設定,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許可審批。另一方面,只要不影響國家利益,即使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有規定,地方政府也可以不設置許可審批。其次,在制定法律、法規或規章時,必須嚴格控制許可和審批的設置。審查立法草案時應當著重審查許可審批制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必要時應當舉行聽證會。

(三)建立便捷、透明的許可程序。首先,許可審批程序的繁簡不應一概而論,應當與有關事項的重要程度、處理工作的難易、所需人力及時間的多少等情況相適應。其次,無論許可審批程序繁簡如何,當事人獲得有關信息以及申請、面談和取得許可或批准證書都應當極為方便。其三,在最短的時間之內作出是否授予許可或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其四,獲得許可或批準的條件、申請所需文件或材料、案件受理部門、費用標准、結案時限等信息應當在機關辦公地點、機關手冊、機關互聯網中公開,並免費索取或下載。

(四)合理收取費用。管理是有成本的。在政府並不富裕的情況下,向相對人收取一定的費用是應當的。但是,政府收費的標准必須嚴格按照合理成本和不得贏利的原則來確定。當然,收費過高問題的解決還有賴於政府的稅費改革。

(五)取消對許可證的年審制度。我國的許可審批制度本身已弊端重重,而許可證的年審制度使這種弊端成倍擴張。因為年審一次差不多又經歷了一次辦證過程。事實上,除極其個別的事項外,絕大多數的年審不僅沒有必要,而且不合情理。當然,年審並非一無是處,但年審的正面作用基本上可由平時的管理代替。

(六)盡快制定行政許可法。我國的行政許可法正在起草過程中。筆者期望未來的許可法能夠反映本文及其他類似意見,革除我國現行許可審批制度的弊端,使政府的管制行為不僅有法可依,而且有良法可依。

Ⅱ 行政審批程序簡化論文答辯最常見的問題

行政審批是抄指行政機關襲(包括有行政審批權的其他組織)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經過依法審查,採取「批准」、「同意」、「年檢」發放證照等方式,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認可其資格資質、確認特定民事關系或者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行為。
行政審批是行政審核和行政批準的合稱。行政審核又稱行政認可,其實質是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行為合法性、真實性進行審查、認可,實踐中經常表現為蓋公章;行政批准又稱行政許可,其實質是行政主體同意特定相對人取得某種法律資格或實施某種行為,實踐中表現為許可證的發放。行政審核與行政批准經常聯系起來使用,只有符合有關條件才能獲得許可證,而且還需定期檢驗,如果沒有違反規定的情況出現,就由有關機關在許可證上蓋章,表示對相對人狀態合法性的認可。總之,行政審批是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由實際執法部門來審核是否符合條件的行為.。

Ⅲ 論文《行政許可法》實施中的問題及其對策有關材料及提綱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03年8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3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行政許可的設定

第三章 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

第四章 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第一節 申請與受理

第二節 審查與決定

第三節 期限

第四節 聽證

第五節 變更與延續

第六節 特別規定

第五章 行政許可的費用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第三條 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不適用本法。

第四條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

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

第六條 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九條 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制度,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

行政機關應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有效監督。

第二章 行政許可的設定

第十一條 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有利於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范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二)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三)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第十四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採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第十五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第十六條 行政法規可以在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規章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法規、規章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除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第十八條 設定行政許可,應當規定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條件、程序、期限。

第十九條 起草法律草案、法規草案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草案,擬設定行政許可的,起草單位應當採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說明設定該行政許可的必要性、對經濟和社會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聽取和採納意見的情況。

第二十條 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許可進行評價;對已設定的行政許可,認為通過本法第十三條所列方式能夠解決的,應當對設定該行政許可的規定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可以對已設定的行政許可的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必要性適時進行評價,並將意見報告該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就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法規設定的有關經濟事務的行政許可,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認為通過本法第十三條所列方式能夠解決的,報國務院批准後,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停止實施該行政許可。

第三章 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

第二十二條 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第二十三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被授權的組織適用本法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託機關應當將受委託行政機關和受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

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託行政機關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

第二十五條 經國務院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

第二十六條 行政許可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該行政機關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許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本級人民政府可以確定一個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並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後統一辦理,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辦理、集中辦理。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向申請人提出購買指定商品、接受有償服務等不正當要求。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請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條 對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的檢驗、檢測、檢疫,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行政機關實施的外,應當逐步由符合法定條件的專業技術組織實施。專業技術組織及其有關人員對所實施的檢驗、檢測、檢疫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章 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第一節 申請與受理

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要採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申請書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

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是,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除外。

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准確、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有關制度,推行電子政務,在行政機關的網站上公布行政許可事項,方便申請人採取數據電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應當與其他行政機關共享有關行政許可信息,提高辦事效率。

第二節 審查與決定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三十五條 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級行政機關。上級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

第三十六條 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後,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

(一)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

(二)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

(三)行政機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證明文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

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的,可以在檢驗、檢測、檢疫合格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上加貼標簽或者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第四十條 行政機關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四十一條 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其適用范圍沒有地域限制的,申請人取得的行政許可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三節 期限

第四十二條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四十三條 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第四十五條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節規定的期限內。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四節 聽證

第四十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第四十七條 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四十八條 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行政機關應當於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二)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三)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四)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並進行申辯和質證;

(五)聽證應當製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五節 變更與延續

第四十九條 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五十條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

第六節 特別規定

第五十一條 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序,本節有規定的,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其他有關規定。

第五十二條 國務院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序,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 實施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列事項的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機關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具體程序,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行政機關按照招標、拍賣程序確定中標人、買受人後,應當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並依法向中標人、買受人頒發行政許可證件。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規定,不採用招標、拍賣方式,或者違反招標、拍賣程序,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的,申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四條 實施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列事項的行政許可,賦予公民特定資格,依法應當舉行國家考試的,行政機關根據考試成績和其他法定條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賦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定的資格、資質的,行政機關根據申請人的專業人員構成、技術條件、經營業績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公民特定資格的考試依法由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實施,公開舉行。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應當事先公布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以及考試大綱。但是,不得組織強制性的資格考試的考前培訓,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第五十五條 實施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所列事項的行政許可的,應當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依法進行檢驗、檢測、檢疫,行政機關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的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進行檢驗、檢測、檢疫。不需要對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作進一步技術分析即可認定設備、設施、產品、物品是否符合技術標准、技術規范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機關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不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技術標准、技術規范。

