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行政許可
① 人防工程設備需要人防部門認可嗎
需要,參照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關於印發《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行政許可資質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人防〔2013〕536號)
各軍區人民防空辦公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民防辦、民防局),中央直屬機關、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辦公室:
現將《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行政許可資質管理辦法》印發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定點生產企業管理規定》(國人防〔2009〕325號)即行廢止。已取得行政許可資質的企業,2017年1月1日前,必須達到此《辦法》規定的許可條件,國家人防辦將按照此《辦法》審批許可資質延期。此通知同時在中國人民防空網刊載,請通告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從業機構瀏覽。
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
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行政許可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防空(以下簡稱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許可管理,簡化行政審批程序,發揮資源配置效能,優化市場競爭環境,保護生產安裝企業和防護設備使用單位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人防主管部門有效實施行政管理,提高防護設備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其他有關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銷售、安裝及其相關管理活動,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包括:
(一)鋼筋混凝土防護設備:門扇材質為鋼筋混凝土的防護門、防護密閉門、密閉門、活門;
(二)鋼結構手動防護設備:材質為鋼、啟閉方式為手動的防護門、防護密閉門、密閉門、活門、密閉觀察窗、封堵板;
(三)閥門:包括密閉閥門、防爆地漏、防爆波閘閥;
(四)電控門;
(五)防電磁脈沖門;
(六)地鐵和隧道正線防護密閉門;
(七)其他運用新技術新材料研製定型並納入國家標準的防護設備。
第四條 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生產安裝實行行政許可制度。生產安裝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申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行政許可資質(以下簡稱「許可資質」)。取得許可資質的企業,應依法依規從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生產、銷售和安裝。
第五條 取得許可資質的生產安裝企業,應在企業注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活動。
第六條 為扶持培育優質企業,確保重點工程的綜合防護效能,運用新技術新材料研製定型並納入國家標準的防護設備,在工程所在地省級人防主管部門進行許可資質備案後,可跨省銷售。
第七條 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是全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行政許可審查審批實施的主管部門。
第二章 許可條件
第八條 申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許可資質的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綜合
1、非外資企業,中國國籍法人代表,經營證照齊全,注冊資金1000萬元以上。
2、組織體系設置合理,技術要素單元配置到位,生產安裝設施設備符合要求,規章制度預有安排。
(二)人員
1、技術總負責人應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有建築工程或機械工程類專業的高級技術職稱,取得人防防護工程師執業資格一級證書。
2、生產、工藝、質檢、安裝等技術部門的負責人應具有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有建築工程或機械工程類專業的中級技術職稱,取得二級以上人防防護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3、技術人員應具有國家認可的相關資格,包括2名以上建築工程專業或機械工程專業工程師,1名以上電氣工程專業工程師,10名以上電焊工,8名以上機加工,5名以上鉗工,2名以上電工,2名以上起重設備、探傷儀等特種設備操作人員。
4、建有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安裝調試工藝專業隊伍,其中常年在冊20名以上,持證上崗安全員3名以上。
5、具有1名以上專職負責涉密資料管理人員。
6、所有人員均須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三)場地
1、生產場地不小於6000平方米,生產區、辦公區、倉儲區、生活區相對分開。其中:結構件車間不小於3000平方米,機加工車間不小於300平方米;除銹、噴漆、質檢、試驗等操作區應相互獨立,總面積不小於300平方米;倉儲區(含備品備件庫)不小於2000平方米;辦公區不小於400平方米,並有符合保密規定的圖紙資料室。
2、半成品、成品應在室內分類存放,存放場地具有防水、防潮、防變形等功能、設備和手段。
3、鋼筋混凝土防護設備的生產應設置帶自動噴淋設備的混凝土養護區。自行攪拌混凝土時,應配備混凝土電子配比裝置。
4、生產場地應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和環境、勞動保護等標准要求。
(四)設備
1、大型加工設備。3台以上行車(其中1台載重量不低於10噸,最大起吊高度不低於6米),加工平台總面積不小於50平方米(主平台尺寸不小於6米×4米,平整度公差不大於0.5毫米),振動平台,自動下料切割機,剪板機(剪板厚度8毫米以上),折彎機,噴砂或拋丸除銹設備,噴漆設施,校形設備,消除內應力設備等。
2、普通加工設備。10台以上電焊機(其中至少5台二氧化碳保護焊機、1台自動埋弧焊機);4台以上車床(其中數控車床不少於1台,工件直徑800毫米、長度1500毫米的車床不少於1台),2台以上銑床,1台以上刨床,2台以上鑽床,1台以上搖臂鑽等。
3、各種加工設備工況應處於完好狀態,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大型加工設備必須新購。
(五)質檢
1、專職質量檢驗員應配備3名以上,具有人防防護工程師執業資格二級證書,焊縫磁粉探傷人員不少於1人,焊縫超聲波探傷人員不少於1人。
