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許可證制度
① 你知道的環境法的基本制度有哪些並進行解讀。
一、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是指有關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內容、編(填)報和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程序等方面所作的規定的總稱。
小貼士: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分為三類:
⑴建設項目對環境有較大影響的,都必須執行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制度,進行全面、詳細的評價;
⑵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輕度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分析影響或專項評價;
⑶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很小的,不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二、「三同時」制度
是指對環境有影響的一切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區域開發建設項目和外商投資建設項目,其中防治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制度。
三、經濟調控制度(排污收費、徵收生態補償費等)
環境保護法中的經濟調控制度,是指國家運用經濟杠桿刺激或者抑制生產活動或消費活動,以支持生態保護行動、抑制生態破壞行為的法律制度。經濟調控制度所運用的經濟杠桿包括財政、稅收、信貸、擔保、押金、基金等手段和措施。其中在環境保護法中最常見的就是環境稅費制度,如徵收排污費、生態補償費、環境稅等制度。
小貼士: 排污收費是指國家環境保護機關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超標准排放污染物和向大氣、陸地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人徵收一定數額的費用。
排污收費制度是指有關徵收排污費的目的、依據、范圍以及排污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等規定的總稱。
排污收費的特點是:
⑴強制徵收;
⑵徵收的排污費,全部納入國家財政預算;
⑶徵收的排污費,作為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
四、許可證制度
許可證的種類主要有:排污許可證;海洋傾廢許可證;林木採伐許可證;捕撈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取水許可證;特許獵捕證;馴養繁殖許可證;建設用地許可證;進出口許可證;核設施建造、運行許可證;化學危險物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危險廢物經營、轉移許可證;放射性葯品生產、經營、使用許可證等。
小貼士:「排污權交易」制度,是指在實施排污許可證管理及排放總量控制的前提下,鼓勵企業通過技術進步和污染治理節約污染排放指標,這種指標作為「有價資源」,可以「儲存」起來以備自身擴大發展之需,也可以在企業之間進行商業交換的制度。五、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對污染嚴重的項目、行業和區域,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完成治理任務,達到治理目標的規定的總稱。限期治理包括污染嚴重的排放源(設施、單位) 的限期治理、行業性污染的限期治理和污染嚴重的某一區域及流域的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⑴法律強制性。限期治理雖屬一種行政管理措施,但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准排污費外,還可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⑵明確的時間要求。
⑶具體的治理任務。
六、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報告及處理制度
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報告及處理制度,是指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與破壞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採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與破壞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的規定的總稱。
② 環境污染誰來管!!!
【詞語】:環境管理
【注音】:huán jìng guǎn lǐ
【釋義】:運用計劃、組織、協調、控制、監督等手段,為達到預期環境目標而進行的一項綜合性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國家環境保護部門基本職能。它運用行政、法律、經濟、教育和科學技術手段,協調社會經濟發展同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處理國民經濟各部門、各社會集團和個人有關環境問題的相互關系,使社會經濟發展在滿足人們物質和文化生活需要的同時,防治環境污染和維護生態平衡。
由於環境管理的內容涉及土壤、水、大氣、生物等各種環境因素,環境管理的領域涉及經濟、社會、政治、自然、科學技術等方面,環境管理的范圍涉及國家的各個部門,所以環境管理具有高度的綜合性。
主要內容可分為三方面:1環境計劃的管理:環境計劃包括工業交通污染防治、城市污染控制計劃、流域污染控制計劃、自然環境保護計劃,以及環境科學技術發展計劃、宣傳教育計劃等;還包括在調查、評價特定區域的環境狀況的基礎區域環境規劃。2環境質量的管理:主要有組織制訂各種質量標准、各類污染物排放標准和監督撿查工作,組織調查、監測和評價環境質量狀況以及預測環境質量變化趨勢。3環境技術的管理:主要包括確定環境污染和破壞的防治技術路線和技術政策;確定環境科學技術發展方向;組織環境保護的技術咨詢和情報服務;組織國內和國際的環境科學技術合作交流等。
