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網許可證的通知
① 《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包含電工證)是什麼時候通知取消的
根據國務院2017年9月22日《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宜的決定》【2017】46號文的頒布,《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包含電工證)已取消,現以考取《特種作業操作證(電工)》為准。
② 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什麼時候培訓
具體安排如下:
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考試包括筆試、實際操作考試兩部分,參加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考試的人員,考試成績合格的,由許可機關頒發考試合格通知書。
現將有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電工進網許可證考試類別:
全國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考試分為低壓、高壓、特種三個類別。
二、高壓電工進網證考試方式:
每類許可考試包括筆試、實際操作考試兩部分。
筆試為微機上考試,時間為120分鍾,題型為單項選擇題、判斷題、多項選擇題和案例分析及計算題四種。
實際操作考試在現場或設備上進行,考試時間120分鍾。筆試、實際操作考試評分均採用100分制。
三、電工進網培訓對象
年滿十八周歲,且男不超六十周歲、女不超五十五周歲;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沒有妨礙電工進網作業的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現在職電工或想從事電工行業的人員均可報名。
四、電工進網證培訓時間
每月的第三個周三都有考試,每月至少安排一二次考試,至少提前十天時間報名,外地學員或工作時間緊的學員報名後考試可以選擇函授培訓考試方式,這樣會節省您寶貴的時間。
五、高壓電工進網培訓招生所需資料
身份證復印件正反面一張、學歷復印件一張,一寸藍底彩照4張電子版也可以,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檢表一份,電工進網許可證報名表一份,電工進網許可證申請表一份。
六、電工35千伏進網證培訓費用:
高壓電工進網證:(包括報名費,培訓費,書費,考試費)。
特種壓進網許可證:高壓試驗、繼電保護、電纜安裝(包括報名費,培訓費,書費,考試費)虎敞港緞蕃等歌勸攻滑。
七、電工進網許可證頒發單位
電工雙項考試合格後由國家能源局華北電監局頒發《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可以從事電壓等級為35千伏以下電壓進網作業工作,此證書有效期為3年,到期前三個月遞交復審申請資料,證書全國通用!
③ 《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是什麼時候通知取消的
2017年9月22號。國發46號宣布的。現在最後一批進網證即將作廢。如果需要的話,可以申請安監局的相關電工證,可以算是復審。
④ 請問高壓進網證在哪裡考
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報名到國家能源局下屬各監管局、監管辦報名。
根據《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5號令第四條: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是電工進網作業資格的有效證件;未取得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或者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未注冊的人員,不得進網作業。為貫徹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范電工進網許可行為,加強進網作業管理,確保供用電安全,現將開班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報名條件】
年滿18歲,男不滿60歲,女不滿55歲;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沒有妨礙作業的疾病或者生理缺陷。
1、初考報名資料: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初中以上學歷證書(含初中)復印件;醫院體檢表(必須二級以上的醫院);近期紅底小一寸相片5張(相片下方必須有身份證號碼)及電子版;如果是單位報考的,需帶上單位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並且加蓋公章;如有學員本身具有高、低壓進網作業許可證,但需要考特種作業許可證的,需回收高、低壓進網作業許可證。(電工進網考試以及續期考試不合格者可免費補考。)
「兩試兩證」只需一次培訓,就可同時擁有「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國家職業資格證」兩個電力從業資格證書。
2、續期報名資料: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正本及IC卡原件及復印件;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續期注冊申請審查表(個人填寫情況,單位蓋章);醫院體檢表(必須二級以上的醫院);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近期紅底小一寸相片3張。
⑤ 能源局電工進網許可證是不是取消
電工進網許可證是取消了,不過相應的後續政策及轉換方式沒有出台,以後持證者如何與安監局的電工證並軌,還不清楚。
⑥ 電工高壓進網許可證
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取消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核發行政許可事項,由安全監管部門考核發放「特種作業操作證(電工)」(以下簡稱電工作業證)。
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做好特種作業(電工)整合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安監總人事〔2018〕18號要求:
由國家能源局頒發的原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以下簡稱電工進網證)在注冊有效期內繼續有效,在此期間,安全監管部門不得強制要求持證人員重復考試取證。電工進網證注冊有效期屆滿前60日內,由申請人或申請人用人單位向從業所在地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復審合格後,予以換發電工作業證。電工進網證注冊有效期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間屆滿的,可在 2018年6月30日前向從業所在地省級安全監管部門申請復審,逾期未申請復審的,電工進網證失效。