2、質檢設備應當自行購置,包括:大小鋼尺、捲尺、游標卡尺、千分尺、螺紋檢測儀、材料硬度檢測儀(金屬、橡膠)、粗糙度檢測儀、焊縫檢測尺、焊縫超聲波探傷儀、焊縫磁粉探傷儀、超聲波測厚儀、同軸度檢測儀、平面度檢測儀、塞尺、拉力計、垂直度檢測儀、漆膜附著力劃格器、漆膜測厚儀、鋼筋混凝土掃描儀、材料力學等物理性能檢測設備、回彈儀、氣密性測量裝置等。質檢設備應定期標定,使之處於有效精度狀態。
3、應建有各類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質檢操作規程。
(六)規章制度
1、組織體系架構及管理制度。
2、產品質量保證制度。
3、安裝質量保證制度。
4、售後服務制度。
5、安全保密制度。
第三章 許可申請和辦理
第九條 企業向國家人防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許可資質,應提交下列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許可資質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復印件或企業名稱工商預核准文件原件、復印件;
(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書面材料;
(四)技術總負責人和生產、工藝、質檢、安裝等技術部門負責人及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件和清單;
(五)技術人員勞動合同、養老保險和技術職稱、人防防護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第十條 申請企業可自身或委託代理人提出許可申請,許可申請可通過郵寄、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
第十一條 國家人防主管部門受理企業許可資質申請,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15個工作日內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二)申請材料齊全並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並告知申請企業;
(三)企業申請材料於受理後5個工作日內在中國人民防空網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國家人防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相應處理決定告知當事人。匿名異議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 國家人防主管部門統一安排省級人防主管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對所在地區申報企業進行初審,依據許可條件逐項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結論,並將結論上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國家人防主管部門組織中國勘察設計協會人民防空與地下空間分會、省市人防主管部門和專業技術單位組成聯合檢查組,對企業申請材料及條件進行現場審查。
第十四條 初審意見和審查結果統一在中國人民防空網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期內對公示結果實名提出異議的,國家人防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相應處理決定告知當事人。對公示結果無異議的,自公示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試生產許可資質的決定。
第十五條 省級人防主管部門初審和國家人防主管部門審查過程中的現場審查、專家評審、徵求有關方面意見等工作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辦法規定的審查期限內。
第十六條 企業取得試生產許可資質後即可試生產第三條第(一)、(二)、(三)款規定的產品,試生產的每一品種不少於10樘,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認定的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產品質量檢測報告,經國家人防主管部門確認後,合格的發給《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行政許可資質證書》。
試生產期限最長一年。試生產期間,企業生產的防護設備產品只能用於質量檢驗,不得進行銷售,擅自銷售的,一經發現即取消其試生產許可資質。
第十七條 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許可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生產品種組織生產,不得擅自擴大生產范圍。生產品種增項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產品試制;
(二)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認定的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機構出具試制產品質量檢測報告;
(三)經國家人防主管部門審查確認試制產品質量達到標准後批准增項。
第十八條 《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行政許可資質證書》分為正副本,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內容包括:許可資質編號、企業名稱、法人代表、企業地址、經濟類型、生產品種、有效期限、發證機關、發證日期等。
《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行政許可資質證書》有效期的起始日為國家人防主管部門作出許可決定之日,截至日期為起始日至3年後同一日期的前1日。
第四章 許可資質的變更和延期
第十九條 企業在許可資質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申請變更:
(一)變更生產地址的;
(二)變更生產品種的;
(三)變更企業法人代表的;
(四)變更企業名稱的。
第二十條 國家人防主管部門收到企業提交的許可資質變更申請材料後,在15個工作日內對審核合格的辦理許可資質變更手續。許可資質變更後載明變更日期,原許可資質有效期不變。
提出變更許可資質申請的企業,在變更獲得批准前應在原許可資質許可范圍內從事生產安裝活動。
第二十一條 企業在許可資質有效期滿後,擬繼續從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活動,且在許可資質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提出延期申請:
(一)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無違法違規生產安裝和經營銷售行為;
(二)持續加強生產管理,未降低生產條件;
(三)自覺接受人防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未發生重特大生產安裝安全責任事故。
第二十二條 申請延期的企業,應向國家人防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許可資質延期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歷年年檢證明;
