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機構的授權
⑴ 有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派出機關在超出授權范圍時如何確定行政訴訟被告
這可分兩種情況(以下以公安局和派出所為例):
1、幅度越權回。如超出了此范圍答幅度,就以派出機關為被告,如:派出所最多罰款500,而罰了相對人1000,這就是幅度越權!
2、種類越權。如超出了授權的種類,以設立此派出機關的機關為被告,如:派出所沒有拘留的權利,而將相對人拘留了,此應當以公安局為被告!
⑵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派出機構的區別
主要區別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力,而派出機構以派出他的機關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力。
⑶ 派出機構的性質,級別,許可權責任是什麼
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設立的下屬機構稱為派出機構。在我國現行的行政管內理體制中,派出機構則比較容多,如公安局派出的派出所,工商局派出的工商所等等,不一而足。值得進一步指出的是,派出機構往往只涉及某一項行政職權;其次,在法律地位上派出機構在沒有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情況下,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在行政訴訟中往往不能做被告
⑷ 派出所 是公安局的派出機構,需要公安局的授權才可以開展工作。 不算是行政主體 !!!!!!!!!!!
派出所具有行政主體抄資格。
派出機構一般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只有法律、法規授權時才能在授權范圍內獨立行使行政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授予了派出所有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處以警告、500元以下罰款的權力。從這一點上來說,派出所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也就是說,它只對其在治安管理領域內作出的警告、500元以下罰款行為獨立承擔責任,它所作出的其他行為,由於沒有法律的明確授權,仍應視為其派出的公安機關的行為,由公安機關承擔法律後果。
⑸ 派出機構有法律法規授權的,有沒授權的。請問對授權的和沒授權的做出的具體行為不服的,應該找誰復議
授權的復議機關為派出機構的上一級機關,如某市的交警大隊做出的行政處罰的復議機關為該市的公安局,沒授權的為設立該派出機構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
⑹ 什麼叫派出機構
非常設機構,是指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設立的常設機構外,為完成某項綜合性、臨時性任務而設立的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跨地區、跨部門的組織協調機構。
為組織協調某一方面工作而設置的非常設機構,一般稱委員會;為組織協調某項特定任務而設置的非常設機構,一般稱領導小組,為組織協調某項建設工程項目而設置的非常設機構,一般稱指揮部。
按照我國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可以依法設立下屬的行政組織,但是,兩者設立的下屬機構並非都是派出機構。一般來說,人民政府設立的下屬機構稱為派出機關,而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設立的下屬機構才稱為派出機構。在我國現行的行政管理體制中,派出機關主要有三類:省人民政府派出的行政公署,區人民政府派出的街道辦事處和縣人民政府派出的區公所。而派出機構則比較多,如公安局派出的派出所,工商局派出的工商所等等,不一而足。值得進一步指出的是,派出機關和派出機構在許多方面存在明顯區別:首先派出機關的職權范圍涉及到所轄區域的方方面面,而派出機構往往只涉及某一項行政職權;其次,在法律地位上兩者區別明顯,派出機關屬於行政主體,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而派出機構在沒有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情況下,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在行政訴訟中往往不能做被告
⑺ 派出機構中,為什麼有的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有的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一、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職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並獨立承擔責任的組織。
行政主體具有下列三個特徵:
1、行政主體是享有國家行政權力,實施行政活動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與其他國家機關、組織的區別所在。
2、行政主體是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內部的組成機構和受行政機關委託執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務的組織的區別。
3、行政主體是能夠獨立對外承擔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具體表現,也是—個組織成為行政主體的必備條件。在中國,行政主體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二、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有:
1、中央機關與機構主要有六類:
a、國務院;
b、國務院組成部門,包括部委行署;
c、國務院直屬單位和特設機構
d、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機構