⑦ 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是如何審批的
電信設備進網許可審批流程如下:
一、項目名稱:電信設備進網許可(含試用)審批
二、實施主體:工業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管理局
四、法律依據
設立和規范項目實施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第291號)第五十四條:「國家對電信終端設備、無線電通信設備和涉及網間互聯的設備實行進網許可制度。接入公用電信網的電信終端設備、無線電通信設備和涉及網間互聯的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並取得進網許可證。實行進網許可制度的電信設備目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制定並公布施行。」
五、許可條件
(1)電信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標准、通信行業標准以及工業和信息化部的規定。
(2)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和售後服務措施。
(3)申請進網許可的無線電通信設備、涉及網間互聯的設備或者電信新設備,應當進行至少三個月的進網試驗。
(4)符合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六、申請材料
(1)電信設備進網許可申請表(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供格式文本)。申請表應當由電信設備進網許可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申請人與生產企業為不同法人的,還應當提供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的委託加工協議書。境外申請人應當委託中國境內的代理機構作為申請人提交申請表,並出具委託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境內申請人應當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受境外申請人委託代理申請電信設備進網許可的代理機構,應當提供代理機構有效執照及境外申請人的注冊登記證明(申請人與生產企業為不同法人的,還應當提供生產企業的相關材料)。
(3)申請人情況介紹。包括申請人概況、生產條件、儀表配置、質量保證體系和售後服務措施等內容。對國家規定包修、包換和包退的產品,還應當提供履行有關責任的文件(申請人與生產企業為不同法人的,還應當提供生產企業的相關材料)。
(4)質量體系認證證書或者審核報告。通過質量體系認證的,提供認證證書;未通過質量體系認證的,提供滿足相關要求的質量體系審核機構出具的質量體系審核報告。
(5)電信設備介紹。包括設備功能、性能指標、原理框圖、內外觀照片和使用說明等內容。
(6)檢測報告或產品認證證書。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可的電信設備檢測機構或者認證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或者產品認證證書。
(7)申請進網許可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提供工業和信息化部頒發的「無線電發射型號核准證」。
(8)申請進網許可的無線電通信設備、涉及網間互聯的設備或者電信新設備,應當在中國境內的電信網上或者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模擬試驗網上進行至少三個月的進網試驗,並提供總體技術方案和實驗單位出具的實驗報告。
(9)屬於國家有特殊規定的事項,還應當提交符合規定的相關材料。
七、程序和期限
註:按照實際工作流程和期限填寫。應當包括受理申請,審查決定,延續、變更及補辦等基本審批環節的關鍵信息。對審查決定環節包含初審、復審,或者需要經過專家評審、第三方機構檢驗以及作出許可決定前需要公示等內容的,應當予以明確。
一、申請程序
提交符合規定的上述申請材料。其中證書、執照類材料應當提供原件和一份復印件,或者蓋有發證機關證明印章的復印件;其他材料應當使用中文。
申請人可以通過來人、函件、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提交電信設備進網許可申請。
工業和信息化部在其辦公場所公示申請程序、申請材料目錄及申請書示範文本。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予以說明、解釋,提供准確、可靠的信息。
二、受理程序
申請進網的電信設備不屬於進網許可范疇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並出具加蓋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書。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形式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受理申請,出具加蓋專用印章和受理日期的受理通知書。
三、審查、決定程序
工業和信息化部應自收到電信設備進網許可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進網許可證(含進網試用批文)並核發進網許可標志(含進網試用標志);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組織專家對申請進網許可的無線電通信設備、涉及網間互聯的設備或者電信新設備的總體技術方案、試驗報告、檢測報告等進行評審。評審所需時間依法不計算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批時限內,但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四、變更、延續程序
被許可人對獲得進網許可證的電信設備進行技術、外型改動的,應當進行檢測或者重新辦理進網許可證。
對獲得進網許可證的電信設備外型改動較小,被許可人申請減免測試項目的,可以將改動前後的照片,電路原理圖、改動說明和改動後的樣品等交工業和信息化部進行審核。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同意,可以減免測試項目。
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中規定的內容發生變化的,被許可人應當重新辦理進網許可證。
進網許可證有效期屆滿,被許可人需要繼續生產和銷售已獲得進網許可的電信設備的,應當在進網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重新申請辦理進網許可證並交回原證。
八、告知方式
註:寫明許可告知是以何種方式作出。例如批復、簽發批件、頒發許可證(照)、發布公告、加蓋檢驗檢查印章或標志等方式。
進網許可證(含進網試用批文)及進網許可標志(含進網試用標志)。
⑧ 電工進網許可證取消了,那以後怎麼辦,有證的到年審了該怎麼辦呢
一、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取消以後,由安全監管部門考核發放「特種作業操作證(電工)」,將能源部門的相關管理要求納入,明確規定考試、發證、收費標准、監管措施,並予以公布。也就是說以前的電工進網許可證到年審後要更換成特種作業操作證(電工)。