(三)歷年工作業績;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許可資質延期申請應在許可有效期滿前3個月提交申請材料。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請的,應重新申請領取許可資質。
國家人防主管部門對申請許可資質延期的企業進行審核,同意後收回原證,換發新證。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國家人防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全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全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的政策法規;
(二)組織編制人防工程防護設備標准、規范和圖集,確定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產品銘牌樣式;
(三)組織人防工程防護設備新產品的研發、定型及推廣;
(四)負責全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企業許可資質的管理工作;
(五)組織檢查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各項政策法規執行情況;
(六)組織開展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技術人員職業培訓和產品質量監督檢查;
(七)建立健全許可資質檔案管理制度;
(八)建立生產安裝許可企業誠信評價評估辦法及指標體系,並組織指導實施;
(九)建立完善許可資質檔案信息化管理系統;
(十)建立向社會公布取得許可資質企業的情況制度。
第二十五條 省級人防主管部門按照國家人防主管部門的授權,負責本行政區域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政策法規和標准規范;
(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質量的監督;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企業的年檢工作,每年定期對生產安裝的產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的發給證明文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經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批准取消許可資質;
(四)根據國家人防主管部門制定的基礎成本耗費標准,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信息價格,要求生產安裝許可企業銷售時參照執行;
(五)會同工商等相關部門制定統一規范的銷售合同,指導企業使用;
(六)按照國家人防主管部門確定的銘牌樣式進行統一製作、發放;
(七)組織開展企業日常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一經核實,視情予以警告、通報批評、停產整改、報請國家人防辦撤銷許可資質。
第二十六條 地市級人防主管部門按照國家人防主管部門的授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級人防主管部門有關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政策法規和標准規范;
(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質量的監督;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維護保養落實的監督檢查;
(四)向省級人防主管部門報告監督管理工作情況。
第二十七條 人防協會、質量監督、工程定額等單位根據人防主管部門的授權或委託,分別履行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質量監督相關職能任務,主要包括:
(一)協助開展人防工程防護專業培訓;
(二)協助開展企業誠信評估工作;
(三)協助開展企業產品質量監督檢查;
(四)協助制定產品基礎成本耗費標准;
(五)完成人防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條 經批準的經營性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機構,開展質量檢測的要求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政策法規和標准規范,自覺接受各級人防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二)承擔規定區域內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的委託檢測;
(三)嚴格按照國家人防主管部門批準的相關檢測標准開展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質量檢測;
(四)承擔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結果的法律責任;
(五)嚴格執行檢測收費標准,公正檢測。
第二十九條 生產安裝許可企業加強本單位生產安裝質量管理的要求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政策法規和標准規范,自覺接受人防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二)嚴格按照國家人防主管部門定型的各類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標准、規范和圖集組織產品生產安裝,向用戶提供安全、方便、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
(三)建立健全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的相關工作制度;
(四)全面加強技術人員隊伍和生產條件建設,積極採用成熟先進的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提高產品質量;
(五)堅持依法經營,加強自律建設,維護市場秩序,樹立良好信譽;
(六)無償承擔防護設備產品竣工驗收後1年內的維護保養任務;
(七)負責產品售後服務和維護保養工作。
第三十條 按照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政社分開的原則,人防主管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防護設備生產和經營活動,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市場競爭。
第三十一條 生產安裝許可企業產品銷售應執行產品信息價,履行合同備案,遵循市場規律,開展有序競爭。
第三十二條 生產安裝許可企業對質量檢測機構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向上級人防主管部門申請復議。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標准、規范和圖集等涉密資料,嚴禁私自復制和擴散,如有違反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四條 人防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自身職責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相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企業頒發許可資質的;
