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許可證內容
㈠ 工業品生產許可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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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什麼是生產許可證制度
專家觀點 劉兆彬(國家質檢總局法規司司長) 實施生產許可證制度是政府部門運用行政審批的手段,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影響國計民生、生態環境、公共安全等重要工業產品實行強制管理。一方面通過生產企業必備條件的審查和產品質量的抽樣檢驗,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頒發生產許可證;另一方面通過行政執法對無證生產、銷售無證產品以及有證生產不合格產品等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打擊,從源頭上確保產品質量,保護國家、企業和人民群眾的利益。同時,結合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以及我國加入WTO的新形勢和新要求,修訂後的《條例》更充分體現出政府部門在服務企業、創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首先,確保重要工業產品質量安全,是維護公共安全,提升執政能力建設的需要。生產許可證制度是確保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國計民生以及老百姓反響強烈的重要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的行政審批制度。通過實施生產許可證制度,可以把好企業生產條件關,從源頭上遏制假冒偽劣產品的生產。提高我國重要工業產品的質量安全水平,從而有效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提升黨和政府的執政能力。 第二,確保重要工業產品質量安全,是貫徹國家產業政策,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需要。通過實施生產許可證制度,禁止生產國家明令淘汰和投資建設的產品,淘汰落後工藝,防止高耗能、高污染、高浪費資源的狀況發生,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和循環經濟的發展之路,體現了質檢工作服務經濟建設大局,促進經濟健康,協調發展的重要作用。 第三,確保重要工業產品質量安全,是確保消費者利益,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以人為本,為民謀利,是《條例》的根本宗旨。提高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有效保護消費者的生命健康、財產安全,減少各類由產品質量安全引發的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和諧,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主題之一,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工作。 第四,確保重要工業產品質量安全,是依法執政,全面提升質檢工作有效性的需要。 《條例》的頒布標志著生產許可證走上了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科學化的發展軌道,標志著這項工作進入了一個全新的發展階段。使我們對重要工業產品的監管工作有了可靠的法律依據,為全面提升質檢工作的有效性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紀正昆(國家質檢總局產品質量監督司司長) 《條例》明確了實施生產許可證制度的3個目標: 一是生產許可證工作必須以人為本,維護好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首先要將食品作為生產許可證工作的重要內容,通過實施食品生產許可,堅定不移地建立健全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同時,要切實加大對電熱毯、壓力鍋、燃氣熱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產品以及危險化學品、保障勞動安全產品的發證力度。特別是,我國廣大農民消費水平和消費層次普遍偏低,缺乏鑒別產品質量優劣的基本知識,要進一步嚴格對水泵、機動脫粒機、內燃機、化肥、農葯、飼料粉碎機、棉花加工機械等農資產品的生產許可管理,嚴厲打擊生產偽劣農資產品的違法行為,保護農民消費者權益,服務農業生產和農村社會發展。 二是生產許可證工作必須服務宏觀調控,按照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大力推進構建和諧社會。當前,我國經濟建設中低水平重復建設和盲目投資依然存在,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現象十分突出。生產許可證工作要積極配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貫徹實施,依靠行政許可的強制手段,設定科學合理的生產技術要求,大力支持推廣節能、降耗、節水、環保的先進技術設備和產品,強制淘汰熱軋帶肋鋼筋、水泥、鋁型材等行業中能耗高、污染大、質量差的落後生產能力和工藝,努力提高行業的整體生產力水平,促進健康、有序和可持續發展。同時,必須切實加大對稅控收款機、偽鈔驗鈔儀、無線電衛星發射設備和衛星地面接收設備等涉及國家金融、信息安全產品的發證力度,維護我國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促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三是生產許可證工作必須與時俱進,始終圍繞國民經濟建設的中心任務。生產許可證工作要始終以服務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為出發點,在任何時候和任何情況下,都要始終把生產許可證工作融入黨和國家工作的大局。為此,要對生產許可證的發證產品目錄實行動態管理,要按照國家產業政策要求和《條例》的規定,緊緊抓住涉及食品安全、人身財產安全、金融通信安全、勞動生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等五個安全的產品。凡是產品質量安全能夠通過消費者自我判斷、企業自律、市場競爭、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評價得到有效保證的,就不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妥善處理好生產許可證和特種設備管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關系。這是《條例》的立法宗旨,也是指引生產許可證工作不斷發展的重要方向。 問題一: 哪些企業必須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 答:根據國家產業結構調整和產業政策的不斷變化,生產許可證發證產品的范圍進行了多次調整。在《條例》中明確指出,國家對六大類重要工業產品實行工業生產許可證制度: 一是乳製品、肉製品、飲料、米、面、食用油、酒類等直接關系人體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是電熱毯、壓力鍋、燃氣熱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 三是稅控收款機、防偽驗鈔機、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備、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等關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質量安全的產品; 四是安全網、安全帽、建築扣件等保障勞動安全的產品; 五是電力鐵塔、橋梁支座、鐵路工業產品、水工金屬結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等影響生產安全、公共安全的產品; 六是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按照《條例》的規定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其他產品。 需要強調的是,《條例》的產品目錄用了列舉的方法。如第一項中的米、面、食用油、酒類等加工食品,不是說只對列舉的產品發證,而是對加工食品發證。