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有技術是否可以投資
Ⅰ 非專利技術可以出資嗎
非專利技術可以出資
根據《公司法》第27條的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4)公證機關公證文件,主要公證非專利技術所有人的權屬及技術出資轉讓協議等情況,通過法定的第三方公證來確認非專利的權屬與出資到位的問題,對減少非專利出資的糾紛與矛盾有很大的幫助。
Ⅱ 股東以專有技術作價出資,是否涉及技術入股個稅問題
您可以參考依據財稅〔2015〕41號 規定,主要內容如下:
一、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於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於非貨幣性資產轉讓、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三、個人應在發生上述應稅行為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後,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交易過程中取得現金補價的,現金部分應優先用於繳稅;現金不足以繳納的部分,可分期繳納。
個人在分期繳稅期間轉讓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權,並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於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五、本通知所稱非貨幣性資產,是指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股權、不動產、技術發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貨幣性資產。本通知所稱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包括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設立新的企業,以及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參與企業增資擴股、定向增發股票、股權置換、重組改制等投資行為。
六、本通知規定的分期繳稅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對2015年4月1日之前發生的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尚未進行稅收處理且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期限未超過5年的,可在剩餘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其應納稅款。
希望回答對你有用,謝謝!
Ⅲ 將專有技術作價投資應如何稅務處理
A公司根據評估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報告,將該專有技術作為無形資產入賬,並同時增加實收資本。每年A公司按10年期對上述專有技術進行攤銷。現在稅務機關認為,該項專有技術的攤銷不能稅前扣除。理由: 1、專有技術投入未取得發票; 2、4000萬元專有技術價值太高。 答:1、營業稅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轉讓非專利技術,是指轉讓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第一條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是否開具發票問題的批復》(粵地稅函[2007]703號)規定,納稅人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不是經營活動,沒有發生經營業務收付款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不開具發票。 根據上述規定,問題所述非專利技術,屬於無形資產。該自然人將擁有的專有技術投資入股,參與A公司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此時,自然人為提供非經營業務,不需向A公司開具發票。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490號)規定:以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商譽等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的,屬於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的行為,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徵收營業稅。若自然人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的,其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繳納營業稅。該自然人屬於提供經營業務,應向A公司開具發票。 2、個人所得稅問題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該自然人以非專利技術使用權投資入股,向A公司提供專有技術並取得A公司股權,屬於提供非專利技術使用權取得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A公司股權),自然人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3、定價問題 《財政部、工商總局關於加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46號)第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一)投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 (二)在驗資或申請工商登記時,驗資機構或投資人發現用作出資的非貨幣財產與評估基準日時的資產狀態、使用方式、市場環境等方面發生顯著變化,或者由於評估假設已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資產價值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第二條規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評估,投資人應當委託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第三條規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投資人,應當對所提供的非貨幣財產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責任。 第四條規定,資產評估機構從事以非貨幣財產出資評估業務時,應當嚴格遵循有關的資產評估准則和規范,並對評估結論的合理性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投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對所提供的非貨幣財產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責任,資產評估機構對評估結論的合理性承擔法律責任。 該專有技術評估價為4000萬元,該自然人與A公司及其原股東不存在關聯關系,且股東認可,則其定價是合理的。
Ⅳ 請問以無形資產專有技術出資入股的,其技術所有權的判斷依據有哪些
謝謝軍座的回答,現在涉及到這樣一個問題:公司創建時其中一股東公司是以無形資產(專業技術,非專利)入股的,但該資產未評估。目前公司想IPO便涉及到如何補救而不影響IPO的問題我自己找了搜索整理了幾個方法1、無論是何種出資瑕疵,首先要確保此出資確實到位、資本確實是充足的,需要相關股東補足的,要以後續投入或股權轉讓等方式使資本到位。2、要經驗資報告確認,或經申報會計師事務所對出資情況進行復核並出具復核報告。3、盡管《公司法》對出資不到位的情況已有明確的責任歸屬,即責任股東要負補繳義務、其他股東負連帶責任,為進一步明確責任避免擬上市企業的不必要糾紛,責任股東或相關股東要出具對該出資瑕疵承擔相應責任的承諾。包括軍座的建議,請問軍座還有什麼更好的建議么?
Ⅳ 關於專有技術入股個人所得稅問題
您可以參考依據財稅〔2015〕41號 規定,主要內容如下:
一、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於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Ⅵ 股東以專有技術投資入股,增加注冊資本,需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復民共和制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條例第七條的所說的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是指在合同的簽訂時、書據的立據時、賬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金帳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025號)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後,其「記載資金的帳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以後年度資金總額比已貼花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應按規定貼花。
Ⅶ 如果想用「專有技術」出資,需要什麼手續
首先你要提供專有技術的證明文件,比如外購技術的合同,技術的專利證等,然後以無形資產出資,需要由專門的評估機構作資產評估,然後確認投資成本,出具評估報告。然後才能做驗資
Ⅷ 以專有技術投資入股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復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制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文件的規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於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Ⅸ 專有技術入股,投資方怎樣做賬
投資方:
借:長期股權投資 60000
貸:無形資產 60000
接受投資方:
借:無形資產 60000
貸:實收資本 60000
Ⅹ 我國<公司法>中關於 以 專利技術或者專有技術 入股有什麼規定
最高比例可達70%,這是新公司法的規定,你看的是老的公司法,但要找評估機構評估才行。新公司規定,現金出資最低30%,其他的都已經沒有限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