[編輯本段]法律概述-環境管理制度
《環境保護法》第四章對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行之有效的環境管理制度進行了總結,並作出了11條規定。目前我國環境管理的制度措施主要有八項,即:(1)環境影響評價制度;(2)"三同時"制度;(3)排污收費制度;(4)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5)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6)排污許可證制度;(7)污染集中控制制度;(8)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下面重點介紹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排污收費制度、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五項,其餘的略述。
一、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為加強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嚴格控制新的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1986年3月26日全國保護委員會、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委員會頒布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共25條,附錄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內容提要"。該辦法適用於中國領域內的工業、交通、水利、農林、商業、衛生、文教、科研、旅遊、市政等對環境有影響的一切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區域開發建設項目。它規定凡從事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都必須執行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制度。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對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各級計劃、土地管理、基建、技改、銀行、物資、工商行政部門都應結合該規定將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納入工作計劃。執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制度;對擴建、改建、技改工程必須對原有污染在經濟合理條件下同時進行治理。建設項目建成後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須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標准和符合環境保護的有關法規。該辦法還具體規定了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有關法規。該辦法還具體規定了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編制要求,審批許可權,以及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實施資格審查的制度。
這項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規定了環境影響評價的適用范圍,即對環境有影響的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項目以及一切引進項目,包括區域建設項目都必須執行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制度。
(2)規定了評價的時機,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報告表)必須在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完成。
(3)規定了負責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的主體,即開發建設單位。
(4)規定了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的基本內容。
(5)規定了環境影響評價的程序,包括填寫環境影響報告表或編報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項目篩選程序;環境影響評價的工作程序和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程序。
(6)規定了承擔評價工作單位和資格審查制度。
(7)規定了環境影響評價的資金來源和工作費用的收取。
(8)規定了其它配套措施。如"三同時"制度等。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為項目的決策、項目的選址、產品方向、建設計劃和規模以及建成後的環境監測和管理提供了科學依據。
80年代末,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又有了新的發展,過去的那種單一項目的孤立評價開始逐漸轉向區域性的綜合性評價,這種轉變不僅適應了我國區域性經濟開發的需要,而且為環境污染的區域性防治,尤其是為推行區域總量控制技術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此外,也為經濟合理的解決區域環境問題和大系統的多方案優化決策創造了條件。
二、"三同時"制度
所謂"三同時"是指新擴改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的環保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三同時"制度是我國早期一項環境管理制度,它來自70年代初防治污染工作的實踐。這項制度的誕生標志著我國在控制新污染的道路上邁上了新的台階。在全面總結實踐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1986年又對其進行了修改和完善,並由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國家計委、國家經委聯合頒布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具體規定了"三同時"內容。
