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授權
❶ 監管人應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第一種觀點認為監管人應承擔保證責任,即證券公司或期貨公司在合同中是作為受託人的保證人,向委託人保證受託人履行合同,一旦受託人違反合同,證券公司或期貨公司應向委託人承擔保證責任,至於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方式則視合同約定。 第二種觀點認為監管人應承擔侵權責任,即在受託人實施的行為構成違約並可能或將要使委託人資金受損的情形下,負有監管義務的監管人因其違反注意、通知義務或不積極採取監管措施而使受託人的違約行為得以完成或使損失實際發生,其存在過錯,其過錯與委託人的損失有因果關系情況下,委託可主張侵權行的損害賠償。 第三種觀點認為監管人應承擔的是合同違約責任,即在第三方監管合同中,無論是三方共同簽訂的監管合同還是委託人與監管人簽訂的雙方監管合同,監管人均作為受託人,其所承擔的合同義務依據合同的約定,符合《合同法》中有關委託合同的規定。監管人只有在不履行監管義務或履行監管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情況下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第一種觀點,雖然第三方監管合同看似與保證合同有許多相似之處,但是如果從歸責事由來看,保證合同中只要債務人不履行債務,保證人就應當按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而不論保證人是否違反了保證合同;而第三方監管合同中監管人承擔責任的基礎是監管人違反其監管承諾,未盡監管義務,在確定監管人的賠償責任時要根據監管人是否存在過錯、過錯大小、過錯與損失之間關系,對監管人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 對於第二種觀點,在委託理財和委託監管兩個法律關系同時存在的情況下,如果監管人未盡監管義務致使委託人或受託人受到損失時,必然同時存在著受託人的違約行為,二者是相關聯的,受託人和監管人的行為既侵害了委託人的債權,也構成了債務的不履行,委託人似乎可以共同侵權主張損害賠償。但是監管人未盡監管義務行為與受託人的違約行為往往是各自獨立的行為,並無證據表明其主觀上有意思聯絡。在責任基礎(基於不同的委託理財合同和委託監管合同)對獨立的情況下按共同侵權處理會帶來一些爭議,如受託人與監管人之間的責任關系如何,二者應如何分擔責任,監管人承擔責任後能否向受託人追償,追償的份額如何確定。 我們傾向於第三種觀點,其理由是第三方監管合同與委託理財合同同時存在但相對獨立,委託監管合同訂立的基礎在於委託理財合同雙方對證券公司或期貨公司的信任,而實踐中由於指定交易的存在,使證券或期貨公司在客觀上具有了提供監管的能力,雖然大多數監管合同是無償的,但證券公司或期貨公司通過監管服務指定交易,可以獲得傭金或手續費的收入,並不在乎有無監管費用。合同中監管人接受委託方、受託方的共同委託或委託方的單獨委託對雙方確定的證券帳戶、資金帳戶實施監管,確保帳戶資金安全、合法使用,有的監管合同還授權監管人在帳戶總資產之和低於平倉線標准時,監管人有權強行平倉。監管人的權利來自於委託人的授權,同時這些授權又構成了監管人的義務。同時衡量監管人是否承擔責任,主要看其是否違反了合同約定的監管承諾,其履行監管責任是否存在過錯,是否給委託人造成了損失。故監管人應承擔的是違約責任。 基於上述分析,金融性委託理財糾紛案件中,監管人可能出現以下責任形態:一是監管人的違約責任。即監管人違反監管合同約定,未履行及時平倉止損等監管義務造成委託資產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二是監管人的侵權責任。即監管人挪用委託理財合同項下的委託資產或者違反有關規定劃轉委託資產造成委託人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三是監管人與受託人的共同侵權責任。即監管人與受託人因共同欺詐委託人、惡意串通、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價格等不正當交易行為行為損害委託人利益的,應當對委託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四是監管人的締約過失責任。即監管合同被依法確認為無效後,監管人根據其對於合同無效有無過失對委託人信賴利益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五是監管人的擔保責任。即監管人在監管合同中約定為受託人履行委託理財合同提供擔保的,其在受託人不履行義務時應向委託人承擔的民事責任。 如前所述,監管人的違約行為往往與受託人的違約行為同時存在,共同導致了委託人損失的產生。這時,監管人是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還是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呢?我們認為監管人應當對由於其未盡監管義務所給委託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因為,委託理財合同和委託監管合同是相互獨立的,受託人和監管人違約行為在無主觀意思聯絡的情況下也是各自獨立的,監管人基於委託監管合同承擔違約責任,無論其責任基礎還是責任范圍,與受託人承擔的責任都不相同。由於在監管人承擔責任的場合,其終局責任人往往還是受託人,除非有證據表明監管人與受託人共同欺詐、惡意串通,從事內幕交易或操縱市場行為損害委託人利益,受託人和監管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以外,監管人只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編輯推薦:委託協議終止委託合同委託人須知
❷ 如何對職業經理人進行授權
授權就是管理者將復自己的制一部分或全部的權力臨時授予其他人,由其他人代為行使。授權往往針對某一個項目或事件。1、要確定授權的時間段。到了規定的時間應收回所授權力。2、要確定授權的大小。是把所有權力授予出去,還是只授予部分權力。3、要確定監管力度、時機。授權不代表不負責,雖然授權出去了,但授權人應對結果要承擔責任。要建立信息反饋機制,清楚被授權人行使權力的情況。4、授權的大小和監管力度可以在授予權力行使過程中根據運行情況進行調整。授權人如在被授權人行使權力過程中發現偏離了設想,應進行糾正,必要時要收回授予的權力;如果發現被授權人權力行使的很好,產生了良的效果,也可以再授予更大的權力或放鬆監管。5、授權的大小和監管力度、時機要根據被授權人能力和可信程度來定。如果被授權人能力很強,人的可信程度很高,授權人可授予較大的權力,並用比交松的監管,只需關注結果就行了,對於執行過程由被授權人負責;如果被授權人能力強但人的可信程度較低,要麼是授予較大的權力,並嚴格監管,要麼是授予較小的權力,監管可以弱些;如果被授權人能力較低,可信程度也較低,只能授予較小的權力並嚴格監管。
❸ FSA監管狀態顯示負責人而不是顯示授權是什麼意思
正規的外匯公來司都會有這句自話Notices: Able to hold and control client money. 即可持有和控制客戶資金,但是這並不代表一切,還要在Permission項中查看有沒有經營外匯的牌照和資質。另外國外的法律並不適合國內的投資者,完全憑交易商的口碑、實力和正規性。所以說想做外匯投資的話一定要找一個實力雄厚信譽良好的正規交易商比較穩妥。
❹ 縣政府是否可以將安監局的監管權授權或委託其它無行政執法權的單位進行行政執法嗎
有一項規定叫委託執法,被委託單位的人員必須接受全省組織的培訓,取得執法資格證才行。
正常執法程序第一項就是出示證件。
❺ 申請同級人民檢察院監督授權委託書
1、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不同的啟動再審的部門也反映了當事人有不同的申訴救濟途徑,當事人不僅僅可以到中級人民法院反映訴求,也可以到省高院、檢察院進行申訴。
2、民事案件參考:《最高法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