e、授權的內設機構,原則上內設機構沒有行政職權,但有些內設機構經過法律法規特別授權而享有了一定的行政職權,考試中常見的有專利評審委員會,它是知識產權局的內設機構,商標評審委員會是工商局的內設機構,公安部下屬的公安消防局,公安交管局以及公安邊防局是公安部的內設機構。
f、授權的議事協調機構。
(7)派出機構的授權擴展閱讀: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一定區域內設立派出機關。派出機關是人民政府派出的國家行政機關,而派出機構是政府職能部門派出的從事某種專門職能的機構)我國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主要有三種類型: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行政公署;
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區公所;
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街道辦事處。
另外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也屬於派出機關。
鄉(鎮)人民政府是最基層的人民政府,領導和管理所轄行政區域內的行政事務。
在鄉(鎮)人民政府系統中,只有鄉(鎮)人民政府一個行政主體,除行政法律規范授權的情形外,其他任何內部機構或派出機構都不具有行政主體的資格。
派出機關是一級人民政府根據業務管理的需要,按法律規定在所管轄區域內設立的代表機關。
派出機關不能構成一級國家行政機關,其權利是派委機關的延伸,因而是派出它的那一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分支機構。
行政資格首先,派出機關具有行政法上的主體資格,是由一級人民政府經有權機關批准,在一定的行政區域內設立的行政機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在國務院的批准下設立行政公署。縣,自治縣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批准下設立區公所。市轄區,不設區的市在經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批准下設立街道辦事處。
派出機構在一般情況下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但是有例外,就是法律法規規章有授權。
⑻ 派出機構和派出機關的區別
1.主體資格不同
派出機關和派出機構最大的區別在於,派出機關是獨立的行政內主體,能夠獨立承容擔責任,而派出機構則不是獨立的行政主體,不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力,除非它有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
2.設立機構不同
派出機關是由有權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行政區域內設立,代表設立機關管理該行政區域內各項行政事務的行政機構。
派出機構是由有權地方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在一定行政區域內設立,代表該設立機構管理該行政區域內某一方面行政事務的行政機構。
3.職能范圍不同
派出機關有三類:第一,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派出機關(行政公署) 第二,是縣、自治縣的人民政府設立的區公 第三,是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設立的街道辦事處
派出機構,主要是根據部門行政法的規定設立並賦予行政職權。部門行政法根據有關行政領域的具體情況對派出機構的設置和職權作出規定。派出機構在日常生活中則很多,例如派出所、工商所。
⑼ 什麼是派出機構
1.主體資格不同
派出機關和派出機構最大的區別在於,派出機關是獨立的行政主體,能夠獨內立承擔責任,而派容出機構則不是獨立的行政主體,不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力,除非它有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
2.設立機構不同
派出機關是由有權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行政區域內設立,代表設立機關管理該行政區域內各項行政事務的行政機構。
派出機構是由有權地方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在一定行政區域內設立,代表該設立機構管理該行政區域內某一方面行政事務的行政機構。
3.職能范圍不同
派出機關有三類:第一,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派出機關(行政公署) 第二,是縣、自治縣的人民政府設立的區公 第三,是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設立的街道辦事處
派出機構,主要是根據部門行政法的規定設立並賦予行政職權。部門行政法根據有關行政領域的具體情況對派出機構的設置和職權作出規定。派出機構在日常生活中則很多,例如派出所、工商所。
⑽ 派出就是授權 嗎也不是受委託 對嗎有自己的名義嗎》》
派出機構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在一定區域內設立的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亦稱分內支機構或駐容地機構,如中央郵政、鐵道、海關等機關在各地的分支機構,以及外交部在國外的使、領館。
派出機構有權代表國家行政機關執行某種特定任務或從事某種專門業務,但不是一級國家行政機關。國家行政機關通常對派出機構實施積極的領導、協助和監督。派出機構的權力由派出它的國家行政機關授予。派出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命令時,派出它的機關將全部和部分撤銷所授權力。派出機構的重大決定必須經過派出它的機關認可。派出機構必須按照派出它的機關規定的程序和標准辦理業務。派出機構可以在不改變派出它的機關規定原則的條件下,靈活處理有關事宜,但事後必須向派出它的機關報告。派出機構的人事和經費由派出它的機關掌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