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授權管理
Ⅰ 關於音樂的授權
盡量聯繫到授權、盡量聯繫到授權、盡量聯繫到授權,這很重要,如果數次聯系未果(基本不會)就註明原作。
Ⅱ 關於蘋果保護音樂版權的問題
不過不知道你的IPOD的數量是多少,我估計你IPOD的數量沒達到6個。。。
規定一台版電腦貌似權最多給5台不同的IPOD同步一首有版權的歌。。。如果有興趣可以試試。。。不一定是5吧。。。反正有這么個數字。
所以說你購買的其實是在你這個賬戶授權的電腦上總計給N台IPOD進行這首歌曲同步的授權。當你同步的IPOD數目超過N時,這個授權就失效,除非你使這N台IPOD中某一台的這首歌的授權失效,不然你不能再次對這首歌進行同步。
用這么個手段么就可以起到保護版權的作用了。。。蘋果對版權很重視的,在線商店是利潤之源,不會輕易有這么簡單的漏洞的。
Ⅲ 歌曲授權找誰要
歌曲授權找復歌曲作者制或者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
非商業不需要授權使用。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為中國大陸唯一的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專門維護作曲者、作詞者和其他音樂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非營利性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九項 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3)音樂授權管理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組織章程》相關規定:
第九條 協會對音樂著作權的管理,適用於下列情況:
1、使用音樂作品進行公開表演;
2、使用音樂作品進行公開廣播;
3、使用音樂作品製作、復制、發行錄音錄像製品;
4、使用音樂作品製作廣播電視節目;
5、以攝制電影或者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音樂作品固定在載體上;
6、以信息網路傳播的方式向公眾提供音樂作品;
7、其他適合集體管理的對音樂作品的使用。
Ⅳ 歌曲著作權都包括哪些 哪些是可以轉讓與授權的,哪些不可以。
歌曲,分詞與曲,如果作者都是同一人,並且,轉讓了全部財產權(著作權分人權,與財產權)。那麼,可以對作品進行部分修改,但是呢,歌曲名字不可以改的。
如果想修改歌名,必須在原歌曲的基礎上,擁有創作的部分。讓人,可以清晰分別出兩個是不同的作品。
還有一個方法,就是讓作者本人商議後改名。
哦,對了,修改詞曲的時候要注意一些,否則呢,可能會因名義損失,而起訴的哦。
舉個例子,誰然,權利都轉讓出去了,但是呢,對與作品的用途作者還是有權知道的。比如,一首抒情的曲子,用在了AV等作品上。而AV商擁有該作品的財產權,但是呢,作者不知道他們要將作品用在這類作品上。作者,如果感覺名譽受損傷,可以起訴的。而且,還是有效的哦。在公正的環境下,作者起訴一定會勝訴的。
Ⅳ 首歌曲完整的版權授權,需要哪些權利人的授權
通俗一點說 就是升來級版自本授權說明
就是說明
1. 母公司同意您公司在原來軟體的基礎上進行修改升級
2.說明修改後的升級軟體的版權歸屬 說明清楚就可以了
需要母公司蓋章的 如果原來的版本的軟體已經登記過了
需要提供原來的軟體的證書復印件 母公司蓋章
此外還需要寫升級說明書 說明變化了那些內容 貴公司蓋章
Ⅵ 我有一個朋友要把他的歌曲授權給我,請問該怎麼操作啊
可以直接聯系客服,然後把你的歌曲授權給別人
Ⅶ 音樂網站上音樂試聽,需要授權嗎
{授權適用對象/行業 }
一、 哪些行業需要授權?簡單來說,因MÜST目前管理國內會員及國外音樂協會之音樂著作中之「公開演出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三種著作財產權,如有個人、公司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MÜST所管理之音樂著作時,即應向MÜST申請上述三項之個別授權或概括授權。
二、茲就音樂著作中之「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與以詳細說明:
(一) 公開演出:
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之定義,『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故表演團、舞蹈團、演唱會、樂器演奏會等,需要申請公開演出之個別授權(公開演出個別單場次申請);另公司、門市、賣場、餐廳(不論何種行業,只要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有加裝喇叭擴音系統播放CD音樂時(或轉播電台音樂、音樂頻道公司音樂),亦符合著作權法公開演出後段之定義,則需申請公開演出之概括授權(公開演出概括授權申請)。
(二) 公開播送:
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定義,『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故凡無線電視台、衛星電視台、有線系統業者、公營電台、調幅AM電台、調頻FM中功率電台、小功率電台、有線音樂頻道、衛星音樂頻道,如電視廣播節目、廣告中有播送音樂或彈奏、演唱播出時,則需申請公開播送之概括授權。
(三) 公開傳輸:
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之定義,『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故凡於網路網站上主動或被動播放背景音樂、網路音樂試聽下載、網路廣播電台、網路電視影片、網路卡拉OK、KTV、網路廣告及其他通訊方法如電信業者之手機鈴聲下載,如有公開傳輸音樂時,則需申請公開傳輸之概括或個別授權。
Ⅷ 酷狗音樂應用,未經授權利用他人的音樂作品等,限制網路用戶在其網站
您好!使用未獲得授權的音樂作品營利,屬於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具體法律責任可參照以下法律規定:
《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九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