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有技術出資協議
1. 資產負債表裡的實收資本怎麼算
一)實收資本的增減變動
一般情況下,實收資本可供企業長期周轉使用,其數額也應保持相對穩定,不得隨意增減。但是隨著企業經營狀況變化和發展求,可能需要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按照我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當實收資本比原注冊資本增加或減少的幅度超過20%時,應持資金使用證明向原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1.實收資本的增加
有限責任公司增加資本的途徑主要有投資者追加投入、用盈餘公積轉增實收資本、用資本公積轉增實收資本等。投資者追加投資包括原股東追加投資和增加新的投資者。如果為原股東追加投資,可按其實際投入額增加銀行存款和實收資本;
如果為新介入投資者,其繳入的出資額大於按約定比例計算的其在注冊資本中所佔的份額部分,不計入實收資本,而作為資本溢價計入資本公積。資本公積和盈餘公積轉增資本時,按轉增的資本金額確認實收資本或股本。
有限責任公司將資本公積或盈餘公積轉增資本時,應按現有股東的資本比例,分別確定各股東的增資數額,計入「實收資本」賬戶的各投資人明細賬內,以保持增資後的資本結構不變。
2.實收資本的減少按照有關法律,投資者在公司存續期間,不能抽回資本。但在公司發生縮小經營規模、資本過剩或發生重大虧損而短期內又無力彌補等特殊情況下,公司須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實收資本應按規定在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減資後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有限責任公司在按法定程序報經批准減少注冊資本的,借記「實收資本」賬戶,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賬戶。
(二)股本的增減變動
1.股本的增加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本的途徑主要有增資擴股、分配股票股利、用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等。股份有限公司為了擴大經營規模,報經有關部門批准,符合增資條件的,經股東大會決議後,可以向外界公開發行增資股票。發行增資股票的核算與股本形成的核算相同。
股票股利是股份有限公司以增發股票的方式向股東分派股利。發放股票股利通常是按現有股東的持股比例,採用增發普通股的形式來分派給普通股股東。
股票股利實質上是公司將留存收益的一部分予以資本化。股東大會批準的利潤分配方案中的股票股利,應在辦理增資手續後,借記「利潤分配」賬戶,貸記「股本」賬戶。
2.股本的減少
企業應設置「庫存股」賬戶核算企業收購的尚未轉讓或注銷的本公司股份金額。庫存股是指發行後重新回購或者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本公司尚未注銷的股票。當公司在公開市場上收購本公司股票時,應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庫存股」賬戶,貸記「銀行存款」賬戶;
注銷庫存股時,應按股票面值借記「股本」賬戶,按注銷庫存股的賬面余額貸記「庫存股」賬戶,按其差額,借記「資本公積」賬戶。如果「資本公積」不夠沖減時,應依次沖減「盈餘公積」、「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如果購回股票支付的價款低於股票面值的,應按股票面值總額借記「股本」賬戶,按所注銷庫存股的賬面余額貸記「庫存股」賬戶,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賬戶。
資本核算
一般企業實收資本應按以下規定核算:
1、投資者以現金投入的資本,應當以實際收到或者存入企業開戶銀行的金額作為實收資本入賬。實際收到或者存入企業開戶銀行的金額超過其在該企業注冊資本中所佔份額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
2、投資者以非現金資產投入的資本,應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收資本入賬。為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按該項無形資產在投資方的賬面價值入賬。
