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許可證試點
❶ 排污許可證包括什麼內容
法律/文件
具體條款
《水污染防治法》(2008)
第二十條國家實行排污許可制度。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2000)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審核本行政區域內向該水體排污的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量,對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發給排污許可證;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間,發給臨時排污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制定。
《大氣污染防治法》(2000)
第十五條
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區內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國務院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核定企業事業單位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核發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有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和許可證規定的排放條件排放污染物。
其他
《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海洋環境保護法》、《行政許可法》
3實施方法編輯
一,排污總量控制是排污許可證的基礎、關鍵,抓好排污總量控制是根本。政府部門要嚴格把好污染物的排放總量,確定各地區的排污總定量。由於區域轄區與環境容量存在矛盾,所以在排放量分配時,要組織地區環境容量分配的研究和預算,進行充分的調查,合理的規劃。當然在有制度可以的情況下,有效的監督更能促使總量控制制度的實施。[2]
二,完善健全法律法規。做到有法可依。政府要切實是實行其職能。
三,加強環保宣傳,提高企業環保意識。環境是全球性的,不能因為經濟的發展而棄之不顧,這是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的較量,也是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較量。[1]
四,完善好排污許可證的初始分配。拍賣、免費分配和定價出售有效地合理的分配好相應許可證,是比較公平的。我國採用免費分配為主,拍賣和定價出售為輔的模式。因為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普遍存在著企業承受能力不足,政府管理水平相對較低,信息不對稱、保護環境費用低的問題。
五,調動公眾參與的熱情,讓公眾參與到環保監督中來。完善監督制度。 完善排污許可證制度,才能為我國環境保護做貢獻,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保障。
4制度弊端編輯
環境容量既然作為一種功能性資源,排污指標應該有價值和使用價值。排污指標被企業無償佔有,其弊端有二:一是失去了用經濟手段調整污染項目的市場准入功能,二是企業佔用的現有排污指標無法流通,市場配置環境資源的功能難以發揮出來。
繼1987年原國家環保局在上海、杭州等18個城市進行了排污許可證制度試點之後,1989年的第三次全國環保會議上,排污許可證制度作為環境管理的一項新制度提了出來。鑒於排污許可證制度是以污染物總量控制為基礎的,國家從1996年開始,正式把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政策列入「九五」期間的環保考核目標,並將總量控制指標分解到各省市,各省市再層層分解,最終分到各排污單位。總量控制是「十五」期間我國環保工作的重點。上海市已經以地方法規的形式出台了「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規定」,其管理的基本程序是:排污申報登記;排污審核、核發排污許可證;證後監督管理;年度復審。[1]
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的實施給環境監測和環境管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盡管除了個別情況下基於確保財政收入的需要而由國家通過法律設立特別許可外,規定不得隨意將許可證制度與創收相聯系,不得濫設許可證亂收費。但排污許可證制度卻有其特殊性,即行政主體不僅是作為監督管理者,而且是作為公眾環境權益的監護人,作為環境容量資源公共所有者的代理人。資源是有價的,環境容量資源也不能無償獲得,在管理、轉讓這種環境容量資源時,既要盡到管理者的職責,又要行使代理人的權利,向環境容量資源的使用者收取一定的費用,以支付相應的行政成本和保護、改善環境的費用。[2]
5實施效果編輯
實施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後,[1] 容許排污權交易是國內環保制度的重大創新。排污單位經治理或產業(包括產品)調整,其實際排放物總量低於所核準的允許排放污染物總量部分,經環保部門批准,允許進行有償轉讓。但是,由於在現行的管理安排中,採取的是由政府徵收排污費的制度,是一種非市場化的配額辦法,而不是使用市場交易的方式。所以從國內的情況來看,將排污權的交易具體化為一項可以操作的制度安排,並加以實際實施,需要在運行機制上進行探索。2001 年9月,亞洲開發銀行資助的「二氧化硫排污交易制」在山西省太原市26 家企業試點,首開國內排污權交易之先河。
❷ 中國對待污染物排放的政策
為落實《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國辦發〔2016〕81號),近日,環保部印發了《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環水體〔2016〕186號)和《關於開展火電、造紙行業和京津冀試點城市高架源排污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環水體〔2016〕189號)。為便於各地深刻理解上述文件精神,環保部排污許可專項小組研究制定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30問》,現予以播發。
1.目前排污許可制度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規定:國家實行排污許可制度。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禁止企業事業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規定: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以及其他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均規定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的發布,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是依法明確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的指導性文件。
2.為什麼我國排污許可要實施綜合許可、一證式管理?
