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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許可

發布時間: 2020-12-21 05:22:09

『壹』 前置性行政許可的行政許可前置審批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行政許可前置審批是行業管理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對市場經營主體所從事的經營項目中涉及專項審查、審批的事項,是否達到法定標准或符合法定條件的審查和評估,經過審查和評估行業管理部門所頒發的許可文件或證件既是對市場經營主體所從事的經營項目已達到法定標準的認可和允許,又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在辦理市場經營主體准入時申請人已具備某項經營資格的法定憑證。由於它具有行業性管理和專業性審查的法律特性,使它必須要有具備專業技術知識和專業技術技能條件的行業主管部門才能擔負起這一工作,履行好這一職能。這就從根本上決定了工商行政管理職能是不可能包含、包攬或包辦代替這一職能的。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市場經營主體准入時只有嚴格查驗前置審批的許可文件或證件,確認申請的經營項目已被行業管理部門所准許,才可作出是否頒發《營業執照》的最後決定。 在行政許可前置審批文件或證件上,絕大多數文件或證件都是有法定格式和標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市場經營主體准入時易於辨別或識別。但是,也有一些文件或證件沒有法定的統一格式和標准,存在著不規范的問題,主要表現為:1、行政許可文件不規范。一些行政許可文件由於沒有統一公文格式和標准要求,在文字表述上同一經營事項,在行政許可文件上可以以不同格式或文字來表述,諸如出現了「符合要求,同意建設」、「符合規定,同意使用」、「准予營業」、「已經批准」等多種批復語言表述。甚至極個別審批文件為了規避某一方面的責任,在語言表述上玩文字游戲,意思表達摸稜兩可,如:在出具的文件中出現了「情況屬實」,「同意辦理」,「請准予辦理執照」等字樣,究竟是什麼「情況屬實」?同意辦理什麼?具備了什麼條件「請准予辦理執照」,都無准確定義。2、行政許可方式不規范。一是不及時頒發許可證,只出具《受理通知書》,就讓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除個別法規規定可以以《受理通知書》登記外,絕大多數法規沒有此規定;二是直接以文件或公函代替許可證,對申請人的某一申請事項予以許可,請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3、在許可證上隨意簽署意見。主要是許可證到期後不能換發新證,只在到期許可證上簽署「已經審驗」、「同意續期」、「延期一年」等字樣,並加蓋發證機關公章以代替新證,既沒有「已經審驗」的年度標識,又沒有續期的具體時效,更沒有延期的起止期限,致使工商部門在辦理變更登記或年檢、驗照時十分被動,對申請人來說,說他無證他有證,說他有證又不符合登記要求,若辦理了變更登記或年檢、驗照手續,一旦在許可事項上發生了重大問題,這個責任究竟有誰來承擔。
以上問題,工商部門若以行政許可不符合要求為由駁回申請,申請人則認為你是吹毛求疵、姑意刁難,個別部門則以大帽子壓人,說你工商部門的服務環境不寬松,妨礙招商引資項目,阻礙地方經濟發展,使你處於兩難的境地。 1、未經名稱預先核准,就取得了行政許可文件或證件,主要情形有:一是由於申請人事前不了解辦事程序,不知應先到工商部門依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取得預先核準的法定名稱後,再到有關部門去申請行政許可前置審批文件或證件,個別審批部門也未因此向申請人索看《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就依申請人口頭提出的名稱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文件或證件,致使工商部門不能順利辦理核准登記;二是個別涉及行政許可項目審批的部門,明知應先取得《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才可依法定名稱辦理有關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但他卻置辦事程序於不顧,就頒發了自擬名稱的行政許可文件或證件,迫使工商部門依此辦理市場經營主體核准登記,由此引起企業名稱不符合法定要求,申請人領不到《營業執照》。2、不依預先核準的法定名稱頒發有關行政許可證件或文件,造成行政許可證件或文件上的名稱與法定名稱不一致,使工商部門不敢確認其行政許可證件或文件所指的名稱就是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具體問題有:一是在許可文件或證件上簡化法定名稱,或不列印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只列印企業字型大小和企業類型、或將大的行政區劃降格列印為小的行政區劃;二是與預核名稱音同字不同或出現錯別字;三是隨意改動預核名稱中的企業類型將「有限公司」列印為「廠」、「礦」、「部」等等,反之也一樣;四是隨意確定市場經營主體性質,將「集體」確定為「私營」,或將「私營」確定為「個體工商戶」,反之也一樣;五是行政許可文件或證件上的法定代表人與《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中上的負責人不一致;或將行政許可證件上的法人企業名稱列印為其分支機構的名稱,或將企業法定代表人列印為其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反之也一樣。
由於以上問題,必然造成行政許可文件或證件的登記事項與《營業執照》的登記事項發生差異,由此就有可能引發相關的法律責任或行政責任,工商部門若以以上問題駁回登記,有人就認為工商部門是小題大作。 目前在這方面存在的問題有:一是直接涉及市場經營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後置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事後是否應向工商等有關部門備案,《行政許可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甘政辦發(2005)38號文件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52項備案制管理項目予以保留,保留的目的只是向其主管部門備案納入管理,並未要求向有關利害關系管理部門備案;二是對涉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後置行政許可審批項目是否備案也不明確。如:非煤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都是重要的後置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如不要求備案,一旦發生責任事故,企業不能提供這方面的有效證件時,包括工商部門在內的有關利害關系的管理部門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三是放任自流,只要是後置審批事項,哪怕是重要的後置審批事項也不得要求其在工商等有關部門備案,在辦理市場經營主體年檢、驗照時也無需要求查驗和提交。

