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生產許可
❶ 在北京如何辦理經營食品添加劑衛生許可證
你好!
新的食品衛生安全法6月1日起執行,你可以參考
第四十三條 國家對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申請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條件、程序,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申請利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或者從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生產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交相關產品的安全性評估材料。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對相關產品的安全性評估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決定準予許可並予以公布;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決定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四十五條 食品添加劑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許使用的范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技術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時對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的標准進行修訂。
第四十六條 食品生產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准關於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的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在食品生產中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第四十七條 食品添加劑應當有標簽、說明書和包裝。標簽、說明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事項,以及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用量、使用方法,並在標簽上載明「食品添加劑」字樣。
第四十八條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者對標簽、說明書上所載明的內容負責。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容易辨識。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所載明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
第四十九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
第五十條 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葯材的物質。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葯材的物質的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公布。
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
(2001年12月11日衛生部部務會修訂通過,2002年3月28日衛生部令第26號發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護消費者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和使用。
第三條 食品添加劑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
第四條 衛生部主管全國食品添加劑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審 批
第五條 下列食品添加劑必須獲得衛生部批准後方可生產經營或者使用:
(一) 未列入《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准》或衛生部公告名單中的食品添加劑新品種;
(二) 列入《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准》或衛生部公告名單中的品種需要擴大使用范圍或使用量的。
第六條 申請生產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表;
(二)原料名稱及其來源;
(三)化學結構及理化特性;
(四)生產工藝;
(五)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毒理學安全性評價報告、連續三批產品的衛生學檢驗報告;
(六)使用微生物生產食品添加劑時,必須提供衛生部認可機構出具的菌種鑒定報告及安全性評價資料;
(七)使用范圍及使用量;
(八)試驗性使用效果報告;
(九)食品中該種食品添加劑的檢驗方法;
(十)產品質量標准或規范;
(十一)產品樣品;
(十二)標簽(含說明書);
(十三)國內外有關安全性資料及其他國家允許使用的證明文件或資料;
(十四)衛生部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七條 申請食品添加劑擴大使用范圍或使用量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表;
(二)擬添加食品的種類、使用量與生產工藝;
(三)試驗性使用效果報告;
(四)食品中該食品添加劑的檢驗方法;
(五)產品樣品;
(六)標簽(含說明書);
(七)國內外有關安全性資料及其他國家允許使用的證明文件或資料;
(八)衛生部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食品添加劑審批程序:
(一)申請者應當向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按第六條或第七條的規定提供資料;
(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在30天內完成對申報資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規范性的初審,並提出初審意見後,報衛生部審批;
(三)衛生部定期召開專家評審會,對申報資料進行技術評審,並根據專家評審會技術評審意見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第九條 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和進口擴大使用范圍或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或者進口代理商應當直接向衛生部提出申請。申請時,除應當提供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生產國(地區)政府或其認定的機構出具的允許生產和銷售的證明文件。
(二)生產企業所在國(地區)有關機構或者組織出具的對生產者審查或認證的證明材料;
進口食品中的食品添加劑必須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准》。不符合的,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獲得衛生部批准後方可進口。
第三章 生產經營和使用
第十條 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必須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
第十一條 生產企業申請食品添加劑衛生許可證時,應當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表;
(二)生產食品添加劑的品種名單;
(三)生產條件、設備和質量保證體系的情況;
(四)生產工藝;
(五)質量標准或規范;
(六)連續三批產品的衛生學檢驗報告;
(七)標簽(含說明書)。
第十二條 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應當具備與產品類型、數量相適應的廠房、設備和設施,按照產品質量標准組織生產,並建立企業生產記錄和產品留樣制度。
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應當加強生產過程的衛生管理,防止食品添加劑受到污染和不同品種間的混雜。
第十三條 生產復合食品添加劑的,各單一品種添加劑的使用范圍和使用量應當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准》或衛生部公告名單規定的品種及其使用范圍、使用量。
不得將沒有同一個使用范圍的各單一品種添加劑用於復合食品添加劑的生產,不得使用超出《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准》的非食用物質生產復合食品添加劑。
第十四條 企業生產食品添加劑時,應當對產品進行質量檢驗。檢驗合格的,應當出具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無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的不得銷售。
第十五條 食品添加劑經營者必須有與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貯存和營業場所。銷售和存放食品添加劑,必須做到專櫃、專架,定位存放,不得與非食用產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第十六條 食品添加劑經營者購入食品添加劑時,應當索取衛生許可證復印件和產品檢驗合格證明。
禁止經營無衛生許可證、無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的食品添加劑。
第十七條 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必須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准》或衛生部公告名單規定的品種及其使用范圍、使用量。
禁止以掩蓋食品腐敗變質或以摻雜、摻假、偽造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劑。
第四章 標識、說明書
第十八條 食品添加劑必須有包裝標識和產品說明書,標識內容包括:品名、產地、廠名、衛生許可證號、規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批號或者代號、保質期限、使用范圍與使用量、使用方法等,並在標識上明確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
食品添加劑有適用禁忌與安全注意事項的,應當在標識上給予警示性標示。
第十九條 復合食品添加劑,除應當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標識外,還應當同時標示出各單一品種的名稱,並按含量由大到小排列;各單一品種必須使用與《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准》相一致的名稱。
第二十條 食品添加劑的包裝標識和產品說明書,不得有擴大使用范圍或誇大使用效果的宣傳內容。
第五章 衛生監督
第二十一條 衛生部對可能存在安全衛生問題的食品添加劑,可以重新進行安全性評價,修訂使用范圍和使用量或作出禁止使用的決定,並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對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抽查,並向社會公布監督抽查結果。
第二十三條 食品衛生檢驗單位應當按照衛生部制定的標准、規范和要求對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作出的檢驗和評價報告應當客觀、真實,符合有關標准、規范和要求。
第二十四條 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的一般衛生監督管理,按照《食品衛生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准或本辦法有關規定的食品添加劑的,按照《食品衛生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食品添加劑的包裝標識或者產品說明書上不標明或者虛假標注生產日期、保質期限等規定事項的,或者不標注中文標識的,按照《食品衛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食品衛生法》或其他有關衛生要求的,依照相應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品添加劑是指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學合成或天然物質。
復合食品添加劑是指由兩種以上單一品種的食品添加劑經物理混勻而成的食品添加劑。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3月15日衛生部發布的《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❷ 北京市QS認證是否可以和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衛生許可證一起辦理呢,辦理所需資料和地點在哪是什麼
1、QS證就是食品生產許可證,在北京市質監局辦理,所需資料需到當地質監網回站查詢,全套的答質量安全管理體系文件、生產場所、生產設備、檢驗設備、人員等等。
2、自2009.6.1《食品安全法》頒布後,衛生許可證取消辦理,原證書有效的繼續使用,到期後自動失效,有效期三年;也就是,現在食品加工企業無需辦理衛生許可證。
❸ 北京市保健食品沒有生產許可證嗎
生產食品保健食品的廠家需要食品生產許可證,你說的是不是包裝上的食品批准文號,這個是需要檢驗的,才給批號的
❹ 辦理工商注冊需要多少錢
目前辦 理工商營業執照是不需要任何費用,但其他服務需要一定費用。個人不建議自己跑,一是麻煩,二是自己不清楚新政策容易被誤導,花一些不該花的錢,找機構代辦會輕松許多,還有可能附贈其他服務,比如方文會計公司,熟悉政策法規,專業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