實施綜合許可,是指將一個企業或者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許可在一個排污許可證集中規定,現階段主要包括大氣和水污染物。這一方面是為了更好地減輕企業負擔,減少行政審批數量;另一方面是避免為了單純降低某一類污染物排放而導致污染轉移。環保部門應當加大綜合協調,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做好不同環境要素的綜合許可。
一證式管理既指大氣和水等要素的環境管理在一個許可證中綜合體現,也指大氣和水等污染物的達標排放、總量控制等各項環境管理要求;新增污染源環境影響評價各項要求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應當承擔的污染物排放的責任和義務均應當在許可證中規定,企業守法、部門執法和社會公眾監督也都應當以此為主要或者基本依據。
3.通過實施排污許可制如何改善環境質量?
當前我國環境管理的核心是改善環境質量。減少污染物排放是實現環境質量改善的根本手段。固定污染源是我國污染物排放主要來源,且達標排放情況不容樂觀。排污許可證抓住固定污染源實質就是抓住了工業污染防治的重點和關鍵。對於現有企業,減排的方式主要是生產工藝革新、技術改造或增加污染治理設施、強化環境管理,排污許可證重點對污染治理設施、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以及管理要求進行許可,通過排污許可證強化環境保護精細化管理,促進企業達標排放,並有效控制區域流域污染物排放量。
《方案》提出了多項以排污許可證為載體,不斷降低污染物排放,從而促進改善環境質量的制度安排。一是對於環境質量不達標或有改善任務的地區,省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提高排放標准,加嚴排污單位的許可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從而達到改善環境質量目的;二是環境質量不達標地區,對環境質量負責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通過依法制定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對排污單位提出更加嚴格的要求;三是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氣應對措施,以及地方限期達標規劃或有關水污染防治應急預案中枯水期環境管理要求等,針對特殊時段排污行為提出更加嚴格的要求,在許可證中載明,使得企業對污染物排放精細化管理的預期明確,有效支撐環境質量改善。
4.排污許可制度如何實現污染物總量控制相關要求?
排污許可制度是落實企事業單位總量控制要求的重要手段,通過排污許可制改革,改變從上往下分解總量指標的行政區域總量控制制度,建立由下向上的企事業單位總量控制制度,將總量控制的責任回歸到企事業單位,從而落實企業對其排放行為負責、政府對其轄區環境質量負責的法律責任。
排污許可證載明的許可排放量即為企業污染物排放的天花板,是企業污染物排放的總量指標,通過在許可證中載明,使企業知曉自身責任,政府明確核查重點,公眾掌握監督依據。一個區域內所有排污單位許可排放量之和就是該區域固定源總量控制指標,總量削減計劃即是對許可排放量的削減;排污單位年實際排放量與上一年度的差值,即為年度實際排放變化量。
改革現有的總量核算與考核辦法,總量考核服從質量考核。把總量控制污染物逐步擴大到影響環境質量的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的范圍逐步統一到固定污染源,對環境質量不達標地區,通過提高排放標准等,依法確定企業更加嚴格的許可排放量,從而服務改善環境質量的目標。
❸ 排污許可證應確認為什麼資產
我國首個排污權交易試點城市浙江省嘉興市,實施排污權交 易8個月的統計數據如表1: 有的排污權作為的存貨處理,基於投資持有的排污權作為其他投 資產處理,而目前美國財務會計委員會傾向於將排污權認定為一 項無形資產。歐洲各國對於排污權會計的研究也十分深入,歐盟各 表1 主要污染物 化學需氧量COD 二氧化硫SO2 交易量(噸) 322.13 596.34 交易金額(萬元) 2818.09 848.03 交易項目數(個) 33 14 國對於排污權的歸屬有著不同的見解,其中,將排污權劃分為存貨 的有德國和奧地利,將其劃分為無形資產的有比利時、法國、葡萄 上表顯示的嘉興市排污權交易情況,已經足以證明排污權是 以實物交易量確認的權利。 牙和西班牙。我國理論界對排污權會計問題的研究,多數仍停留在
為企業生產經營所必需的權利 對排污權本質的認識應 對國外已有研究成果的借鑒和一般性探討層面。對於排污權屬於 何種資產,多數學者認為排污權更接近無形資產的定義與特徵,應 確認為無形資產。還有人認為可以把排污權作為衍生金融產品來 看待。 在排污權的計量方面,2004年國際財務報告解釋委員會正式 發布《IFRIC3排污權》,試圖規范總量—交易模式 的排污權交易 會計處理。IFRIC3認定排污權是一項無形資產,按實際成本作 為初 始入賬價值,但如果初始分配的排污權成本低於公允價值應按公 允價值入賬,其差額作為政府補助,將其作為遞延收益在進行排污 權交易期內分配處理。在每期排放污染時,以其排污量按對應需提 交的排污權數量的公允價值確認計量相應的環境負債,並在交易 期結束時相應地核銷無形資產和環境負債。在對排污權的後繼計 量上可採用歷史成本或重估價兩種模式。但這一公告被認為在計 量上存在著復合計量模式和報告模式,由此引起極大的爭議,於 2005年6月被撤銷執行。盡管IFRIC3遭到如此的質疑,但 國內很多 文章中、學位論文中仍執著追隨此種計量方法,更為深入的適合我 國實際情況的研究很少。