為依法保障當事人申請再審權利,規范人民法院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結合審判工作實際,現就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受理
第一條 當事人或案外人申請再審,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並按照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人數提交再審申請書副本。
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審查再審申請書是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再審人、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列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及有效聯系電話、郵寄地址;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列明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有效聯系電話、郵寄地址;
(二)原審法院名稱,原判決、裁定、調解文書案號;
(三)具體的再審請求;
(四)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及具體事實、理由;
(五)受理再審申請的法院名稱;
(六)申請再審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條申請再審人申請再審,除應提交符合前條規定的再審申請書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再審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申請再審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二)申請再審的生效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審、再審裁判的,應同時提交一審、二審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
(三)在原審訴訟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復印件;
(四)支持申請再審事由和再審訴訟請求的證據材料。
第四條申請再審人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的同時,應提交材料清單一式兩份,並可附申請再審材料的電子文本,同時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
第五條申請再審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擊等內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應將材料退回申請再審人並告知其補充或改正。
再審申請書等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應在申請再審人提交的材料清單上註明收到日期,加蓋收件章,並將其中一份清單返還申請再審人。
第六條申請再審人提出的再審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受理並向申請再審人發送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發送受理通知書、再審申請書副本及送達地址確認書:
(一)申請再審人是生效裁判文書列明的當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案外人;
(二)受理再審申請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法院;
(三)申請再審的裁判屬於法律和司法解釋允許申請再審的生效裁判;
(四)申請再審的事由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情形。
再審申請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再審人。
第七條申請再審人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的,原審法院應針對申請再審事由並結合原裁判理由作好釋明工作。申請再審人堅持申請再審的,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
第八條申請再審人越級申請再審的,有關上級法院應告知其向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出。
第九條人民法院認為再審申請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期間要求的,應告知申請再審人。申請再審人認為未超過法定期間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要求其提交生效裁判文書的送達回證復印件或其他能夠證明裁判文書實際生效日期的相應證據材料。
二、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審查
第十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再審案件後,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審查申請再審案件,應當圍繞申請再審事由是否成立進行,申請再審人未主張的事由不予審查。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審查申請再審案件,應當審查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變化情況。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審查申請再審案件,採取以下方式:
(一)審查當事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書面意見等材料;
(二)審閱原審卷宗;
(三)詢問當事人;
(四)組織當事人聽證。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經審查申請再審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對方當事人提交的書面意見、原審裁判文書和證據等材料,足以確定申請再審事由不能成立的,可以徑行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第十五條對於以下列事由申請再審,且根據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足以確定再審事由成立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徑行裁定再審:
(一)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二)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三)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四)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並經相關刑事法律文書或者紀律處分決定確認的。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決定調卷審查的,原審法院應當在收到調卷函後15日內按要求報送卷宗。
調取原審卷宗的范圍可根據審查工作需要決定。必要時,在保證真實的前提下,可要求原審法院以傳真件、復印件、電子文檔等方式及時報送相關卷宗材料。
第十七條人民法院可根據審查工作需要詢問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