而加工食品實際上有28大類,525種。 另外,目錄並非固定不變,它將按照《條例》規定實行動態管理,即適時進行評價、調整和逐步縮減。 問題二: 企業要取得生產許可證,須符合哪些條件? 答:按照《條例》規定,企業要取得生產許可證,必須符合7個條件: 一是有營業執照; 二是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是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檢疫手段; 四是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五是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六是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七是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後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這7項基本條件以及具體要求,實際上也是一種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新型市場准入制度的要求。 問題三: 企業如何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 答:企業生產列入目錄的產品,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許可證管理部門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 企業正在生產的產品被列入目錄的,應當在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 企業的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多種方式提出。 問題四: 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需要多長時間? 答:為了保證發證程序合法、便民高效,《條例》規范了發證工作的時限制度。對生產許可證的受理、現場審查、送樣檢驗、審核發證等各個工作環節都明確了具體時限要求,增加了工作透明度,縮短了企業取證時間,提高了工作效率。 《條例》規定,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60日起,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頒發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書;作出不準予許可決定的,國務院工業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企業,並說明理由。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條例》中涉及的「日」,是指工作日,不是自然日,中間也不包括檢驗機構進行產品檢驗所需時間。 問題五: 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是多少年? 答: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但是,食品加工企業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後,企業繼續生產的,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提出換證申請。 另外,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變化的,企業也要及時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按照《條例》規定,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變化,未依照《條例》規定辦理重新審查手續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限期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仍未辦理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產品)貨值金額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題六: 《條例》對企業獲證後的管理有哪些要求? 答:企業是生產活動的主體,獲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法人應對所生產的產品質量安全負責。為防止企業獲證後放鬆自我要求,忽視內部管理,防止後續投入不足,企業素質下滑的情況,《條例》對企業取證後的管理提出了明確要求。 一是明確要求企業對產品質量安全承擔第一責任,規定了企業獲證後必須履行保證產品質量穩定合格的義務,持續具備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必備的生產條件、必要的檢測能力和質量安全責任制度,不得降低取證時的生產條件; 二是要求企業應定期向省級生產許可證管理部門提交報告,對報告真實性負責; 三是對企業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不能持續保證生產條件,未按規定標注標志,無證生產、銷售、使用無證產品,為無證生產和無證產品提供便利,未妥善保存被查封扣押財物,有證生產不合格產品,偽造和冒用證書塗改,轉讓證書,騙證等各項違法行為,生產許可證管理部門要採取責令停產、限期整改、吊證、罰款等措施,予以嚴肅處理。 問題七: 企業獲得生產許可證之後要注意哪些問題? 答:企業必須在其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裸裝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標注標志的裸裝產品,可以不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另外,銷售和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企業,應當查驗產品的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條例》規定,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依照《條例》規定在產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3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條例》規定,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依照《條例》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仍未辦理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此外,企業應當妥善保管工業產品許可證證書,如有遺失或者損毀,應當申請補領。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不再從事列入目錄產品的生產活動的,應當辦理生產許可證注銷手續。 問題八: 未獲證企業擅自生產或銷售列入目錄的產品有什麼後果? 答:企業未依照《條例》規定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處違法生產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擅自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產品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違法接受並使用他人提供的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企業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㈢ 哪些產品需要辦理產品生產許可證
國家對生產下列重要工業產品的企業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
(一)乳製品、肉製品、飲料、米、面、食用油、酒類等直接關系人體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電熱毯、壓力鍋、燃氣熱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