二、排污權的確認 國際財務報告解釋公告第3號—排放權(IF RIC3)對排污權 的定義是:政府(或政府機構)確定一定時期內其控制區內污染物 的排放總量,然後通過頒發許可證的方式向控制區內的排放者按 比例分配排污權(可以以免費的方式來頒發許可證,也可以向排放 者收取一定的費用),並允許排污權在市場上交易。無論是國外還 是國內,很多學者認可這一定義,傾向於將排污權劃分為無形資產 而非存貨。
(一)以實物交易量確認的權利將排污權認定為無形資產的 主要理由之一是:認為排污權是一種權利,其資產形態是無形的, 而存貨往往是有形資產。排污權是國家允許企業在一定期限和區 域內排放污染物的權利,因此每項排污權背後對應的均是某類有 形的污染物。如電力企業排放的二氧化硫,造紙企業排放的污水 等。企業購買排污權花費的資金額對應的是某類污染物的實物數 量,其購買的越多,可實際排放的污染物數量越多。排污權實質是 將允許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規定的排放量,以排污許 從其在企業生產經營中所發揮的作用出發進行分析。從目前來看, 我國尚不存在購買排污權不是為了排放污染物,而是為了獲得增 值收益的投資公司,企業購買排污權主要用於自用。企業的排污行 為與其生產經營密切相關,排污量的大小與產品產量一般成正比 例關系,單位產品產生的污染物是可計量的,並且有明確的單位價 格。以江陰市為例,其排污權有償使用的具體收費標準是:排入集 中式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的排污單位,化學需氧量排放指標收費 標准為2600元/噸;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單位,化學需氧 量收費標準是4500元/噸;電力行業二氧化硫排放指標收費標准為 2240元/噸。 本文認為企業申購排污權等同於購買一種生產用原材料,隨 著產品生產被耗用,轉入產品成本,如果不用或用不完,還可以將 其自由轉讓。從這一點來看,排污權與一般意義上的無形資產有本 質區別。專利技術、商標權等典型的無形資產通常很難計量其價 值,並且很難分割計量並轉讓,給企業帶來的預期經濟利益存在很 大的不確定性。
(三)具有一定使用年限的權利將排污權認定為無形資產的 另一個主要理由是:排污權不一定為當期消耗而持有,而存貨屬於 為當期消耗或變現而持有的流動資產。對於排污權的使用年限目 前並沒有統一規定,均由各試點地區自定,一般在1至5年之間。本 文認為,排污權的使用年限與資產變現或耗用的年限是兩個完全 不同的概念。在總量—交易機制下,政府機構根據當地年度排放 的總量以無償或有償的形式發放給參與企業排污指標,年度結束 時,參與企業被要求交付與其在該期間排污量相當的排污權,如企 業超量排放,則需要從市場中購買相當於超量的排污權交付或接 受高額的罰款等處罰。企業多於排污量的排污權可轉讓。我國的排 污權交易機制均選用總量控制交易模式。也就是說,企業排污權指 標一般將在一年內被耗用,企業每年都需要根據預計的排污量重 新申購排污權。排污權的使用年限主要是指企業通過實施減排措 施節余的排污權的儲存年限,為了維護企業削減污染的積極性,政 府機構一般會允許企業儲存該差額排放權2—5年以備將來使用。 由於環境資源稀缺,企業對排污權將產生惜售心理,企業在擁 有排污權後,更傾向於為自身發展預留總量,從而產生市場上可出 ( t/t∞ 、 《 《 、《 《 售的排污指標很少,會出現供給不足的不良局面。因此,政府機構 將不允許企業申購遠大於自身需要量的排污權,也就不會產生大 量的節余排污權。這就意味著企業絕大部分排污權將在當期消耗, 可視作流動資產,而占企業排污權總量的比重很少的節余的排污 權不應影響這一屬性。
(四)排污權尚不具備作為金融資產的條件環境資源是一種 稀缺資源,排污權代表使用一定環境資源的權利,在供大於求的情 況下,排污權的市場價值很容易增加。如江蘇省規定每噸化學需氧 量(COD)初始價格最高為4500元/年,在交易中心的價格目 前已達 8萬元。在2007年就開始試點交易制度的浙江嘉興市,最近則拍 賣 出了11萬元的高價。市場價格的不斷攀升,正表明在排污權交易制 度下,環境資源的稀缺性以最直接的方式體現出來。若企業或機構 以投資為目的持有排污權,那麼理應將其作為金融資產處理。 金融資產的確認與計量需要有活躍的市場和公允的市場價 格,我國的幾個排污權交易市場處於起步階段,交易規則尚有待完 善,交易活動不夠活躍,存在政府機構介入排污權定價的情況,市 場價格的公允性和合理性有待商榷,因此,排污權作為金融資產確 認存在操作性的問題。
三、排污權的計量及會計處理 企業應單獨設置「排污權」會計科目,並依照2006年企業會計 准則1號—存貨准則對其進行會計處 理。具體來說,應按實際成 本作為初始入賬價值,對於政府無償分配給企業的排污權,企業應 當參照同類或類似排污權的市場價格估計其金額確定入賬價值。 在每期排放污染時,減少相應的排污權,將其計入產品成本,不需 要確認環境負債。在排污權交易期結束時,若實際排污量等於應提 交的排污權,則排污權將全部轉入產品的成本,賬面無余額;若實 際排污量小於應提交的排污權,則賬面產生排污權的借方余額,可 跨年度。
【摘 要】 隨著我國排污權交易制度改革的逐步推進,排污許可證交易制度就將成為我國防治污染的重要手段,排污權交易的會計處理問題的研究很有必要。 基於排污權的本質,文章以我國新會計准則的理論和實務導向為基礎,參照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對排污權會計處理的建議,研究排污許可證交易制度下,企 業對排污許可證取得、持有和轉讓等交易和事項的會計處理等問題,以期為相關會計處理提供建議。