第五十六條 實施本法第十二條第五項所列事項的行政許可,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予以登記。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 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均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先後順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章 行政許可的費用

第五十八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收費。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行政機關的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按照批準的預算予以核撥。

第五十九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公布的法定項目和標准收費;所收取的費用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機關返還或者變相返還實施行政許可所收取的費用。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條 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第六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

行政機關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公眾有權查閱行政機關監督檢查記錄。

行政機關應當創造條件,實現與被許可人、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計算機檔案系統互聯,核查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

第六十二條 行政機關可以對被許可人生產經營的產品依法進行抽樣檢查、檢驗、檢測,對其生產經營場所依法進行實地檢查。檢查時,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查閱或者要求被許可人報送有關材料;被許可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進行定期檢驗。對檢驗合格的,行政機關應當發給相應的證明文件。

第六十三條 行政機關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許可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六十四條 被許可人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將被許可人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抄告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

第六十五條 個人和組織發現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有權向行政機關舉報,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六十六條 被許可人未依法履行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義務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資源義務的,行政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被許可人在規定期限內不改正的,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十七條 取得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服務標准、資費標准和行政機關依法規定的條件,向用戶提供安全、方便、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並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未經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批准,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被許可人不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行政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採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義務。

第六十八條 對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行政機關應當督促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單位建立相應的自檢制度。

行政機關在監督檢查時,發現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停止建造、安裝和使用,並責令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單位立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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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急求 2011年行政管理本科畢業論文 給我題目 大綱就行。 內容我自己加,

1.論服務型政府
2.我國公務員制度的特點分析
3.論公共管理制度創新的動力
4. 論公共管理創新的阻力
5.論公共管理制度創新的條件
6.論我國非政府公共組織的特點
7.論公共管理的價值取向
8.論我國公共管理面臨的挑戰
9.論政府管理創新
10. 論誠信政府建設
11.論行政賠償制度的完善與發展
12.試論行政訴訟在行政監督中的地位及作用
13.試論我國行政法制建設的完善及其途徑
14.論我國行政許可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15.試論依法行政在依法治國中的地位與作用
16.試論行政立法的民主原則及其理論意義
17.建設學習型政府的動力分析
18.建設學習型政府的障礙分析
19.論政府危機管理
20.論政府績效管理
21.論責任政府建設
22.論行政決策的民主化
23.論行政文化建設
24.政府采購的問題與對策
25.論我國政府職能轉變的趨向
26.完善我國行政監督機制的思考
27.論政府行政管理的民主化
28.建立健全公務員培訓機制的思考
29.論我國政府機構改革的難點與對策
30.論我國鄉鎮政府改革的趨向
31. 論鄉鎮政府機構改革的難點
32.論政府在宏觀經濟調控中的作用
33.論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事權的劃分
34.完善行政權力制約機制的思考
35.論提高行政效率的途徑
36.論公車改革的難點與途徑
37.論公共危機中的政府協調機制
38.論領導幹部責任追究制度
39.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思考
40.論人民代表大會的權力監督
41.試論現代領導者的影響力
42.論行政領導藝術
43.我國村民自治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44.試析我國人力資源的現狀及問題
45.小城鎮發展中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46.論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
47.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廉政建設問題
48.公共權力尋租行為分析
49.健全完善公務員考評機制
50.論我國公務員激勵機制建設
51.政府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
52.論構建誠信政府的途徑
53. 論公共管理中的聽證制度
54.論績效考核的方法與應用
55.論雙因素理論在公共部門人力資源管理中的應用
56.試析利益團體對公共政策制定的影響
57.中外利益集團在政策制定中的作用比較
58.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構想
59.論我國非政府組織發展中的問題
60.公民社會影響政策制定的利弊分析
61.政策執行中的博弈現象分析
62.論公共政策評估的困難與創新
63.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利益分析
64.政策變形的成因與對策
65.論公共政策的價值取向
66.論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公民參與
67.論公民社會的興起對政策制定的影響
68.當前我國政策執行的問題與對策
69. 試析我國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政策
70、試析我國養老保險政策
71.對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思考
72. 信息不對稱下大學生就業制度安排
73.中國封建監察體制的特點及啟示
74.試論中國古代封建官僚制度
75.試論《論語》中的管理原則
76.中國古代的考核制度及啟示
77.試析中國古代的迴避制度
78.「無為而治」與現代行政管理
79.中國古代權力監督制度述論
80.試論盧梭的人民主權思想
81. 傑佛遜人民民主思想分析
82.洛克政治思想分析
83.孟德斯鳩三權分立學說分析
84.多中心治理與和諧社會的構建
85.提升政府執行力的路徑
86. 鄉鎮政府職能轉變
87. 行政問責制的對策研究
88. 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的價值取向
89.公務員能力建設的目標和路徑
90.網路反腐倡廉機制的思考
91.地方政府大部制改革模式
92.政府績效評估的目標
93.促進收入分配公平的政策選擇
94. 公共決策民主化問題
95.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
96.關於「省直管縣」改革的思考
97.政府信息公開問題研究
98.服務型政府與公務員能力的提升
99.區域公共管理制度創新分析
100. 城鄉一體化進程中的政府職能調整