二、安全監管部門承擔監管責任,對持證人員培訓考核、監督管理。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完善「雙隨機、一公開」抽查、責任追溯、違規行為查處、吊銷證件等制度。
(8)關於進網許可證的通知擴展閱讀:
一、申請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年滿十八周歲,且男不滿六十周歲、女不滿五十五周歲;
2、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3、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考試成績合格且在有效期內;
4、身體健康,沒有妨礙進網作業的疾病或者生理缺陷。
二、申請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應當提供下列材料: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 1 寸免冠正面彩色近照兩張;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考試合格通知書;學歷證書復印件;二級以上醫院提供的體檢結果。
⑨ 電工低壓進網許可證怎麼考有什麼要求
請咨詢當地電力監管部門。
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進網作業電工的管理,規范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行為,保障供用電安全,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工進網作業許可的考試、申請、受理、審查、決定、注冊和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負責組織全國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考試,指導、監督全國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派出機構(以下稱許可機關)負責轄區內電工進網作業許可的考試、受理、審查、決定、注冊和日常監督檢查。
第四條 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是電工具有進網作業資格的有效證件。進網作業電工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並注冊。未取得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或者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未注冊的人員,不得進網作業。
本辦法所稱進網作業電工,是在用戶的受電裝置或者送電裝置上,從事電氣安裝、試驗、檢修、運行等作業的人員。
第五條 許可機關頒發和管理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分 類
第六條 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分為低壓、高壓、特種三個類別。
取得低壓類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的,可以從事0.4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氣安裝、檢修、運行等低壓作業。
取得高壓類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的,可以從事所有電壓等級電氣安裝、檢修、運行等作業。
取得特種類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的,可以在受電裝置或者送電裝置上從事電氣試驗、二次安裝調試、電纜作業等特種作業。
第七條 進網作業電工應當在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確定的作業范圍內從事進網作業。
第三章 考 試
第八條 電工進網作業許可實行國家統一考試制度。
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
第九條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負責統一組織考試,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合格標准,對考試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許可機關負責轄區內考試的具體組織和實施工作。
第十條 許可機關組織實施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考試,應當公開舉行,事先公布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考試時間。
第十一條 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考試包括筆試、實際操作考試兩部分。
第十二條 參加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考試的人員,考試成績合格的,由許可機關頒發考試合格通知書。考試成績有效期為5年。
第四章 申 請
第十三條 申請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應當在許可機關規定的時間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第十四條 申請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十八周歲,且男不滿六十周歲、女不滿五十五周歲;
(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考試成績合格且在有效期內;
(四)身體健康,沒有妨礙進網作業的疾病或者生理缺陷。
第十五條 申請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復印件;
(三)1寸免冠正面彩色近照兩張;
(四)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考試合格通知書;
(五)學歷證書復印件;
(六)二級以上醫院提供的體檢結果。
第五章 受理與決定
第十六條 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應當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許可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第十七條 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通知申請人,頒發許可證;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通知書中應當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六章 注 冊
第十八條 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應當到許可機關注冊。注冊分為初始注冊和續期注冊。注冊有效期為3年。
