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與勞務派遣的區別
Ⅰ 事業單位招聘中備案制、合同制、人事代理、勞務派遣有什麼區別
當前醫療衛生招聘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種,分別是:備案制、合同制、人事代理、勞務派遣。四種方式的具體含義及區別想必是大家關心的問題。今天就讓小編給大家介紹介紹~
備案制
指我國境內所有用人單位招用依法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都應到登記注冊地的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用人單位新招用職工或與職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自招用或續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進行勞動用工備案。
可以把備案制理解為浮動編制,你在醫院名額是你,但是人事網查不到你的名字,不具體到個人,隸屬醫院。
備案制人員的招聘方式和待遇等,與原事業編人員是完全相同的,但備案制定崗不定人,崗位還是編制崗位,但是人員沒有編制。事業單位和備案制人員簽訂國家規定的勞動合同,合同到期了,雙方可以繼續簽約或者不簽,使雙方都具有一定的選擇權,是事業單位逐漸收回編制的一種方式。
合同制
企業、事業單位通過簽訂合同招收短期工人,是臨時性質的招聘方式。
合同一般採取書面形式,內容包括時限、任務及共同遵守的各項義務等,也就是我們俗稱的「臨時工」,不佔用編制名額,合同到期之後,單位可以決定是否和你繼續簽約。
但是合同制有規定,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三年。險金待遇的是醫院自己來制定標准,一般會比衛生局工資標准低不少。同時要補充一點,醫院合同制職工是沒有權利擔任任何行政職務的。
人事代理
人事代理是指由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服務中心,按照國家有關人事政策法規要求,接受單位或個人委託,提供人事檔案管理、職稱評定、社會養老保險金收繳、出國政審等全方位服務,是實現人員使用與人事關系管理分離的一項人事改革新舉措。
人事代理是和用人單位或者人事部門簽訂勞動合同,是合同工。其工資、人事關系、社保等,都是和用人單位直接發生關系的。人事代理的工資收入等個人待遇、社會地位,只略低於正式職工。
勞務派遣
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
通俗的講就是我們的老闆是勞務派遣機構,我們的上班場所是醫院。勞動者與實際用人單位之間沒有合同關系,並不存在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實際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管理和使用是基於其與勞務派遣單位的雙務合同。
勞務派遣工的工資,是由用人單位支付費用給勞務派遣公司,由勞務派遣公司給付的,其工資水平不僅低於正式職工,也低於人事代理和合同工。
Ⅱ 人事代理合同跟勞務派遣有什麼區別
人事代理是為你保管檔案和協助你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問題,不發放薪酬,你要繳納服務費;而勞務派遣則給你發放薪酬,為你繳納社會保險費,你不用繳納服務費。
Ⅲ 人事代理和勞務派遣的最大區別
主要區別在於員工隸屬關系,勞動合同簽訂的主體不同。
人事代理:員工的勞動合同是專和用工單位簽
勞務派屬遣:員工的勞動合同是和派遣公司簽
那要看樓主要解決什麼問題了
一般中低端崗位的採用勞務派遣的會多一些,這樣可以最大程度的降低用工風險。
若是中高端、技術型人才,一般公司合同還是會自己與員工簽,然後將事務性的工作外包給人事代理的公司~
希望能幫到您~
Ⅳ 人力資源外包服務中的勞務派遣和人事代理業務的區別
人力資源外包服務中的勞務派遣和人事代理業務的區別:
一、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是指派遣單位根據用工單位的要求,與用工單位簽訂派遣協議,由派遣單位將勞動者派往用工單位,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的指揮和管理下提供勞動,派遣單位從用工單位獲取派遣費,並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一種特殊勞動關系。勞務派遣涉及三方法律關系:派遣公司(用人單位)、被派遣員工(勞動者)、被派遣單位(用工單位)。
此外,根據《廣東省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聘用中國雇員管理規定》,外商代表機構沒有獨立用工權,其須通過涉外就業服務單位聘用中方雇員。
二、人事代理和勞務派遣
人事代理是指企業將人力資源管理中非核心部分的工作全部或者部分委託專業機構管理(辦理),但是被託管人員的勞動關系仍隸屬於原委託企業。人事代理為那些沒有權力調動、掌管個人檔案、沒有權力解決人才戶籍遷入問題的非公有制企事業單位和無上級部門的單位解決了檔案管理、戶籍遷入、職稱評定和證件辦理、社會保險辦理等問題。
綜上所述,勞務派遣和人事代理業務的區別細分為:
人力資源外包服務中的人事代理:
1,勞動者與代理(派遣)機構的關系是代理關系,
2,勞動者與實際用人單位關系是勞動關系,
3,調整勞動者和代理機構的法律規范是民法、勞動合同法,
4,僱主責任方面,代理機構不承擔僱主責任,
5,合同內容方面,在法律框架內通常自由協商處理,