Ⅳ 行政管理論文範本怎麼寫

行政管理專業畢業論文範文

淺論我國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和對策
[摘要]依法治國是黨中央提出的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要認真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就必須切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因此,本文針對依法行政方面相關的問題進行探討,對於保證嚴格依法行政,實施依法治國,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的法制化,具有重要意義。本文首先從國家權力分工的一般原理、行政機關機關與公民法人的關系,行政機關在實施依法治國中擔負的責任、推動整個社會化進程的需要四個方面闡明了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關鍵這一重要論點;然後針對我國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從行政執法體制上進行了系統分析,闡明了健全法制,加強執法監督,依法行政的必要性。最後,著重提出了依法行政的措施和對策。
(摘要部分要求150-200個字左右,概述全文)
[關鍵詞]行政執法 依法行政 依法治國
(關鍵詞要求三到五個,名詞,一般可以在題目和段落標題中找出)
緒論
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國的要求:一切政府機關都必須依法行政,切實保障人民權利,實行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因此,探討依法行政的問題,嚴格依法行政,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對於貫徹實施依法治國方略,具有重要意義。
1依法行政是法治國的關鍵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它包括完善法律體系,健全民主監督,嚴格依法辦事,增強法制觀念等諸多內容。其中,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關鍵。
1.1從國家權力分工的一般來看,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關鍵。在國家權力中,行政權是最活躍、最具主動性的部分。(1)與立法權相比,行政權最活躍,在我國行政機關是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絕大部分要由行政機關來執行。行政機關在我國國家機關序列中,所佔的比重最大,擁有的部門的最多,人數最眾,涉及面最廣,因此,在紙上的法律變成現實生活中的法律,主要在於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2)與司法權相比,行政權最具主動性。司法權的運用奉行「不訴不理」原則,不是給予當事人和主管機關請求,司法機關不得徑自審判,因而司法權具有被動性;而行政權的運行則具有主動性,它必須從人民群眾的整體利益、根本利益和長遠利益出發,積極主動地滿足人民群眾各方面的要求,可以說,沒有行政權的積極主動運行,依法治國就失去了主要產支柱。
1.2從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的關系來看,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關鍵。行政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不同,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公民與公民、公民與法人、法人與法人這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之間的法律地位實際上是不平等的。這種不平等主要表現在:(1)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政機關和公民、法人之間是命令與服從的關系,而非平等協商關系;(2)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政決定具有單方面性,即在多數情況下,行政機關的決定並不需要徵得公民、法人的同意;(3)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政機關的決定具在先進性,即公民對行政機關的決定不同意,雖然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但這並不影響決定的執行。由此可見,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二者在事實上處於不平等的地位。行政機關處於「強者的地位,公民、法人處於「弱者」地位,這容易出現「強者」侵犯「弱者」的情況。因此,要維護公民、法人和合法權益,保障行政權的正當行使,就必須把行政管理活動納入法制軌道,做到依法行政。
1.3從行政機關在實施依法治國的方略中擔負的重要責任來看,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關鍵。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必須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通過實施法律,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的發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提供重要保證。在依法治國的方略實施過程中,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和立法機關的依法立法、司法機關的公正司法,共同構成依法治國的核心內容。其中,依法立法是基礎,公正司法是保障,面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關鍵所在。依法立法,就是要按照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和人民群眾的意願,建立起科學、嚴謹和完備的法律體系,做到有法可依,這是依法治國的基礎。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加強了立法工作,加快了立法步伐,可以說,一個以憲法為核心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已經基本形成。在國家社會、政治、文化和其它領域,已經基本上做到有法可依。那麼在加強立法工作的同時,強化嚴格執法,努力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則是一個比立法更加迫切和艱巨的任務。法律的實施是所有國家機關的任務,司法機關肩負重任,但更重要的還是行政機關,大量的法律包括經濟方面的以及和人民切身利益相關的許多法律,都有要依靠行政機關去實施、去落實,面行政機關本身對效率的要求和行政首長負責制對接近於主觀決定問題的傾向,在這種情況下,要樹立起法律的權威,使法律在國家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得到切實奠定和實施,關鍵在於依法行政。
1.4從推動整個社會法治化進程的需要來看,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關鍵。依法治國,就是依照國家的憲法和法律來治理國家,即國家的政治、經濟、社會生活和從們生活的各個方面都要依照法律來進行。這就要求整個社會文明程度的極大提高,要求全體公民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要求在整個社會范圍內形成以知法、懂法、遵法、守法的社會氛圍。而要做到這一切,關鍵就在於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加為行政機關是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機關,通過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對整個社會生活規范化的、文明的依法管理,不僅能使法律法規得到全面實施,同時也能在全社會起到很好的尊重法律、執行法律和遵守法律的示範作用,有助於公民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有助於樹立起法律至高無上的權威,從而推動整個社會法制化進程。
2目前我國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
堅持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關鍵在於把國家的行政活動納入法制軌道,即法律的規范性、民主性、科學性來約束行政行為的隨意性、集權性、主觀性,建立依法行政的執法體制。目前我國憲法規定的行政執法體制基本框架是完善的,基本理念上體現了民主和法制原則。但是,由於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立法制度與地方政府定立行政法規權力並行,從而是執法依據時常出現偏倚,使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的權威性上沒有真正確立,而且因缺乏配套法律以及殘存的傳統體制的影響等因素,憲法規定的法治原則在實踐中並未完全落實。在具體問題上主要表現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糾、越權處罰、無權處罰、以罰代刑等現象時有發生,亂罰款、亂設卡、亂攤派成為尖銳的社會問題。在內在原因上主要表現為存在看一些體制上的一些問題:
2.1國家行政機關與人大的許可權范圍劃分不清。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行政機關過多地行使應當屬於人大的立法權。例如全國人大常常通過授權決定將某些立法權授予國務院,而實際上國務院也常常行使屬於全國人大的立法權。二是人大的重大事項決定權和行政機關的經濟管理的許可權劃分不清。按照憲法規定,國家和地方的重大事項,應當由人大及其常委會決定,但實際上許多重大事項常常是由行政機關決定的。
2.2行政機關的職能、管理機構和從事制度還沒有完全轉變為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當前我國正處於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階段,在這個過程中,傳統的管理模式已遠遠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而新的適應社會發展的管理模式還在探索中。各級政府建立了龐大的經濟管理部門,形成了政企不分的體制。其次,是政府部門龐大,工作人員眾多,辦事效率較低,各部門的權力責任時常難以界定,從而導致辦事程序過多,部門之間相互扯皮、執法機關許可權重復交叉等。
2.3許多行政行為告別是行政程序缺乏必要的法律規范和嚴格的法律監督機制。首先表現在行政立法方面。1979年以後,我國制定了一些行政法律,對一些方面的行政行為進行了規范,但在行政行為的許多方面仍缺乏行政行為基本規則和基本程序的法律。其次表現在行政監督的法制方面。雖然憲法規定了人民代表大會及人民群眾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權,但是因為缺乏配套的法律,這種監督權無法真正落實。最後表現在行政工作人員以權謀私的腐敗行為方面。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行政工作人員中貪污、受賄等以權謀私的非法行為又不斷蔓延的趨勢,雖然經過多次治理,但成效不甚顯著,它不斷腐蝕著行政機關,已經在很大程度上損害了政府形象,破壞了干群關系。只有不斷健全法制,加強法律監督,實現依法行政,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
