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許可證竣工日期
㈠ 在規定的時間內工程不能按時完工,施工許可證是否要申請延期
那是一定要辦延期手續的
㈡ 因為工期緩慢,在規定的時間內工程不能按時完工,施工許可證是否要申請延期,具體怎麼操作
不用。。。施工許可證只有開工時間延後才有申請延期的說法。。。
㈢ 160萬裝飾裝修工程拿了施工許可證還有什麼程序才可以並聯竣工驗收
不用更正.合同施工日期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雙方約定的動工計劃日期,在正常進度的情況下的日期,但在行政審批過程中有問題不能按計劃好的日期完成審批程序得到批文時,這一合同日期就會順延,相差幾個月都有可能.但此一合同日期與行政審批的內容不是一回事。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如何約定開工日期、完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一、開工日期的約定
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一般為工期開始計算的相對日期。如開工日期基本已確定,並按此日期做開工准備的,則應約定具體的開工日期;如開工日期尚未確定,則合同約定時應註明,「具體以取得施工許可證後甲方或監理發出的開工令為准」。開工令發出的日期並非開工日期,按施工合同示範文本應當還有7日的准備期。
建設工程開工時間一般以發包人簽發的《開工報告》確認的時間為准。但如果發包人簽發的《開工報告》確認的開工時間並不具備開工條件時,如早於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施工許可證》確認的開工時間,則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施工許可證》確定的開工時間作為建設工程開工時間;又如發包人簽發《開工報告》後,遲延向承包人提交施工資料、施工場地,則開工時間以發包人實際提交施工資料、施工場地的時間計算。
二、竣工日期的約定
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一般為承包人完成工程的相對日期或絕對日期。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竣工日期為工程通過竣工驗收的日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1999-0201)通用條款中約定,竣工日期為乙方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需修改後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應為乙方修改後提請甲方驗收的日期。但實踐中發包人為了規避風險,往往會要求對竣工日期做特別的約定,具體表現在:
1.竣工日期,特別約定為建設工程檔案的備案日期。
2.竣工日期,特別約定為竣工驗收後再維修整改完成的日期。
3.竣工日期,特別約定為竣工驗收後物業公司再行驗收整改合格的日期。
4.竣工日期,特別約定為可能在承包工程范圍外的消防驗收、規劃驗收等各部單位或分部驗收完成的日期。
如某住宅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工程全部竣工驗收及質量合格,需符合三個條件:(1)工程通過質監站參與的竣工驗收,質量合格;(2)乙方竣工資料齊全,並辦理城建檔案館歸檔備案手續,取得備案回執;(3)業主入住前通過物業管理公司的驗收,直至最後取得甲方、監理、物業管理、施工四方簽字蓋章的建設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書。如此約定無疑增加了承包人的義務。承包人在簽訂對竣工日期有特別約定的合同時,應充分考慮工期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不要為了接工程而草率簽下難以履行的合同,而造成被發包人巨額索賠的不利局面。
三、完工日期的約定
對於一個項目,建設單位分包給多家施工單位施工的,竣工驗收可能受其他單位施工影響;所以施工合同補充協議中應明確約定,施工單位完工後提交竣工驗收日視為竣工日期,而不受整個項目竣工驗收日期的影響。
如××商業大廈工程,在辦理竣工驗收之後,甲乙方又簽訂了一個《補充協議》,對未完工程的工期作了約定;但其中對未完工程量及部分項目整改范圍沒有作出詳細約定,僅約定「乙方確保2006年5月10日完成尚未完成的工程量以及部分項目的整改,交付工程並簽訂工程交付協議。如延期日罰二萬」。實際承包人完成後提請發包人驗收,但發包人拒絕驗收;承包人起訴發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後,發包人以未完工程工期延誤為由提起反訴,甚至主張另請承包人對未完工程施工,並賠償工期違約金。該案件承包人因為未約定明確的未完
工程范圍、未辦理完工驗收手續而處於被動局面。所以在約定完工日期時,應特別注意約定辦理完工驗收的程序或工程己完工但非己方原因無法辦理竣工驗收時,應注意及時辦理完工驗收手續。
㈣ 建築施工許可證上面的竣工日期包含精裝修施工嗎還是說就只是毛坯房的竣工時間。
施工許可證條文內如沒有專門條款註明施工時限包括裝修裝飾的,都視為該施工時間段為土建毛坯施工。
㈤ 未取得施工許可證而開工,工期從什麼時候起算
一、如果工程無法取得施工許可證,就按實際開工日期算。
二、如果是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現行開工的話,那麼開工日期要按以後拿到的施工許可證日期開始算,不然當時開工日期和施工許可證不符合,建設單位會被罰款。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如何約定開工日期、完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一、開工日期的約定
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一般為工期開始計算的相對日期。如開工日期基本已確定,並按此日期做開工准備的,則應約定具體的開工日期;如開工日期尚未確定,則合同約定時應註明,「具體以取得施工許可證後甲方或監理發出的開工令為准」。開工令發出的日期並非開工日期,按施工合同示範文本應當還有7日的准備期。