3、投資者投入的外幣,合同沒有約定匯率的,按收到出資額當日的匯率摺合;合同約定匯率的,按合同約定的匯率摺合,因匯率不同產生的摺合差額,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4、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合作期間歸還投資者投資的,對已歸還的投資應當單獨核算,並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實收資本的減項單獨反映。
2. 特許經營模式是一種怎樣的模式
特許經營是指特許經營權擁有者以合同約定的形式,允許被特許經營者有償使用其名稱、商標、專有技術、產品及運作管理經驗等從事經營活動的商業經營模式。
特許經營一詞譯自英文franchising,目前國內對franchising這個詞的翻譯和理解大致有兩種:一種譯為特許經營。把特許經營組織與連鎖店、自由連鎖、合作社等並列,屬於所有權不同的商店的范疇。這種譯法與西方市場營銷學的界定是一樣的,是一種常用的翻譯方法。
特許經營的種類按不同的劃分方法,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1.按所需資金投入劃分
按所需資金投入可分為工作型特許經營、業務型特許經營和投資型特許經營。工作型特許經營只要加盟者投入很少資金,有時甚至不需要營業場所。業務型特許經營一般需要購置商品、設備和營業場所,如沖印照片、洗衣、快餐外賣等,所以需要較大的投資。投資型特許經營需要更多的資金投資,如飯店等。
2.按交易形式劃分
按交易形式劃分,可分為四種:製造商對批發商的特許經營,如可口可樂授權有關瓶裝商(批發商)購買濃縮液,然後充碳酸氣裝瓶再分銷給零售商;製造商對零售商的特許,如石油公司對加油站之間的特許;批發商對零售商的特許,如醫葯公司特許醫葯零售店;零售商之間的特許,如連鎖集團利用這一形式招募特許店,擴大經營規模。
3.按加盟者性質劃分
按加盟者性質劃分,可分為區域特許經營、單一特許經營和復合特許經營。區域特許經營是指加盟者獲得一定區域的獨占特許權,在該區域內可以獨自經營,也可以再授權次加盟商。單一特許經營是指加盟商全身心地投入特許業務,不再從事其他業務。復合特許經營是指特許經營權被擁有多家加盟店的公司所購買,但該公司本身並不捲入加盟店的日常經營。
4.按加盟業務劃分
按加盟業務劃分,可分為轉換型特許經營和分支型特許經營。前者是加盟者將現有的業務轉換成特許經營業務,特許商往往利用這種式進入黃金地帶。後者則是加盟商通過傳統形式來增加分支店,當然需要花費更多的資金。 特許經營的優勢 特許經營已有一百多年的發展歷史,它所取得的成功已為世人矚目。近幾年,特許經營在我國也有巨大發展。這一分銷方式之所以長盛不衰,有其經營優勢。
1.特許商利用特許經營實行大規模的低成本擴張
對於特許商來說,藉助特許經營的形式,可以獲得如下優勢:
(1)特許商能夠在實行集中控制的同時保持較小的規模,既可賺取合理利潤,又不涉及高資本風險,更不必兼顧加盟商的日常瑣事。
(2)由於加盟店對所屬地區有較深入的了解,往往更容易發掘出企業尚沒有涉及的業務范圍。
(3)由於特許商不需要參與加盟者的員工管理工作,因而本身所必需處理的員工問題相對較少。
(4)特許商不擁有加盟商的資產,保障資產安全的責任完全落在資產所有人的身上,特許商不必承擔相關責任。
(5)從事製造業或批發業的特許商可以藉助特許經營建立分銷網路,確保產品的市場開拓。有人講,有人的地方就有可口可樂,有色彩的地方就有柯達。為什麼這些品牌能夠無處不在?原因就在於它們利用了特許經營方式進行了大規模的低成本擴張。
2.加盟商藉助特許經營"擴印底版"
有人形象地把加盟特許經營比喻成"擴印底盤",即藉助特許商的商標、特殊技能、經營模式來反復利用,並藉此擴大規模。
(1)可以享受現成的商譽和品牌。加盟商由於承襲了特許商的商譽,在開業、創業階段就擁有了良好的形象,使許多工作得以順利開展。否則,藉助於強大廣告攻勢來樹立形象是一大筆開支。
(2)避免市場風險。對於缺乏市場經營的投資者來說,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往往處於劣勢。投資一家業績良好且有實力的特許商,藉助其品牌形象、管理模式以及其他支持系統,其風險大大降低。
(3)分享規模效益。這些規模效益包括:采購規模效益、廣告規模效益、經營規模效益、技術開發規模效益等。
(4)獲取多方面支持。加盟商可從特許商處獲得多方面的支持,如培訓、選擇地址、資金融通、市場分析、統一廣告、技術轉讓等。
3.特許經營因其管理優勢而受到消費者歡迎
特許經營成功發展的另一個原因就是准確定位。由於能准確定位,使企業目標市場選擇准確,能圍繞目標市場進行營銷策略組合,並能及時了解目標市場的變化,使企業的產品和服務走在時代前列。
3. 企業合資建廠協議怎麼寫,一方公司出資金,一方公司出設備!