(二)在許可資質的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業財物、幫助企業弄虛作假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人為設置備案條件和障礙、無故不受理或處置不公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五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安裝許可企業,國家人防主管部門有權作出暫扣、吊銷或撤銷企業許可資質的處理:
(一)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許可資質的;
(二)轉讓、冒用、買賣、出租、出借或使用偽造的許可資質的;
(三)無正規圖集或私改圖紙生產的;
(四)允許其他企業掛靠生產或套牌銷售的;
(五)偷工減料或制假售假的;
(六)有嚴重質量問題的;
(七)超出許可范圍生產安裝的;
(八)生產安裝設備不達標的;
(九)誠信評估不達標的;
(十)其他方面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第三十六條 國家人防主管部門在作出暫扣、吊銷或撤銷企業許可資質決定的15個工作日內在中國人民防空網公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定點生產企業管理規定》(國人防〔2009〕325號)即行廢止。
② 人防辦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減免是行政許可還是非行政許可
根據《國務院辦公來廳自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附件:保留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目錄(211項)(節選)
序號 項 目 名 稱 實 施 機 關
211 新建民用建築項目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審批 國家人防辦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減免應該屬於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
③ [建築]人防驗收時要具備什麼資料
softid=7149 提供廈門市人防驗收的文件做參考: 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版驗收實施辦法權 一、行政許可事項名稱、編號 結合民用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竣工驗收(A01) 二、行政許可內容 依據人防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及規劃要求,對所有新建、擴建、改建的 民用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進行竣工驗收, 對易地建設防空地下室的建設項目核 發民防易地建設驗收認可意見。 三、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 《福建省人民防空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 四、行政許可數量及方式 無數量限制。就地建設防空地下室的項目,由建設管理服務中心牽頭組織聯合驗 收或業主自行組織單獨驗收,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參加並核發《廈門市防空地下室 竣工驗收表》。易地建設防空地下室的項目,建設項目地點在思明、湖裡區的, 由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核對建設指標後核發民防易地建設驗收認可意見;建設項目 地點在其它區的, 由相關區人民防空辦公室核對建設指標後核發民防易地建設驗 收認可意見。 五、行政許可條件 (一)就地建設防空地下室的項目 1、建設工程全部項目竣工,並對照《防空地下室竣工驗收自
④ 哪些項目/哪些情況下可以申請減免人防易地建設費
減免人防易地建設費的情況有:
:新建幼兒園、學校教學樓、養老院以及為殘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務設施等民用建築予以減半收費;享受政府優惠政策建設的廉租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房和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予以免收。
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臨時民用建築和不增加建築面積的危舊住房翻新改造予以免收;因遭受水災、火災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災害造成損壞後按原建築面積重建的民用建築予以免收。
對非營利性養老和醫療機構建設全額免徵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營利性養老和醫療機構減半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
(4)人防行政許可擴展閱讀:
防空地下室建設堅持以建為主的原則,下列新建民用建築應當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十層(含)以上或者基礎埋置深度達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築,以及居民住宅樓(包括整體拆建的居民住宅樓),按照地面首層建築面積修建規定抗力等級的防空地下室;
(二)除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築,地面總建築面積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築面積的確定比例修建規定抗力等級的防空地下室;
(三)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除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築,按照一次性規劃地面總建築面積的確定比例修建規定抗力等級的防空地下室;
⑤ 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行政許可資質證書分等級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資質是不分等級的,如果取得即表示可以生產特定的特種設備。
辦理程序
特種設備製造許可包括申請、受理、產品試制和型式試驗、鑒定評審、審批、發證等程序:
(一)申請
申請製造許可的單位到所在州(地、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領取《申請書》,填寫申請書一式四份(附電子文本),向安徽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並附下列材料(各一份):
依法取得的工商營業執照或者有關部門依法頒發的登記、注冊證件復印件;
2、組織代碼證復印件;
3、質量手冊;
4、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材料。