(三)稅控收款機、防偽驗鈔儀、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備、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等關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質量安全的產品;
(四)安全網、安全帽、建築扣件等保障勞動安全的產品;
(五)電力鐵塔、橋梁支座、鐵路工業產品、水工金屬結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等影響生產安全、公共安全的產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要求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其他產品。
(3)生產許可證內容擴展閱讀:
根據《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申請與受理
第九條 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營業執照;
(二)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檢疫手段;
(四)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六)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後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第十條 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條件,根據工業產品的不同特性,制定並發布取得列入目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要求;需要對列入目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要求作特殊規定的,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發布。
制定列入目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要求,應當徵求消費者協會和相關產品行業協會的意見。
第十一條 企業生產列入目錄的產品,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
企業正在生產的產品被列入目錄的,應當在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
企業的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收到企業的申請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以及其他任何單位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條件,限制企業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
㈣ 怎樣辦理生產許可證
一、申請
1、企業辦理生產許可證必須填寫統一格式的《生產許可證申請表》一式四份,報質量技術監督局業務科。
2、企業應同時提供如下資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例行(型式)檢驗報告;
(3)環保、衛生證明等。
3、業務科將所有資料初審合格後,將申請資料報質量技術監督局質量科,由市局統一安排初審和檢查。
4、市局初審通過後將申請材料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二、受理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受理企業的申請材料後,應在7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發放《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
三、現場審查
1、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規定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和封樣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在受理申請後2個月內組織對生產條件進行審查並現場抽封樣品。省許可證辦公室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材料匯總,並將合格企業名單和相關材料報審查部。審查部自收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報送材料之日起45日內完成企業生產條件抽查和材料匯總,並將合格企業名單和相關材料報送全國許可證辦公室;
2、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規定由審查部組織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和封樣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在受理企業申請後15日內將相關材料轉交審查部。審查部自接到省許可證辦公室報送的材料之日起2個月內組織對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條件進行審查,並現場抽封樣品。審查部自收到省許可證辦公室報送的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格企業名單和相關材料報送全國生產許可證辦公室;
3、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條件審查工作由審查組承擔,審查組實行組長責任制,審查組對審查報告負責。
四、樣品檢驗
申請取證企業應當在封樣15日內將樣品送達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機構受到樣品後,應當按照實施細則規定的標准和要求進行檢驗,並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工作。標准中對產品檢驗有特殊要求的,按標准規定進行。產品檢驗周期超過第十四條規定的材料報送時限時,材料報送時間以檢驗完成時間為准。
五、程序
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自接到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部匯總的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名單和有關材料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審定。經審定,符合發證條件的,由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生產許可證,不符合發證條件的,將上報材料退回有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者審查部並告知企業。
六、後處理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對不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發出《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同時收回《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
企業自接到《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之日起,應當進行認真整改,2個月後方可再次提出取證申請。
(4)生產許可證內容擴展閱讀:
生產許可證 (以下簡稱《申請書》)適用於企業發證、換證、遷址、增項等的生產許可證申請。集團公司與其所屬單位一起取證的,集團公司與所屬單位分別填寫《申請書》。
生產許可證 產品類別:填寫列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目錄的產品名稱。
生產許可證 產品名稱:填寫實施細則的產品名稱。
生產許可證 企業名稱:填寫企業營業執照上的注冊名稱,並加蓋公章。
生產許可證 聯系電話:填寫有效的企業聯系電話。
生產許可證 聯 系 人:填寫企業負責辦理生產許可證工作的人員姓名。
生地址:填寫申請企業的實際生產場地的詳細地址,要註明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區(縣)、路(街道、社區、鄉、鎮)、號(村)等。