3嚴格依法行政的措施和對策
依法行政就是各級行政機關要依據法律規定行使行政權力,管理國家事務。法律是行政機關據以活動和人民對該活動進行評價的標准。依法行政是現代法治國家政府行使權力時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則,是現代國家行政管理的基本特徵,是實現由人治向法治轉變,建立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基本要求,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樹立依法行政的正確觀念和意識,加強和改善行政執法,建立行政決策合法性論證制度,切實推進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
3.1要樹立依法行政的觀念和意識。由於「舊中國留給我們的封建專制傳統比較多,民主法制傳統很少。解放以來,我們也沒有自覺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權利的各方面制度,法制很不完備,也很不受重視。」建國後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和與之相應的高度集權以及主要靠政策、行政命令、長官意志辦事的方式根深蒂固。因此,依法行政必須進行一場深刻的觀念更新。嚴格依法行政,要求我們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牢固樹立下列觀念和意識:
3.1.1權力觀念。權力是法律規定並保護公民本身所具有的權益。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把保護公民的權利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黨的十五大報告要求「一切行政機關都必須依法行政,切實保障公民權利」,這就說明,保障公民權利是依法行政的根本目的,權利和義務是互相聯系,不可分割的統一體。沒有列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在權利和義務這一統一體中,權利總是基本的,佔主導地位。因此,在行政管理中,如要公民履行義務,首先要滿足公民的權利要求,這並不是行政機關的恩賜,面是行政機關不可推卸的責任。
3.1.2程序觀念。程序是按照一定的時限和順序構成的行為過程。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採取的方法、措施,應當有時間上的限制,並按照一定的時間先後順序進行,如果超過了法定的時限,違反了先後順序,則構成程序違法。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機關的一切行為都要納入法製程序的軌道,即用行政法律程序來約束行政,「無程序行政」,這是大多數國家認同的原則。
3.1.3監督觀念。權力不受監督和制約,必然導致專斷和濫用,必然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腐敗,這是人類歷史上早已證明的真理。早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就指出:「共產黨執政就是領導和支持人民掌握國家的權力,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整個報告中有五處提到「民主監督」,這決不是偶然的。民主監督是克服權力腐敗的天敵,這也是人類歷史早已證明了的真理。因此,嚴格依法行政,要求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樹立監督觀念,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
3.1.4服務意識。為人民服務是我們黨和國家一貫的宗旨。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更應增強服務意識,現代法治國家,已經由「行政統治」演進為「行政服務」。西方早期資本主義時代宣揚「最好政府,最少管理」的原則,適應當時自由資本主義時代的要求。現代資本主義為了克服經濟危機和緩和階級矛盾,轉而主張「最好政府,最多服務」,要求政府在某些社會領域進行積極干預,以增進人民的福利,因而提倡「服務行政」,是值得我們借鑒的。我國過去在行政觀念上較多地存在把行政管理當成是「管老百姓」的,而較少當作服務,往往點到「主僕」關系,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政府及其工作人員都應轉變觀念,增強服務意識。
3.1.5責任意識。有權力就要履行義務,同樣,有權力就要承擔責任。行政機關同公民、法人一樣,也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任。嚴格依法行政,就是要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樹立責任意識,使行政管理做到權責相統一。由於我國封建社會歷史漫長,封建傳統在現實生活中並未徹底根除,在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中,應對自己行為負責任的觀念還未成為普遍的意識,結果造成了行政管理活動中有權力無責任的現象較為嚴重。因此,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樹立責任意識。
3.2要加強和改善行政執法。行政執法是依法行政的關鍵。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行政執法將成為政府機關的主要工作任務。嚴格依法行政,要求機關必須加強和改善行政執法,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的法制化。
3.2.1實行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目前我國許多立法是由行政部門起草的,而某些部門在起草中注重爭權,導致不少立法中同一事情有許多部門參與管理或有權處罰,以致於某些違法行為發生後,多個部門相互扯皮或均不予管理,造成職責不明,責任不清,因此要落實執法責任制。這就容易出現有的法律的執法主體找不到,有的法律則有多個執法主體交叉,因此要落實執法責任制。所謂執法責任制,就是根據憲法和法律要求,將法律法規分門別類,按其內容確定負責實施的行政機關,明確執法責任,以解決執法責任不清,執法中不作為或亂作為的問題,促進執法工作經常化、規范化、制度化,提高執法水平。有執法活動,就必須有評議考核,要讓評議考核發揮作用,就把評議考核的結果作為任用獎勵幹部的重要依據。因此,實行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1必須明確劃分行政執法機關的職權,把執法責任權層層分解落實到各職能部門或崗位及執法人員;2將執法任務、執法標准和執法程序具體化,明確考核標准和獎懲辦法,使依法行政經常化、規范化;3建立健全以部門主要領導幹部責任為核心的執法過錯追究制度、廉政勤政制度、執法人員考核獎懲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責任和評議考核制度,切實做到執法主體到位,目標措施到位,保證措施到位,確保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3.2.2強化執法監督,健全執法監督體制。執法監督是嚴格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證。如果沒有有效的執法監督,就難以保證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完全按照人民的意願和利益辦事,就難以保證國家行政管理的目標,因此各級行政機關必須加強對執法監督的檢查指導,建立執法檢查責任制,完善監督機制,加大監督力度,提高監督效果。①完善行政機關內部監督機制,需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許可、行政復議、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制度。②加強司法監督。一方面,司法監督需要進一步完善行政訴訟法。另一方面,也要適應中國加入WTO的需要,建立司法審查制度,這就不僅要對具體的行政行為加以審查,也要允許對抽象行政行為加以審查,以於違犯憲法和法律規定,損害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抽象行政行為,公民、法人也有權力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③進一步完善國家賠償制度,即在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損害公民財產權和人身權時,公民有權請求賠償。進一步加強新聞輿論監督的力度,使行政機關的執法活動更加公開化、透明化。
3.2.3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提高熱潮人員素質。行政執法工作的好壞,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有沒有一支高素質的執法隊伍。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是改善行政執法狀況的重要環節,必須建立一支忠於人民、熟悉法律、有高尚道德和敬業精神的行政執法隊伍。①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和崗位培訓制度,不斷提高他們的執法水平。②實行執法機關領導幹部定期交流和重要崗位輪換制度。③建立嚴格的考核獎懲制度,對成績突出者給予獎勵,嚴格實行錯案追究制度,對不適應執法崗位的堅決清除。
3.3要建立行政機關決策合法性論證制度,保證行政機關決策合法有效,切實推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實現國家行政管理法制化。行政決策是行政管理的前提和基礎,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環節。行政決策的正確與否,關系著國家行政管理的成功與失敗。因此,行政機關必須根據憲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則及有關規定,建立依法決策和重大行政決策的聽證制度,克服違法決策現象,避免決策失誤,保證決策合法、科學與民主。切實推進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的法制化。
結論
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國的要求:一切政府機關都必須依法行政,切實保障人民權利,實行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因此,探討依法行政的問題,嚴格依法行政,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對於貫徹實施依法治國方略,具有重要意義。
(正文部分應該有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邏輯層次,但並不是說一定分三大段一、二、三,全文分幾個部分由你探討的問題復雜程度自行而定,專科論文一般不要超過六個部分,正文4000-6000字)