6,義務承擔方面,代理機構不承擔勞動法義務。
人力資源外包服務中的勞務派遣:
1,勞動者與代理(派遣)機構的關系是勞動關系,
2,勞動者與實際用人單位關系是勞務關系,
3,調整勞動者和代理機構的法律規范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
4,僱主責任方面,派遣單位承擔連帶的僱主責任 ,
5,合同內容方面, 嚴格遵守勞動法律法規規定 ,
6,義務承擔方面,承擔用人單位的勞動法義務 。
Ⅳ 勞務派遣與人事代理有何區別
勞務派遣與人事代理的區別如下
1、勞動者與實際用人單位的關系不同。在人事代理關系中,勞動者與實際用人單位之間是勞動法規定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負有勞動法規定的義務;而在勞務派遣中,勞動者與實際用人單位之間沒有合同關系,並不存在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實際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管理和使用是基於其與勞務派遣單位的雙務合同。
2、調整二者的法律規范不同。勞務派遣受勞動法以及相關勞動法律規范的調整;而人事代理則是受民法以及民事法律規范的調整,二者分受不同的法律部門調整。
3、 人事代理的內容同勞務派遣完全不同。勞務派遣是以排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為基礎,其內容是勞動法上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人事代理的內容則是委託方與受託方在相關規章規定下由雙方協商確定。
拓展資料:
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又稱人力派遣、人才租賃、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雇員租賃,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
勞動力給付的事實發生於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之間,要派企業向勞務派遣機構支付服務費,勞務派遣機構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起源於20世紀的資本主義國家美國,後傳至法國、德國、日本等國。
90年代在我國國有企業勞動制度改革中,出現了為安置下崗職工而產生的勞務派遣,可跨地區、跨行業進行。年薪通常為2-3萬。
派遣工一般從事的多為低技術含量工作,如保潔員、保安員、營業員等工作,勞動者一旦年老體弱,勞動能力下降,派遣單位就會在勞動合同到期後拒絕與其續簽。
參考資料:勞務派遣相關資料
Ⅵ 人事代理和勞務派遣有什麼本質的區別啊,哪個對剛就業的大學生更好一些啊!
人事代理本復質上屬於單制位的一種人事業務的外包,即用人單位和職工存在勞動關系,只是把本應單位負責的人事業務委託人才服務中心辦理,如委託人才中心繳納職工的保險,委託人才中心保存職工的檔案等;勞務派遣是職工和派遣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人屬於公司的人,只是僱傭給用人單位使用,相當於將資源轉借給別人使用。這兩種方式最本質的區別是用人單位和職工的關系,前者相對後者比較穩定,比較規范,風險性小,個人利益能得到更大限度的保障。個人認為,人事代理比勞務派遣更適合大學畢業生!
Ⅶ 到底人事代理和勞務派遣有何區別呢
人事代理同勞務派遣的區別
人事代理與勞務派遣從表面上來看都涉及勞動者、用人單位及其這二者之外的第三方,而且人事代理機構和勞務派遣機構都需要給勞動者代繳社會保險費等。在很多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實質上這是兩種完全不同的制度,其具體的區別如下:1、
勞動者與人事代理中介機構或者勞務派遣單位的關系不同。在勞務派遣中,勞動者與派遣單位之間是勞動關系,他們訂立勞動合同,受勞動法的調整和規范。而在人事代理關系中,勞動者與人事代理中介機構之間的關系則要具體分析在勞動者委託進行人事代理的情況下,二者是委託關系,受合同法以及民事法律規范的調整;在單位委託進行人事代理的情況下,勞動者與人事代理中介機構之間並不存在法律關系。1、
勞動者與實際用人單位的關系不同。在人事代理關系中,勞動者與實際用人單位之間是勞動法規定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負有勞動法規定的義務;而在勞務派遣中,勞動者與實際用人單位之間沒有合同關系,並不存在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實際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管理和使用是基於其與勞務派遣單位的雙務合同。2、
調整二者的法律規范不同。
勞務派遣受勞動法以及相關勞動法律規范的調整;而人事代理則是受民法以及民事法律規范的調整,二者分受不同的法律部門調整。3、
人事代理的內容同勞務派遣完全不同。
勞務派遣是以排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為基礎,其內容是勞動法上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人事代理的內容則是委託方與受託方在相關規章規定下由雙方協商確定。一些地方的政府規章對人事代理的項目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如《北京市人事代理暫行辦法》中規定「經許可的人才市場中介服務機構可分別開展以下人事代理項目:(1)
