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代理意見
㈠ 離婚婚前財產代理詞是怎麼樣的
尊敬的審判員:
接受胡某的委託,指派我作為其與原告廖某離婚糾紛一案的一審訴訟代理人。依法參加了本案的審理,通過法庭調查,針對法庭歸納的爭議焦點,根據查明的事實和有關法律規定,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理由,請求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1、在婚姻基礎方面,原、被告於1990年經人介紹相識,經過了兩年十個月的戀愛才步入婚姻殿堂,雙方是自由戀愛,戀愛接觸的時間比較長,戀愛期間的感情也非常好。雙方決定結婚是經過充分而且慎重考慮的,可以看出原被告是基於感情的成熟才舉辦了婚禮。因此,不存在原告起訴狀中所說的「婚前缺乏相互了解」。由此可見,原被告之間有著深厚的感情基礎;
2、婚後感情方面,婚後原、被告二人關系相敬如賓,至今已有22年之久,夫妻雙方感情深厚。原被告於1993年8月17日共同生育一女名為胡洪,1996年2月17日生育一子取名為胡濤,雙方為了家庭的共同幸福,被告長期在外務工,努力工作維持共同的家庭生活。在原被告的共同努力下,婚後於2004年在被告老家綠水鎮水洞村修建了一座房屋。以上述情況能充分證明,原、被告雙方感情深厚。
3、至於離婚原因,雖然原告在起訴狀訴稱:「原、被告長期因經濟、家庭瑣事等經常爭吵。」試問婚後幾十年,不可避免發生爭吵,實屬正常,並未影響夫妻感情。被告為了家庭和睦,為了孩子健康成長,努力工作,這么多年一直默默付出。代理人認為夫妻間偶爾的爭吵,不符合感情確已破裂准予離婚的法定條件;
4、對於原告訴稱的:「雙方從2004年,因感情問題失去聯系,開始分居」並非事實,當時在2004年雙方回家共同修建房屋和為了家庭生計供孩子上學等欠下了不少債務, 當時原被告雙方沒能共同居住生活,為了共同維持家庭幸福還清欠下的債務所以才外出務工,實屬生活所迫,如果當時雙方一直分居且感情不合的話,又怎麼會雙方共同商量修建房屋呢?雙方婚後雖然都常在外務工,雙方都是為家庭共同幸福生活、工作等因素時有不在一起的時候但並不因為雙方的感情問題而出現的此種現象。
5、就夫妻感情的現狀及有無和好可能來看,原被告之間雖偶爾有些小爭吵,但屬於夫妻間的正常生活狀態,並且兩個子女從小到大從來沒有感受到過母愛,且在心裡留下了很大遺憾,並且很希望向其他同齡一樣感受家庭的溫暖,希望自己的母親回歸這個本就幸福圓滿的家庭中來,和其他完整的家庭一樣過平平安安的日子,並且被告也誠心維護原被告的幸福婚姻。
綜上,代理人認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沒有破裂,被告有與原告繼續在一起好好過下去的強烈願望。因此,建議法庭為維護原被告雙方的合法權益,及子女的願望,維護社會的穩定,判決原被告不準離婚。
二、如果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方一次性向被告方給付精神損害賠償金10萬元
被告多年來獨自一人支撐整個家庭,為了子女的健康成長,含辛茹苦將兩個小孩撫養長大, 一直苦苦期盼原告能回歸家庭維系夫妻感情。而原告自2004年外出務工,便從此不再與家裡聯系,對小孩子也是不管不顧,漠不關心。卻在2012年時原告多次打電話叫原被告雙方的女兒胡洪去湖北省京山縣去玩,胡洪在京山縣玩了三天。當時發現原告早已在湖北省京山縣定居並且與當地一名陳某的男子結婚生子,現在他們已經有一個7歲左右的女兒取名陳佳麗。根據《刑法》第258條規定: 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原告的行為是屬於重婚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的相關規定,構成了重婚罪,應當依法按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導致原被告雙方夫妻感情走到今天這個地步完全是由原告方的過錯一手造成的,根據《婚姻法》第46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現在夫妻雙方因此離婚完全是原告方的過錯行為一手造成的。因此,如果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懇請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方一次性賠償被告方精神損害賠償金10萬。
三、如果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請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婚生子胡洪、胡濤從出生直至成年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所有撫養費應當由原告承擔30萬元
首先,被告對婚生子胡洪、胡濤一直由被告一人照顧,關心呵護,疼愛有加,對於孩子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完全是由被告一人在支撐。被告獨自一人撫養兩個子女,為了供他們上學造成家裡經濟十分困難,到處借錢並且還欠下了貸款至今沒能清償。其次,因為孩子的母親長期對孩子不管不顧,對孩子的學習、生活也是漠不關心,從未盡到一個做母親和做妻子的責任。根據《婚姻法》第21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法庭已經查明的事實是:被告為了家庭生計及子女的健康成長,幾十年來直是一個人在默默的付出和承擔。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如果判決離婚,懇請人民法院考慮被告多年來為家庭為小孩子獨自一人默默付出的基礎上,依法判決婚生子胡洪、胡濤從出生至成年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所有撫養費應當由原告承擔30萬元。
四、請依法判令夫妻雙方共同債務共同分擔
如前所述,在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前提下,現今夫妻雙方沒有共同財產。對於雙方在被告老家綠水鎮水洞村修建了一座房屋及供兩個小孩上學所欠下債務10500元至今未能償還,應以屬於夫妻雙方和共同債務,依法應當由原、被告雙方共同分擔。懇請人民法院考慮到被告在為了維持整個家庭付出比較多等因素,懇請法庭在照顧無過錯方的基礎上,應當判決原告方多承擔一部分。
