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條件
發布時間: 2020-12-21 07:56:48
㈠ 商品房預售應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相關的法律,《城鄉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內合下列條件:(容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價,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該條款規定了商品房預售須滿足四個條件。
此外,《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在實踐中,部分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即行銷售房屋,買賣雙方常因此而引發爭議,只要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則一般認定商品房預售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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