合資經營深圳……有限公司
合同
第一章 總則
中國深圳……公司和……公司與……國(地區)……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互利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深圳市共同投資舉辦合資經營企業,訂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營各方
第一條 訂立本合同的各方為:
甲方:……公司,在中國……登記注冊,其法定地址為:……。法定代表姓名:……,職務:……,國籍:中國,電話:……,傳真:……,E-Mail:……。
乙方:……公司,在……國(或……地區)登記注冊,其法定地址為:……。法定代表姓名:……,職務:……,國籍:……,電話:……,傳真:……,E-Mail:……。
(註:若有丙、丁……方,依此類推。境外合營方是自然人,要寫明其姓名、國籍、身份證號和常住住所、電話等)
第三章 成立合資經營企業
第二條 以上各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同意在深圳市設立合資經營企業。
第三條 合資經營企業名稱為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營企業)
合營企業的法定地址:……
第四條 合營企業經深圳市人民政府審批機構批准成立,並在深圳市登記注冊,為中國法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並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
第五條 合營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合營各方對合營企業的責任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各方按其出資額在注冊資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四章 合營企業的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六條 合營企業宗旨:本著加強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願望,促進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獲取滿意的回報。
第七條 合營企業經營范圍是:……
第八條 合營企業環境保護方案、消防安全措施,必須經深圳市環境保護部門、消防管理部門審核批准。
第五章 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
第九條 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為人民幣(註:或各方商定的其它幣種)……萬元。
第十條 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註:或各方商定的其它幣種)……萬元。其中:
甲方出資……萬元,占……%;
乙方出資……萬元,占……%;
丙方出資……。
(註:如果合營企業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存在差額,應說明境內、境外籌措的途徑及數額。)
(註:1、若投資總額、注冊資本約定為人民幣,則在境外投資者以等值的外幣出資,外幣按繳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率折算成人民幣;
2、若投資總額、注冊資本約定為外幣,而境內投資以人民幣投資的,必須註明:境內投資者以等值的人民幣出資,人民幣按繳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率套折成約定的外幣。)
第十一條 合營各方以下列方式出資:
甲方:
現金萬元
機械設備萬元
廠房萬元
土地使用權萬元
工業產權萬元
……
乙方:
現金萬元
機械設備萬元(以中國商檢機構檢驗、核價為准,不足部分以外幣現金補足。)
工業產權萬元
……
(註:1、合營各方均可用現金、機械設備、廠房、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土地使用權或其他物資作價出資。
2、以無形資產作部分出資股本的,其比例不是超過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20%,同時還應有等值以上的現金或實物作投資股本。以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出資的經市科技主管部門認定,其作價出資的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可擴大35%,如合營各方另有約定,從其約定。)
第十二條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由合營各方按其出資比例分期繳付,每期繳付的內容和數額如下:……
〔註:不分期而一次繳清出資的,應當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內繳清。分期出資的,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全部繳齊出資的期限為:注冊資本50萬美元以下(含50萬美元)的為一年內;注冊資本在50萬美元以上、100萬美元以下(含100萬美元)的為一年半內;注冊資本在100萬美元以上、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的為二年內;注冊資本在300萬美元以上、1000萬美元以下(含1000萬美元)的為三年內;注冊資本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出資期限由審批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審定。〕
第十三條 合營企業在合營期內不得減少注冊資本,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批機構批准。
第十四條 合營一方如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須經合營他方同意,並報審批機構批准;合營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合營一方向非合營方轉讓出資額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方轉讓的條件優惠;違反以上規定的,其轉讓無效。
第六章 合營各方的責任
第十五條 合營各方應負責完成以下各項事務:
甲方責任:
辦理申請設立合資公司、登記注冊等事宜;
辦理申請土地使用權或租用廠房及建築設施的手續;
組織合營企業廠房和其他工程設施的設計施工;
按第五章規定認繳出資;
協助辦理合營企業生產設備的進口報關手續;
協助合營企業在國內外購置或租賃設備、材料、辦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訊設施等;
協助合營企業落實水、電、交通等生產經營條件;
協助合營企業招聘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員;
協助合營企業辦理有關暫住證、入境簽證、工作許可證等手續;負責辦理合營企業委託的其他事宜。
乙方責任:
按第五章規定認繳出資,並負責將乙方出資的機械設備等實物運至合營企業目的地;
協助合營企業在國際市場選購機械設備、材料等;
協助合營企業設備安裝、調試以及提供試生產所需的技術人員;
負責培訓合營企業的技術人員和工人;