5、設備圖紙和技術文件
(二)受理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請書上簽署受理意見,返回申請單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請單位出具不受理通知書。
(三) 產品試制和型式試驗
按照規定需要進行產品試制或者進行型式試驗的,申請單位應當在受理後,准備試制產品或者進行型式試驗。。
承擔型式試驗的單位在完成型式試驗後,應當向申請單位出具型式試驗報告。
(四) 約請鑒定評審
申請單位應當攜帶批准受理申請資料和相關設備的型式試驗報告,約請鑒定評審進行現場實地鑒定評審
鑒定評審程序按照製造許可規則等安全技術規范進行,鑒定評審在完成現場實地鑒定評審工作後,向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出具鑒定評審報告。
(五) 審批、發證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經過審查,履行審批程序,符合條件的頒發《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單位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
國家質檢總局委託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受理、審批的許可項目,以國家質檢總局名義頒發許可證。
⑥ 人防就地建設人防工程審批是行政許可嗎
屬於行政許可類,行政許可系指特定行政主體依相對方之申請,依法賦予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法律權利的要式具體行政行為。
⑦ 人防工程監理資質是什麼誰知道需要關注哪些點
人防工程監理行政許可資質第一條為加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監理行版政許可權資質(以下簡稱許可資質)管理,保護監理、建設和施工等單位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人防主管部門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市場秩序,提高防護工程建設質量和監理服務水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人防工程,是指由主體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屬設備設施用房組成,為保障人防指揮、信息、疏散、掩蔽、儲備、救護等需要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本辦法所稱其他人防防護設施,是指兼顧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實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礎設施、重要廠礦企業生產設施的防護部分。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新建、擴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監理許可資質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新建、擴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監理資質實行行政許可制度,許可資質分甲級、乙級、丙級。
⑧ 人防工程審批是否屬於行政許可
人防工程還需要軍方批准,光行政批准肯定是不行的
⑨ 人防局是干什麼的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準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京政發〔2009〕2號),設立北京市民防局(簡稱市民防局)。市民防局是負責本市人民防空和防災救災相關工作的市政府直屬機構。
編輯本段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轉變的職責。
1.加強本市人民防空(以下簡稱人防)工程建設和管理的職責,強化人防工程使用安全的管理。
2.加強組織本市防空防災的公共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職責,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和管理的宣傳教育培訓;加快民防教育培訓場所和應急物資儲備場所的建設,加強民防專業隊伍和志願者隊伍的建設管理,強化北京市應急指揮備份中心和重大地震指揮所的建設管理。
3.強化為中央在京單位人防工程建設、管理、維護、安全使用提供服務和保障的職責。
編輯本段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人防和防災救災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編制民防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制定本市人防工程建設的發展規劃、工作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人防工程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規劃,擬訂相關政策和防護原則、標准、技術規范,並組織實施;依法承擔人防工程建設、管理方面的行政許可工作;負責重大人防工程建設的檢查驗收和備案工作。
(三)負責本市防空地下室和城市地下防護空間建設的管理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地下空間建設專項規劃,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
(四)承擔本市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的綜合管理責任;負責已建人防工程平時開發利用、維護和安全的監督管理;制定人防工程維護和安全使用的技術規范、管理標准,並監督實施;參與城市地下空間安全管理。
(五)擬訂本市城市防空襲預案和各項保障方案,組織防空演習;依法擬訂防空重要經濟目標,指導相關部門和單位落實重要經濟目標的防護工作;負責北京市人防指揮場所(北京市應急指揮備份中心和重大地震指揮所)的建設、管理和維護;監督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群眾防空組織,開展相關的訓練、培訓。
(六)制定本市人防工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應急演練;負責民防應急救援隊伍、應急避難場所的建設、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建設、管理應急物資儲備場所;承擔北京市人防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七)制定本市民防指揮通信、指揮信息和人防警報報知系統的建設規劃、計劃及保障方案,並組織實施;制定民防信息化建設規劃、計劃,組織相關信息系統及網路基礎設施的建設、使用和管理。
(八)負責組織本市防空防災的公共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制定有關工作規劃、計劃和管理辦法,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相關行業、領域防空防災的公共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負責民防教育培訓場所的建設、管理;負責民防志願者隊伍的建設、管理;負責民防對外宣傳和交流合作。
