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法
委託代理合同有如下法律責任:
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負連帶責任。
委託書授權回不明的,代理人應答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被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職責,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責任。
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進行民事活動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種情況實際上是代理人獨斷代理行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⑵ 雙方代理的法律規定,合同有效嗎
如果代理人一欄填寫的人不是律師,又是收費的訴訟代理協議,該合同因違反法律內的容禁止性規定而無效,你可以不受合同約束。
律師法第十三條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
⑶ 有關委託合同在《合同法》及相關法條是怎麼樣的
第三百九十八條委託人應當預付處理委託事務的費用。受託人為處理委託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託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
第三百九十九條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需要變更委託人指示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託人取得聯系的,受託人應當妥善處理委託事務,但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託人。
第四百條受託人應當親自處理委託事務。經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可以轉委託。轉委託經同意的,委託人可以就委託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受託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託未經同意的,受託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託人為維護委託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的除外。
第四百零二條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條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託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因此可以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託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託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
受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託人或者委託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委託人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託人主張其對受託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託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託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託人的抗辯以及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第四百零五條受託人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於受託人的事由,委託合同解除或者委託事務不能完成的,委託人應當向受託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四百零六條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受託人超越許可權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百零七條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時,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賠償損失。
第四百零八條委託人經受託人同意,可以在受託人之外委託第三人處理委託事務。因此給受託人造成損失的,受託人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賠償損失。
第四百一十條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百一十三條因受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託合同終止的,受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託人。因委託合同終止將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在委託人作出善後處理之前,受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採取必要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
(一)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三)代理人死亡;(四)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五)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⑷ 合同法代理問題
1、一般的無權代理行為,需要被代理人進行追認,對被代理人才產生約束力,未經追認前版的行為權為效力待定。
2、49條為表見代理,該行為直接約束被代理人,是有效行為。如代理人持有單位的蓋章介紹信或蓋章空白合同簽訂合同的行為等。
⑸ 委託代理合同的相關規定
《合同法》中對委託代理合同法律規定
第四百一十三條因受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託合同終止的,受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託人。因委託合同終止將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在委託人做出善後處理之前,受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採取必要措施。
第四百一十四條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四百一十五條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六條行紀人佔有委託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託物。
第四百一十七條委託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和委託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系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第四百一十八條行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
行紀人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於委託人。
委託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第四百一十九條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託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
行紀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第四百二十條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託物,委託人應當及時受領。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依照本法
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可以提存委託物。
委託物不能賣出或者委託人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可以提存委託物。
第四百二十一條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託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條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三條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委託合同的有關規定。
⑹ 《民法通則》中的委託代理與《合同法》中的委託合同行為是什麼關系,有什麼區別
《民法通則》中的委託代理與《合同法》中的委託合同都屬於委託法律關系。
兩部版法律關權於委託的規定區別大概有:
《民法通則》主要規定了代理的含義、代理權授予方式、代理類型、無權代理、代理中各方當事人的責任等等。《合同法》總則部分規定了無權代理(48條)和表見代理(49條);分則部分主要體現在「委託合同」與「行紀合同」中,委託合同部分,規定了委託合同的含義、委託合同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過錯歸責原則、轉委託等,其中最為重要的是有關間接代理的規定,包括委託人的介入權和第三人的選擇權;行紀合同中,規定了行紀合同的定義、費用承擔、如何合理的處理事務、自己代理、責任承擔等等規定。
《民法通則》只承認直接代理,並且表明代理權的授予屬於一種單方法律行為,可以通過口頭或書面授予,不以書面授權委託書為必要。但在《合同法》委託合同第402、403條規定了間接代理制度。
⑺ 《民法通則》《合同法》對委託權的法則有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六十四條 【代理種類】代理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
第六十五條 【委託形式】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六條 【無權、越權代理的責任】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七條 【違法代理的責任】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8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對已實施的民事行為負連帶責任的,在民事訴訟中,可以列為共同訴訟人。
第六十八條 【轉委託】委託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80.由於急病、通訊聯絡中斷等特殊原因,委託代理人自己不能辦理代理事項,又不能與被代理人及時取得聯系,如不及時轉托他人代理,會給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損失或者擴大損失的,屬於民法通則第六十八條中的'緊急情況'。81.委託代理人轉托他人代理的,比照民法通則第六十五條規定的條件辦理轉托手續。因委託代理人轉托不明,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賠償損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後,可以要求委託代理人賠償損失,轉托代理人有過錯的,應當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一) 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二) 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三) 代理人死亡;(四)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五) 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82.被代理人死亡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委託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繼承人均予承認的;(3)被代理人與代理人約定到代理事項完成時代理權終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進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後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完成的。
⑻ 經銷合同屬於合同法中的什麼合同
要看具抄體情況,從表襲面上看,經銷協議具有買賣和代理的特徵,經銷協議是買賣還是代理,僅憑經銷合同內容的表面也是無法得出結論的。這就需要比較經銷合同中雙方約定權利與義務符合買賣或代理的性質,從而得出正確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