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範本
㈠ 交通法第28條是什麼
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
2004年第10號
《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已於2004年11月5日經第24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張春賢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證交通行政許可依法實施,維護交通行政許可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規范交通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實施交通行政許可,應當遵守《行政許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定規定的程序。
本規定所稱交通行政許可,是指依據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省級地方人民政府規章的設定,由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的實施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
第三條 交通行政許可由下列機關實施:
(一) 交通部、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定職權實施交通行政許可;
(二) 海事管理機構、航標管理機關、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法律、法規授權范圍內實施交通行政許可;
(三) 交通部、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可以依據本規定,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
第四條 實施交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實施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將下列內容予以公示:
(一) 交通行政許可的事項;
(二) 交通行政許可的依據;
(三) 交通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
(四) 受委託行政機關和受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
(五) 交通行政許可統一受理的機構;
(六) 交通行政許可的條件;
(七) 交通行政許可的數量;
(八) 交通行政許可的程序和實施期限;
(九) 依法需要舉行聽證的交通行政許可事項;
(十) 需要申請人提交材料的目錄;
(十一) 申請書文本式樣;
(十二) 作出的准予交通行政許可的決定;
(十三) 實施交通行政許可依法應當收費的法定項目和收費標准;
(十四) 交通行政許可的監督部門和投訴渠道;
(十五) 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項。
已實行電子政務的實施機關應當公布網站地址。
第六條 交通行政許可的公示,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 在實施機關的辦公場所設置公示欄、電子顯示屏或者將公示信息資料集中在實施機關的專門場所供公眾查閱;
(二) 在聯合辦理、集中辦理行政許可的場所公示;
(三) 在實施機關的網站上公示;
(四)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交通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向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提出。
申請人申請交通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實施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申請人以書面方式提出交通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填寫本規定所規定的《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見附件1)。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對申請書格式文本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依法使用申請書格式文本的,交通行政機關應當免費提供。
申請人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交通行政許可申請。
申請人以書面方式提出交通行政許可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方式提出申請,交通行政機關應當記錄申請人申請事項,並經申請人確認。
第九條 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提出交通行政許可
申請,但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實施機關辦公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除外。
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請的,應當出具載明委託事項和代理人許可權的授權委託書,並出示能證明其身份的證件。
第十條 實施機關收到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材料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 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交通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 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實施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見附件2),同時告知申請人應當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三)申請材料可以當場補全或者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補全或者更正錯誤;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人當場不能補全或者更正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申請補正通知書》(見附件3),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 申請事項屬於本實施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已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在收到完備的申請材料後受理交通行政許可申請,除當場作出交通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見附件4)。
《交通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交通行政許可申請補正通知書》、《交通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應當加蓋實施機關行政許可專用印章,註明日期。
第十一條 交通行政許可需要實施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該實施機關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並統一送達交通行政許可決定。
實施機關未確定統一受理內設機構的,由最先受理的內設機構作為統一受理內設機構。
第十二條 實施交通行政許可,應當實行責任制度。實施機關應當明確每一項交通行政許可申請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第十三條 實施機關受理交通行政許可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實施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交通行政許可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當場)決定書》(見附件5)。
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審查申請材料反映的情況是否與法定的行政許可條件相一致。
實施實質審查,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可以採用以下方式:
(一) 當面詢問申請人及申請材料內容有關的相關人員;
(二) 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之間的內容相互進行印證;
(三) 根據行政機關掌握的有關信息與申請材料進行印證;
(四)請求其他行政機關協助審查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五)調取查閱有關材料,核實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六) 對有關設備、設施、工具、場地進行實地核查。
(七)依法進行檢驗、勘驗、監測;
(八)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
(九)舉行聽證;
(十)召開專家評審會議審查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交通行政許可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實施機關對交通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利害關系人,向該利害關系人送達《交通行政許可徵求意見通知書》(見附件6)及相關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請人商業秘密的材料)。
利害關系人有權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內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實施機關應當將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及時反饋給申請人,申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實施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第十五條 除當場作出交通行政許可決定外,實施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交通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向申請人送達《延長交通行政許可期限通知書》(見附件7),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實施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實施機關應當向申請人送達《交通行政許可法定除外時間通知書》(見附件8),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實施機關應當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並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9)。
