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和許可
著作權轉讓和授權不是一回事。兩者都是需要以簽訂合同的方式完成權利的授予或轉讓。兩者的不同之處主要在於權利移轉的性質及主張權利的依據等方面。
著作權轉讓是指著作權人將著作權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權有償或無償地移交給他人所有的法律行為。這種轉讓這種轉讓通常可以通過買賣、互易、贈與或遺贈等方式完成。移交著作權的著作權人稱為轉讓人,接受著作權的他人稱為受讓人。
與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轉讓著作權的法律後果是轉讓人喪失所轉讓的權利;受讓人取得所轉讓的權利,從而成為新的著作權人。轉讓著作權俗稱「賣斷」或「賣絕」著作權。在允許轉讓著作權的國家,也只有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轉讓,著作權中的人身權是不能轉讓的。
在有些國家,著作權轉讓必須通過書面合同或其他法律形式,並由著作權人或他的代理人簽字,才算有效。在有些國家,著作權轉讓必須履行登記手續,才能對抗第三人。
著作權許可使用是著作權人授權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時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圍內商業性使用其作品並收取報酬的行為。
(1)授權和許可擴展閱讀:
著作權轉讓以及許可使用中的一些法律問題
著作權的許可使用,是指著作權人授權他人以約定的形式,在約定的時期內、范圍內使用自己作品的行為。著作權的許可使用分為一般許可和專有許可,其本質的是一種合同債權。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一般許可的權利人是被認為不會被侵權的,所以不會獲得主張侵權的訴權。
而專有許可雖然本質上也是一種合同債權,但是專有使用權許可會使著作權人也失去利用該作品獲得經濟利益的權利,此時如果專有使用權的權利人也不能獲得主張權利的訴權,則難免出現權利得不到公權力保障的情況。
因此,在我國著作權法對該方面沒有明確規定,法官自由裁量接受專有許可權利人主張權利的案例是比較常見的。
而著作權的轉讓,則指著作權人將其合法享有的一項或多項著作權,通過簽訂著作權轉讓合同,全部或部分轉移給他人所有。由於著作權是一種對世的權利,受讓著作權的受讓人,明顯是可以隨之得到主張權利的訴權的。
但此時容易出現著作權重復轉讓的沖突問題,就會涉及到民法范疇的善意受讓、對抗第三人等方面。
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五條:「與著作權人訂立專有許可使用合同、轉讓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規定了著作權許可使用、轉讓合同是可以進行備案的,但是至於備案能在產生糾紛時產生什麼作用,並未作進一步的規定,這方面有待進一步的立法完善。
因此,在版權運營的過程中,參與運營的各方要認清各自的需求,正確的簽訂規范合同,進行合同備案,為各自的合法權益建立最大限度的保障。
『貳』 商標使用許可與授權經銷產品是一回事嗎如不是,具體區別是啥
商標授權又稱商標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通過簽訂商標使用授權合同,授權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被授權者按合同規定從事經營活動(通常是生產、銷售某種產品或者提供某種服務),並向授權者支付相應的費用——權利金;同時授權者給予人員培訓、組織設計、經營管理等方面的指導與協助。《商標法》規定: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獲得商標授權的好處,對於被授權商而言,通過專業化的商標授權途徑,獲得一個商標的使用權,憑借該商標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形象、經營理念,能夠以較低的成本,較快的速度,較低的風險,使自身產品進入市場並被市場接受,從而可以使企業及產品快速的走向成功
銷售授權就是由你全權本地區銷售。以人為對象,將完成某項工作所必須的權力授給部屬人員。即主管將處理用人、用錢、做事、交涉、協調等決策權移轉給部屬,不只授予權力,且還託付完成該項工作的必要責任。 組織中的不同層級有不同的職權,許可權則會在不同的層級間流動,因而產生授權的問題。授權是管理人的重要任務之一。有效的授權是一項重要的管理技巧。希望社標網商標圖形查詢的回答能幫助到你。
『叄』 許可與授權詞語的意思一樣嗎
大致一致。許可有被動意思,授權有主動授予的意思
『肆』 商標授權和品牌授權是一樣的嗎
商標授權和品牌授權當然是不一樣的。
商標授權又稱商標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通過簽訂商標使用授權合同,授權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被授權者按合同規定從事經營活動(通常是生產、銷售某種產品或者提供某種服務),並向授權者支付相應的費用——權利金;同時授權者給予人員培訓、組織設計、經營管理等方面的指導與協助。《商標法》規定: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品牌授權又稱品牌許可,是指授權者將自己所擁有或代理的商標或品牌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授權者使用;被授權者按合同規定從事經營活動(通常是生產、銷售某種產品或者提供某種服務),並向授權者支付相應的費用———權利金;同時授權者給予人員培訓、組織設計、經營管理等方面的指導與協助。現在品牌授權不再是少數特殊的人研究的學術領域,許多企業都把品牌授權看作市場營銷的重要工具,甚至可以說品牌授權已經成為現代最有力的市場推廣和品牌延伸的有效方法之一,並通過日益增加的各種方式加以應用。
『伍』 專利許可和轉讓的區別是什麼
1、獲取權利的方式不同
專利轉讓一般都是通過購買專利時實現專利權變更的一種方式,就是指權利人將其專利的專利權全部轉讓給受讓人的行為;而專利許可通常是以簽訂專利許可合同的方式來實現的,是指專利權人允許被許可方在一定區域內、一定期限內以一定方式使用專利的行為。
2、專利權歸屬不同
專利許可中被許可方僅能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區、以一定方式實施許可方所許可的專利,並支付一定的費用。專利所有權仍在許可方手中,被許可方僅僅只有有限的使用權,許可方有權轉讓其專利。
專利轉讓則不同,轉讓人喪失所有專利權,受讓人獲得所有的專利權。受讓人成為新的專利權人,有資格完全支配該項專利。
3、生效條件的不同
專利許可只需通過許可方和被許可方訂立書面合同,以合同中的有關約定作為專利生效的主要參考條件。
專利轉讓出需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外,還必須向管理專利的相關部門登記專利轉讓事項後方能正式生效。
(5)授權和許可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