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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的基本特點是

發布時間: 2020-12-20 11:44:11

⑴ 簡述行政許可的特徵

1)行政許可是法定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不具法定行政主體資格的一般社會團體、自治組織、民間協會等向其成員頒發資格證書及許可性文件的行為不是行政許可行為。

(2)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提出申請,是行政許可的前提條件,行政主體不因為行政相對人准備從事某項活動而主動頒發許可證或執照,即沒有行政相對人的申請,行政主體不能主動實施許可行為。行政相對人提出申請,是其從事某種法律行為之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但行政相對人有了申請並不必然得到行政主體的許可,具體還要根據法律規則的規范來決定。

(3)行政許可是解除一般法律禁止的行政行為。許可是對禁止的解除,沒有法律的一般禁止,便不存在行政許可。行政許可行為是對符合條件的特定對象解除限制或禁止,允許其從事某項活動,享有特定權利和資格的行為。如國家為了國防安全、社會治安和社會建設的需要,許可符合特定條件的組織或個人從事爆破物品的製作、運輸和銷售活動等。

(4)行政許可是授益性行政行為。行政許可不是對行政相對人課以義務或處以懲罰的行為,而是賦予行政相對人某種權利或資格的行為。如賦予行政相對人從事律師、會計、審計、監理等活動的資格證,便使行政相對人獲得了某種法律上的資格。

(5)行政許可是要式行政行為。這是行政許可在形式上的特點。行政許可是通過頒發許可證或執照等形式實施的行政行為,必須遵循法定的程序,採用特定的法律形式。如許可證或執照的批准文件、審批表、登記等。因此,行政許可必然是要式行政行為。

⑵ 闡述行政許可類行政訴訟案件特點

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來概況。
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⑶ 如何注冊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注冊登記即可。

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八條規定: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注冊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姓名和住所、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名稱作為登記事項。

申請注冊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登記事項屬於依法須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許可證明。個體工商戶不再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個體工商戶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個體工商戶應當對其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3)行政許可的基本特點是擴展閱讀:

營業執照的相關要求規定:

1、2019年3月1日起,在全國啟用新版營業執照。經登記機關准予設立、變更登記以及補發營業執照的各類市場主體,頒發新版營業執照,之前存續的各類市場主體,可以繼續使用原版營業執照,也可以申請換發新版營業執照。

2、新版營業執照將印製國徽、邊框、標題(營業執照)、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址、登記機關公章、年月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監制等內容,列印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及號碼、記載事項名稱及內容、二維碼等內容,其中副本照面加打年報提示語。

⑷ 行政許可法的特點體現在哪裡

(一)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

無行政相對人的申請,行政機關不能主動予以許可。

(二)行政許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

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為適應社會生活和生產的需要,對符合一定條件者解除禁止,允許其從事某項特定活動,享有特定權利和資格;許可是對禁止的解除,沒有法律的一般禁止,便不存在行政許可。例如,製作、運輸、銷售爆破物品是國家一般禁止的行為,但國家為了國防安全社會需要,對符合條件的組織和個人准許實施這類行為。

(三)行政許可是授益性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不同於行政處罰和行政徵收,它不是對相對人課以義務或者懲罰,而是賦予相對人某種權利和資格的授益性行政行為。如開業、生產、經營許可,這類許可使相對人獲得了某種權利;而律師證、會計師證的頒發,則使相對人獲得了從事相應職業的資格。

(四)行政許可的目的在於抑制公益上的危險或影響秩序的因素,確保財政收入。

不得隨意將許可制度與創收相聯系,不得爛設許可、亂收費。

(五)行政許可是要式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並應以正規的文書、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予以准予。許可證是行政許可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書面許可是行政許可形式上的特點**相關法條:第二條 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⑸ 路政許可的特徵是什麼

路政許可的特徵:
(1)行政許可是法定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不具法定行政主體資格的一般社會團體、自治組織、民間協會等向其成員頒發資格證書及許可性文件的行為不是行政許可行為。

(2)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提出申請,是行政許可的前提條件,行政主體不因為行政相對人准備從事某項活動而主動頒發許可證或執照,即沒有行政相對人的申請,行政主體不能主動實施許可行為。行政相對人提出申請,是其從事某種法律行為之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但行政相對人有了申請並不必然得到行政主體的許可,具體還要根據法律規則的規范來決定。

(3)行政許可是解除一般法律禁止的行政行為。許可是對禁止的解除,沒有法律的一般禁止,便不存在行政許可。行政許可行為是對符合條件的特定對象解除限制或禁止,允許其從事某項活動,享有特定權利和資格的行為。如國家為了國防安全、社會治安和社會建設的需要,許可符合特定條件的組織或個人從事爆破物品的製作、運輸和銷售活動等。

(4)行政許可是授益性行政行為。行政許可不是對行政相對人課以義務或處以懲罰的行為,而是賦予行政相對人某種權利或資格的行為。如賦予行政相對人從事律師、會計、審計、監理等活動的資格證,便使行政相對人獲得了某種法律上的資格。

(5)行政許可是要式行政行為。這是行政許可在形式上的特點。行政許可是通過頒發許可證或執照等形式實施的行政行為,必須遵循法定的程序,採用特定的法律形式。如許可證或執照的批准文件、審批表、登記等。因此,行政許可必然是要式行政行為。

⑹ 簡述行政許可 特徵

1、行政許可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應當是明示的書面許可,應當有正規的文書、印章等予以認可和證明。實踐中最常見的行政許可的形式就是許可證和執照。

2、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

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以一般禁止為前提,以個別解禁為內容。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

(6)行政許可的基本特點是擴展閱讀:

作用

1、行政許可是國家對社會經濟、政治、文化活動進行宏觀調控的有力手段,有助於從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過渡到間接許可的法律手段。

2、行政許可有利於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廣大消費者及公民的權益。

3、行政許可有利於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

4、行政許可有利於控制進出口貿易,保護和發展民族經濟。

5、行政許可有利於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環境保護,促進人與環境的和諧、健康、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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