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實施交通行政許可,應當根據考試成績、考核結果、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實施機關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應當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10),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八條 實施機關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許可決定後,應當在10日內向申請人送達《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交通行政許可(當場)決定書》、《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應當加蓋實施機關印章,註明日期。
第十九條 實施機關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加蓋實施機關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
(一) 交通行政許可批准文件或者證明文件;
(二) 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
(三) 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
(四)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
第二十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交通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許可事項,實施機關應當在作出交通行政許可決定之前,向社會發布《交通行政許可聽證公告》(見附件11),公告期限不少於10日。
第二十一條 交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沖突的,實施機關在作出交通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並出具《交通行政許可告知聽證權利書》(見附件12)。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是起5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實施機關應當在20日內組織聽證。
第二十二條 聽證按照《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程序進行。
聽證應當製作聽證筆錄。聽證筆錄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事由;
(二)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三)聽證主持人、記錄人等;
(四)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法定代理人及其委託代理人;
(五)利害關系人姓名或者名稱、法定代理人及其委託代理人;
(六)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
(七)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的審查意見及證據、依據、理由;
(八)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陳述、申辯、質證的內容及提出的證據;
(九)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聽證筆錄應當由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第二十三條 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按照《行政許可法》和《交通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及責任追究規定》查處。
第二十四條 實施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交通行政許可檔案制度,及時歸檔,妥善保管交通行政許可檔案材料。
第二十五條 實施交通行政許可對交通行政許可文書格式有特殊要求的,其文書格式由交通部另行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㈡ 怎麼辦道路許可證
道路許可證也叫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辦理情況如下: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單位、團體、和個人有權利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證明,既從事物流和貨運站場企業經營時必須取得的前置許可,物流公司根據經營范圍的不同視當地政策情況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此證的公司方可有營運的車輛,是車輛上營運證的必要條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地方道路運輸管理局頒發的證件,有效期為4年到期需換證。
申請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
1、經批准開業並核發道路貨運經營許可證的業戶,應提增車申請和相關證明。、
2、經道路運政機構批准後,方可購置營運貨車。
3、經批准購置的營運貨車,掛牌後持駕駛員上崗證、行駛證、購置附加費證,到道路運政機構領取和填寫道路貨物運輸業戶(新增項目、擴大規模)申請、查驗登記
4、購置外籍的營運貨車的,購買者提供原車籍地道路運政機構開據的《營運車輛轉籍通知單》及營運檔案;其它手續按新增車辦理。
5、經查驗和審批後,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㈢ 開駕校需要辦理那些手續
開駕校需要辦理來手續如下:
1、首自先要有交管部門的批文,以籌建駕校。
2、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3、到稅務辦理登記證書。
4、建訓練場地,並配置相關的教練車和教練員,讓省運輸管理局驗收,並獲取省運管核發的培訓資質證書。
(3)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範本擴展閱讀:
駕校的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准《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租用教練場地的,還應當持有書面租賃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證明,租賃期限不得少於3年。
一級教練場面積不得少於4000平方米,道路長度須在750米以上;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教練車不得少於50輛。
㈣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企業 是不是行政許可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許可
【行政許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一、申請條件:
1、具備一類汽車維修的開業條件,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2、有與其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專用維修車間和設備、設施,並設置明顯的指示性標志;
3、有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4、有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
5、有齊全的安全操作規程。
二、申請材料:
(一)未取得一類汽車維修經營許可的,所須提供的申請材料:
1《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2《南寧市汽車整車維修企業開業申請審批表》;
3經營場地(停車場、生產廠房、接待室)的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租賃的還應提供合法的書面合同及其復印件;
4擬招聘從業人員的身份證明、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學歷證明、職稱證書及其復印件;
5健全的經營管理體系(設置技術負責、業務受理、質量檢驗、文件資料管理、材料管理、儀器設備管理、價格結算等崗位並落實責任人);
6業務工作流程(業務受理程序、服務承諾、用戶抱怨受理制度等);
7維修管理制度。包括汽車維修質量承諾、進出廠登記、檢驗、駿工出廠合格證管理、技術檔案管理、標准和計量管理、設備管理管理、配件管理、人員技術培訓等制度;
8汽車維修檔案(包括維修合同,進廠、過程、竣工檢驗記錄,出廠合格證副頁,結算憑證和工時、材料清單等)和進出廠登記台帳;
9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措施;
10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安全操作規程
11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12維修檢測設備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及其復印件;
13外協設備的有效合同書;
14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託書;
15工商部門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及其復印件;
16外來個體、私營業戶還應提供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查驗過的計劃生育證明及其復印件;
17、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它材料。
所申報的材料一律使用A4規格的紙張,並按以上排列順序裝釘成冊。
(二)取得一類汽車維修經營許可的,所須提供的申請材料:
1、《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2、辦理人的身份證明和委託書;
3、安全管理人員花名冊;
4、與其作業內容相適應的設備、設施的花名冊;
5、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6、安全操作規程;
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提交的其他資料。
所申報的材料一律使用A4規格的紙張,並按以上排列順序裝釘成冊。
三、辦事流程
1、申請人提交齊全、有效的材料;
2、縣政務服務中心交通運輸局窗口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會同相關部門現場核查,並簽署核查意見;