第十九條 許可機關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作出准予許可決定時,應當同時辦理初始注冊手續。
第二十條 注冊有效期屆滿,被許可人需要繼續從事進網作業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向許可機關提出續期注冊申請。逾期未辦理續期注冊手續的,視為未注冊,不得從事進網作業。
注冊有效期屆滿,被許可人中止從事進網作業,需要再從事進網作業的,應當經許可機關續期注冊,方可從事進網作業。
第二十一條 申請續期注冊,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
(二)被許可人的進網作業行為記錄;
(三)被許可人掌握進網作業規定、學習新技術和接受事故案例教學等情況的證明材料;
(四)二級以上醫院提供的體檢結果。
中止從事進網作業後,再申請續期注冊的,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供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材料,並提供通過許可機關組織的實際操作考核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 許可機關應當自收到續期注冊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准予續期注冊的決定。作出准予續期注冊決定的,辦理續期注冊手續。
作出不予續期注冊決定的,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說明不予續期注冊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應當加強對許可機關實施電工進網作業許可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實施許可中的違法行為。
許可機關應當對被許可人從事進網作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許可機關應當對轄區內從事進網作業的被許可人建立管理檔案,實行跟蹤管理,履行監督責任。
第二十五條 被許可人進網作業,應當隨身攜帶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許可機關依法對從事進網作業人員進行下列檢查:
(一)進網作業人員是否取得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並注冊;
(二)進網作業范圍是否符合許可的作業范圍;
(三)進網作業行為、安全保障措施是否符合進網作業規定。
第二十七條 許可機關有權制止未取得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或者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未注冊的人員進網作業,有權制止進網作業電工違章操作,有權對存在安全隱患的進網作業環境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八條 許可機關的檢查情況和有關處理結果應當記錄,由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公眾有權查閱許可機關的檢查記錄。
第二十九條 進網作業電工的用人單位應當配合許可機關對被許可人的監督檢查工作,及時向許可機關通報被許可人的進網作業情況。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取得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或者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未注冊的人員進網作業,不得為被許可人提供虛假證明,不得打擊報復拒絕違規進網作業的人員和舉報進網作業存在安全隱患的人員。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被許可人不得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如有丟失、破損,被許可人應當及時向許可機關說明情況,並按照規定申請換發或者補發。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辦理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的注銷手續:
(一)被許可人死亡的;
(二)被許可人身體狀況不再適合進網作業的;
(三)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被依法撤銷、撤回,或者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第三十三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違法從事進網作業的行為,有權向許可機關舉報,許可機關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對舉報有功人員予以獎勵。
第八章 罰 則
第三十四條 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未依法取得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規定注冊,從事進網作業的,許可機關應當責令其停止相關活動,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許可機關不予受理並給予警告,1年內不再受理其許可申請。
第三十七條 被許可人採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或者注冊的,許可機關應當撤銷許可或者注冊,3年內不再受理其許可申請或者注冊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被許可人未按照規定從事進網作業,或者超出許可范圍從事進網作業的,許可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被許可人塗改、倒賣、出租、出借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電工進網作業許可的,許可機關應當給予警告,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被許可人進網作業未隨身攜帶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的,許可機關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或者安排未取得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或者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未注冊的人員從事進網作業,或者不按照規定配合許可機關監督檢查的,許可機關給予警告,並處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由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統一印製。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