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氣生產許可
1. 光氣化產業是什麼
作為占我國能源資源70%的煤炭,能否加快推進煤炭氣化產業,在減少環境污染的前提下釋放更大的能效出來,這無疑對"十一五"發展規劃的起步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 目前,在國內火力發電是重頭。據國家發改委副主任張國寶披露,截至去年,在國內總裝機容量中,煤電佔73.9%,水電佔24.5%,核電佔1.6%。至於可再生資源發電,其所佔的比重微乎其微。 一份數據表明,煤炭火力發電站的能源利用率一般為48%至50%,使用煤炭氣化發電技術可把能源利用率提高大約幾個百分點到十幾個百分點不等。而煤炭氣化過程中產生的氮氧化物和硫化物等有害氣體也將比直接燃燒煤炭減少20%以上。 我國煤炭氣化的正式起步始於上個世紀80年代。當時,在徐州、唐山、山東等10餘個礦區先後進行試驗。從2000年起,山東新汶礦務局煤炭氣化步入產業化應用,實現了連續穩定生產中熱值煤氣,供民用及內燃機發電。此前唐山劉庄煤礦煤氣主要用於工業鍋爐燃燒。 一般說來,煤炭氣化分為地上與地下氣化兩種。前者以煤炭作為原料,以氧或氫作氣化介質,控制氧化程度,使煤炭轉化成為一氧化碳、氫和甲烷等可燃性氣體。後者的原理與前者基本一致,區別僅在於是在未經開採的煤層中進行。 由於地下氣化集建井、採煤、地面氣化三大工藝為一體,通過對煤的熱作用及化學作用而產生可燃氣體,可作為燃料、化工原料、城市煤氣或用於提取氫氣與建設坑口電廠發電,具有安全性好、投資少、效益高、污染少等特點,目前深受世界各國重視。 從目前進展看,我國地下氣化技術仍處於工業試驗階段,不盡如人意。專家分析指出:產業化進程停滯,技術難題尚未破,政策措施不到位,這三大問題是導致上述結果的直接原因。 煤炭地下氣化的目的在於應用和產業化。近幾年來,國內不少企業,這其中不乏煤炭的大型企業,紛紛看好煤炭地下氣化技術,但煤炭價格的不斷飈升,效益唾手可獲,因此"繼續挖煤",不願意冒太大的風險,投資止步不前。 據調查,煤炭地下氣化在實現商業化前必須攻克五大難點,這就是氣化爐型與結構、單爐產量服務年限與成本、提高煤氣質量與數量、地下氣化爐密閉與安全、地下氣化爐氣化工藝測控。 對地下氣化的研究,一般需要建立煤炭氣化試驗研究基地。選擇1~2個有代表性的煤種(煙煤、無煙煤等)、煤層(厚度、傾角等)和用戶(民用燃料、發電、化工原料)作為試驗基地,開展多項技術攻關與研究。但缺乏支持力度,尚為空白。 相關資料顯示,在國際上,煤炭地下氣化技術,俄羅斯、美國、德國和日本處於領跑者的地位。 據悉,美國的煤炭氣化技術現擁有移動床氣化裝置、流體床氣化裝置、夾帶氣化裝置三大類。而煤炭的綜合氣化裝置具有第二代氣化技術的特點,能確保發電廠機組發電能力達到100兆瓦至300兆瓦,可與現有的商業性發電廠競爭。 開發煤炭氣化復合發電技術是日本電力公司的主攻方向。這是指首先在氣化爐里用1600℃到1800℃的高溫把煤炭氣化,使之推動燃氣輪機發電;然後,再利用廢氣廢熱製造水蒸氣,推動蒸汽輪機發電。 據統計,我國排放的二氧化硫的90%、氮氧化物的70%來自燃煤,這其中50%左右來自火電廠,電廠每發1000瓦時火電向大氣中排放0.1公斤二氧化硫。在去年,其排放總量接近1600萬噸。按此速度,到2025年前後,我國二氧化硫排放量將超過美國,居全球第一。 為此,專家再次發出呼籲,煤炭深加工及煤炭氣化刻不容緩,它不僅是我國未來能源產業的重要出路,更是當前減少大氣污染的重要途徑
2. 光氣的概念是什麼
光氣又稱碳醯氯,無色氣體,有腐草臭味,劇毒,微溶於水,較易溶於苯、甲苯內等,由容一氧化碳和氯的混合物通過活性炭製得。環境中的光氣主要來自染料、農葯、制葯等生產工藝。光氣是劇烈窒息性毒氣,高濃度吸入可致肺水腫。毒性比氯氣約大10倍,但在體內無蓄積作用。在生產條件下以急性中毒為主,主要對呼吸系統造成損害。吸入光氣後,發生典型的刺激症狀,初為乾咳,數小時後加重,輕者出現咳嗽、胸悶、氣促、眼結膜刺激和頭痛、惡心等;重者可發展為肺水腫、呼吸困難,甚至出現休克。
3. 光氣是怎樣製得的
光氣又稱碳醯氯,無色氣體,有腐草臭味,劇毒,微溶於水,較易溶專於苯、甲苯等,由一氧化屬碳和氯的混合物通過活性炭製得。環境中的光氣主要來自染料、農葯、制葯等生產工藝。光氣是劇烈窒息性毒氣,高濃度吸入可致肺水腫。毒性比氯氣約大10倍,但在體內無蓄積作用。在生產條件下以急性中毒為主,主要對呼吸系統造成損害。吸入光氣後,發生典型的刺激症狀,初為乾咳,數小時後加重,輕者出現咳嗽、胸悶、氣促、眼結膜刺激和頭痛、惡心等;重者可發展為肺水腫、呼吸困難,甚至出現休克。
4. 國內有光氣生產線的企業有哪一些有人有列表嗎感激不盡!
光氣是劇毒氣體,一般做農葯的廠有。
5. 光氣在空氣中最高允許的含量在百分之幾
光氣,劇毒,空氣中最高允許濃度僅為0.0005mg/L,吸入極微量時可引起咳嗽、咽喉發炎、專黏膜充血、嘔吐等;重症時,屬引起肺部淤血和肺水腫;深度中毒時,引起血管膨脹、心臟功能喪失,導致急性窒息性死亡。死者肺部溢出的血液為肺平時質量的3-4倍,因而被稱為「在陸地上的溺死」。第一次世界大戰中,光氣曾被用作化學武器。:
生產場所空氣中光氣的最高允許濃度為0.5mg/m3
6. 想知道國內生產光氣產品的公司都有哪些,最好是國內排名前30強的,尤其是山東地區的,謝謝。
甘肅白銀的銀光化工、河北滄州大化、山西太原藍星、上海巴斯夫聯誼、山東煙台巨力、遼寧葫蘆島北方錦化。
上海最大,其後依次是:銀光化工、滄州大化、葫蘆島和太原藍星、煙台巨力。
7. 光氣的化學成分是啥
光氣是「光成氣」的簡稱。又叫碳醯氯,分子式COCl2。由英文phosgen(phos 光+gen產生)回翻譯而來。