❹ 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
本文網址:http://www.cq.gov.cn/zwgk/zcjd/246762.htm
排污權交易是指在一定區域內,在污染物排放總量不超過允許排放量的前提下,內部各排污單位之間通過貨幣交換的方式相互調劑排污量,從而達到減少排污量、保護環境的目的。開展排污權交易,有利於發揮市場配置環境資源的作用,將過去的污染控制過程轉變為資源配置過程,從而提高環境資源的利用效率;有利於促進產業結構調整,逐步由「招商引資」向「招商選資」轉變;有利於調動企業的積極性,加快技術革新步伐,採用「清潔生產」技術,實現全社會污染治理成本最小化和生產最大化。
近年來,我市制定實施了一系列有關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排污申報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特別是出台了《重慶市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重慶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管理辦法》,為開展排污權交易奠定了基礎。同時,我市作為全國統籌城鄉環境保護試點區,國家環保部出台了《關於推進重慶市統籌城鄉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環發〔2009〕82號),對開展排污權交易給予了支持;《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2009年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工作要點的通知》(渝府發〔2009〕33號)和《重慶市環境保護委員會關於印發重慶市2009年環境保護工作要點的通知》(渝環委發[2009]1號)中都要求開展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試點。
2009 年 8月10日,市政府第47次常務會審議通過了《重慶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試點方案》,市政府發出了《關於印發重慶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試點方案的通知》(渝府發〔2009〕82號);2009年12月25日,市政府舉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啟動儀式並開展了首批交易。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活動,根據市政府《通知》關於「按照邊試點邊規范的原則,由市環保局會同市政府法制辦根據試點情況加快擬訂《重慶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報市政府審批後印發執行」 的要求,市環保局會同市政府法制辦擬訂了《重慶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經報市政府同意印發實施。該《辦法》對排污權交易范圍、主體、條件、方式、程序、管理等做出了明確規定,以進一步規范全市排污權交易。
二、《辦法》的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轄區內排污權交易及其管理活動。
《辦法》規定,目前我市開展排污權交易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國家在現階段實施排放總量控制的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兩項主要污染物;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也可以根據區域、流域環境質量狀況,將達不到環境質量標準的污染物確定為該區域、流域的主要污染物。
凡本市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的工業建設項目,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應通過排污權交易取得排污指標。
三、排污權交易的主體
排污權交易的主體為轉讓方和需求方。轉讓方是指合法擁有可供交易的排污權的單位。需求方是指因實施工業建設項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排污單位。
轉讓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通過排污權交易轉讓排污指標:
(一)已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通過實施技術改造(包括遷建、調整產品結構)、清潔生產、循環利用、污染治理等措施,騰出排污指標餘量的;
(二)已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因轉產、破產或其他原因自行關閉騰出排污指標的;
