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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決定程序

發布時間: 2020-12-20 09:33:12

『壹』 行政許可的審查包括哪些內容

行政許可對申請材料的審查,包括形式審查和實質性審查。

1.形式審查,是指行政機關僅對申請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備進行的審查,即審查其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對於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不作審查。對於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作出決定,以方便申請人,提高行政效率。

2.實質審查,是指行政機關不僅要對申請材料的要件是否具備進行審查,還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查。對於申請的實質審查,有的可以採取書面審查的方式,即通過申請材料的陳述了解有關情況,進行審查,但有的實質審查還需要進行實地核查,才能確認真實情況。

(1)許可決定程序擴展閱讀:

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不能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對申請人的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後,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或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貳』 行政許可的程序

一、決定是否屬於受理范圍。是,進入下一步,否,告知不需要許可或找其他部內門申請。容
二、決定是否受理。是,予以受理。否,書面告知不予受理或書面要求予以補正。
三、決定是否給予許可。是,依法頒發證照或批文;否,書面作出不予許可決定。
以上第三步視情可能要履行告知、聽證等必要程序。
供參考。

『叄』 商標使用許可的程序有哪些

注冊程序
商標注冊是一種商標法律程序。由商標注冊申請人提出申請,經商標局審查後予以初步審定公告,沒有人提出異議或提出異議經裁定不成立的,該商標即注冊生效,受法律保護,商標注冊人享有該商標的專用權。一個商標從申請到核准注冊,大約需一年至一年半時間。商標注冊申請的核准或駁回沒有法定期限,商標局審定公告該商標,再下發商標注冊證,該商標至此獲得核准。商標審查的時間段隨時會根據商標局內部審查速度的快慢而有所變化。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為十年,自核准注冊之日起計算,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可以申請商標續展注冊。

查詢
商標查詢是指商標注冊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出注冊申請前,對其申請的商標是否與再先權利商標有無相同或近似的查詢工作。查詢不是商標申請注冊的必經程序,查詢的范圍以查詢之日起已進入商標局資料庫的注冊商標和申請中商標為限,並且不含處於評審狀態的在先權力信息,結果不具法律效力,僅僅作為參考,並不是商標局核准或駁回該申請的依據。以下幾種情況在此說明:1)本身缺乏顯著性或屬於商標法律禁注禁用的詞語不能通過查詢來判斷其申請注冊是否能被核准;2)如有在先申請的相同或近似商標在查詢時還未進入商標局資料庫,因兩者時間相近會使查詢結果無法反映;3)如查詢報告提供了幾個可能構成近似的商標,代理人只是通過一般審查標准和經驗來做出分析,其意見僅供參考,並不能代表商標局的審查意見;4)對於組合商標,如僅查詢了商標的一部分(如中文或英文),而實際申請商標中的其它部分(如圖形)與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也會導致商標整體被駁回;5)委託人在查詢時僅提供了商標的名稱,但實際申請時所提供的商標設計稿中由於字體、色彩、結構或排列的差異,也會導致查詢結果不能完全反映相同或近似的程度。

審查
商標審查分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①商標形式審查(3—4個月),確立申請日十分重要,由於我國商標注冊採用申請在先原則,一旦發生申請日的先後成為確定商標權的法律依據,商標注冊的申請日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准,商標局收到商標申請書對於符合形式要件的申請書發放受理通知書。②商標實質審查( 12 個月),商標實質審查是商標注冊主管機關對商標注冊申請是否合乎商標法的規定所進行的檢查.資料檢索.分析對比.調查研究並決定給予初步審定或駁回申請等一系列活動。在此期間,在該商標未獲准注冊以前,請不要在使用中標注注冊標記(如:「注冊商標」、「®」等),可以標記 「TM」。另外,在未核准注冊以前,帶有該商標的商品及包裝物,或商標標識不宜一次製作過多,以防因注冊受阻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公告
商標的審定是指商標注冊申請經審查後,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的,允許其注冊的決定。並在《商標公告》中予以公告。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刊登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三個月沒有人提出異議的,該商標予以注冊。

