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代理許可 » 宗教行政許可

宗教行政許可

發布時間: 2020-12-22 23:10:52

⑴ 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區別是什麼

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行使的一項重要權力,它涉及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行政權力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的關系,涉及行政權力的配置及運作方式等諸多問題。行政許可法將「行政許可」界定為: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一般而言,行政許可具有以下特徵: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管理性的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對社會實施的外部管理行為。行政許可是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產生的行政行為,無申請則不產生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是准予行政相關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是指在統一公布的行政許可項目之外的行政審批事項。

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是指由行政機關及具有行政執法權的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實施的,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等確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外的審批事項。即不屬於行政許可法調整的行政審批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主要包括行政機關內部審批(即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政府行使產權人對有關資產管理的審批、政府財政優惠待遇審批(主要是政府基金使用、稅費減免、進入政府產業園區等事項)、授予榮譽稱號審批和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項審批等

⑵ 行政許可指的是什麼

一、行政許可法是什麼時間頒布的?什麼時間實施?

答:行政許可法是2003年8月27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04年7月1日起實施。

二、為什麼要制定行政許可法?

答:制定行政許可法是針對我國長期以來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存在的行政許可過多過濫的問題,從源頭上加以規范和清理。其目的是為了規范行政許可的設立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

三、什麼是行政許可?

答:行政許可就是我們通常說的行政審批,它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例如:要創辦企業,就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核准登記,發給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四、哪些行政審批事項不屬於行政許可?

答:(1)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不屬於行政許可。如:市財政部門對其他部門的經費審批。人事部門對其他部門的人事管理審批。這些審批雖符合行政許可的特點,但它行使的不是一種社會管理職能,其針對的是特定的行政機關,而非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行政機關對直屬事業單位有關事項的審批不屬於行政許可。我國許多行政機關大多管理著二級事業單位,在管理中,少不了行政審批,但這種行政審批是基於行政機關對這些單位的直接隸屬關系,不同於行政機關對一般社會事物的管理。因此這種審批不屬於行政許可。如教育局對其下屬的學校進行有關的行政審批事項。市衛生局對其下屬的醫院進行有關的行政審批事項;(3)上級行政機關基於行政隸屬關系對下級行政機關有關請示報告事項的審批,不屬於行政許可;(4)行政機關以出資人的身份對國有企業資產處置事項的審批,不屬於行政許可。這種審批是因為資產所有權所產生的,是行使所謂的「老闆權」。它是行政機關對國有資產處置進行審批時,作為所有者的代表在履行職責,因而不屬於行政許可;(5)行政機關財產權利及其他民事權利的確認,不屬於行政許可。如產權登記、抵押登記、結婚登記、收養登記、個人身份證登記、特定事項登記等。這類登記,行政機關不是行使行政管理權,而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出現,起證實和確認作用;(6)專利申請、商標注冊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在專利授予、商標注冊之前,申請人已經可以使用這種發明、技術或者商標。申請專利、商標注冊的目的在於國家保護其知識產權,不受他人侵犯。

五、行政許可法規定在哪些方面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答:(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2)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3)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六、行政許可法規定在哪些方面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

答:行政許可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方式能夠予以規范和約束的,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

七、行政許可的公開原則是什麼?

答:公開是對行政行為的一項基本要求。其基本含義是政府行為除依法應當保密以外,應一律公開進行。公開主要包括兩點:第一是法規、政策公開。法規、規章、政策制定之前應廣泛徵求和充分聽取相對人的意見。行政法規、規章應一律在政府公報或其他公開刊物上公布。允許新聞媒介對有關政策法規予以公開公布。第二是行政行為要公開。(1)行政行為的標准、條件要公開,在辦公地點張貼或以其他形式公開,讓公共知曉。(2)行政行為的程序、手續公開。(3)某些涉及相對人重大權益的行政行為,應當採取公開的形式進行,允許公眾旁聽,甚至允許新聞記者采訪、報道。

八、行政許可的公平、公正原則是什麼?

答:公平、公正的基本精神是要求行政工作人員及其工作人員辦事公道,不徇私情,合理考慮相關因素;要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平等對待相對人,即同樣情況,同樣對待;不同情況,不同對待;不因相對人的不同身份、民族、種族、性別或者不同宗教信仰而予以歧視。

九、行政許可的便民原則是什麼?