(三)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從集中建設污水處理設施以及依法取締、關閉污染企業中取得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的;
(四)通過其他方式依法取得排污權未使用的。
四、排污權交易的前提條件
開展排污權交易,必須在滿足環境質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單位在交易機構對依法取得的主要污染物年度許可排污指標進行公開買賣。
交易主體進行排污權交易,須分別向市和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申報,並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進行。
五、排污權交易的禁止情形
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整治完成前不得進行排污權交易:
(一)被列為環保信用不良的;
(二)被實施環保掛牌督辦的;
(三)污染源限期治理期間的;
(四)被區域限批的;
(五)其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進行交易的。
在水環境質量化學需氧量不達標的流域或大氣環境質量二氧化硫指標不達標的區域內,需求方只能在本流域或本區域內購買化學需氧量或二氧化硫排污指標。
主城九區(含北部新區)范圍內,一律不得購入 二氧化硫排污指標;擁有二氧化硫排污指標的轉讓方,只能向主城九區(含北部新區)以外的二氧化硫達標地區轉讓。
六、怎樣進行排污權交易,需要提交哪些資料
排污權交易必須在政府確定的交易機構內進行,嚴禁場外交易。
交易程序主要包括申報、審核、交易、變更。交易主體需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申報,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核意見書,向交易機構提交交易委託申請,由交易機構按照相應程序和規范組織進行交易;交易完成後,交易主體根據交易機構出具的排污權交易憑證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辦理《排污許可證》變更手續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
轉讓方擬轉讓排污指標,應在完成相關環保驗收或轉產、破產、關閉後進行排污權交易申報,並提交企業基本情況、生產狀況、排污許可證以及能夠證明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的相關資料。
需求方擬購買排污指標,應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過程中進行排污權交易申報,並提交企業基本情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其他有關總量指標需求分析的材料。
七、其他公眾關注的熱點問題的解答
交易價格實行政府指導下的市場調節機制,交易成交價格不得低於市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的基準價格。排污權交易基準價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財政部門根據污染物治理的社會平均成本,兼顧環境資源稀缺程度、交易市場活躍程度等影響因素定期組織測算並公布。
排污單位通過排污權交易轉讓排污指標所得收益歸排污單位所有,可專項用於企業污染治理或自行關閉企業處理遺留問題;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轉讓排污指標所得收益,按照轉讓方隸屬關系納入同級財政,作為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
交易過程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不收取任何費用。交易服務費由交易機構按照市物價、財政、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標准據實收取。
http://www.cq.gov.cn/zwgk/zcjd/246762.htm
❺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試點
2013年2月21日消息,環境保護部與中國保監會近日聯合印發了《關於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指導各地在涉重金屬企業和石油化工等高環境風險行業推進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
據悉,目前我國已在十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了相關試點工作,投保企業達2000多家,承保金額近200億元。運用保險工具,以社會化、市場化途徑解決環境污染損害,有利於促使企業加強環境風險管理,減少污染事故發生;有利於迅速應對污染事故,及時補償、有效保護污染受害者權益。