光氣是窒息性毒劑的一種,學名二氯化碳醯,又稱碳醯氯,是一種毒性很強的氣體。常溫下為無色氣體,有爛乾草或爛蘋果氣味,但濃度較高時氣味辛辣。光答氣的沸點為7.6℃,凝固點-128℃,易揮發,稍溶於水,易溶於有機溶劑。研究證明:當生產環境中光氣的濃度在每立方米30~50毫克時,可引發人群急性中毒;在每立方米100~300毫克時,人接觸15~30分鍾,即可引起嚴重中毒,甚至死亡。
光氣易水解,產物無毒。在工業上主要用於塑料、製革、制葯等。據專家介紹,光氣遇水會分解成為一氧化碳和鹽酸。因為人的肺部濕潤,吸入光氣後相當於遇水分解。一氧化碳能使人窒息,而鹽酸會腐蝕人的肺部。因此,光氣中毒主要是傷害呼吸器官。人吸入光氣後,一般有2~24小時的潛伏期。吸入量越多,則潛伏期越短,病情越嚴重。人吸入濃度較低的光氣時,局部刺激症狀可不明顯,但經過一段潛伏期後,則可直接損害毛細血管內膜,出現肺水腫。當吸入較高濃度光氣時,中毒者可發生支氣管痙攣,有些中毒者可在肺水腫出現之前即出現窒息症狀。
8. 生產光氣的安全、環境法規
光氣及光氣化產品生產安全暫行規定
【頒布單位】 化工部
【頒布日期】 19860906
【實施日期】 19860906
【章名】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光氣及光氣化產品的生產必須根據光氣的劇毒性質和反應的
特點,設置安全設施,確保安全生產。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現有的光氣及光氣化產品的生產裝置和新建、
擴建、改建的設計。凡新建項目必須經省級主管部門按本規定審查同意後
,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報批。鄉鎮和街道企業不準生產。
第三條 光氣及光氣化產品生產裝置的安全和工業衛生設施,除必須
符合本規定要求外,還應符合現行的《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工業企業
設計衛生標准》、《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准》、《光氣生產安全技術
規定》、《發生爐煤氣站設計規范》、《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電力裝置設
計規范》等的要求。
第四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項目的設計任務書,必須有初步的
安全評價報告。
第五條 新建或移地擴建、改建的光氣及光氣化產品的生產廠(車間
),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應設置在地震烈度八度以上的地區。
二、不應設置在人口密集的居民區及城鎮全年最大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2000m以內,
三、距居民區不少於1000m。在1000m半徑范圍內零散居民
不應多於200人。
四、距城市交通要道(指通往城市的公路和鐵道)不應少於500m
。
五、廠區內不準建設家屬和單身宿舍。
第六條 光氣生產裝置應靠近光氣化產品生產裝置,嚴禁從外地運進
光氣供生產使用。
【章名】 第二章 工藝生產安全防護設施
第七條 光氣和光氣化產品的車間,無論是框架式或廠房式,都必須
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即車間范圍內光氣最高容許濃度為0.
5mg/立方米;氯1mg/立方米;一氧化碳30mg/立方米。甲基異
氰酸酯的最高容許濃度暫按0.05mg/立方米執行。
第八條 光氣合成間及光氣化產品合成間設備的布置應有利於安全生
產。
一、設備的布置應便於隔離操作、自動控制和設置隔離操作室。最好
要求操作人員在隔離控制操作室內操作、控制。除特殊情況和檢修外,一
般不進入設備間。密閉的隔離操作室應設有吹入新鮮的通風裝置,使室內
保持微正壓。
二、用於安全疏散的通道,應暢通無阻,便於操作人員迅速撤離現場
。
第九條 液態光氣和沸點較低的甲基異氰酸酯(或其它劇毒光氣化中間
物料)的貯槽應安置在一密閉單間內,室內應設良好的通風設施,保持微
負壓。在正常操作情況下,排出的污濁空氣可接到尾氣破壞系統進行破壞
處理,同時必須設有獨立的事故應急破壞系統(有事故時才啟用),並經
常備有足夠量的鹼液,在正常生產時,該事故應急破壞系統應常處於戒備
狀態。必須定期檢查鹼液貯槽的存鹼量、鹼含量以及循環泵使用情況,保
證該鹼破壞處理系統在緊急情況時能正常運轉。
第十條 光氣及光氣化產品生產過程中,排出的含光氣尾氣,必須經
過回收處理和破壞處理,達到排放要求後才能排放:
一、光氣合成和光氣化反應所排出的尾氣,可根據實際需要採用溶劑
法或深冷法回收殘余的光氣。氯化氫氣可用水直接回收。在鹼性介質下進
行光氣化反應,其尾氣可不經過回收處理,直接進入尾氣破壞處理裝置。
二、系統中經過回收處理後的尾氣(包括安全泄壓裝置、軟管排毒裝
置等的尾氣)必須通過破壞處理裝置進行破壞處理。
三、經過回收、破壞處理後的尾氣,必須通過高空排氣筒排入大氣。
所排出的尾氣中光氣含量在國家規定排放標准還沒有頒布前暫按下列要求
執行:當風速為2-3級時,在其順風方向100米內地面各點進行測定
,其最高容許濃度不能超過0.1mg/立方米。
第十一條 光氣合成及光氣化反應裝置的操作場所,應設如下的安全
沒施:
一、廠房式車間應設有良好的通風設施,保持微負壓。排出的污濁空
氣接到尾氣破壞系統處理後排放。