行政管理專業畢業論文範文

淺論我國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和對策
[摘要]依法治國是黨中央提出的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要認真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就必須切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因此,本文針對依法行政方面相關的問題進行探討,對於保證嚴格依法行政,實施依法治國,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的法制化,具有重要意義。本文首先從國家權力分工的一般原理、行政機關機關與公民法人的關系,行政機關在實施依法治國中擔負的責任、推動整個社會化進程的需要四個方面闡明了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關鍵這一重要論點;然後針對我國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從行政執法體制上進行了系統分析,闡明了健全法制,加強執法監督,依法行政的必要性。最後,著重提出了依法行政的措施和對策。
(摘要部分要求150-200個字左右,概述全文)
[關鍵詞]行政執法 依法行政 依法治國
(關鍵詞要求三到五個,名詞,一般可以在題目和段落標題中找出)
緒論
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國的要求:一切政府機關都必須依法行政,切實保障人民權利,實行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因此,探討依法行政的問題,嚴格依法行政,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對於貫徹實施依法治國方略,具有重要意義。
1依法行政是法治國的關鍵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它包括完善法律體系,健全民主監督,嚴格依法辦事,增強法制觀念等諸多內容。其中,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關鍵。
1.1從國家權力分工的一般來看,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關鍵。在國家權力中,行政權是最活躍、最具主動性的部分。(1)與立法權相比,行政權最活躍,在我國行政機關是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絕大部分要由行政機關來執行。行政機關在我國國家機關序列中,所佔的比重最大,擁有的部門的最多,人數最眾,涉及面最廣,因此,在紙上的法律變成現實生活中的法律,主要在於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2)與司法權相比,行政權最具主動性。司法權的運用奉行「不訴不理」原則,不是給予當事人和主管機關請求,司法機關不得徑自審判,因而司法權具有被動性;而行政權的運行則具有主動性,它必須從人民群眾的整體利益、根本利益和長遠利益出發,積極主動地滿足人民群眾各方面的要求,可以說,沒有行政權的積極主動運行,依法治國就失去了主要產支柱。
位,保證措施到位,確保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3.2.2強化執法監督,健全執法監督體制。執法監督是嚴格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證。如果沒有有效的執法監督,就難以保證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完全按照人民的意願和利益辦事,就難以保證國家行政管理的目標,因此各級行政機關必須加強對執法監督的檢查指導,建立執法檢查責任制,完善監督機制,加大監督力度,提高監督效果。①完善行政機關內部監督機制,需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許可、行政復議、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制度。②加強司法監督。一方面,司法監督需要進一步完善行政訴訟法。另一方面,也要適應中國加入WTO的需要,建立司法審查制度,這就不僅要對具體的行政行為加以審查,也要允許對抽象行政行為加以審查,以於違犯憲法和法律規定,損害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抽象行政行為,公民、法人也有權力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③進一步完善國家賠償制度,即在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損害公民財產權和人身權時,公民有權請求賠償。進一步加強新聞輿論監督的力度,使行政機關的執法活動更加公開化、透明化。
3.2.3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提高熱潮人員素質。行政執法工作的好壞,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有沒有一支高素質的執法隊伍。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是改善行政執法狀況的重要環節,必須建立一支忠於人民、熟悉法律、有高尚道德和敬業精神的行政執法隊伍。①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和崗位培訓制度,不斷提高他們的執法水平。②實行執法機關領導幹部定期交流和重要崗位輪換制度。③建立嚴格的考核獎懲制度,對成績突出者給予獎勵,嚴格實行錯案追究制度,對不適應執法崗位的堅決清除。
3.3要建立行政機關決策合法性論證制度,保證行政機關決策合法有效,切實推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實現國家行政管理法制化。行政決策是行政管理的前提和基礎,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環節。行政決策的正確與否,關系著國家行政管理的成功與失敗。因此,行政機關必須根據憲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則及有關規定,建立依法決策和重大行政決策的聽證制度,克服違法決策現象,避免決策失誤,保證決策合法、科學與民主。切實推進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的法制化。
結論
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國的要求:一切政府機關都必須依法行政,切實保障人民權利,實行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因此,探討依法行政的問題,嚴格依法行政,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對於貫徹實施依法治國方略,具有重要意義。
(正文部分應該有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邏輯層次,但並不是說一定分三大段一、二、三,全文分幾個部分由你探討的問題復雜程度自行而定,專科論文一般不要超過六個部分,正文4000-6000字)

Ⅵ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論文寫了有什麼意義,該如何准備

關於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是有著嚴格的法律規定的。當事人可以參照如下規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同時,當事人提到受案范圍的意義,就是為了更明確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一條規定,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Ⅶ 行政許可法 行政處罰法 ,行政強製法比較為題目 怎樣寫論文比較好

呃...我也想要...

