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
⑴ 互聯網經營性許可證是什麼
有了許可證才可以合法的開展網路經營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292號《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家對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ICP實行許可證制度。從而,ICP證成為網站經營的許可證,經營性網站必須辦理ICP證,否則就屬於非法經營。因此,辦理ICP證是企業網站合法經營的需要。ICP許可證由各地通信管理部門核發。
辦理條件如下:
1、有與開發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2、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3、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4、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公司。注冊資金應在100萬或者100萬以上的公司。
5、涉及到ICP管理辦法中規定須要前置審批的信息服務內容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文件。
6、健全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 安全管理制度。
7、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⑵ 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向哪一部門申辦經營許可證
辦理ICP經營許復可證(互聯網信息制服務)要看公司性質,如果是內資企業的話到屬地通信管理局進行申請(如果是上海企業,直接到上海通信管理局),合資的話需要到國家工信部進行申請,希望可以幫到你,如果有什麼問題你可以追問,我再具體回復你。
⑶ 怎麼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經營許可證
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即網站ICP經營許可證,需要向當地通信管理部門申請核發。
申請網站ICP許可證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和下列條件: 有與開發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公司。
注冊資金應在100萬或者100萬以上的公司。涉及到ICP管理辦法中規定須要前置審批的信息服務內容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文件。健全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 安全管理制度。 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3)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擴展閱讀:
相關的備案規定:
1、如果網站要申請ICP許可證,必先要有icp備案,且icp備案必須以公司名義申請,提供伺服器的單位必須有idc或isp證且在當地通管局做過備案。
2、所有網站都要有icp備案,但只有提供有償信息服務的網站才需要申請ICP許可證。ICP證的單位名稱必須要和企業注冊名稱一致。
審核標准:申辦材料齊全、規范、有效。申請單位必須符合《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對申請單位的經營場所、機房進行實地考察。時限:60 個工作日。
⑷ ICP告訴你什麼是經營性的互聯網信息服務
經營性網站是指具備以下特徵之一的網站:
(1)網站所有者或網站所有者之一為企業;
(2)網站開展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即以營利為目的,利用網站發布信息、廣告、 設立電子郵箱、 開展商務活動或向他人提供實施上述行為所需互聯網空間。
相關政策法規摘要:
1、什麼是互聯網信息服務?
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的服務活動,簡稱ICP。互聯網信息服務
分為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和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兩類。
2、什麼是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
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網頁製作等服務的活動。從事經營
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經營單位應向信息產業部或各省通信管理局申請辦理增值電信
業務經營許可證。
3、什麼是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
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具有公開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務活動。
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單位應向信息產業部辦理報備手續。
4、經營性與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如何界定?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第三條規定「互聯網信息
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
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製作等服務活動。非經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
聯網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具有公開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務活動。」
⑸ 請舉例哪些屬於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舉例哪些屬於非經營性的
1、網路(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
網路——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及最大的中文網站,全球領先的人工智慧公司。2000年1月1日創立於中關村,公司創始人李彥宏擁有「超鏈分析」技術專利,使中國成為美國、俄羅斯、韓國之外,全球僅有的四個擁有獨立搜索引擎核心技術的國家之一。
基於對人工智慧的多年布局與長期積累,網路在深度學習領域領先世界,並在2016年被《財富》雜志稱為全球AI四巨頭之一。
2019年3月份,網路App日活躍用戶達1.74億,同比增長28%;好看視頻日活躍用戶達2200萬,同比增長768%;網路App和短視頻信息流總用戶時長同比增長83%;百家號內容創作者達到210萬;智能小程序月活躍用戶達到1.81億,環比增長23%。
2、新浪(NASDAQ:SINA)
新浪公司是一家服務於中國及全球華人社群的網路媒體公司,成立於1998年12月,由王志東創立,現任董事長曹國偉,服務大中華地區與海外華人,新浪擁有多家地區性網站。
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第四季度,營收為3.13億美元,同比增長22%;凈利潤為1990萬美元,同比增長37%;合攤薄後每股利潤為0.27美元,同比增長29%。
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2016年全年,營收為10.309億美元,同比增長17%;凈利潤為2.251億美元合每股攤薄凈收益3.01美元。
3、網易
網易公司(NASDAQ: NTES)是中國的互聯網公司,利用互聯網技術,加強人與人之間信息的交流和共享,實現「網聚人的力量」。創始人兼CEO是丁磊。
在開發互聯網應用、服務及其它技術方面,網易在推出了包括中文全文檢索、全中文大容量免費郵件系統、無限容量免費網路相冊、免費電子賀卡站、網上虛擬社區、網上拍賣平台、24小時客戶服務中心在內的業內領先產品或服務,還通過自主研發推出了國產網路游戲。
網易公司2017財務年度未經審計財務業績。數據顯示,網易2017年凈收入為541.02億元,同比增長41.7%;凈利潤107.08億元。
4、中國政府網(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簡稱「中國政府網」)是由國務院辦公廳主辦,中國政府網運行中心負責運行並維護。
中國政府網是政府面向社會的窗口,也是公眾與政府互動的渠道,對於促進政務公開、推進依法行政、接受公眾監督、改進行政管理、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具有重要意義。
中國政府網是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門,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國際互聯網上發布政府信息和提供在線服務的綜合平台。中國政府網現開通「國務院、總理、新聞、政策、互動、服務、數據、國情」等欄目。
第一時間權威發布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和重要政策文件,國務院領導同志重要會議、考察、出訪活動等政務信息,同時面向社會提供與政府業務相關的服務,建設基於互聯網的政府與公眾互動交流新渠道。
5、中國人大網(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
中國人大網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主辦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門戶網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重要輿論媒介。 中國人大網自2004年2月開通十年來,發揮著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信息發布、聯系代表和地方人大、人大制度信息資源建設的重要平台作用。
先後設立了「充分發揮全國人大代表作用、加強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度建設」「圍繞『三農』問題開展監督工作」等專題,受到許多代表和網民的肯定。中國人大網是由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門戶網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重要輿論媒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網路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新浪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網易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國政府網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國人大網
⑹ 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什麼制度
國家對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ICP實行許可證制度。從而,ICP證成為網站經營的許可證,內經營性網容站必須辦理ICP證,否則就屬於非法經營。因此,辦理ICP證是企業網站合法經營的需要。ICP許可證由各地通信管理部門核發。
⑺ 根據地我國法律規定,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具備那些條件
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1、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公司;
2、有內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容方案;
3、有健全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4、有與開展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技術人員;
5、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6、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葯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
在申請經營許可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取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文件;
7、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⑻ 什麼是經營性網站ICP備案和ICP經營許可證的區別