《指導意見》明確了強制投保企業的范圍:一是涉重金屬企業。包括重有色金屬礦(含伴生礦)采選業、 重有色金屬冶煉業、鉛蓄電池製造業、皮革及其製品業、化學原料及化學製品製造業等行業內涉及重金屬污染物產生和排放的企業。二是按地方有關規定已被納入投保范圍的企業,都應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三是其他高環境風險企業。國家鼓勵石化行業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危險廢物經營企業、以及存在較大環境風險的二惡英排放企業等高環境風險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指導意見》規定了相應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對應當投保而未及時投保的企業,環保部門將採取相關約束措施:一是將企業是否投保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審批、強制清潔生產審核、排污許可證核發,以及上市環保核查等制度的執行緊密結合。二是暫停受理企業的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重金屬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等相關專項資金申請。三是將企業未按規定投保的信息及時提供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客戶評級、信貸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據。《指導意見》同時提出了促進企業投保的激勵措施。如在安排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或者重金屬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時,對投保企業污染防治項目予以傾斜;將投保企業投保信息及時通報銀行業金融機構,由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優先給予信貸支持。
❻ 排污許可證制度的概念
實施方法 法律、條文 具體條款 《水污染防治法》(2008) 第二十條國家實行排污許可制度。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2000)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審核本行政區域內向該水體排污的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量,對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發給排污許可證;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間,發給臨時排污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制定。 《大氣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訂) 第十九條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以及其他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其他 《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海洋環境保護法》、《行政許可法》 一,排污總量控制是排污許可證的基礎、關鍵,抓好排污總量控制是根本。政府部門要嚴格把好污染物的排放總量,確定各地區的排污總定量。由於區域轄區與環境容量存在矛盾,所以在排放量分配時,要組織地區環境容量分配的研究和預算,進行充分的調查,合理的規劃。當然在有制度可以的情況下,有效的監督更能促使總量控制制度的實施。
二,完善健全法律法規。做到有法可依。政府要切實是實行其職能。
三,加強環保宣傳,提高企業環保意識。環境是全球性的,不能因為經濟的發展而棄之不顧,這是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的較量,也是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較量。
四,完善好排污許可證的初始分配。拍賣、免費分配和定價出售有效地合理的分配好相應許可證,是比較公平的。我國採用免費分配為主,拍賣和定價出售為輔的模式。因為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普遍存在著企業承受能力不足,政府管理水平相對較低,信息不對稱、保護環境費用低的問題。
五,調動公眾參與的熱情,讓公眾參與到環保監督中來。完善監督制度。 完善排污許可證制度,才能為我國環境保護做貢獻,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保障。
❼ 環保部就重點行業和流域排污許可管理試點徵求意見是怎麼回事
中新網3月23日電,據環保部網站消息,環保部日前發函,徵求對《重點行業和流域排污許可管理試點工作方案(徵求意見稿)》的意見。該《工作方案》指出,2017年應完成鋼鐵、水泥、平板玻璃、石化等重點行業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確定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河南省、上海市等多個省級環保部門,以及邢台市、深圳市、保定市等多個市級環保部門,牽頭負責或參與相應重點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試點工作。