負責辦理合營企業委託的其他事宜。
(註:1.若有丙、丁……方,也應明確規定其應盡的責任;
2.上述的責任條款多餘的應刪去,不夠的應補充;
3.若合營任何一方有技術轉讓給合營企業的,則轉讓方與承讓方應須按照技術轉讓有關規定簽訂技術轉讓合同。)
第七章 設備購買
第十六條 合營企業所需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燃料、配套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有權自行決定在中國購買或者向國外購買。
第十七條 合營企業從國外進口設備,應由合營各共同選購,如委託其中一方代購的,代購方應事先將設備的型號、品質、產地、數量、價格等告知其他股東,並取得書面認可,方可代購。
第十八條 合營企業從國外市場購買的設備、運輸工具、原材料、配套件、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規定,提交中國商品檢驗機構檢驗。
第八章 產品的銷售
第十九條 合營企業可以在中國市場銷售產品。
第二十條 合營企業的產品按以下方式銷售:……
第二十一條 經中國有關部門批准,合營企業在中國境內外設立銷售及售後維修服務的分支機構。
第二十二條 合營企業的產品使用商標為……(註:或合營企業產品使用的商標由董事會確定),並向國內外商標主管部門辦理商標注冊手續。
第九章 董事會
第二十三條 合營企業設董事會。合營企業注冊登記之日,為董事會正式成立之日。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人。董事長由……方委派,副董事長由……方委派。董事和董事長任期四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事宜,對於重大問題應由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定,對其他事項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多數董事(註:或過半數的董事)通過。(註:應選定一種方式)
第二十六條 董事長是合營企業法人代表。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權時。可臨時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為代表。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董事長可召開董事臨時會議。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會議記錄應經到會董事簽名確認後歸檔保存。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一般應在企業法定地址所在地舉行。
第十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 合營企業應在法定住所設立經營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的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均由董事會聘任,任期……年。經董事會聘請,董事會成員可兼任總經理或副總經理。
第三十條 總經理的職責是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合營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總經理處理重要問題時,應同副總經理協商。
第三十一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經董事會決定可以隨時解聘。
第十一章勞動管理
第三十二條 合營企業職工的錄用、辭退、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和獎懲等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國家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的規定辦理。經董事會研究制定方案,由合營企業與合營企業的工會組織集體或職工個人訂立勞動合同加以規定。勞動合同訂立後,報深圳市勞動局備案,並按有關規定辦理用工手續。
第三十三條 合營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聘請和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福利、差旅費標准等,由董事會討論決定。
第三十四條 合營企業職工有權依法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合營企業應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十二章 籌備和建設
第三十五條 合營企業在籌備、建設期間,在董事會下設籌建處。籌建處由……人組成,其中甲方……人,乙方……人。籌建處設主任一人,由……方推薦,副主任……人,由……方推薦,並均由董事會任命。
第三十六條 籌建處負責審查工程設計,簽訂施工合同,組織設備、材料的采購和驗收,制定工程總進度和用款計劃,掌握財務支付和工程決算,制定管理辦法,負責施工中文件、圖紙、檔案、資料等的保管工作。
第三十七條 合營各方協商指派……名技術人員組成技術小組,在籌建處領導下,負責對設計、工程質量、設備材料和引進技術的審查、監督、檢驗、驗收和性能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八條 籌建處工作人員編制、報酬及費用,經合營各方同意後,列入工程預算。
第三十九條 籌建處在工廠建設完成並辦理移交手續後,經董事會批准撤銷。
(註:若不需要基建或籌備時間不長、可刪略此章。)
第十三章 稅務、財務、審計、統計和環保
第四十條 合營企業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的規定,繳納各項稅款。
第四十一條 合營企業職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二條 合營企業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深圳經濟特區的有關規定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福利及獎勵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合營企業經營情況討論決定。
第四十三條 合營企業財務與會計制度,應當按照中國有關法律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合營企業的情況加以制定,並報當地財政部門、稅務機關備案。
第四十四條 合營企業的財務審計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審查、稽核,並將結果報告董事會和總經理。合營各方有權自費聘請會計師對合營企業帳簿進行審計。
第四十五條 合營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
第四十六條 合營企業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承擔在環境保護方面的義務和責任,並落實防治環境污染的措施。
第十四章 外匯收支管理
第四十七條 合營企業的一切外匯事宜,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有關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境外合營方獲得的合法利潤、其他的合法收益和清算後的資金,可依照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自由匯出。