二、設置可移動的彈性軟管排毒裝置。當設備某處有微量地漏光氣或
有毒物料氣體時,即可用該軟管吸至尾氣破壞系統。
三、為防範光氣或光氣反應物大量泄漏,應設置常備的噴氨中和裝置
。該噴氨裝置的開關,最好能在隔離操作室內隔離控制。
四、在關鍵設備附近應設光氣報警儀(報警儀暫時不能解決,可用光
氣測驗試紙代替。如試紙顏色不變,可每隔八小時更換一次)。
五、應備有氧氣呼吸器和能過濾光氣的過濾式防毒面具,緊急事故時
供個人防護使用。
第十二條 為減少設備的腐蝕速度,要求光氣的含水量宜在100ppm(
相當於80ms/立方米)以下,但不應超過200ppm,因此在光氣合成之前
要一氧化碳氣進行嚴格的乾燥處理。
第十三條 光氣及光氣產品生產廠內,應設有中毒病人急救室和觀察
室,並配備專職醫生和急救葯品。
【章名】 第三章 工藝設備和管道的安全要求
第十四條 壓力容器的設計和製造單位,按國務院頒發的《鍋爐壓力
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要求,必須持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壓力容器
設計單位批准書」或「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才允許設計或製造類別相
適應的壓力容器。
第十五條 壓力容器的設計、製造、使用和管理(定期檢驗)應嚴格
執行《鋼制石油化工壓力容器設計規定》(1985年版)、《壓力容器安全
監察規程》、《鋼制焊接壓力容器技術條件》(JB741一80)等有
關規定。
第十六條 液態光氣、甲基異氰酸酯貯槽的結構,宜採用雙層夾套,
外層用冷凍液,里層通乾燥的氮氣,其材質應符合部頒《光氣生產安全技
術規定》,採用16MnR鋼板。甲基異氰酸酯的貯槽要採用不銹鋼。液態
光氣、甲基異氰酸酯的貯槽和冷卻器不宜採用含水的冷凍液作為冷凍載體
,以防滲入貯槽內發生劇烈反應。
第十七條 對不符合《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鋼制石
油化工壓力容器設計規定》、《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的壓力容器,應
在近期內進行更換。特別是液態光氣貯槽、甲基異氰酸酯貯槽,凡不符合
上述有關規程、規定要求的,必須立即更換。
第十八條 含光氣物料並帶有攪拌的容器、反應釜以及泵類,其軸封
宜採用不低於0.9807MPa(10kgf/立方厘米)的機械密封
。
第十九條 當光氣含水量少於100ppm時,壓力容器腐蝕速度2mm。
第二十條 液態光氣的貯量,以能維持光氣化反應16小時所需要的總
量為貯存量的上限。嚴格控制液態光氣和其他劇毒物料超量存貯,液態光
氣和其他劇毒物料在單台貯槽的存貯量不應超過貯槽容量的70%,各種劇
毒物料的貯槽應分別設置相應容量的備用貯槽。
第二十一條 液態光氣貯槽,甲基異氰酸酯貯槽以及其他劇毒、易揮
發液體物料貯槽的出料管嚴禁側接或底接,必須裝設液位計,必須裝設防
爆片和安全閥,防爆片和安全閥的出口管必須接到尾氣回收破壞系統。
第二十二條 光氣及光氣化反應生產過程中的管道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嚴禁採用有縫鋼管。輸送液態光氣的管道應採用厚壁無縫鋼管。
二、光氣及含光氣物料的管道應盡量縮短,減少接頭,管道的連接應
採用焊接,要對焊縫做百分之百的探傷和氣密性試驗,達到GBJ235-8
2《工業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的要求。
三、管道必須採用法蘭連接時,應選用榫槽面法蘭或凹凸平焊法蘭,
公稱壓力不小於1.5691MPa(16kgf/立方厘米)。
四、設備上和管道上的閥門宜用不銹鋼閥門,公稱壓力不小於1.569
1MPa(16kgf/立方厘米)。
第二十三條 由液態光氣貯槽向各生產工序輸送液態光氣不應合用一
根管道,應設一分配缸分別輸送到用戶。
氮氣在液態光氣中的溶解度較大,不宜作為液態光氣貯槽壓力輸送用
,以免引起湍流和湍沸現象。液態光氣的輸送最好採用沒有填料的液下泵
。
第二十四條 光氣管道嚴禁穿過辦公室、休息室、生活間。也不應穿
過不使用光氣的其它廠房。
【章名】 第四章 電氣和安全儀表
第二十五條 光氣及光氣化產品的生產安全防護設施用電應設雙電源
供電。有液態光氣和低沸點的異氰酸酯或其他劇毒物料的生產廠,必須備
有相應容量的柴油發電機組。
第二十六條 各生產操作區內應設事故照明電源電燈。
第二十七條 光氣及光氣化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儀表及裝置按附表規定
裝設。
【章名】 第五章 其他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條 一氧化碳、光氣及光氣化產品的生產,其生產裝置的供
水不能中斷,尤其是尾氣破壞處理裝置的供水,必須得到保證。要設常備
水源(可與消防水源合用〕,以防事故發生。
第二十九條 對含有殘餘光氣或它劇毒物的廢渣、廢水和廢氣必須進
行治理,不能
【章名】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要求嚴格程度的用詞表示如下:
1. 表示非常嚴格,非這樣作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一般採用「必須」,反面同一般採用「嚴禁」。
2. 表示很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作的用詞。
