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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表見代理

發布時間: 2020-12-20 15:06:41

⑴ 表見代理簽訂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還是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九條 表見代理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1)合同表見代理擴展閱讀:

主要功能:

第一,表見代理體現著當事人無過錯條件下的選擇。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沒有代理權,但相對人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

在這種情況下,相對人與代理人發生的法律行為的結果由本人承擔。在表見代理的情況下,第三人必須是善意無過錯的,對這一點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是沒有爭議的。

第二,表見代理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當事人利益的法律平衡,進一步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有的學者認為,表見代理是為了保障財產的動態安全,也有的學者認為表見代理既為了保障動態安全,也為了保障靜態安全。

第三,表見代理是效率重於公平的體現。從表見代理的規定來看,盡管相對人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代表本人,但實際上並不代表本人。

在代理人不代表本人,本人不同意接受代理人的行為結果,而本人又無過錯的情況下,讓本人對代理人的行為後果負責,實質是對本人意志的一種強制。

但是,另一方面,表見代理制度的建構。很大程度是因為在表見代理所設定的情況下,代理人的財產和信譽已不足以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本人如果不對代理人的行為負責,善意無過錯相對人的權益就無法保護,財產權益勢必遭到損失。

因此,表見代理是在保護無過錯的本人權益還是保護善意相對人的權益的兩難情況下所作出的艱難選擇。

從兩者權益的法律價值來看,不保護本人的權益僅僅是一個民事主體的損失(有的情況下還不一定有損失,如由本人與相對人全面履行一個代理人和相對人簽訂的一個合同),

而不保護善意相對人的權益,不僅僅是影響一個善意相對人的權益問題,將影響民事主體參與市場活動的信心、改變市場主體的數量、降低市場的活動、擾亂市場的秩序、降低市場經濟的效率。

⑵ 關於效力待定的合同與表見代理

1、肯定不是無效合同,因為如果A確認,合同就有效,所以從這個角度說屬於效力待定合同專。但如果B的行為是表屬見代理,合同就是有效合同了。
2、B作為A的代理人和C交易過,且不可歸責於C的原因不能知道B的代理已過期,則構成表見代理。
3、如B行為構成表見代理,C可向A主張合同權利。
4、B的行為給A造成損害的話,可以向B賠償。

⑶ 合同法第五十條是表見代理還是表見代表

《合同法》第五十條 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錶行為有效。」
本條是對因代錶行為訂立的合同效力的規定。在日常的經濟活動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經濟活動都是經過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進行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談判、簽訂合同等。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負責人的許可權不是無限制的,他們必須在法律的規定或者法人的章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責。但是在現實經濟活動中,卻大量存在著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合同的情形,如何對待此類合同的效力?我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的組織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可見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人是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職權的。一般說來,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人本身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的行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人的行為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因此,他們執行職務的行為所產生的一切後果都應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
《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這一條是關於表見代理所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力的問題。
《合同法》第五十條是關於表見代表的規定,第四十九條才是關於表見代理的規定。

⑷ 合同法中的"表見代理的合同"是什麼意思

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之代理雖無代理權,但有可使相對人其有代理權的事由,因而法律強使本人(名義上的被代理人)對於無過失的相對人承擔被代理人責任的一種特殊的無權代理。如趙某被單位開除,其單位及時要求趙某停止一切以本單位名義進行的活動。但是,該單位並未採取法律所允許的形式進行公告,即公告:「趙某已無權代理本單位,趙某所持有的介紹信、合同文本作廢」。如果趙某仍以該單位名義與他人訂立合同,他人即相對人根據趙某所持有的該單位介紹信和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完全相信趙某有代理權而與之訂立合同。雖然趙某實際上並不享有代理權,但卻構成了表見代理。表見代理成立後,被代理人就應受到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力的拘束。首先,在外部關繫上,當第三人主張代理行為的效力時,表見代理發生與正常的代理相同而且對等的法律效果,即代理人代理行為所設定的權利義務由被代理人承受,並在雙方之間產生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其所產生的法律責任也一並由被代理人來負擔。代理人因過失致第三人以損害的,第三人有權請求被代理人予以賠償。其次,在內部關繫上,由於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並不存在代理權的授予,自然也就不發生民事法律關系。但是,在被代理人承受代理行為的效果後,因此而造成的損失,被代理人有權向表見代理人進行追償。這也正是我國民事責任合理分擔的一種體現。最後,值得一提的是,對於表見代理,被代理人無權主張該代理行為無效,但第三人卻可以主張該代理行為無效。這是因為該代理行為是代理人與第三人共同作出的意思表示,行為人雙方是代理人和第三人,被代理人只是承受了該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該代理行為以第三人撤回意思表示而無效,其行為相對方即表見代理人自身並不享有代理權,而且被代理人和代理人都知道無代理權,該代理行為對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均不發生有權代理的效力,故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均不得違背第三人對表見代理主張無權代理的選擇。

⑸ 什麼是表見代理合同效力

王某把李某的空白合同托帶到了B市,王某到了B市看到B市的玉米價格很低。於是把甲公司的空白合同購於B市丙公司10噸玉米,先發貨後付款。後王某發現A市玉米價格也在下降,致使王某不能按約執行合同。這起案件屬於什麼糾紛?應如何處理?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雖不具有代理權,但因某種表面現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對本人有代理權而與代理人為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歸本人承擔的代理。
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主要有:(1)須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權。是成立表見代理的首要條件;(2)客觀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表見代理人有代理權的外表現象。如表見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授權委託書、被代理人的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書等;(3)第三人為善意。指表見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時,第三人不知道,也不知道表見代理人實際上不具有代理權。
表見代理的效力表現在:表見代理對第三人與被代理人發生有權代理的法律效果。產生代理行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關系,第三人有權以表見代理要求被代理人承受其權利義務,被代理人不得以表見代理人無代理權抗辯善意第三人。被代理人因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而遭受損失的,他只能向表見代理人追償;如果損失是由被代理人與表見代理人雙方過錯造成的,依過錯程度由被代理人與表見代理人分擔損失。

⑹ 表見代理是什麼意思

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由於本人的行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表象,而與善意第三人進行的、由本人承擔法律後果的代理行為。

表見代理實質上是無權代理,是廣義無權代理的一種。若無權代理行為均由被代理人追認決定其效力的話,會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害,因此,在表見的情形之下,規定由被代理人承擔表見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更有利於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並以此加強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合同法》第49條規定的:「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其意義在於維護代理制度的誠信基礎,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轉秩序。

(6)合同表見代理擴展閱讀:

表見代理構成要件:

根據上述表見代理的概念和立法規定,可知表見代理應具備以下構成條件:

1、須行為人無代理權

成立表見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為人無代理權。所說無代理權是指實施代理行為時無代理權或者對於所實施的代理行為無代理權。如果代理人擁有代理權,則屬於有代理權,不發生表見代理的問題。

2、須有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

這是成立表見代理的客觀要件。這一要件是以行為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某種事實上或者法律上的聯系為基礎的。這種聯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應依一般交易情況而定。

通常情況下,行為人持有被代理人發出的證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紹信、蓋有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對人所作法人授予代理權的通知或者公告,這些證明文件構成認定表見代理的客觀依據。

3、須相對人為善意且無過失

這是表見代理成立的主觀要件,即相對人不知行為人所為的行為系無權代理行為。如果相對人出於惡意,即明知他人為無權代理,仍與其實施民事行為,就失去了法律保護的必要,故表見代理不能成立。

⑺ 什麼是表見代理如何處理表見代理的合同

根據《合同法》規定:
第四十九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版權或者代權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第五十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錶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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