特別程序
在商標注冊過程中發生矛盾、沖突或其他原因時採用的補救程序,並不是必經的程序,主要包括:商標駁回復審、商標異議復審、商標爭議等三個程序。
注冊流程
商標查詢(2天內)→申請文件准備(3天內)→提交申請(2天內)→繳納商標注冊費用→商標形式審查、下發商標受理通知書(1個月)→商標實質審查(12個月)→商標公告(3個月)→頒發商標證書(總共需要14-18個月左右)

『肆』 什麼是行政許可申請的受理程序

行政許可法第32條和第33條規定了行政許可申請的受理程序。行政許可法第32條規定:「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行政許可法第33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有關制度,推行電子政務,在行政機關的網站上公布行政許可事項,方便申請人採取數據電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應當與其他行政機關共享有關行政許可信息,提高辦事效率。」

『伍』 行政許可一般包括以下哪些步驟( )

規定一般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是為了規范行政許可實施行為。行政許可實施行為作為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如果規制不當很容易被濫用,而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所以《行政許可法》第四章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行政許可的實施行為進行規制。
1、申請與受理。申請與受理是指行政許可申請人提出行政許可的申請和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過程。這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的前提條件。《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至三十三條規定了行政許可的申請和受理程序。
2、審查與決定。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的審查是行政機關在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後,按照法定的程序對行政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應該核發許可證的活動。行政許可的決定,是指行政機關經過審查之後作出准予或者不準與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活動。這個過程是行政許可實施的關鍵環節,必須加強規制力度。《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四條至四十一條規定了審查與決定程序。
3、期限。《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五條規定了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行政許可的期限的確定有利於提高行政效率,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遲來的正義是非正義,在傳統行政許可活動中,由於沒有很好的規定作出行政許可的期限,所以有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以「研究研究」為由拖延不辦,極大地損害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也為行政腐敗的滋生創造了條件,所以《行政許可法》在本章中明確規定了行政許可的期限。
4、聽證。現代行政權運行機制旨在實現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良性互動關系。行政相對人不再是被動的行政管理活動的接受者,而逐步的參與到行政管理活動中來,通過行使自己的權利來監督和制約行政權力。聽證制度正是實現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之間互動關系的橋梁。聽證制度源於英國古老的自然正義原則,所謂行政聽證是行政機關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的權益的行為之前,必須告知行政相對人決定的理由,並使相對人有獲得聽證的權利,以便相對人可以表達出自己的意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到四十八條規定了行政許可聽證制度。
5、變更與延續。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以後,行政相對人超出許可范圍的活動或者是超過行政許可期限的活動,必須向行政許可申請機關申請變更或者延續相關事項。《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九條和第五十條對這個問題作了原則性的規定。

『陸』 簡述行政許可實施程序的基本內容

行政許可實施程序中應當遵循的基本制度1.行政許可申請方式多樣化制度 《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有關制度,推行電子政務,在行政機關的網站上公布行政許可事項,方便申請人採取數據電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利用現代電子科技、信息技術,為行政許可申請方式的多樣化不斷開辟新的渠道。2.行政許可事務公開制度 《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有關制度,推行電子政務,在行政機關的網站上公布行政許可事項;第四十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等等。以上規定都是行政許可事務公開制度的表現。3.陳述申辯與聽取意見制度 《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而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4.告知與說明理由制度 《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許可機關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上述規定都是行政許可的告知與說明理由制度的表現。

『柒』 行政許可的程序是什麼

行政許可的程序即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的步驟、方式、順序和時限,是回行政許可制度中不可缺答少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政許可程序主要包括受理申請、審查(核實)、頒發許可證明三個步驟。 受理申請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的前提程序。作為相對方的個人、組織要取得某項許可證明,首先要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 申請人向行政主體申請行政許可,除提交申請書以外,法律、法規通常還規定應同時提交有 關文件材料。 審查行政主體收到相對方的行政許可申請後,應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期限內對申請人的申請及所附材料進行審查,確定其是否具備取得相應行政許可證明的法定條件。 作出是否頒發有關證照的決定 行政主體經過對行政許可申請人的申請及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後,若確認其符合法定條件,即應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向申請人頒發有關證照的決定。若經 審查認為不符合法定條件,則應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不服的 可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捌』 行政許可受理的程序、要求是什麼