《工作方案》指出,2017年應完成鋼鐵、水泥、平板玻璃、石化、有色金屬、焦化、氮肥、印染、原料葯製造、製革、電鍍、農葯、農副食品加工等重點行業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
《工作方案》指出,試點內容主要包括:
(一)重點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試點
一是編制完成行業規范,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開發完成相應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核發的填報模塊。二是組織開展試點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核發驗證,並及時修改完善行業規范和填報模塊。三是率先完成試點行業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和核發工作。四是參與開展試點行業排污許可管理培訓。五是組織先行先試,率先開展試點行業依證監管工作。
(二)流域排污許可管理試點
一是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打通造紙等行業排污許可管理全流程,落實《實施方案》相關要求,制訂精簡整合相關環境管理制度方案,報批後組織實施。二是基於流域控制單元水質改善需求和達標規劃,研究制訂與流域水質目標和環境承載力相銜接的流域排放標准等。三是臨沂市和濟寧市探索在流域排污許可管理中納入資源化利用、人工濕地凈化工程等內容;無錫市探索基於環保物聯網技術和智慧環保信息技術的排污許可信息化管理,以及流域精細化管控背景下的排污許可證監管模式;嘉興市探索「一證式」管理模式,基於排污許可管理的沿海地區固定源總氮排放總量控制,以及基於排污許可管理的相關市場機制。
《工作方案》最後指出試點工作的分工安排:環保部專項小組負責統籌協調試點工作,定期組織召開調度會、交流會,協調發布各行業規范。試點省、市環保部門負責牽頭實施相關行業試點工作,落實環境保護部關於試點工作的各項安排。試點省、市應制定試點工作方案,報環境保護部排污許可專項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部許可辦)備案,並嚴格督辦落實。試點省、市應在試點成果中反映本行政區域環境質量改善需求,保障試點任務涉及的各類調研和資料收集工作,制定實施對無證排污行為的監管執法計劃。
重點行業排污許可管理試點省、市,應全程參與行業規范編制工作,做好地方原有管理平台與全國平台對接,會同有關部門對無證排污企業收緊信貸、市場准入等政策。
流域排污許可管理試點地市負責組建專門的技術支撐團隊承擔試點任務,推進本市行業排污許可證「一證式」管理,制定出台相關規定規范應報部專項小組審批,配合部專項小組做好相關經驗做法的提煉、推廣等工作。
自2017年4月起,每月10日前,試點省、市環保部門應向環保部報送試點工作進展表。試點工作總負責人應為各試點省級環保部門分管領導或各試點地市環保部門主要領導。試點工作聯系人應為責任處室領導。重點行業試點省、市應逐月填報2017年3月至10月的工作安排以及實際進展;流域排污許可試點地市應填報2017年3月至12月以及2018、2019年的工作安排和實際進展。填報的試點任務工作安排應包括本方案明確的各時間節點。
❽ 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的管理程序包括哪幾個階段
《水污染防治法》(2008)
第二十條國家實行排污許可制度。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2000)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審核本行政區域內向該水體排污的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量,對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發給排污許可證;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間,發給臨時排污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制定。
《大氣污染防治法》(2000)
第十五條
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區內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國務院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核定企業事業單位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核發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有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和許可證規定的排放條件排放污染物。
其他