『貳』 從明朝解決貪腐問題的措施上,看待許可馨事件為何還沒有結局

許可馨事件蘇州的紀檢委已經在介入調查了,目前為止還在調查,需要一定的時間,沒有那麼快。

『叄』 招待所辦理消防許可證需要什麼手續

公眾聚集抄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三)依法取得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法律文件復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場所平面布置圖;
(五)員工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和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取得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不需要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公眾聚集場所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還應當提交場所室內裝修消防設計施工圖、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以及裝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安全檢查的申請,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有關規定受理。

『肆』 房產過戶顯示不予許可准予許可待辦是什麼意思

不予許可就是有問題不給辦理了。
准予許可就是可以過戶。
待辦就是辦理過程中

『伍』 網上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顯示待簽收是什麼意思

就是審批端操作人員還沒有接受

『陸』 電腦長時間待機後CERO提示許可證丟失怎麼解決

你說是斷網嗎
1、打開電腦,找到電腦的界面上的【計算機】。

2、用滑鼠移到【計內算機】右鍵點擊【設備管理器】。容

3、找到【網路適配器】,點擊 本機上的網卡。
4、雙擊本機的網卡,跳出了另一個窗口。

5、點擊【電源管理】。

6、去掉下圖所示的箭頭,就可以完成了待機不斷網。

『柒』 外國人如何看待許可馨

外國人怎麼看待?怎麼說呢?每個人看待事物的觀點和看法都不一樣,所以說這沒有一個沒有什麼評論的哦

『捌』 市區計程車能否空車超出許可范圍待客經營嗎

黑龍江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
第五十八條 計程車違反下列規定的給予以下處罰: (內一)不使容用計價器或利用計價器作弊和不執行計程車運價的,處5
00元至1000元罰款;3次以上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和營運證。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處500元至1000元罰款。 (三)城市市區內六座以上定線出租客車超員載客的,處500元至
1000元罰款;並弔扣經營許可證和營運證1個月。 (四)六座以上計程車超范圍經營不辦理包車路單的,處500元至
1000元罰款。

『玖』 如何看待位元組跳動提交許可申請的舉動呢

位元組跳動向北京商務局提交申請的事情,可以從兩個方向來解讀。

綜上,位元組跳動向北京商務局申請的事情,是有兩個解讀角度的,兩個角度也都說得通。

『拾』 食品流通許可證進入待審核階段還要等多久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准予經營許可的決定,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九條食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日期為許可決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為5年。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第二十一條食品經營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聽證期限不計算在行政許可審查期限之內。
第四章許可證管理
第二十二條食品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制定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式樣。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印製、發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經營者為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主體業態、經營項目、許可證編號、有效期、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簽發人、發證日期和二維碼。
在經營場所外設置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還應當在副本中載明倉庫具體地址。
第二十四條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由JY(「經營」的漢語拼音字母縮寫)和1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數字從左至右依次為:1位主體業態代碼、2位省(自治區、直轄市)代碼、2位市(地)代碼、2位縣(區)代碼、6位順序碼、1位校驗碼。
第二十五條日常監督管理人員為負責對食品經營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日常監督管理人員發生變化的,可以通過簽章的方式在許可證上變更。
第二十六條食品經營者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經營許可證,不得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食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
第五章變更、延續、補辦與注銷
第二十七條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經營許可。
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變更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與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三十條食品經營者申請延續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延續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與延續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延續申請,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變更或者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聲明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
申請人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就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第三十三條原發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變更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第三十四條原發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有效期自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延續許可決定之日起計算。
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原發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五條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損壞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補辦,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證補辦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在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或者其他縣級以上主要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經營許可證損壞的,應當提交損壞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後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因遺失、損壞補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保持一致。
第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食品經營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被吊銷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食品經營者申請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注銷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與注銷食品經營許可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原發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注銷手續:
(一)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食品經營許可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經營許可被注銷的,許可證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八條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延續、補辦與注銷的有關程序參照本辦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經營者的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許可管理信息平台,便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查詢。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經營許可頒發、許可事項檢查、日常監督檢查、許可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記入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並依法向社會公布;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日常監督管理人員負責所管轄食品經營者許可事項的監督檢查,必要時,應當依法對相關食品倉儲、物流企業進行檢查。
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的頻次對所管轄的食品經營者實施全覆蓋檢查。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職責,應當自覺接受食品經營者和社會監督。
接到有關工作人員在食品經營許可管理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的舉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糾正。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經營許可檔案管理制度,將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的有關材料、發證情況及時歸檔。
第四十四條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對全國食品經營許可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經營許可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六條許可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第四十七條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許可,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被許可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經營者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經營許可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或者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經營者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未按規定報告的,或者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食品經營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被吊銷,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被吊銷經營許可證的食品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五十一條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准予許可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給予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單位食堂,指設於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供應內部職工、學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飲服務提供者;
(二)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製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製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並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
(三)散裝食品,指無預先定量包裝,需稱重銷售的食品,包括無包裝和帶非定量包裝的食品;
(四)熱食類食品,指食品原料經粗加工、切配並經過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飪工藝製作,在一定熱度狀態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鍋和燒烤等烹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五)冷食類食品,指一般無需再加熱,在常溫或者低溫狀態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鹵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六)生食類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產品;
(七)糕點類食品,指以糧、糖、油、蛋、奶等為主要原料經焙烤等工藝現場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八)自製飲品,指經營者現場製作的各種飲料,含冰淇淋等;
(九)中央廚房,指由餐飲單位建立的,具有獨立場所及設施設備,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者半成品加工製作並配送的食品經營者;
(十)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指根據服務對象訂購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場所的食品經營者;
(十一)其他類食品,指區域性銷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本辦法所稱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是指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按照分類管理原則確定的可以在商場、超市等食品銷售場所銷售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第五十三條對食品攤販等的監督管理,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十四條食品經營者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的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第五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有關食品經營許可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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