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管道元件製造許可規則最新
⑴ 壓力管道元件製造許可規則a級能覆蓋b級嗎
你好,只要是同一品種(產品)的許可項目,A級是可以覆蓋B級許可的。
詳見:壓力管道元件製造許可規則
第10頁
註:(1)
⑵ 在壓力管道元件製造許可規則中沒有的產品,如鋼製法蘭,盲板等怎麼辦理生產許可證還需要辦許可證嗎
有這些抄產品啊!襲
法蘭包括法蘭蓋,即盲板。
鍛制DN≥250法蘭的毛坯,按A級,其餘按B級;
法蘭機械加工,按B級;
專用鋼板,按壓力容器AX的管理級別。
至於附錄的資源條件,如果沒有專項條件,也應滿足通用要求。
⑶ 特種設備設計,製造資質是否包含了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計許可規則資質
特種設備設計,製造許可證是統稱,包含了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8大類特種設備,各類特種設備許可證是要單獨取證的。
⑷ 壓力管道元件製造許可規則a級能覆蓋b級嗎
你好,只要是同一品種(產品)的許可項目,A級是可以覆蓋B級許可的。
詳見:壓力管道元件製造許可規則
第10頁 註:(1)
⑸ TSGD2001—2006壓力管道元件製造許可規則在線閱讀
壓力管道元件製造許可規則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1)
第二章 製造許可的基本條件與要求……………………………………………………(1)
第三章 製造許可的程序…………………………………………………………………(3)
第四章 監督管理…………………………………………………………………………(6)
第五章 附 則 …………………………………………………………………………(6)
附件1 壓力管道元件製造許可項目表…………………………………………………(8)
附件2 安全標記及其使用………………………………………………………………(14)
附件3 壓力管道元件製造許可資源條件要求…………………………………………(15)
附件4 質量管理體系的基本要求………………………………………………………(74)
壓力管道元件製造許可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與依據) 為了做好壓力管道元件製造單位資格許可的實施工作,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關聯法規: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規則適用於境內、境外壓力管道元件製造單位製造用於境內的壓力管道元件的製造資格管理。
第三條 (許可方式、許可項目及級別) 壓力管道元件製造許可按照產品類別、品種、產品級別和產品范圍確定許可范圍,許可方式分為工廠許可和型式許可,具體劃分見附件1。
第四條 (許可實施的分工)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負責境內、境外壓力管道元件製造資格許可的實施,並且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其所轄區域內部分製造單位資格許可的受理、審批(以下簡稱為審批,委託的許可項目見附件1,)。
申請製造許可的製造單位,其申請的項目中同時含有由國家質檢總局審批項目和委託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批項目時,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負責審批。
第五條 (製造許可證、安全標記) 獲得製造許可的製造單位,由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的有效期為4年。
獲得《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的製造單位, 應當在其生產的壓力管道元件產品(以下簡稱產品)上使用'安全標記'(樣式見附件2)
第六條 (評審機構和型式試驗機構) 從事壓力管道元件製造單位資格許可鑒定評審工作的鑒定評審機構(以下簡稱鑒定評審機構)和從事相關型式試驗工作的型式試驗機構(以下簡稱型式試驗機構),由國家質檢總局公布。
第二章 製造許可的基本條件和要求
第七條 (法人條件,證書限制) 製造單位應當具有企業法人資格或者經所在地工商行政部門合法注冊。
同一製造單位在同一城市有多處產品生產地時,可以提出一份申請。同一製造單位的多處產品生產地不在同一城市時,應分別提出申請。
第八條 (產品基本要求) 製造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經負責審批的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統稱審批機關)認定的技術機構評定合格的本企業標准製造產品。若產品直接採用國外標准製造,該標准應當先轉化為符合上述要求的企業標准。
製造單位應當保證產品安全性能符合有關壓力管道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首次取證和增項的製造單位,應當通過試制的產品證明其具有生產符合要求產品的能力。對於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型式試驗的產品,應當經型式試驗合格。
第九條 (有關資源條件的要求) 製造單位應當具備生產符合要求的壓力管道元件產品的能力,其廠房設施、技術人員、生產設備、生產工序等資源條件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有與許可製造產品生產需要的生產廠房,原材料儲存、產品存放的庫房、場地,生產管理的辦公條件;
(二)有適應生產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檢驗人員和技術工人;
(三)有適應產品生產需要,並且能滿足產品質量要求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檢測儀器和計量器具,有與產品出廠檢驗項目相適應的試驗條件。
(四)具備產品的主要生產工序和完成最終檢驗工作。
具體資源條件見附件3。
第十條 (有關分包責任及分包單位資格) 製造單位分包或者采購的原料、零部件及壓力管道元件、生產工序或者檢驗工作,其工作質量及產品質量仍由製造單位對用戶負責。