答:我國的國家性質、行政機關的性質決定了行政機關在執行職務過程中,要密切同人民群眾的聯系,方便人民群眾辦事。從法律的制度上解決行政許可環節過多、手續繁瑣、時限過長、「暗箱操作」等問題。主要要求有:一是除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外,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二是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三是行政許可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實行「一個窗口」對外,防止多頭受理,多頭對外。四是依法應當由地方人民政府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行政許可,本級人民政府可以確定由一個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並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後統一辦理,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辦理、集中辦理。其目的是盡量減少「多頭審批」。五是省級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准,可以將幾個行政機關行使的行政許可權相對集中,由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這些都是方便人民群眾申請行政許可的重要措施。

十、行政許可的效率原則是什麼?

答:效率原則的基本含義是:行政機關在行使其職能時,要力爭以盡可能短的時間,盡可能少的人員,盡可能低的經濟耗費辦盡可能多的事,取得盡可能大的社會、經濟效益。其要求:一是嚴格程序,嚴守時效。二是機構設置要精幹,職權分工要明確。三是注重行政行為的成本。

⑶ 20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令《劃撥用地目錄》沒有關於宗教寺廟用地這條!廣東地方文件也沒有,請問我寺廟用地可

不能享受劃撥用地,可以用出讓的方式解決,這是允許的。
宗教用地非常特回殊,對其性質及供答地方式,《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均未作明確規定,在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全國土地分類(試行)》(國土資發[2001]255號)將宗教用地劃入「特殊用地」類。在本次修改中,《規定》(修訂草案)增加了一條作為第七條,明確「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所需宗教自用地,由宗教團體提出申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行政許可後,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⑷ 全省性宗教團體籌備,成立,變更,注銷前審批是行政許可嗎

一般是宗教管理局 審核 同意後 發證 ------- 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
辦事條件
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由宗教團體向擬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經批准設立並建設完工後,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申請登記,並提交書面材料
申請材料
籌備申請材料:(一)擬設立地信教公民的情況說明;(二)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該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的基本情況以及戶籍、居民身份和教職身份證明;(三)籌備組織成員的基本情況、戶籍和居民身份證明(是宗教教職人員的,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四)資金證明;(五)設立地點和設立場所的可行性說明;(六)其他必要的材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審批,依照國家《宗教事務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辦理。
登記申請材料:(一)登記申請書;(二)固定處所的名稱和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批准文件;(三)民主協商成立管理組織的情況說明;(四)管理組織成員的戶籍和居民身份證明;(五)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該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的基本情況以及戶籍、居民身份和教職身份證明;(六)有關人員、財務、治安、消防、文物保護、衛生防疫等方面的規章制度文本;(七)場所房屋等建築物的有關證明;(八)合法經濟來源的情況說明。

⑸ 什麼叫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

  • 行政許可項目是2003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許可法》頒布以後正式確立的概念。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是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2004年8月2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下發以後正式確立的概念。

  • 對於行政許可的概念,雖說《許可法》第二條已經作了立法解釋,即:「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但是,這個解釋畢竟是比較簡約的,在執行中需要我們進行詮釋。

  • 對於非行政許可審批的概念,尚無立法解釋,僅有一些地方政府作了行政解釋。例如,《蘇州市規范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的實施意見》(蘇府[2007]101號)對此是這樣解釋的:「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是指由行政機關實施但不屬於《許可法》調整的審批和登記,主要包括:

  • (一)行政機關對其他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二)有關稅費減免、使用政府基金或者享受政府其他有關政策待遇的審批;

  • (三)有關人口戶籍和計劃生育管理的審批;

  • (四)民政優撫和社會保險有關事項的審批;

  • (五)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關對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國有產權、資產變動的審批;(六)對有關財產權利或者其他法律關系、法律事實予以確認的登記;

  • (七)其他不屬於《許可法》調整的行政審批和登記。」然而,這個解釋並不全面,有的還自相矛盾。

⑹ 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有何區別

行政許可是行政行為的一種,它是針對一般設禁而產生的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指經相對人申請,行政主體對相對人的相關資質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定要求的相對人,通過頒發執照或許可證的方式,允許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政行為。

⑺ 設立宗教活動場所需要哪些審批程序

根據我國《宗教事務條例》

第二十一條

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由宗教團體向擬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對申請設立寺觀教堂的,提出審核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申請獲批准後,方可辦理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籌建事項。

(7)宗教行政許可擴展閱讀:

根據我國《宗教事務條例》

第二十條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立宗旨不違背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

(二)當地信教公民有經常進行集體宗教活動的需要;

(三)有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

(四)有必要的資金,資金來源渠道合法;

(五)布局合理,符合城鄉規劃要求,不妨礙周圍單位和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