第四十九條 合營企業的外籍職工和台、港、澳職工的工資和其他的合法收益,依法納稅後,減去在中國境內的花費,其剩餘部分,可按國家有關規定購匯匯出。
第十五章 合營期限
第五十條 合營企業的期限為……年,從合營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經合營一方提議,合營企業董事會一致通過,可以在合營期滿前六個月向原審批機構申請延長合營期限。
第十六章 合營期滿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合營企業應依法進行清算,清算後的財產,根據合營各方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七章 保險
第五十二條 合營企業的各項保險均應向中國境內的保險機構投保,投保險別、保險價值、保期等按國家有關規定由董事決定。
第十八章 合同變更與解除
第五十三條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重大修改,合營企業轉產、擴大經營范圍、分立、合並、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調整或者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必須經合營企業董事會一致通過,合營各方簽署書面協議,報原審批機構批准後,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後,才能生效。
第五十四條 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由於合營企業連年虧損、無力經營,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可報原審批機構批准,提前終止合營合同。
第五十五條 合營企業如發生嚴重虧損、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規定的義務、不可抗力等,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報請審查批准機關批准,並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可終止合同。如果違反合同而造成損失的,應由違反合同的一方承擔經濟責任。
第十九章 違約責任
第五十六條 合營一方未按照合營合同的規定如期繳付或者繳清其出資的,即構成違約。守約方應當催告違約方在一個月內繳付或者繳清出資。逾期仍未繳付或者繳清的,視同違約方放棄在合營合同中的一切權利,自動退出合營企業。守約方應當在逾期後一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批准解散合營企業或者申請批准另找合營者承擔違約方在合營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守約方可以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因未繳付或者繳清出資造成的經濟損失。
前款違約方已經按照合同規定繳付部分出資的,由合營企業對該項出資進行清理。
第五十七條 因未如期履行繳足出資義務而構成違約的,從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個月,違約方應繳付注冊資本的……%違約金給履約方,如逾期六個月仍未履行,除累計繳付注冊資本的……%違約金外,履約方有權申報終止合營企業,並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全部經濟損失。
第五十八條 由於一方的過錯,造成本合同及其合同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各方的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各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章 不可抗力
第五十九條 由於地震、台風、水災、戰爭以及其他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電報通知對方,並應在事發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及其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事故發生地區的公證機構出具。按事故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由各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一章 適用法律
第六十條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執行、修改、終止及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第二十二章 爭議的解決
第六十一條 合營各方在解釋或者履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時發生爭議的,應當盡量通過友好或者調解解決。經過協調或者調解無效的,提請仲裁或者司法解決。合營各方根據有關仲裁的書面協議,可以在中國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也可以在其他機構仲裁。
第六十二條 在解決爭議期間,除爭議事項外,合營各方應當繼續履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各項條款。
第二十三章 文字
第六十三條 本合同用中文書寫。
(註:也可以用中文和合營各方商定的另一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註:若只用中文書寫,則本章可省略)
第二十四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六十四條 按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原則訂立的附屬文件,包括:合資公司章程、工程協議、技術轉讓協議、銷售協議等,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以上附屬文件如果與本合同相矛盾時,以本合同為准。(註:沒有的附件可刪除)
第六十五條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需經深圳市人民政府審批機構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六條 合營各方如用電報、電傳發送通知,凡涉及各方權利、義務的,應隨之以書面信件通知。本合同中所列合營各方的法定地址即為各方的收件地址。若地址有更改,須及時書面通知合營各方。
第六十七條 本合同於……年……月……日由合營各方的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在中國廣東省深圳市簽署。
(註:如果各方均由法定代表簽字,則「(或授權代表)」要刪掉。否則,以下各簽字人的身份要分別區分列明。)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 簽字: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