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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

發布時間: 2020-12-20 12:28:47

❶ 開一個飛行俱樂部要哪些程序和條件

一、主管部門: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是通用航空活動的主管部門。未經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籌建通用航空企業或航空俱樂部、購租民用航空器從事通用航空經營活動。(1(5((8需6要辦理2可以97聯系99我))79)

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的,應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從事經營性通用航空的,應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申請領取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並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工商登記。

二、取得通用航空經營許可,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設立的通用航空企業必須為企業法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中國籍公民;

(二)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航空專業知識。主管飛行和作業技術質量的負責人除具備相應的航空專業知識外,還應當在航空部門或專業領域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組織管理經驗;

(三)企業或航空俱樂部的注冊資本應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

(四)經營不同類別通用航空項目的企業或航空俱樂部,其購置航空器(含空中作業專用的設施、設備)使用的自有資金額度應滿足最低要求(單位:萬元):(五)具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符合適航標準的兩架(含)以上民用航空器;

(六)有與民用航空器相適應,經過專業訓練,取得執照或訓練合格證,並具備規定條件的空勤人員;

(七)有與民用航空器相適應的基地機場及其相應的基礎設施;

(八)有與經營項目相適應、符合作業質量要求的設施、設備;

(九)民航總局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三、實施通用航空經營許可包括籌建認可和經營許可兩個階段:

申請籌建甲類經營項目的通用航空企業,由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初審提出意見,報民航總局審批。申請籌建乙、丙類經營項目的通用航空企業和航空俱樂部的,由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審批,報民航總局備案。

籌建通用航空企業或航空俱樂部:申請人應按規定的格式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籌建申請材料一式三份,書面聲明保證其材料的真實有效性。籌建申請材料應包括:

(一) 籌建申請書;

(二) 籌建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其內容包括:

1、所在地區通用航空市場的需求情況;

2、擬經營的項目和與其相適應的機型、作業區域、基地機場和其他設施、設備的可行性;

3、航空人員的來源及培訓渠道;

4、作業技術質量的可靠性;

5、經濟效益預測分析;

(三) 籌建負責人的資歷表和身份證明;

(四) 兩家以上投資籌建的,應當提供各股東所簽訂的協議合同。其中投資方為企業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副本,投資方為自然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

(五) 有外商投資時,申請人應按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的規定,辦理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手續,提供相應的批准文件。

甲類經營項目通用航空企業的籌建申請,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20日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民航總局。民航總局收到相關籌建材料後,按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在受理申請後20日內作出籌建認可的決定,並以籌建認可通知書的形式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自作出不予籌建認可決定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民航地區管理局接到籌建乙、丙類經營項目的通用航空企業和航空俱樂部申請人的申請後,按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在受理申請後20日內作出籌建認可的決定,並以籌建認可通知書的形式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自作出不予籌建認可決定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民航總局、民航地區管理局對已批准籌建認可的通用航空企業應在相關媒體上予以公布。取得籌建認可的申請人自獲准籌建之日起,兩年內未能如期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即喪失籌建資格。喪失籌建資格的,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兩年內不再受理原申請人的申請。

取得籌建認可的申請人,開展的工作:

(一) 辦理購置民用航空器申報手續;

(二) 申辦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適航證和企業標志;

(三) 申辦有關航空人員執照或訓練合格證;

(四) 申辦機載無線電電台執照;

(五) 投保地面第三人責任險;

(六) 制訂作業服務合同樣本和作業服務價格;

(七) 申辦自建基地機場的機場使用許可證或者與所使用機場簽訂機場場道保障協議書;

(八) 與有關單位簽訂通信、氣象、航行情報服務保障協議或代理意向書;

(九) 按照民航總局的有關規定製訂下列手冊:

1、運營手冊;2、質量手冊;3、機場場道保障工作手冊;4、航空安全管理手冊;5、安全保衛方案;6、其他必要的有關文件和手冊。

外商投資通用航空企業的,還應按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的規定,申請辦理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四、申請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

籌建工作完畢,申請人應按規定的格式向民航地區管理局申請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並提交申請材料一式三份,書面聲明保證其材料的真實有效性。申請材料應包括:

(一) 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申請書和籌建工作報告;

(二) 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副本;

