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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業轉讓非專有技術企業所得稅

發布時間: 2020-12-20 13:27:04

Ⅰ 居民企業向非居民轉讓股權,企業所得稅應如何申報

根據《復企業所得稅法》和制《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相關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轉讓財產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非居民企業應於扣繳義務人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之日起7日內,到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股權轉讓交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業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向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應協助稅務機關向非居民企業征繳稅款。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規定,股權轉讓交易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在依法變更稅務登記時,應將股權轉讓合同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Ⅱ 取得技術轉讓收入企業所得稅方面有什麼優惠政策

優惠事項: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減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概述: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2號);


6、《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業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備案資料:

1、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


2、所轉讓技術產權證明。


備查資料:

1、所轉讓的技術產權證明;


2、企業發生境內技術轉讓:


(1)技術轉讓合同(副本);


(2)省級以上科技部門出具的技術合同登記證明;


(3)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


(4)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


3、企業向境外轉讓技術:


(1)技術出口合同(副本);


(2)省級以上商務部門出具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書或技術出口許可證;


(3)技術出口合同數據表;


(4)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


(5)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


(6)有關部門按照商務部、科技部發布的《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出具的審查意見。


4、轉讓技術所有權的,其成本費用情況;轉讓使用權的,其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情況;


5、技術轉讓年度,轉讓雙方股權關聯情況。

Ⅲ 技術轉讓所得可以減免企業所得稅嗎

技術轉讓所得可以減免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

(二)技術轉讓屬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范圍;

(三)境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

(四)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

(五)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 ,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3)境外企業轉讓非專有技術企業所得稅擴展閱讀:

(一)企業發生境內技術轉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時應報送以下資料:

1、技術轉讓合同(副本);

2、省級以上科技部門出具的技術合同登記證明;

3、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

4、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企業向境外轉讓技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時應報送以下資料:

1、技術出口合同(副本);

2、省級以上商務部門出具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書或技術出口許可證;

3、技術出口合同數據表;

4、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

5、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

6、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

Ⅳ 境外企業所得稅稅率是多少境外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有聯系嗎

建議參考最新的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6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毀議於2007年3月1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應納稅所得額
第三章 應納稅額
第四章 稅收優惠
第五章 源泉扣繳
第六章 特別納稅調整
第七章 徵收管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
第二條 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第三條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四條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
第二章 應納稅所得額
第五條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條 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一)財政撥款;
(二)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九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一)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四)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六)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第十二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准予扣除。
下列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
(一)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
(二)自創商譽;
(三)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
(四)其他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的無形資產。
第十三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第十四條 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第十五條 企業使用或者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六條 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七條 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第十八條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第十九條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一)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十條 本章規定的收入、扣除的具體范圍、標准和資產的稅務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
第三章 應納稅額
第二十二條 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依照本法關於稅收優惠的規定減免和抵免的稅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額。
第二十三條 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後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後的余額進行抵補:
(一)居民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
(二)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稅所得。
第二十四條 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於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
第四章 稅收優惠
第二十五條 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
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九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徵。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徵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條 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一)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二)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第三十一條 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第三十二條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第三十三條 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第三十四條 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第三十五條 本法規定的稅收優惠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六條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或者由於突發事件等原因對企業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的,國務院可以制定企業所得稅專項優惠政策,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章 源泉扣繳
第三十七條 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第三十八條 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第三十九條 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應當扣繳的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由納稅人在所得發生地繳納。納稅人未依法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從該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其他收入項目的支付人應付的款項中,追繳該納稅人的應納稅款。
第四十條 扣繳義務人每次代扣的稅款,應當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內繳入國庫,並向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
第六章 特別納稅調整
第四十一條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
第四十二條 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後,達成預約定價安排。
第四十三條 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附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稅務機關在進行關聯業務調查時,企業及其關聯方,以及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第四十五條 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於本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水平的國家(地區)的企業,並非由於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於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
第四十六條 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准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四十七條 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第四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本章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並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
第七章 徵收管理
第四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除本法規定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但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五十一條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所得,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第五十二條 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之間不得合並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五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十二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
企業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
第五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第五十五條 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企業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並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五十六條 依照本法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以人民幣計算。所得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算的,應當摺合成人民幣計算並繳納稅款。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法公布前已經批准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後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後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本法施行年度起計算。
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內,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國家已確定的其他鼓勵類企業,可以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
第五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外國政府訂立的有關稅收的協定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協定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九條 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第六十條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Ⅳ 境外企業股權轉讓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如果是外資企業在辦理股權轉讓過程中仍然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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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關於技術所有權轉讓收入免企業所得稅的問題

居民企業的年度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所稱技術包括專利(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體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葯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其中,專利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以及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和形狀的外觀設計。
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無形資產攤銷費用-相關稅費-應分攤期間費用
技術轉讓收入是指轉讓方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後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不屬於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服務、培訓等收入,不得計入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許可使用權轉讓收入,應按轉讓協議約定的許可使用權人應付許可使用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是指該無形資產按稅法規定當年計算攤銷的費用。涉及自用和對外許可使用的,應按照受益原則合理劃分。
相關稅費是指技術轉讓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有關稅費,包括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合同簽訂費用、律師費等相關費用。
應分攤期間費用(不含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和相關稅費)是指技術轉讓按照當年銷售收入佔比分攤的期間費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

Ⅶ 轉讓非專利技術使用費的收入應如何計繳企業所得稅

好像沒有這個規定啊,應該全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Ⅷ 關於企業轉讓無形資產的所得稅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
(二)技術轉讓屬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范圍;
(三)境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
(四)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
(五)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如何記賬?
直接減免所得稅: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貸:資本公積 / 盈餘公積 等
先征後返的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所得稅費用
700萬所得是否進入會計利潤?
是的。

Ⅸ 公司非專利技術轉讓涉及幾種稅呢,除了營業稅(不免的話按多少比例交)、所得稅還有什麼呢

根據《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自局有關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問題的通知》規定: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應當交納個人所得稅。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Ⅹ 技術轉讓免增值稅還能減免企業所得稅嗎

1、:「一、下列項目免徵增值 …… (四)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版之相關的技術權咨詢、技術服務。 1.技術轉讓,是指轉讓者將其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有償轉讓他人的行為;技術開發,是指開發者接受他人委託,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開發的行為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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