第十八條人民法院對以下列事由申請再審的案件,可以組織當事人進行聽證: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第十九條合議庭決定聽證的案件,應在聽證5日前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條聽證由審判長主持,圍繞申請再審事由是否成立進行。
第二十一條申請再審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詢問、聽證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審申請處理。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不參加詢問、聽證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出的,視為放棄在詢問、聽證過程中陳述意見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在審查申請再審案件過程中,被申請人或者原審其他當事人提出符合條件的再審申請的,應當將其列為申請再審人,對於其申請再審事由一並審查,審查期限重新計算。經審查,其中一方申請再審人主張的再審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即應裁定再審。各方申請再審人主張的再審事由均不成立的,一並裁定駁回。
第二十三條申請再審人在審查過程中撤回再審申請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十四條審查過程中,申請再審人、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且能夠確定申請再審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再審並製作調解書。
第二十五條審查過程中,申請再審人或者被申請人死亡或者終止的,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申請再審人有權利義務繼受人且該權利義務繼受人申請參加審查程序的,變更其為申請再審人;
(二)被申請人有權利義務繼受人的,變更其權利義務繼受人為被申請人;
(三)申請再審人無權利義務繼受人或其權利義務繼受人未申請參加審查程序的,裁定終結審查程序;
(四)被申請人無權利義務繼受人且無可供執行財產的,裁定終結審查程序。
第二十六條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再審申請超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期間的,裁定駁回申請。
第二十七條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再審事由成立的,一般應由本院提審。
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審查的下列案件,可以指令原審法院再審:
(一)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八)至第(十三)項事由提起再審的;
(二)因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提起再審的;
(三)上一級法院認為其他應當指令原審法院再審的。
第二十九條提審和指令再審的裁定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再審人、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基本情況;
(二)原審法院名稱、申請再審的生效裁判文書名稱、案號;
(三)裁定再審的法律依據;
(四)裁定結果。
裁定書由院長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第三十條駁回再審申請的裁定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再審人、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基本情況;
(二)原審法院名稱、申請再審的生效裁判文書名稱、案號;
(三)申請再審人主張的再審事由、被申請人的意見;
(四)駁回再審申請的理由、法律依據;
(五)裁定結果。
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第三十一條再審申請被裁定駁回後,申請再審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請再審的,不作為申請再審案件審查處理。
申請再審人不服駁回其再審申請的裁定,向作出駁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的,不作為申請再審案件審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再審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審查完畢,但鑒定期間等不計入審查期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經本院院長批准。
第三十三條2008年4月1日之前受理,尚未審結的案件,符合申請再審條件的,由受理再審申請的人民法院繼續審查處理並作出裁定。
3、不同部門進行再審的條件:
1)、法院基於審判監督權的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本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可以依審判監督程序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2)、檢察院基於檢查監督權的再審
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可以依檢察監督權抗訴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3)、當事人申請再審
如果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認為有錯誤可以上向一級法院申請再審,也可向同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❻ 授權中心如何在授權和監督層面提高管理工作的深度
1、授權要盡可能根復據企業的實際情制況進行,授權大了,管理者很開心,但責任也大,且高風險崗位容易出現問題。
2、授權如果較小,就要加強上面的審批效率,及時處理下面的報告,如不,會影響管理的效益。
3、最主要的是要對流程進行監管,經常地到下面了解情況,聽取意見。不斷修正授權。
❼ 市場監督管理局屬於具有法律法規授權的事業單位嗎
是的,如假包換
❽ 企業管理:授權監控
授權監控和授權監督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授權監督是只監督,不管理,就象是監回事會的監督,也就是答單純的監督。
而授權監控,則是在授權之下,既行使監督權,又行使管理控制權。
所以說,授權監控應該是企業職能部門的職責,如:內部審計部門行使的監督,財務部門對經濟業務進行的財務監督等等。
❾ 監管機構通常對組織的某些活動具有法律授權。對嗎
你這句話不通順。衛生防疫站和食品衛生監督站都不是行政機關,經《食品衛生法》授權專,它們就能行使食屬品衛生監督檢查權和對違反食品衛生法的相對人的行政處罰權這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非行政主體的其他社會組織或公民個人接受行政機關的依法委託的某些行政事項代行行政權力所實施的行政活動這是行政委託。
❿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是否可以授權企業執法
不可!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是國家機構,享有行政、執法權!
企業,是經營性機構!
如何授權???
授權後,責任承擔主體歸哪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