Ⅷ 公務員依法行政,求論文一篇

規范政府行為,建設法治政府
地方政府是我國行政管理體制中的重要環節,是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前沿陣地,同人民群眾的接觸最經常,聯系最直接,其依法行政成效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對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實行具有決定性意義。多年來,地方政府經過長期不懈的努力,提高了依法行政意識,提升了依法管理水平,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我們也清醒地看到,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還存在許多薄弱環節,有些問題還比較突出,如不妥善解決,勢必影響到依法行政工作的整體推進,影響建設法治政府目標的實現。
一、存在問題
一是執法部門對依法行政認識不到位。在現實工作中,一些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對於依法行政的認識還不夠,依法行政的觀念還比較淡薄。依法行政工作,責任在政府,關鍵在領導。但一些行政機關的領導幹部對於依法行政工作常常是「說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一些地方依法行政工作還只是停留在會議上,文件中,流於形式,並沒有真正落實到行動當中去。有的把依法行政同經濟建設對立起來,制定的一些政策、辦法明顯違法;有的長官意志嚴重,習慣於傳統的思維方式和工作方法,憑經驗辦事,想當然地決策,輕視或不善於運用法律的手段處理問題;有的唯上、畏上,唯權、畏權,以言代法,以權壓法;有的講話沒有準則,不講誠信,政策朝令夕改,隨心所欲。
二是行政執法主體較混亂。行政執法隊伍過多、過濫,行政執法權分散,執法主體不合格,部門職能重疊,職責不清,重復執法,多頭執法現象嚴重。有些地方仍然熱衷於搞「運動式」執法、多部門「聯合執法」;有些地方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經常設立一些沒有執法權的臨時機構突擊開展工作;有些地方和部門越權執法,實施了不屬於行政管理范圍內的行為。
三是行政執法目的不正確。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目的是為了保障國家行政事務的正常管理,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然而有些行政機關,其執法目的是一味追求經濟利益,行政執法帶有強烈的利益色彩。目前,多數基層執法隊伍正常經費不足,主要來源靠罰款和收費,罰得越多,收的越多,返還的越多,「執法養人,養人執法」,行政執法與執法者的自身利益直接掛鉤,造成執法行為與執法目的嚴重背離。一些部門之間有利爭著上,無利躲著走,爭管轄,爭權力,爭罰款,爭收費,造成重罰輕管,以罰代管。
四是行政執法程序意識不夠強。有些行政機關和執法人員光重視實體法,認為只要結果是正確的就可以,至於手段和方法如何,在所不論。程序意識淡薄,忽視行政權力的規范運作。有的先處罰,後收集證據;有的不履行事先告知義務,不聽取行政管理相對人的陳述、申辯;有的不告知相對人獲得法律救濟的途徑,不送達有關法律文書;有的執法過程中隨意性大,案件處理尺度不一,畸輕畸重,執法不嚴,顯失公正。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是「人治」思想的影響。我國是一個有著幾千年封建歷史的國家,「人治」思想根深蒂固,缺乏法治文化的長期熏陶。再加上建國後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體制,沒有真正形成重法、奉法的良好風氣。總體而言,依法行政還是一項自上而下強力推行的工作,在基層,政府中依法行政的認識還沒有及時跟進。有些行政部門的領導,「長官」意識強,在行政管理中只知道採用簡單、粗暴的工作方法,一些重大決策不是嚴格遵循法律、法規,而是憑個人感覺拍板。有的執法者,以言代法、以權代法、以權抗法,甚至濫用職權執法犯法。
二是經濟利益驅動。基層行政執法部門普遍執法經費不足,縣、鄉政府往往將罰沒收入作為任務列入預算安排,這就使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中容易受經濟利益驅動,片面地為罰款而罰款,為收費而收費,導致行政管理權的性質異化。
三是行政執法監督制約機制不完善。行政機關監督力度不夠,監督措施不多,監督制度落實的少,大多數監督渠道和監督力量徒有其名,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行政管理相對人對其享有的權利、司法救濟方式以及投訴渠道不甚了解,不知道如何去監督,甚至還不敢去監督。
三、對策建議
一是要加大依法行政宣傳教育力度。要加強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的法制宣傳教育,促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轉變思想觀念,清除官本位、專斷作風、特權思想等封建專制意識的影響,牢固樹立法律權威至上的觀念。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充分認識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身體力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社會主義法制原則。同時,要加強人民群眾的法制宣傳教育,增強自覺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逐步營造一個行政法制建設的良好社會氛圍。
二是要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沒有一支高素質的行政執法隊伍,依法行政就會成為一句空話。一要健全行政執法人員的准入機制。要明確規定進入行政執法隊伍的基本條件,切實落實行政執法人員考試制度,採取公平競爭的方法,擇優錄用,把好進人關。二要健全行政執法人員定期培訓制度。所有行政執法人員每年都必須參加一定課時的執法培訓。通過培訓,使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穩步提升。三要健全行政執法人員的淘汰機制。對一些不具備基本的政治、法律素養,不符合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以及嚴重違法違紀的人員,必須及時清理出行政執法隊伍。
三是要大力推行政務公開。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是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實現依法行政的一條重要途徑。要把政務公開作為推進依法行政的一項重要制度狠抓落實。各類行政管理活動,除法律、法規要求保密的之外,都必須依法向社會公開。政務公開的范圍包括行政審批、行政收費、行政處罰、行政確認等各個方面。行政執法機關要將本機關行政執法的依據、許可權、程序、結果、相對人享有的權利等內容全面公開。所有與人民群眾密切相關的政策、文件,都應在行政事務服務中心可以查閱,可以咨詢,大多數行政事務可以在「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從而方便群眾辦事。努力打造「透明政府」、「陽光政府」。
四是要加大行政執法監督力度。完善監督機制,加強執法監督,是推進依法行政的根本保證。一要開展經常性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加強事前監督和事中監督。二要加強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要對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全面審查,防止問題文件的出台和實施。同時要落實規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保證文件的嚴肅性。三要推動決策權、審批權等重要行政權力的規范運作。要實行嚴格的決策責任追究,防止拍腦袋決策、拍屁股走人現象的發生。四要建立重大行政處罰案件、行政許可備案制度。行政機關作出的數額較大或影響較大的行政處罰案件必須及時上報上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五要認真開展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要依法界定執法職責,科學設定執法崗位,認真梳理執法依據,將執法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到每一個執法崗位和每一名執法人員身上。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評議考核制和執法過錯或者錯案責任追究制。六要健全行政投訴制度。各級政府要公布行政執法監督機構的地址、電話及服務內容,認真查處當事人舉報投訴的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

Ⅸ 與行政審批有關的論文或書籍期刊

行政來審批是指行政機關自(包括有行政審批權的其他組織)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經過依法審查,採取「批准」、「同意」、「年檢」發放證照等方式,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認可其資格資質、確認特定民事關系或者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行為。
行政審批是行政審核和行政批準的合稱。行政審核又稱行政認可,其實質是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行為合法性、真實性進行審查、認可,實踐中經常表現為蓋公章;行政批准又稱行政許可,其實質是行政主體同意特定相對人取得某種法律資格或實施某種行為,實踐中表現為許可證的發放。行政審核與行政批准經常聯系起來使用,只有符合有關條件才能獲得許可證,而且還需定期檢驗,如果沒有違反規定的情況出現,就由有關機關在許可證上蓋章,表示對相對人狀態合法性的認可。總之,行政審批是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由實際執法部門來審核是否符合條件的行為.。

Ⅹ 誰能幫我大概寫一篇關於「行政管理」的論文!!