代理人事政策咨詢與人事規劃;(2)
代理人才招聘、人才素質測評和組織人才培訓;(3)
代辦人才招聘啟事的審批事宜;(4)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理人事檔案管理;(5)
依據國家法律規定代理用人單位辦理接受高校應屆畢業生有關人事手續;(6)
經國家和本市有關部門批准,代辦社會保險;(7)
經國家和本市有關部門批准,代辦住房公積金;(8)
代辦聘用合同鑒證;(9)
代理當事人參加人才流動爭議仲裁事宜;(10)其他人事管理事項。」其他地方規章也做出了相類似的規定。4、
實際用人單位所承擔的義務和責任不完全相同。
在人事代理關系下,用人單位是勞動關系的主體之一,不僅負有對勞動者的管理使用權,而且負有勞動法上規定的義務;而在勞務派遣關系下,勞動法上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是由派遣單位來承擔的,實際用工單位所承擔的義務是基於其與派遣單位之間的雙務合同來確定的,只承擔勞動法上的特殊義務,只是對勞動者實施管理實用。
根據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人事代理同勞務派遣是兩種完全不同的制度,我們不能因為其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而否認二者的區別,如果把勞務派遣當作人事代理進行調整勢必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對社會的穩定構成威脅。
Ⅷ 勞務派遣和人事代理是一回事嗎
勞務派遣和人事代理不是同一回事。
人事代理與勞務派遣從表面上來看都涉及勞動者、用人單位及其這二者之外的第三方,而且人事代理機構和勞務派遣機構都需要給勞動者代繳社會保險費等。在很多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實質上這是兩種完全不同的制度,其具體的區別如下:
1、 勞動者與人事代理中介機構或者勞務派遣單位的關系不同。在勞務派遣中,勞動者與派遣單位之間是勞動關系,他們訂立勞動合同,受勞動法的調整和規范。而在人事代理關系中,勞動者與人事代理中介機構之間的關系則要具體分析在勞動者委託進行人事代理的情況下,二者是委託關系,受合同法以及民事法律規范的調整;在單位委託進行人事代理的情況下,勞動者與人事代理中介機構之間並不存在法律關系。
2、 勞動者與實際用人單位的關系不同。在人事代理關系中,勞動者與實際用人單位之間是勞動法規定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負有勞動法規定的義務;而在勞務派遣中,勞動者與實際用人單位之間沒有合同關系,並不存在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實際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管理和使用是基於其與勞務派遣單位的雙務合同。
3、 調整二者的法律規范不同。 勞務派遣受勞動法以及相關勞動法律規范的調整;而人事代理則是受民法以及民事法律規范的調整,二者分受不同的法律部門調整。
4、 人事代理的內容同勞務派遣完全不同。 勞務派遣是以排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為基礎,其內容是勞動法上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人事代理的內容則是委託方與受託方在相關規章規定下由雙方協商確定。一些地方的政府規章對人事代理的項目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如《北京市人事代理暫行辦法》中規定「經許可的人才市場中介服務機構可分別開展以下人事代理項目:(1) 代理人事政策咨詢與人事規劃;(2) 代理人才招聘、人才素質測評和組織人才培訓;(3) 代辦人才招聘啟事的審批事宜;(4)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理人事檔案管理;(5) 依據國家法律規定代理用人單位辦理接受高校應屆畢業生有關人事手續;(6) 經國家和本市有關部門批准,代辦社會保險;(7) 經國家和本市有關部門批准,代辦住房公積金;(8) 代辦聘用合同鑒證;(9) 代理當事人參加人才流動爭議仲裁事宜;(10)其他人事管理事項。」其他地方規章也做出了相類似的規定。
5、 實際用人單位所承擔的義務和責任不完全相同。 在人事代理關系下,用人單位是勞動關系的主體之一,不僅負有對勞動者的管理使用權,而且負有勞動法上規定的義務;而在勞務派遣關系下,勞動法上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是由派遣單位來承擔的,實際用工單位所承擔的義務是基於其與派遣單位之間的雙務合同來確定的,只承擔勞動法上的特殊義務,只是對勞動者實施管理實用。
根據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人事代理同勞務派遣是兩種完全不同的制度,我們不能因為其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而否認二者的區別,如果把勞務派遣當作人事代理進行調整勢必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對社會的穩定構成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