3、馬山縣公路運輸管理所業務審批會議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
4、准予許可的,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頒發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不予許可的,退回材料,並下達《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㈤ 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經營行政許可申請書
《湖北省道路運輸條列》第二十七條 從事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類別及項目相適應的場地;
(二)有必要的設備、設施和技術人員;
(三)有健全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
(五)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計量認證考核合格。
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實行社會化,任何國家機關以及車輛管理部門不得經營或者參與經營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業務。
第二十九條 申請從事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汽車租賃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的市州運管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運管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准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向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經營者頒發綜合性能檢測標志牌,向汽車租賃的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許可范圍及條件
1.有與經營類別及項目相適應的場地;
2.有必要的設備、設施和技術人員;
3.有健全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管理制度;
4.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
5.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授權的機構計量認證考核合格。
申請材料
1.《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3.與經營類別及項目相適應的場地;
4.有必要的設備、設施和技術人員;
5.有健全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管理制度;
6.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
7.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計量認證合格的證明;
8.擬聘用人員名冊及資格、職稱證明;
㈥ 機動車等級評定怎麼申報
不知道有沒有你需要的
申請從事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辦事程序
一、許可依據
《江蘇省道路運輸市場管理條例》
二、申報材料
1、填寫完整的《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2、填寫完整的《江蘇省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開業申請書》;
3、法定代表人或者發起人的身份證明;
4、檢測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檢測操作人員等從業人員的聘用合同、學歷證書和上崗證書;
5、機動車檢測設備、儀具、計量設施的名冊及其鑒定證明和計算機聯網控制系統操作手冊:
6、經營管理、質量管理等制度文本;
7、由省汽車綜合性能檢測中心站組織專家評審的技術評審意見;
8、辦公場所及廠房工作間的合法使用權屬證明。
三、申請程序
1、申請人到領取市行政審批中心交通窗口領取《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江蘇省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開業申請書》;
2、向市行政審批中心交通窗口提交申請材料;
3、市行政審批中心交通窗口對申請材料依法進行形式審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予以受理的,將受理的申請材料轉市運管處審查;
4、市運管處負責對申請單位的材料進行實質審查,並依法作出准予許可或不予許可決定。准予許可的,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江蘇省道路運輸輔助業經營許可證》,明確許可事項;不予許可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
四、辦理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
需要要求:(1)有相應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場地、設備和設施;(2)有相應的技術、質量負責人和檢測人員,檢測人員應當經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3)有規范的計算機控制系統;(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a、質量(或計量)管理體系文件; b、人員管理制度與崗位職責; c、設備使用管理制度與操作規程; d、環境保護制度; e、消防安全制度; f、檢測報告審驗制度; g、檢測質量申訴制度;(5)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 (1)《浙江省道路運輸行政許可申請書》、《浙江省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站行政許可登記表》;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與原件核對無誤的身份證復印件); (3)經營場地所有權證明(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或租賃協議(原件); (4)場地布局圖; (5)檢測線工藝布局圖; (6)檢測設備清單(含名稱、生產廠家、型號、精度、購買日期等)及計量檢定證書(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 (7)檢測人員清單(含姓名、性別、年齡、學歷、職稱、崗位等)及培訓合格證書(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 (8)相關管理制度: a、質量(或計量)管理體系文件; b、人員管理制度與崗位職責; c、設備使用管理制度與操作規程; d、環境保護制度; e、消防安全制度; f、檢測報告審驗制度; g、檢測質量申訴制度。 14、主要監管措施: (1)企業信用考核;(2)行政監督檢查;(3)定期或不定期審驗。
http://www.hlj.gov.cn/zwgk/xxgkml/szygbm/hljjtt/xzql/xzxk/200810/P020081223544477263747.doc
申請從事一、二類機動車維修經營辦事程序 一、許可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二、申請條件
符合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1-2004)的:
(一)相應的機動車維修場地;
(二)必要的設備、設施和技術人員;
(三)健全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
(四)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
申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企業的除具備汽車維修經營一類經營業務的開業條件外,還應具備:
(1)與其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專用維修車間和設備、設施;
(2)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3)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
(4)齊全的安全操作規程。
三、申報材料
1、填寫完整的《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2、填寫完整的《機動車維修業開業申請表》(一、二類);
3、機動車維修經營場地停車場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復印件(租用場地的應同時提供租賃期限不少於1年的書面租賃合同);
4、機動車維修的設備、設施台帳(A4紙)
內容為:設備的名稱、型號、台數、完好情況(維修檢測設備、計量設備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證明復印件);
5、機動車維修經營的從業人員匯總表(A4紙):
1)技術負責人、質量檢驗人員、價格核算員資格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2)維修技術人員維修技術等級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6、維修管理制度文本(A4紙):
1)質量管理制度文本;
2)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3)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文本;
4)人員培訓制度文本;
5)設備管理制度文本;
6)配件管理制度文本;
7、環境保護設施情況說明
申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企業的還應提供:
(1)在維修車間和設備、設施設置明顯的指示性標志的證明材料;
(2)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內容為:報告程序、應急指揮、處置措施);
(3)安全管理人員匯總表;
(4)安全操作規程。
四、申請程序
1、申請人到市行政審批中心交通窗口領取《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機動車維修業開業申表(一、二類)》;
2、申請人向市行政審批中心交通窗口提交申請材料;
3、市行政審批中心交通窗口對申請材料依法進行形式審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予以受理的,將受理的申請材料轉市運管處審查;
4、市運管處負責對申請單位的材料進行實質審查,並依法作出准予許可或不予許可決定。准予許可的,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明確許可事項;不予許可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
5、被許可人持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五、辦理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