經濟全球化背景下中國政府職能轉變
摘要]現階段我國政府職能存在諸多問題,特別是對微觀經濟領域干預過多,將會阻礙生產要素在國際間的自由流
動,不利於運用全球資源發展本國經濟。在入世以後,中國經濟與國際經濟接軌的進程進一步加快,這對政府職能轉變提出
了更高要求。中國政府應積極適應這種變化,加快建立與國際接軌的政府管理體制,以應對經濟全球化帶來的壓力和挑戰。
[關鍵詞]經濟全球化;中國政府;職能轉變
經濟全球化的實質是生產要素在全球范圍內的自由流
動和優化配置,商品在全球范圍內的自由貿易。市場對資源
的優化配置將突破傳統的一國范圍而在全球范圍內成為基
礎性的調節機制。市場對資源優化配置基礎性作用的擴展,
極大地改變了政府的運作基礎和環境,原來在一國范圍內構
建的傳統的政府與市場關系,已經無法適應經濟全球化的現
實。為更多地分享經濟全球化帶來的利益,2001年中國主動
做出了加入世貿組織的重大戰略選擇,這意味著中國更深入
地融入經濟全球化進程之中,中國經濟將面臨著更為激烈的
國際競爭與考驗。這種競爭,從表面上看是企業之間的競
爭,但其背後是政府管理方式、機制、職能與效率的競爭。如
何適應新形勢,調整政府職能,從而在全球化進程中趨利避
害,是當前中國政府面臨的重大課題。
一、經濟全球化對我國政府職能轉變帶來的挑戰
中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又是一個從計劃經
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國家。因此,中國政府轉變職能同時面
臨著經濟全球化、市場化和經濟欠發達三重挑戰,這就使中
國政府職能轉變的任務比任何一個國家都更為艱巨。
1.要求政府必須加快推進市場化改革
經濟全球化是以市場經濟體制的全球化為基礎的,沒有
市場經濟體制的全球化就沒有生產要素國際間的自由流動,
也就談不上真正意義的經濟全球化了。中國的市場化改革
的任務遠未完成,市場體系還很不完善。中國要在參與經濟
全球化中獲得競爭優勢,必須盡快完成本國的市場化改革,
加快建立一個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體制環境,以吸引世界范圍
內的人才、資金、信息等生產要素匯聚,藉以推動本國經濟快
速發展。
2.要求政府在開放市場過程中必須合理把握進程
市場開放是經濟全球化的本質屬性。發展中國家參與
經濟全球化,就必須開放其國內市場,這是發展中國家最終
走向世界的必然選擇。但伴隨著市場開放而來的,往往是發
展中國家國內產業受到沖擊,其弱小的國內經濟容易被強大
的外部經濟沖垮,對開放與改革進程產生不利的影響。這就
要求政府在推進市場開放中要循序漸進,在擴大開放前要加
快國內改革,提高國內企業和市場對外部沖擊的適應能力,
同時合理把握市場開放進程,採取得力措施化解開放市場可
能引起的矛盾,使負面效應盡可能降低。
3.要求政府必須建立更加完善的宏觀經濟調控運行機制
在經濟全球化的條件下,隨著對外開放程度的進一步提
高,中國既要防止內部經濟的過冷與過熱,同時又要應對外
部經濟的沖擊,如國際經濟條件的變化,國際間經濟波動的
傳遞,國際游資的投機性沖擊等,這就要求中國政府及時對
以往側重於國內均衡的宏觀經濟調控模式進行調整,加快建
立適合開放經濟下宏觀經濟運行特點的宏觀經濟調控運行
機制,以解決和消除經濟運行中的不健康、不穩定因素,確保
國家經濟安全。
4.要求政府必須建立更具國際競爭力的體制環境
經濟全球化特別是加入世貿組織,意味著中國與國際接
軌的程度進一步加深,要求中國政府管理體制必須與國際規
則相適應、相協調,並按照國際慣例和多邊交往的游戲規則
辦事,而中國傳統政府管理體制所存在的低效、低能等弊端,
已日益成為國際競爭的重要因素。這就要求中國政府必須
在不違背國際規則的前提下,進一步創新政府管理體制和管
理方式,提高管理與服務的效率,特別是要著力培育公平有
序的經濟發展環境,使本國市場具有更強的國際競爭力。
二、中國政府職能轉變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和對政治
體制改革認識的逐漸深化,中國政府針對政府職能轉變進行
了數次規模較大的改革。中國各級政府的職能轉變取得了
不同程度的進展,但仍然存在諸多問題。從總體上看,政府
自身改革仍然落後於經濟機制轉軌的步伐,政府職能轉變力
度也小於機構改革的力度。
1.對微觀領域的干預過多
當前我國政府既是社會經濟管理者,又是國有資產所有
者。這種雙重身份使政府承擔了大量的本來應由企業來完
成的經濟建設職能,政企不分、政企錯位的現象仍然比較突
出。一方面,政府部門過多地參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干
預企業的人事安排和內部管理,政府職能在一定程度上超越
或代替了企業和市場的職能,形成實際上的「審批經濟」。出
現這種情況的一個很重要原因是政府的角色尚未清晰。政
府作為國有資產所有權的代表,為了完成其對國有資產保值
增值的職能,就很難將自身的利益從企業經營中退出。另一
方面,絕大部分企業還沒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國有企業作
為經濟組織,卻還承擔著相當一部分社會職能,在利用生產
要素及對生產要素進行再配置時,還有多種約束,使企業無
法對市場作出快速反應並追求利潤最大化,也使企業未能成
為真正意義上的市場主體。
2.政府過多承擔投資主體職能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投融資體制的市場化改革在促進經
濟增長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存在的問題也是顯而易見
的。主要體現在:投融資的主體比較單一,仍然存在政府主
導和國家壟斷,尚未形成多元化的投融資體制;不少部門和
地方政府花費大量精力爭資金、爭項目,且投融資管理部門
職能交叉,資金使用和管理分散,難以形成整合效應,低水平
重復建設和盲目投資的現象比較普遍;以行政審批替代投資
決策的狀況尚未根本改變。
3.對市場秩序的監管不到位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應當是市場秩序的提供者和維
護者。但從中國目前情況看,政府在這方面的職能轉變始終
未能到位,規范、監管市場秩序的力度仍然不夠。一方面,規
范市場秩序的法律法規仍不健全;另一方面,一些政府部門
執法意識和觀念缺失,執法不嚴,管理鬆懈。這就直接導致
大量本不具備資格的市場主體通過種種手段進入市場,有的
使用不正當的競爭手段來獲得利益,甚至出現了欺行霸市、
制假售假和偷、逃、漏、騙稅等現象,擾亂了市場秩序。同時,
由於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條塊分割的普遍存在,在破壞市場
經濟秩序的同時,也阻礙了全國統一市場的形成。
4.政府公共服務職能弱化
隨著一些政治權力、經濟權力的不斷「下放」和廣泛分