icp許可證,也稱互聯抄網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襲許可證,或者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中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icp許可證由各地通信管理部門核發。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製作等服務活動。經營性ICP經營的內容主要是網上廣告、代製作網頁、APP網站、有償信息平台網站、游戲網站等。國家對經營性icp實行許可證制度。各公司必須辦理icp許可證。icp許可證是網站經營的許可證,根據國家《互聯網管理辦法》規定,經營性網站必須辦理icp許可證,否則就屬於非法經營。
icp備案又稱域名備案其實就是一種網站備案手續,無經營性與非經營性之分,只要是在國內運行的網站,就必須辦理備案手續。icp備案可由網站所在的伺服器託管商完成,託管商將相關數據提交到您伺服器所在地通信管理局,通信管理局審核通過,將數據傳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核發備案號。
二者都是基於企業網站申請,icp許可證是基於網站進行icp備案後才能進行的,所以二者屬於遞進關系,企業網站只有進行icp備案後,才能正常的進行icp許可證申請。
證書案例
⑼ 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是指什麼
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須知
一、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1、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公司;
2、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3、有健全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4、有與開展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技術人員;
5、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6、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葯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
在申請經營許可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取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文件;
7、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經營許可證應提交的材料:
1、申辦經營許可證的書面申請,其內容應包括申辦的電信業務名稱、網站所在的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名稱、業務覆蓋范圍、公司名稱、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聯系電話、電子信箱地址等。
2、公司法人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登記機關蓋章的有效復印件)。
3、公司近期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師事務所審定的驗資報告。
4、公司章程和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的經濟性質的有效證明材料。
5、公司概況。包括公司基本情況,開設的服務項目、網站的主要欄目和內容,有關的收費項目及收費標准,公司人員情況、場地和設施等。
6、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技術方案中應包括組網方案、伺服器機房地址、網站名稱/域名、IP地址、提供接入的ISP公司全稱、接入速率等內容。
7、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8、開展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技術人員的證明材料。
9、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的材料。
10、從事經營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葯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應提供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文件。
11、擬開辦電子公告服務欄目的,應當在申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交專項申請報告。
⑽ 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內容
第一條為了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三條互聯網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
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製作等服務活動。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具有公開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四條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
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
第五條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葯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六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除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二)有健全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務項目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文件。
第七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應當持經營許可證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八條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辦理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辦單位和網站負責人的基本情況;
(二)網站網址和服務項目;
(三)服務項目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對備案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並編號。
第九條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擬開辦電子公告服務的,應當在申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或者辦理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專項申請或者專項備案。
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和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取得經營許可證或者已履行備案手續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名單。
第十一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不得超出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從事有償服務。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服務項目、網站網址等事項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審核、發證或者備案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
第十三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向上網用戶提供良好的服務,並保證所提供的信息內容合法。
第十四條從事新聞、出版以及電子公告等服務項目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提供的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上網用戶的上網時間、用戶帳號、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主叫電話號碼等信息。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的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並在國家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十五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六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明顯屬於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第十七條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申請在境內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資、合作,應當事先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資的比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葯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國家安全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互聯網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許可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網站。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履行備案手續,擅自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關閉網站。
第二十條
製作、復制、發布、傳播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
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發證機關責
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通知企業登記機關;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備案機關責令暫時關閉網站直至關閉網站。
第二十一條未履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暫時關閉網站。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在其網站主頁上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備案機關責令關閉網站。
第二十四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其業務活動中,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葯品監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電信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疏於對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在本辦法公布前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當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60日內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補辦有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