綜上所述,原被告雙方系自由戀愛,感情基礎深厚,婚後又共同生育了兩個小孩,夫妻關系已長達22年之久,雖然有時會為了一些家庭鎖事而發生爭吵使夫妻感情受到傷害,但尚未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家庭是社會的基本單元,家庭安定則社會穩,希望審判員本著維護正常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維護社會穩定以及為了子女的強烈願望。根據證明責任的分配規則以及感情是否破裂有疑義時應判決不準離婚的原則,依法判決不準離婚,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懇請人民法院給予當事人化解矛盾、維系夫妻感情、建立和睦家庭的機會。就本案代理人作以上代理意見,供法庭參考並採納。
㈡ 關於離婚房產分割代理詞如何規定的
離婚房產分割代理詞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我擔任被上訴人版xx的代理人,現根據本權案的事實、雙方爭議的焦點和相關法律規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見:
一、一審案件開庭審理時,法官依法進行了調解,上訴人已同意被上訴人支付小孩撫養費每月 1200 元,如果上訴人認為該費用不足以撫養孩子,那麼,上訴人要求撫養孩子,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每月 1200 元撫養費。
二、關於財產分割問題。
在一審法院庭審時,由於雙方都要求取得房產的所有權,雙方自願同意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競價。競價後上訴人放棄要求房產,由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房產價值的一半。其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 二 ) ) 第二十條第(一)款「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的規定,根本不存在上訴人所說的「法官誘導」的情形。而且本案涉及的房子是以被上訴人的名義申請的安居房,被上訴人在深圳沒有其它居所,而上訴人娘家有多處房產可以居住。房子判給被上訴人是符合事實和法律規定的。
㈢ 長期分居離婚代理詞一般怎麼寫
起 訴 狀
原告: ,男/女, 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 ,公民身份號碼 。 聯系方式 。
被告: ,女/男, 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 ,公民身份號碼 。 聯系方式 。
訴訟請求:
1、依法判決准予原、被告離婚;
2、判決婚生子/女 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 元;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存款 元;位於 的房屋一套; 號機動車一輛;
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年 月,原、被告經人介紹開始戀愛/ 自由戀愛, 年 月 日,在 民政局辦理登記結婚。 年 月 日,婚生一子/女,取名 。由於雙方婚前了解不夠,婚後因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瑣事吵鬧,(被告有家庭暴力等行為,原告曾向公安機關報警,並住院治療傷情;雙方分居 年/個月;被告有婚外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雙方婚後共同財產有:存款 元;位於 的房屋一套; 號機動車一輛。因此,原告依法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離婚,原告撫養孩子、被告支付撫養費,並分割共同財產,懇請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18年 月 日
㈣ 協議離婚可以找代理人嗎
離婚協議書是指即將解除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所簽署的、關於財產分割、子女監護與回探視、配偶贍答養費以及子女撫養費等的書面協議。離婚協議書必須為書面形式,由夫妻雙方當事人簽字,並經法庭或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認可,才具有法定效力。這是辦理離婚手續所要求的內容之一。根據最新婚姻登記條例規定,辦理離婚手續時必須出具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簽訂離婚協議書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1、必須雙方自願。非自願採用威逼、脅迫手段簽訂的協議的財產分割等部分的協議是無效的。2、應由雙方親自簽署,不得由他人代簽。3、雙方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4、協議內容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如雙方離婚,規定另一方不得再婚、不得離家,即所謂的離婚不離家,這一條款違法了《婚姻法》的規定,干涉了另一方的婚姻自由,是無效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㈤ 離婚代理許可權包括什麼
一般代理的許可權為代為提交接受法律文書、法庭辯論、調查取證。
全權代理則包括:代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代為和解。
不過離婚案件沒有全權代理,因為涉及到人身關系。
㈥ 離婚可以委託律師全權代理嗎
一、《民事訴來訟法》第六十自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3條規定:「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第157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
三、因此你所說的情形,律師不可以全權代理。
㈦ 如果我想離婚,可以全權代理嗎
當事人雙方辦理離婚手續,不管是訴訟離婚,還是協議離婚,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理自己的權利。但是,雙方當事人必須到場簽字辦理離婚手續。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十二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㈧ 離婚案中被告的代理意見和質證意見的區別是什麼
代理意見是對案件訴訟請求的回答,以及陳述案件事實。質證意見是對對方提交的證據發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