建設工程開工時間一般以發包人簽發的《開工報告》確認的時間為准。但如果發包人簽發的《開工報告》確認的開工時間並不具備開工條件時,如早於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施工許可證》確認的開工時間,則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施工許可證》確定的開工時間作為建設工程開工時間;又如發包人簽發《開工報告》後,遲延向承包人提交施工資料、施工場地,則開工時間以發包人實際提交施工資料、施工場地的時間計算。
二、竣工日期的約定
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一般為承包人完成工程的相對日期或絕對日期。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竣工日期為工程通過竣工驗收的日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1999-0201)通用條款中約定,竣工日期為乙方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需修改後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應為乙方修改後提請甲方驗收的日期。但實踐中發包人為了規避風險,往往會要求對竣工日期做特別的約定,具體表現在:
1.竣工日期,特別約定為建設工程檔案的備案日期。
2.竣工日期,特別約定為竣工驗收後再維修整改完成的日期。
3.竣工日期,特別約定為竣工驗收後物業公司再行驗收整改合格的日期。
4.竣工日期,特別約定為可能在承包工程范圍外的消防驗收、規劃驗收等各部單位或分部驗收完成的日期。
如某住宅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工程全部竣工驗收及質量合格,需符合三個條件:(1)工程通過質監站參與的竣工驗收,質量合格;(2)乙方竣工資料齊全,並辦理城建檔案館歸檔備案手續,取得備案回執;(3)業主入住前通過物業管理公司的驗收,直至最後取得甲方、監理、物業管理、施工四方簽字蓋章的建設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書。如此約定無疑增加了承包人的義務。承包人在簽訂對竣工日期有特別約定的合同時,應充分考慮工期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不要為了接工程而草率簽下難以履行的合同,而造成被發包人巨額索賠的不利局面。
三、完工日期的約定
對於一個項目,建設單位分包給多家施工單位施工的,竣工驗收可能受其他單位施工影響;所以施工合同補充協議中應明確約定,施工單位完工後提交竣工驗收日視為竣工日期,而不受整個項目竣工驗收日期的影響。
如××商業大廈工程,在辦理竣工驗收之後,甲乙方又簽訂了一個《補充協議》,對未完工程的工期作了約定;但其中對未完工程量及部分項目整改范圍沒有作出詳細約定,僅約定「乙方確保2006年5月10日完成尚未完成的工程量以及部分項目的整改,交付工程並簽訂工程交付協議。如延期日罰二萬」。實際承包人完成後提請發包人驗收,但發包人拒絕驗收;承包人起訴發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後,發包人以未完工程工期延誤為由提起反訴,甚至主張另請承包人對未完工程施工,並賠償工期違約金。該案件承包人因為未約定明確的未完
工程范圍、未辦理完工驗收手續而處於被動局面。所以在約定完工日期時,應特別注意約定辦理完工驗收的程序或工程己完工但非己方原因無法辦理竣工驗收時,應注意及時辦理完工驗收手續。
㈥ 我是建設單位的現在我們項目以竣工,但是開工報告時間在施工許可證前,要現在查著要罰款。有什麼辦法可
竣工備案都辦了,還處罰什麼,卡不了你了。再說了,難道你們當時就不知道把開工報告時間改一下?低級錯誤。
㈦ 建築工程案例是按開工還是竣工日期計算
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一般為工期開始計算的相對日期。如開工日期基本已確定內,並按此日期做開工容准備的,則應約定具體的開工日期;如開工日期尚未確定,則合同約定時應註明,「具體以取得施工許可證後甲方或監理發出的開工令為准」。開工令發出的日期並非開工日期,按施工合同示範文本應當還有7日的准備期。
建設工程開工時間一般以發包人簽發的《開工報告》確認的時間為准。但如果發包人簽發的《開工報告》確認的開工時間並不具備開工條件時,如早於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施工許可證》確認的開工時間,則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施工許可證》確定的開工時間作為建設工程開工時間;又如發包人簽發《開工報告》後,遲延向承包人提交施工資料、施工場地,則開工時間以發包人實際提交施工資料、施工場地的時間計算。
㈧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里的「合同竣工日期『』是小區房子全部建好的日期(包括外立面)一般還要多久才能交
竣工日期就是交房日期!但是因為各種手續需要備案完成,所以可能會相應晚!施工項目竣工是指本工程項目全部完成,包括配套園區等一切工程施工,當然更包括備案!
㈨ 施工許可證為什麼沒有合同開工日期和合同竣工日期
若是普通自建房的是沒有的。若是項目工程,則是在項目合同書上有約定。一般來說,約定太死反而被動。
㈩ 工程未在施工許可證上寫的合同竣工日期內完成,施工許可證需要辦延期嗎質監站檢查到會怎樣
這個不用太擔心,施工許可證限制你的是開工日期,至於你有沒有按時竣工,沒有特別的要求。
第七條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條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並按照規定做好建築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築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准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准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