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規章對行政許可
A. 行政許可法,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是不是等同法律法律依據
行政許可法、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是不同效力層次的法律規范,效力等級法高於法規,法規高於規章;民事訴訟中的合同糾紛主要以合同法為依據,當然合同條款不能違反包括部門規章在內的法律規范。
B. 國務院部委規章是否有行政許可設定權
你好!國務院部委無權設定行政許可權。 根據《行政許可法》關於「行政許可的設定」的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許可權,通過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等形式,設定行政許可(或臨時性的行政許可)。除此之外,其他國家機關,包括國務院部門及省級以下政府,無權設定行政許可。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僅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依據《行政許可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但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C. 部門規章為什麼沒有行政許可設定權
1、根據《立法法》第8條,只能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
2、根據《中回華人民共和國行答政許可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的規定,國務院部門規章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章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採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除此之外 ,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所以國務院部門規章無權設定行政許可,而只能對實施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條件。
設定行政許可是不對的,執行行政許可 則沒錯
D. 國家哪些部門具有行政許可項目的設定權
行政許可法
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范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二)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三)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第十四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採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第十五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第十六條 行政法規可以在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規章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法規、規章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除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E. 國務院某部門可以立行政許可嗎,是違法行為嗎
依據我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規定:「 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法律可以版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權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採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由此可見,國務院部門是沒有職權設立行政許可的,即使是國務院設立行政許可也受到諸多限制。
F. 地級市、縣、鄉的政府和部門可以以法規、規章的形式設立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嗎可以設定人身強制和吊銷企
1、關於行政許可復:市級制及以下政府均無權設定行政許可。
2、關於行政處罰: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
3、關於人身強制:只有法律可以設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均不得設定。
4、關於吊銷企業執照:只有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設定,地方性法規、規章均不得設定。
G. 法律法規授予縣級部門的行政許可權,市級部門是否也享有相應的許可權
你好,縣級部門享有的行政許可權,市級相應的部門一般情況下也是享有的,除非是特別授權。
H. 關於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公告 是部門規章嗎
不是。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稅收部門規章都是以局長令的形式發布專,而其他的像公屬告、國稅函、國稅發、財稅字等都是屬於稅收規范性文件,俗稱紅頭文件。很明顯部門規章的效力比規范性文件高。
稅收部門規章與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區別參考《國家稅務總局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和《稅務部門規章制定實施辦法》。
I. 哪些部門可以制定規章設定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法》第14條、15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有權設定時常性行政許可,國務院的決定和省級政府有權設定臨時性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