行政許可來法第32條和第源33條規定了行政許可申請的受理程序。行政許可法第32條規定:「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行政許可法第33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有關制度,推行電子政務,在行政機關的網站上公布行政許可事項,方便申請人採取數據電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應當與其他行政機關共享有關行政許可信息,提高辦事效率。」

『玖』 行政許可實施主體以及程序包括哪些

你好。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以下為大家介紹下注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重點章節之行政許可實施主體以及程序包括哪些的內容。
一、行政許可實施主體
1、一般規定
(1)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對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的檢驗、檢測、檢疫,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行政機關實施的外,應當逐步由符合法定條件的專業技術組織實施。
(3)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
2、便民原則有關的規定
(1)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的原則規定
經「國務院」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
(2)一個窗口對外、統一辦理或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規定
①行政許可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該行政機關「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②行政許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本級人民政府「可以」確定一個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並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後統一辦理,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辦理、集中辦理。
③依法需先經下級機關審查再報上級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機關審查提出意見後將全部材料直接轉報上級機關,申請人不需再去上級機關申請,上級機關也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
3、稅務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
(1)稅務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稅務機關」在法定許可權內實施,各級稅務機關下屬的事業單位一律不得實施行政許可。
(2)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稅務機關不得委託其他機關實施行政許可。
(3)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指定一個內設機構或者設置固定窗口,統一負責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二、行政許可實施程序
1、申請
(1)對申請人的要求
①申請人可以委託他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申請的除外。
②行政相對人可以書面形式上門遞交申請,也可以採用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多渠道申請。
③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對行政機關的要求
①申請許可需要採用申請書格式文本的,行政機關應當提供文本,文本中不得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
②「八項公示」義務
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③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2、受理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4)「一次告知」制度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製作《告知補正材料通知書》,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告知的,自重新收到申請材料之時為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5)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3、審查
(1)審查包括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實質審查一般為書面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可以進行實地核查,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
(2)依法應當先經下級機關審查後報上級機關決定的,上級機關如果認為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還不足以證明其已經符合行政許可的條件,需要申請人進一步補充材料,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但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材料。
(3)行政機關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4、決定
(1)決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行政許可決定書》、《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2)「不利決定說明理由」
如果不予行政許可,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包括事實、法律以及自由裁量是否符合法定目的,告知復議、訴訟的權利。
(3)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4)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的,可以在檢驗、檢測、檢疫合格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上加貼標簽或者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而非頒發許可證、執照等許可證書,資格證、資質證等合格證書,行政機關的批准文件或證明文件等)。
5、行政許可聽證程序
(1)主動舉行聽證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行政機關主動舉行的聽證應當向社會公告;行政機關依申請舉行的聽證,沒有強制公告制度。
(2)依申請舉行聽證
①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②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聽證的期限是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聽證申請後20日內組織聽證。
(3)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7日前公告或通知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有關聽證時間、地點等。
(4)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5)審查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不得擔任聽證主持人(迴避)。
(6)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案卷排他性制度)
6、行政許可的延續
延續須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申請,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行政機關在有效期屆滿前決定,逾期的視為准予延續(默示批准)。
7、其他特別規定
(1)實施「資源利用和特定行業市場准入」有關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組織考試,實施「資格賦予」有關行政許可的,不得組織強制性的資格考試考前培訓,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3)實施「技術審定」有關的行政許可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進行檢驗、檢測、檢疫。
(4)實施「組織設立」有關的行政許可的,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予以登記;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依法辦理。
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應當是明示的書面許可,應當有正規的文書、印章等予以認可和證明。實踐中最常見的行政許可的形式就是許可證和執照。
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拾』 行政許可的法定程序是什麼

當事人申請 相關的部門審查 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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