正面詞一般採用「應」,反面同一般採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作的用詞。
正面詞一般採用「宜」或「一般」,反面詞採用「不應」。
4.表示一般情況下均應這樣作,但硬性規定這樣作有困難時,採用
「應盡量」或「最好
5.表示允許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作。採用「可」。
本規定對必須按指定的標准、規范或其它有關規定執行的寫法為「按
照執行」,或「符合本要求」。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化學工業部生產綜合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章名】 附表 光氣及光氣化生產用的安全儀表及裝置裝設規定表
┌─────────────────────────────┬─
───┐│
│ ││ 儀表及裝置名稱
│裝設規定│├───────────────────
──────────┼────┤│ 氯氣計量計
│必 裝 │├───────────
──────────────────┼────┤│ 一氧化碳計量
計 │必 裝 │├───
──────────────────────────┼────┤
│ 氯氣和一氧化碳流量比值調節器 │必
裝 │├───────────────────────────
──┼────┤│ 液態光氣計量計
│必 裝 │├───────────────────
──────────┼────┤│ 液態光氣以及劇毒物料貯槽液位
計 │必 裝 │├───────────
──────────────────┼────┤│ 一氧化碳微量
水分測定儀 │應 裝 │├───
──────────────────────────┼────┤
│ 光氣微量水分測定儀 │應
裝 │├───────────────────────────
──┼────┤│ 液態光氣貯槽上裝設防爆片0.2942MPa(3kgf/cm)和
安全閥 │應 裝 │├───────────────────
──────────┼────┤│ 操作場所光氣濃度越限報警儀
│應 裝 │├───────────
──────────────────┼────┤│ 光氣合成間一
氧化碳濃度越限報警儀 │應 裝 │├───
──────────────────────────┼────┤
│ 液態光氣貯槽壓力越限0.2942MPa(3kgf/cm)報警儀 │應
裝 │└───────────────────────────
──┴────┘
9. 以光氣為原料生產那些產品的原料
一般的步驟縮合,粗製,脫色,精製得來的,有些是蒸餾等方法得來的 不同的原內料方法會略有容不同,但基本都是這些方法 目前全球流行的MDI生產方法基本是以苯胺為原料,經光氣法以後再還原形成粗品的MDI產品,再經分餾裝置,分離出純MDI和聚合MDI。
10. 生產一氧化二氮需要弄什麼資質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2011年8月5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1號公布 根據2015年5月27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9號修正)
第二章 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
第八條 企業選址布局、規劃設計以及與重要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國家產業政策;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的規劃和布局;新設立企業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規劃的專門用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區域內;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八類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三)總體布局符合《化工企業總圖運輸設計規范》(GB50489)、《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等標準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業除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的要求。
第九條 企業的廠房、作業場所、儲存設施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經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設計、製造和施工建設;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由具有綜合甲級資質或者化工石化專業甲級設計資質的化工石化設計單位設計;