散,一些地方和政府部門出現了利益集團化的傾向,比如一
些政府部門控制著資源分配審批權等,這種控制權是不願輕
易讓渡給市場的。他們在制訂政策、法規、規劃和發展戰略
時,或當地區和部門利益與公共利益和全局利益發生沖突
時,往往受部門和地區利益的驅使,作出一些違背公共利益
和全局利益的選擇和決策。追逐地方和部門利益所帶來的
嚴重後果是,「這些政府部門的公共服務職能弱化,甚至導致
整個部門乃至行業的體制性腐敗,社會公共權力淪為謀取個
別部門和行業特殊利益的工具」。
三、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在主動融入經濟全球化大格局
中搶占發展制高點
對中國而言,經濟全球化的機遇在於,發展可以進一步
利用國際經濟資源;挑戰則在於,如果不能盡快擺脫舊體制
的束縛,經濟體制轉軌滯後、市場環境長期不完善,那麼不僅
難以吸引國際經濟資源,而且本國資源也可能外流。從這個
意義上說,各國、各地間的競爭從表層上,是爭取全球經濟資
源的競爭,進一步看,則是市場有效性的競爭、是公共環境水
平的競爭。而能創造和維護有效市場機制和良好公共環境
的是政府。因此,本質上是政府職能定位和行政效率的競
爭。可以說,推進政府改革、轉變政府職能是決定中國能在
多大程度上分享經濟全球化利益的一個關鍵。在經濟全球
化的大背景下實現我國政府職能的戰略性轉變,重點應放在
以下幾個方面:
1.明確政府角色定位,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政府的職能定位可以概括
為: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在經濟調節
方面,要改進政府調節經濟活動的方式,進一步健全完善政
府對宏觀經濟發展的預測、監控和預警體系,並加大對涉外
經濟活動的監管力度,提高對市場信號的甄別和快速反應能
力,確保國家經濟安全。在市場監管方面,要加快培育各類
合格的市場競爭主體和要素市場,積極發展市場中介組織,
加大對市場行為的監管力度,大力整頓市場經濟秩序,打破
部門保護、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培育全國統一、規范有序、
公平競爭的市場體系。在加強經濟調節和市場監管職能的
同時,要更加重視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各級政
府及其部門要把財力物力等公共資源更多地向社會管理和
公共服務傾斜,包括大力發展科教文衛等社會各項事業,加
強公共設施建設,創造更多的就業崗位,健全社會保障體系,
加強防災減災體系建設,提高政府應對突發性事件的能力,
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等等,使發展的成果惠及廣大人民群
眾。
2.堅持政企分開,妥善處理政府、市場和企業三者之間
的關系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是宏觀調控的主體,市場在國
家宏觀調控下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企業是市場競爭的
主體,並在競爭中創造經濟增長,三者之間相互獨立又協調
互動,才能構成有效的市場機制。政府的作用在於彌補市場
缺陷或市場失靈,解決那些單靠市場自身力量無法解決的問
題,並為企業發展營造良好的環境。目前我們的政府存在將
「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部分統統包攬下來,政府應有一
些職能反而被弱化。因此,理順政府、企業和市場之間關系
的關鍵是要減少政府對經濟社會生活的直接干預,將主要注
意力明確無誤地放到創造更具效率的市場上來,把政府不該
管的事交給企業、市場、社會組織和中介機構,更大程度地發
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真正還權於企業,還權
於社會,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增強企業和整個社會經濟活
力和效率。
3.深化行政審批制度和投資體制改革,進一步改進政府
調節經濟活動的方式
加快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的一項重要任務,也是政府職能轉變和管理創新的關鍵所
在。長期以來,由於行政機關對行政審批過度依賴,行政審
批項目過多過濫,不僅行政成本付出很多,政府對經濟活動
調節的成效往往也不理想,而且極易形成滋生腐敗的土壤。
各級政府要按照「有所為有所不為」的要求,加大行政審批制
度改革力度,凡是可以下放的一律下放,凡是可以取消的收
費一律取消,凡是可以精簡的審批一律精簡,讓政府從涉及
經濟利益關系的審批程序中撤出,杜絕「審批經濟」的存在,
促進「全能型、審批型、管理型政府」加快向「有限型、服務型
政府」轉變。同時,要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政府應從
競爭性項目的經濟性管制及時轉向社會性管制,如制定競爭
政策、實行公平市場准入等,並推出一批項目鼓勵和引導社
會資本參與建設,激活社會投資。對國家非限制類的非政府
投資項目,要由行政審批制改為實行登記備案制。
4.嚴格依法行政,全面規范政府行為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一個以法制為基礎的經濟,不僅個
人、企業和其他微觀經濟主體的行為要接受法律約束,而且
政府本身也要接受法律約束。政府要嚴格按照WTO規則
和行政許可法的精神,全面清理、修改和完善現行的法律、法
規和政策,並進一步完善立法,抓緊制定尚處於空白狀態的
法律法規,增強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統一性和完整性。同時,
要進一步規范行政行為,盡量減少行政干預,減少政府公文
和紅頭文件,充分運用市場和法律的手段,管理本地區、本部
門的經濟和社會事務。
四、結束語
中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又是一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
經濟轉軌的國家,加入WTO後,按照嚴格的時間表兌現開
放市場與修改有關規則的承諾。可以看到,中國政府職能轉
變的任務是艱巨的,但值得欣喜的是,中國政府職能轉變已
經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並且沿著正確的方向加快推進,我們
也有理由相信,中國政府職能轉變將最終取得預期的成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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