(三) 民航總局核準的企業標志、批准文件;

(四) 企業章程;

(五) 經核準的購機批准文件;

(六) 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適航證、機載無線電電台執照;

(七) 相關航空人員執照或訓練合格證復印件;

(八) 自建基地機場的機場使用許可證或者與所使用機場簽訂的機場場道保障協議書;

(九) 法定代表人及經營負責人、主管飛行和作業技術質量的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資歷表及其身份證明;

(十) 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十一) 屬於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還應當提交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投資方為企業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副本,投資方為自然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

(十二) 投保地面第三人責任險的證明;

(十三) 作業服務合同(樣本)和作業服務價格表;

(十四) 經批准或認可的企業運營手冊、企業質量手冊、機場場道保障工作手冊、航空安全管理手冊、安全保衛方案。

外商投資通用航空企業的,還應提供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對申請乙、丙類經營項目的通用航空企業或航空俱樂部的,民航地區管理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及籌建情況進行審查核實後,符合經營許可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頒發經營許可證;不符合經營許可條件的,依法作出不予頒發經營許可證決定,但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對申請甲類經營項目通用航空企業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並連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民航總局。民航總局自收到民航地區管理局的初審意見和報送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准予申請人經營許可的決定。對符合經營許可條件的,頒發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經營許可條件的,依法作出不予頒發經營許可證的決定,但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五、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三年,載明內容:許可證編號、企業名稱、企業地址、基地機場、企業類別、注冊資本、購置航空器的自有資金額度、法定代表人、經營項目與范圍、有效期限、頒發日期、許可機關印章;

取得經營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持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工商登記,並應當在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20日內,將執照復印件送民航總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取得經營許可證的申請人,應按有關民航規章的規定完成運行合格審定。

❷ 中國十大爛航空公司有哪些

有海航、春秋、廈航、深航、聯航、祥鵬、首都、東航、成都航空、浙江長龍航空。

1、廈航

廈門航空是參與2005年台商春節包機(即後來的台灣居民包機)的航空公司之一。於2005年1月29日,該公司編號MF881航班在該天首次接載台商由廣州白雲國際機場起飛,在上午9時45分成功降落台北桃園國際機場,廈航客機是僅次於中國南方航空公司第二架在台灣著陸的大陸航空公司客機。

截至2017年上半年末,春秋航空在飛航線共162條,其中國內航線108條(含港澳台地區航線7條),國際航線54條。

2018年1月17日,民航局發布《機上攜帶型電子設備(PED)使用評估指南》。春秋將根據評估指南盡快完成公司評估,並提交民航主管部門審議。預計2018年上半年,旅客將在飛機上有條件地使用手機等電子設備。

❸ 開辦私人航空俱樂部需要什麼手續

一、主管部門: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是通用航空活動的主管部門。未經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籌建通用航空企業或航空俱樂部、購租民用航空器從事通用航空經營活動。

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的,應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從事經營性通用航空的,應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申請領取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並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工商登記。

二、取得通用航空經營許可,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設立的通用航空企業必須為企業法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中國籍公民;

(二)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航空專業知識。主管飛行和作業技術質量的負責人除具備相應的航空專業知識外,還應當在航空部門或專業領域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組織管理經驗;

(三)企業或航空俱樂部的注冊資本應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

(四)經營不同類別通用航空項目的企業或航空俱樂部,其購置航空器(含空中作業專用的設施、設備)使用的自有資金額度應滿足最低要求(單位:萬元):(五)具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符合適航標準的兩架(含)以上民用航空器;

(六)有與民用航空器相適應,經過專業訓練,取得執照或訓練合格證,並具備規定條件的空勤人員;

(七)有與民用航空器相適應的基地機場及其相應的基礎設施;

(八)有與經營項目相適應、符合作業質量要求的設施、設備;

(九)民航總局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三、實施通用航空經營許可包括籌建認可和經營許可兩個階段:

申請籌建甲類經營項目的通用航空企業,由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初審提出意見,報民航總局審批。申請籌建乙、丙類經營項目的通用航空企業和航空俱樂部的,由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審批,報民航總局備案。

籌建通用航空企業或航空俱樂部:申請人應按規定的格式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籌建申請材料一式三份,書面聲明保證其材料的真實有效性。籌建申請材料應包括:

(一) 籌建申請書;

(二) 籌建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其內容包括:

1、所在地區通用航空市場的需求情況;

2、擬經營的項目和與其相適應的機型、作業區域、基地機場和其他設施、設備的可行性;

3、航空人員的來源及培訓渠道;

4、作業技術質量的可靠性;

5、經濟效益預測分析;

(三) 籌建負責人的資歷表和身份證明;

(四) 兩家以上投資籌建的,應當提供各股東所簽訂的協議、合同。其中投資方為企業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副本,投資方為自然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

(五) 有外商投資時,申請人應按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的規定,辦理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手續,提供相應的批准文件。

甲類經營項目通用航空企業的籌建申請,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20日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民航總局。民航總局收到相關籌建材料後,按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在受理申請後20日內作出籌建認可的決定,並以籌建認可通知書的形式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自作出不予籌建認可決定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民航地區管理局接到籌建乙、丙類經營項目的通用航空企業和航空俱樂部申請人的申請後,按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在受理申請後20日內作出籌建認可的決定,並以籌建認可通知書的形式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自作出不予籌建認可決定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民航總局、民航地區管理局對已批准籌建認可的通用航空企業應在相關媒體上予以公布。取得籌建認可的申請人自獲准籌建之日起,兩年內未能如期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即喪失籌建資格。喪失籌建資格的,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兩年內不再受理原申請人的申請。

取得籌建認可的申請人,開展的工作:

(一) 辦理購置民用航空器申報手續;

(二) 申辦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適航證和企業標志;

(三) 申辦有關航空人員執照或訓練合格證;

(四) 申辦機載無線電電台執照;

(五) 投保地面第三人責任險;

(六) 制訂作業服務合同樣本和作業服務價格;

(七) 申辦自建基地機場的機場使用許可證或者與所使用機場簽訂機場場道保障協議書;

(八) 與有關單位簽訂通信、氣象、航行情報服務保障協議或代理意向書;

(九) 按照民航總局的有關規定製訂下列手冊:

1、運營手冊;2、質量手冊;3、機場場道保障工作手冊;4、航空安全管理手冊;5、安全保衛方案;6、其他必要的有關文件和手冊。

外商投資通用航空企業的,還應按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的規定,申請辦理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四、申請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

籌建工作完畢,申請人應按規定的格式向民航地區管理局申請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並提交申請材料一式三份,書面聲明保證其材料的真實有效性。申請材料應包括:

(一) 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申請書和籌建工作報告;

(二) 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副本;

(三) 民航總局核準的企業標志、批准文件;

(四) 企業章程;

(五) 經核準的購機批准文件;

(六) 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適航證、機載無線電電台執照;

(七) 相關航空人員執照或訓練合格證復印件;

(八) 自建基地機場的機場使用許可證或者與所使用機場簽訂的機場場道保障協議書;

(九) 法定代表人及經營負責人、主管飛行和作業技術質量的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資歷表及其身份證明;

(十) 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十一) 屬於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還應當提交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投資方為企業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副本,投資方為自然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

(十二) 投保地面第三人責任險的證明;

(十三) 作業服務合同(樣本)和作業服務價格表;

(十四) 經批准或認可的企業運營手冊、企業質量手冊、機場場道保障工作手冊、航空安全管理手冊、安全保衛方案。

外商投資通用航空企業的,還應提供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對申請乙、丙類經營項目的通用航空企業或航空俱樂部的,民航地區管理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及籌建情況進行審查核實後,符合經營許可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頒發經營許可證;不符合經營許可條件的,依法作出不予頒發經營許可證決定,但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對申請甲類經營項目通用航空企業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並連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民航總局。民航總局自收到民航地區管理局的初審意見和報送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准予申請人經營許可的決定。對符合經營許可條件的,頒發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經營許可條件的,依法作出不予頒發經營許可證的決定,但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五、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三年,載明內容:許可證編號、企業名稱、企業地址、基地機場、企業類別、注冊資本、購置航空器的自有資金額度、法定代表人、經營項目與范圍、有效期限、頒發日期、許可機關印章;

取得經營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持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工商登記,並應當在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20日內,將執照復印件送民航總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取得經營許可證的申請人,應按有關民航規章的規定完成運行合格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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