(二)不得採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產的工藝、設備;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必須在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的基礎上逐步放大到工業化生產;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必須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
(三)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裝設自動化控制系統;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大型化工裝置裝設緊急停車系統;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化學品的場所裝設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泄漏報警等安全設施;
(四)生產區與非生產區分開設置,並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距離;
(五)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之間及其與建(構)築物之間的距離符合有關標准規范的規定。
同一廠區內的設備、設施及建(構)築物的布置必須適用同一標準的規定。
第十條 企業應當有相應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並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依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對本企業的生產、儲存和使用裝置、設施或者場所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
對已確定為重大危險源的生產和儲存設施,應當執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能夠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每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與職務、崗位相匹配。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根據化工工藝、裝置、設施等實際情況,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一)安全生產例會等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四)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五)領導幹部輪流現場帶班制度;
(六)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七)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險源評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九)變更管理制度;
(十)應急管理制度;
(十一)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十三)工藝、設備、電氣儀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動火、進入受限空間、吊裝、高處、盲板抽堵、動土、斷路、設備檢維修等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職業健康相關管理制度;
(十七)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維護管理制度;
(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定期修訂制度。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工藝、技術、設備特點和原輔料、產品的危險性編制崗位操作安全規程。
第十六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其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依法參加安全生產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企業分管安全負責人、分管生產負責人、分管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一定的化工專業知識或者相應的專業學歷,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國民教育化工化學類(或安全工程)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化學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企業應當有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依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
本條第一、二、四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安全教育培訓合格。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提取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費用,並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依法委託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並按照安全評價報告的意見對存在的安全生產問題進行整改。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依法進行危險化學品登記,為用戶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並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應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並報有關部門備案;
(二)建立應急救援組織,規模較小的企業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三)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生產、儲存和使用氯氣、氨氣、光氣、硫化氫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氣體的企業,除符合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外,還應當配備至少兩套以上全封閉防化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還應當設立氣體防護站(組)。
第二十二條企業除符合本章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第三章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
第二十三條中央企業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的企業(總部)以外的企業向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其委託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新建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通過後10個工作日內提出。
第二十五條 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一)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
(二)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崗位操作安全規程清單;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製件;
(四)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資格證或者特種作業操作證復製件;
(五)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報告,新建企業提交有關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規定的文件;
(六)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
(七)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備案證明文件;
(八)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復製件;
(九)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復製件;
(十)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十一)新建企業的竣工驗收報告;
(十二)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以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設施清單。
有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企業,除提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文件、資料外,還應當提供重大危險源及其應急預案的備案證明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