年總產值、年銷售額、年繳稅金額、年利潤:填寫企業上一年度實際完成情況,新投產、實際生產期未滿一年的企業,該四項指標可不填寫。
參考資料:生產許可證-網路
㈤ 生產許可證怎麼辦理需要什麼資料
一、申請
1、企業辦理生產許可證必須填寫統一格式的《生產許可證申請表》一式四份,報質量技術監督局業務科。
2、企業應同時提供如下資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例行(型式)試驗報告;
(3)環保、衛生證明等。
3、業務科將所有資料初審合格後,將申請資料報質量技術監督局質量科,由市局統一安排初審和檢查。
4、市局初審通過後將申請材料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二、受理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受理企業的申請材料後,應在7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發放《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
三、現場審查
1、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規定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和封樣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在受理申請後2個月內組織對生產條件進行審查並現場抽封樣品。省許可證辦公室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材料匯總,並將合格企業名單和相關材料報審查部。審查部自收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報送材料之日起45日內完成企業生產條件抽查和材料匯總,並將合格企業名單和相關材料報送全國許可證辦公室;
2、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規定由審查部組織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和封樣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在受理企業申請後15日內將相關材料轉交審查部。審查部自接到省許可證辦公室報送的材料之日起2個月內組織對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條件進行審查,並現場抽封樣品。審查部自收到省許可證辦公室報送的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格企業名單和相關材料報送全國生產許可證辦公室;
3、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條件審查工作由審查組承擔,審查組實行組長責任制,審查組對審查報告負責。
四、樣品檢驗
申請取證企業應當在封樣15日內將樣品送達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機構受到樣品後,應當按照實施細則規定的標准和要求進行檢驗,並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工作。標准中對產品檢驗有特殊要求的,按標准規定進行。產品檢驗周期超過第十四條規定的材料報送時限時,材料報送時間以檢驗完成時間為准。
五、匯總、審定、發證
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自接到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部匯總的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名單和有關材料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審定。經審定,符合發證條件的,由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生產許可證,不符合發證條件的,將上報材料退回有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者審查部並告知企業。
六、後處理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對不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發出《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同時收回《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
企業自接到《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之日起,應當進行認真整改,2個月後方可再次提出取證申請。
㈥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實施細則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在新的《實施細則》出台前,舊的細則目前仍然有效!
食品葯品監管總局關於貫徹內實施《食品生容產許可管理辦法》的通知(食葯監食監一〔2015〕225號)中明確了「關於《辦法》與原有規章制度的關系問題」,具體條文如下:
(一)《辦法》實施後,食品生產許可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和證書的發放、變更、延續、補辦、注銷,以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生產許可工作監督檢查等,嚴格按照《辦法》的規定執行。
(二)在新的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細則修訂出台前,原有的生產許可審查通則和細則繼續有效,但是有關申請材料、許可程序、許可時限、發證檢驗等內容與《辦法》不一致的,應當以《辦法》規定為准。
㈦ 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需要什麼資料
按照規定要求填寫《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到所在市(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領取)兩份;企業營業熱照、食品衛生許可證、企業代碼證(復印件)一份;不需辦理代碼證書的,提供企業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企業生產場所布局圖一份;生產企業工藝流程圖(標注有關鍵設備和參數)一份;
企業質量管理文件一份;如產品執行企業標准,還應提供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的企業產品標准一份;申請表中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資料。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封面應當加蓋企業公章,復印的印章無效。
另外,費用大體如下
根據《財務部、國家計委關於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費等收費項目歸屬部門等問題的通知》(財綜[2002]19號)的規定,《食品生產許可證》收費包括審查費(含證書費、差旅費和資料費)、產品質量檢驗費和公告費。《食品生產許可證》收費包括審查費和公告費上繳中央國庫,實行預算管理。 .
審查費:每個企業2200元,同一次審查時每增加一個申證單元增收440元。審查費由企業在申請時向受理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交付。
公告費:每個申證單元收取400元。公告費由企業在申請時向受理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交付。
產品質量檢驗費:由企業按照《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門關於發布<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收費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1992]價費字496號)中關於產品檢驗收費標准和辦法的規定向檢驗單位交付。省級物價部門根據上述規定及本省情況,重新核定了檢驗收費標準的,可以按照省級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實行委託檢驗的,根據合同雙方約定的條款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