《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海洋環境保護法》、《行政許可法》
3實施方法編輯
一,排污總量控制是排污許可證的基礎、關鍵,抓好排污總量控制是根本。政府部門要嚴格把好污染物的排放總量,確定各地區的排污總定量。由於區域轄區與環境容量存在矛盾,所以在排放量分配時,要組織地區環境容量分配的研究和預算,進行充分的調查,合理的規劃。當然在有制度可以的情況下,有效的監督更能促使總量控制制度的實施。[2]
二,完善健全法律法規。做到有法可依。政府要切實是實行其職能。
三,加強環保宣傳,提高企業環保意識。環境是全球性的,不能因為經濟的發展而棄之不顧,這是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的較量,也是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較量。[1]
四,完善好排污許可證的初始分配。拍賣、免費分配和定價出售有效地合理的分配好相應許可證,是比較公平的。我國採用免費分配為主,拍賣和定價出售為輔的模式。因為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普遍存在著企業承受能力不足,政府管理水平相對較低,信息不對稱、保護環境費用低的問題。
五,調動公眾參與的熱情,讓公眾參與到環保監督中來。完善監督制度。 完善排污許可證制度,才能為我國環境保護做貢獻,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保障。
4制度弊端編輯
環境容量既然作為一種功能性資源,排污指標應該有價值和使用價值。排污指標被企業無償佔有,其弊端有二:一是失去了用經濟手段調整污染項目的市場准入功能,二是企業佔用的現有排污指標無法流通,市場配置環境資源的功能難以發揮出來。
繼1987年原國家環保局在上海、杭州等18個城市進行了排污許可證制度試點之後,1989年的第三次全國環保會議上,排污許可證制度作為環境管理的一項新制度提了出來。鑒於排污許可證制度是以污染物總量控制為基礎的,國家從1996年開始,正式把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政策列入「九五」期間的環保考核目標,並將總量控制指標分解到各省市,各省市再層層分解,最終分到各排污單位。總量控制是「十五」期間我國環保工作的重點。上海市已經以地方法規的形式出台了「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規定」,其管理的基本程序是:排污申報登記;排污審核、核發排污許可證;證後監督管理;年度復審。[1]
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的實施給環境監測和環境管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盡管除了個別情況下基於確保財政收入的需要而由國家通過法律設立特別許可外,規定不得隨意將許可證制度與創收相聯系,不得濫設許可證亂收費。但排污許可證制度卻有其特殊性,即行政主體不僅是作為監督管理者,而且是作為公眾環境權益的監護人,作為環境容量資源公共所有者的代理人。資源是有價的,環境容量資源也不能無償獲得,在管理、轉讓這種環境容量資源時,既要盡到管理者的職責,又要行使代理人的權利,向環境容量資源的使用者收取一定的費用,以支付相應的行政成本和保護、改善環境的費用。[2]
❾ 中國排污許可制度改革成效顯著嗎
就在這幾天,河北省滄州市一家石化企業拿到了環保部門頒發的排污許可證。這是企業未來三年大氣、水、雜訊、固體廢物等污染物排放的依據。
當前固定污染源仍然是我國污染物排放的主要來源,實施統一公平、覆蓋全面的排污許可制度,是落實《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的重要改革舉措。2016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明確要將排污許可建設成為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為企業守法、部門執法、社會監督的依據,為高效監管固定污染源,有效改善環境質量奠定製度基礎。
這位負責人表示,建成全國統一的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實現信息平台與環境保護稅徵收平台、企業徵信平台數據共享,解決數出多門和監管效能不高的問題,同時也為方便社會公眾監督,提高環保部門規范執法、精細化執法和信息化執法水平奠定基礎。
下一步,我國將加快排污許可改革實施進程,推動《排污許可條例》制定出台。組織開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全面摸清排污企業底數,有序推動排污許可證核發,到2020年實現排污許可制度對所有固定污染源全覆蓋。
同時,生態環境部等部門將加大依證監管執法力度,重點打擊企業無證排污、超標超總量排污、不按規定自行監測等違法行為。健全企業環保信用評價和信息強制披露制度,將違反排污許可行為納入信用評價體系。落實地方政府管理責任,將各地推進落實排污許可制的情況納入中央環保督察,對無證排污和不按證排污企業數量多的地區,實施量化問責等,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提供堅實的制度基礎。
來源: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