(九)承擔市政府賦予的防災救災任務,利用民防設施和民防專業隊伍為經濟建設和防災救災服務。
(十)負責本市民防建設資金的計劃、管理和使用;負責民防系統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協助區縣管理民防部門領導幹部。
(十一)負責北京市國防動員委員會人民防空辦公室工作。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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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防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編制本市民防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信訪、議案、建議、提案、保密、政府信息公開等工作;承擔機關重要事項的組織和督查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行政後勤及安全保衛工作。
(二)法制處。
負責機關推進依法行政綜合工作;起草民防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承擔民防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並提出意見建議;負責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承擔行政復議、應訴的有關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和有關備案工作;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三)工程建設處。
承擔本市人防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及相關的行政許可工作;編制人防工程建設的發展規劃、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人防工程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規劃,擬訂相關政策和防護原則、標准、技術規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地下空間建設專項規劃,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承擔重大人防工程建設的檢查驗收和備案工作;承擔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定點企業的有關管理工作。
(四)工程管理處。
承擔本市已建人防工程平時開發利用、維護和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承擔相關的行政許可工作;擬訂人防工程維護和安全使用的技術規范、管理標准,並監督實施;承擔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的綜合管理,參與城市地下空間的安全管理;承擔人防工程地理信息採集、統計工作。
(五)指揮處(應急管理處)。
擬訂城市防空襲預案和各項保障方案,組織防空演習;擬訂本市人防工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應急演練;承擔人民防空行動的組織計劃工作;擬訂防空重要經濟目標,指導相關部門和單位落實重要經濟目標的防護工作;承擔北京市人防指揮場所(北京市應急指揮備份中心和重大地震指揮所)的管理、維護;參與人防指揮工程建設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和驗收;監督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群眾防空組織,開展相關的訓練和培訓;組織開展民防指揮訓練;承擔民防資料庫建設工作;承擔民防應急救援隊伍、應急避難場所的建設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建設、管理應急物資儲備場所;參與有關行業、領域的應急救援工作;承擔北京市人防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工作。
(六)通信處。
擬訂本市民防指揮通信、指揮信息和人防警報報知系統建設規劃、計劃及保障方案,並組織實施;擬訂民防信息化建設規劃、計劃,組織相關信息系統及網路基礎設施的建設、使用和管理。
(七)宣傳教育處。
承擔本市防空防災的公共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擬訂有關工作規劃、計劃和管理辦法,組織開展面向市民、領導幹部的相關知識普及和技能培訓;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相關行業、領域防空防災的公共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和管理的宣傳教育培訓;編制防空防災的公共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教材,利用公共媒體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培訓;承擔民防教育培訓場所的建設和管理;承擔民防志願者隊伍的建設和管理;承擔民防對外宣傳和交流合作。
(八)計劃財務處。
承擔本市民防中長期建設規劃資金保障工作,編制和調整年度人防工程建設計劃;組織全市人防防護體系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評審、立項申報等工作;承擔有關民防資金的收繳、管理、使用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承擔民防綜合統計工作。
機關黨委(人事處)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人事、機構編制等工作;協助區縣管理民防部門領導幹部;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與服務工作。工會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工會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派駐。
⑩ 對侵佔人民防空工程的處罰是行政許可法哪一條
侵佔人民防空工程的處罰依據是《人民防空法》,不是《行政許可法》。
《人民內防空法》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容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一)侵佔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准和質量標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者採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後拒不補建的;
(五)佔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的;
(六)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