製造單位采購的原料、零部件及壓力管道元件屬於本規則管轄范圍的,其製造單位應當具有壓力管道元件製造資格;無損檢測的分包單位,應當持有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資格證書,或者有相應無損檢測能力的承壓類特種設備製造單位。
第十一條 (質量管理體系的要求) 製造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被許可產品製造質量管理體系,並且形成質量手冊、管理程序、作業指導書等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質量管理體系的具體要求見附件4。
第十二條 (申請監督檢驗的要求) 獲得《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的製造單位,應當按照壓力管道元件製造監督檢驗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檢驗機構)申請產品製造過程監督檢驗。
第三章 製造許可程序
第十三條 (許可基本程序)壓力管道元件製造工廠許可程序包括申請、受理、產品試制、鑒定評審、審批、發證、公告。
壓力管道元件型式許可程序包括申請、受理、現場取樣及型式試驗、審批、發證、公告。
第十四條 (申請) 製造單位向審批機關提出製造許可申請,並且提交下述申請資料:
(一)特種設備製造許可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企業概況說明;
(三)依法在當地政府注冊或登記的文件(復印件);
(四)企業已獲得的認證或認可證書(復印件);
(五)壓力管道元件產品樣本或者產品簡介;
(六)質量手冊;
(七)其他需要補充的資料。
註:境外製造單位的申請資料應當採用中文或者英文,原始件為其他文種時,應當附中文譯本或者附加英文譯本。
第十五條 (受理) 審批機關負責對企業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在收到申請資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予以受理。
對符合申請條件的製造單位,審批機關在申請表上簽署同意受理意見,並將二份申請表返回申請單位。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製造單位,做出不予受理申請的決定,審批機關應當在申請表上簽署不受理意見並且出具不受理通知書,其中一份申請表返回製造單位:
(一)申請材料不全或不能達到第二章規定要求的;
(二)申請材料不屬實並且不能達到第二章規定要求的;
(三)處於對辦理《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有不利影響的法律訴訟等司法糾紛或者正在接受有關司法限制與處罰的。
由於製造單位原因,18個月內不能完成許可工作的,製造單位應當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 (評審機構和型式試驗機構的確定) 工廠許可申請被受理的製造單位應當約請一個壓力管道元件製造鑒定評審機構(以下簡稱鑒定評審機構)進行鑒定評審。產品有型式試驗要求的,由製造單位約請型式試驗機構。
型式許可申請被受理的製造單位應當約請一個型式試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
受約請的鑒定評審機構和從事型式許可的型式試驗機構,應當在約請生效後的7個工作日內向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七條 (產品試制) 工廠許可申請被受理的製造單位,應當按照要求的規格及數量試制產品,並且在鑒定評審前完成產品試制工作。
型式許可申請被受理的製造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向型式試驗機構提供試制產品。
第十八條 (工廠許可的鑒定評審) 工廠許可產品試制結束後,鑒定評審機構按照規定組織對製造單位進行鑒定評審。
鑒定評審工作的主要內容如下:
(1)核查製造單位是否符合本規則第二章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要求;
(2)通過審查試制產品的技術資料和檢查實物質量(出廠檢驗項目與工序檢驗項目)考核安全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3)確認安全標記的使用方法。
(4)對需要進行型式試驗的產品,確定型式試驗的方案,現場抽取型式試驗樣品。
鑒定評審機構應當在鑒定評審工作結束後的30個工作日內向審批機關提交鑒定評審報告。
第十九條 (型式許可的現場取樣) 型式許可產品試制結束後,型式試驗機構應當派2名從事型式試驗的技術人員到製造單位現場進行取樣工作。
現場取樣時的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一)核查製造單位是否符合本規則第二章第七條的要求;
(二)確認安全標記的使用方法。
(三)審查設計資料、工藝文件,查看生產裝置、檢驗設備, 跟蹤檢查產品製造過程。
現場抽樣發現製造單位的實際情況與申請資料不符的,型式試驗單位應當在7日內向許可實施機構報告。
第二十條 (型式試驗) 從事工廠許可需要的型式試驗的型式試驗機構,應當在收到型式試驗約請後15天內安排型式試驗,並且在取樣後(樣品到達試驗室)7日內安排型式試驗。
型式試驗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及產品標准進行。型式試驗結束後,型式試驗機構應當及時出具型式試驗報告。型式試驗報告內容應當包括設計資料審查結果和試驗結果。
工廠許可的型式試驗報告一式四份,一份給製造單位,一份給鑒定評審機構、一份附在鑒定評審報告中報審批機構,一份型式試驗機構存檔。型式許可的型式試驗報告一式三份, 一份給製造單位,一份報許可實施機構,一份型式試驗機構存檔。
第二十一條 (許可審批)審批機關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對鑒定評審報告或者型式試驗報告進行審核,並且按照規定履行報批手續,符合條件的頒發相應級別的製造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重新進行型式試驗的要求) 獲得《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的製造單位,在許可有效期內,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或者產品標準的要求,進行相關產品的型式試驗:
(一)新產品投產或者老產品轉廠生產;
(二)正式投產後,產品的結構、材料、工藝、檢驗等方面有影響安全性能的重大改變;
(三)停止生產一年以上又重新生產;
(四)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型式試驗有效期;
(五)產品安全性能有問題,審批機關或者用戶要求。
第二十三條 (一般變更相關要求) 獲得《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的製造單位,當單位名稱、地址發生變化時,應當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
獲得《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的製造單位,當需要更換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或者質量手冊換版時,應當在15天內書面告知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級)、審批機關和監督檢驗機構。
第二十四條 (增項、升級申請的要求) 獲得《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的製造單位,如果在《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有效期內需要增加許可項目或者擴大許可項目產品限制范圍,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要求重新辦理製造許可申請手續。
第二十五條 (換證的要求) 獲得《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製造單位,有期滿後需要繼續從事製造工作時,應當在相應證件有效期滿6個月前,按照本規則規定的許可申請程序辦理換證復查。逾期未換證的,原許可自動失效。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對鑒定評審機構的監督)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鑒定評審機構的監督管理,並且按照規定抽查鑒定評審機構的工作。
第二十七條 (對製造單位的監督)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行製造單位有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安全技術規范和本規則的行為時,應當立即予以制止並且要求期限改正,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建議發證機關暫停或者吊銷製造許可資格。
關聯法規:
第二十八條 (禁止事項) 獲得《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的製造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超過許可范圍製造產品;
(二)不得塗改、偽造、轉讓或者出賣《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
(三)不得超過許可范圍使用安全標記;
(四)不得非法提供(出賣)質量證明書、合格證或者產品銘牌;
(五)不得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組織生產製造和經營活動;
(六)不得製造國家明令淘汰並且停止生產的產品。
第二十九條 (製造單位義務)製造單位應當自覺接受當地質量技術部門的監督檢查,積極配合監督檢驗機構按照規定實施的監督檢驗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規則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自 2006年 月 日起施行。2000年1月7日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的《壓力管道元件製造單位安全注冊與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1
壓力管道元件製造許可項目表
許可項目 許可級別 各級別許可產品基本范圍 產品限制范圍
各級許可製造單位應當按照產品類型,
⑹ 在壓力管道元件製造許可規則(TSGD2001-2006)中沒有的產品還用辦理生產許可證嗎
1、製造許可證和生產許可證不同。製造許可證是針對壓力管道元件的內,你說的應該是壓力管道容元件製造許可證。
2、凡不在壓力管道元件製造許可規則(TSGD2001-2006)附表范圍內的都不用領取製造許可證,不過真沒幾個不在裡面。
3、這個規則2009年有第一次修改,2010年2月1日起施行,請注意。(2009年第136號 關於公布《壓力管道元件製造許可規則》(TSG D2001-2006)第1號修改單的公告)
4、安全閥沒有包括在此規則中,但也要領取製造許可證,按照TSG ZF001-2006《安全閥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執行。
⑺ 壓力管道元件製造許可規則
壓力管道元件製造許可對工作場所的要求
製造單位所需要的工作場所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 具有與製造相應的廠房,生產環境滿足產品製造需要,生產工序及工裝設備布置合理,裝配、檢驗等區域要有足夠的面積;
(2) 具有專用材料與零部件保管場地或者專用材料庫房及貨架,分區(待檢、合格、不合格)分批擺放,滿足材料防護要求;
(3) 焊接材料的保管場地滿足焊接材料存放的溫度、濕度要求;
(4) 成品存放場地滿足成品防護要求;
(5) 耐壓試驗場地有安全防護措施;
(6) 產品涉及射線檢測的,具有滿足防護要求和產品需要的射線檢測場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