三、排污收費制度
《環境保護法》第28條規定:"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繳納超標准排污費負責治理",徵收的超標排污費必須用於污染的防治,不得挪做他用。《水污染防治法》第15條又進一步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不超標的污水)的,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
四、城市環境綜合整治不寒而定量考核制度
所謂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就是把城市環境作為一個系統,一個整體,運用系統工程的理論和方法,採取多功能、多目標、多層次的綜合的戰略、手段和措施,對城市環境進行綜合規劃、綜合管理、綜合控制,以較小的投入,換取城市環境質量最優化,做到"經濟建設、城鄉建設,環境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以使復雜的城市環境問題得到有效地解決。
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是由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的實際需要而產生的,它不僅使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定量化、規范化,而且增強了透明度,引入了社會監督的機制。因此,這項制度的實施使環保工作切實納入了政府的議事日程。
1. 定量考核的對象和范圍
根據市長要對城市的環境質量負責的原則,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的主要對象是城市政府。考核范圍分為二級。
(1)國家級考核。 是國家直接對部分城市政府在組織開展城市環境綜合整治、保護城市環境方面的工作情況進行的考核。目前,國家直接考核的城市有32個,包括北京、天津、上海、重慶4個直轄市、省會及自治區首府(除拉薩市和台灣省外)25個,此外還有桂林、蘇州、大連3個城市。
(2)省(自治區)級考核。各省、自治區考核的城市由省、 自治區人民政府自行確定。據不完全統計,1990年,省、自治區考核的城市達242個。
2. 定量考核的內容和指標
定量考核的內容:環境質量、污染控制、環境建設和環境管理四方面,共27項指標,總計100分。
其中,(1)考核城市環境質量的指標有7項,計30分。包括:大氣總懸浮微粒年日平均值、二氧化硫年日平均值、氮氧化物年日平均值、飲用水質達標率、城市地面水水質達標率、區域環境雜訊平均值和城市交通干線雜訊平均值。
(2)考核城市污染控制能力的指標有9項,計34分。包括: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率、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率、煙塵控制區覆蓋率、環境雜訊達標區覆蓋率、工業廢水排放達標率、汽車尾氣達標率、民用型煤普及率、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危險廢物處置率。
(3)考核城市環境基礎設施水平的指標有6項,計20分。包括:城市污水處理率、城市集中供熱率、城市氣化率、生活垃圾處理率、建成區綠化覆蓋率、自然保護區覆蓋率。
(4)環境管理的指標有4大項6小項,計15分。包括:城市環境保護投資指數、環境保護機構建設、"三同時"合格執行率、排污費徵收面、排污費徵收率、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率。
五、排污許可證制度
排污許可證制度是以改善環境質量為目標,以污染物總量控制為基礎,對排污的種類、數量、性質、去向、方式等的具體規定,是一項具有法律含義的行政管理制度。
1. 排污申報登記
排污申報登記是排污許可證的基礎工作。目前,各地一般要求申報如下內容:(1)排污單位的基本情況;(2)生產工藝、產品和材料消耗情況(包括用水量、用煤量);(3)污染排放狀況(包括排種類、排放去向、排放強度);(4)污染處理設施建設、運行情況;(5)排污單位的地理位置和平面示意圖。
各單位的申報登記表報齊後,環保部門組織匯總建檔。匯總的主要內容應有:(1)各類污染物日排放量;(2)各類污染物年排放總量;(3)按污染物排放量大小對申報單位排序編號;(4)繪制區域性污染物排放狀況示意圖,提出各排污口位置、排放污染物種類、數量、濃度等;(5)對各申報單位的排污情況進行系統分析,確定重點污染物控制對象;(6)建立污染申報登記檔案庫。
2. 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規劃分配
確定法律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後,分配污染物總量削減指標是發放和管理排污許可證最核心的工作。一個地區要想科學地確定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並合理地分配污染物削減指標,就必須對當地的環境目標、經濟發展,財政實力、治理技術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和分析。大氣污染總量控制主要考慮能源結構、能源消耗量及燃燒方式等因素;水污染物總量控制主要考慮流域、區域水量水質等狀況,總用水量和總排水量等因素;固體廢棄物排放種類和總量,以及運輸等因素。
3. 審核發證
排污許可證的審批,主要是對排污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口位置、排放時間加以限制。每伸污染源分配的排污量之和必須與問題控制指標相一致,並留有一定的餘地。在這一階段的工作中,需要確定排污許可證的類型(臨時或正式兩種),與領取排污許可證的企業協商對話,最後頒發許可證。頒發許可證可以採取公開、公證形式,賦予其嚴肅性。排污許可證的審核頒發工作,應由專人管理,從申請、審核、批准到變更均應建立完整的工作程序。
4. 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1)建立健全管理體系。應從人員結構、 職能、管理制度和程序等方面考慮,建立一整套許可證管理體系,整個體系應具備組織嚴密、管理靈活、運行可靠的特點,確保許呆證制度發揮應有的作用。
(2)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主要從二個方面去考慮:一是從許可證制度的協調關系考慮,如許可證制度與"三同時"和排污收費的協調關系等;二是從許可證制度本身出現的一些客觀問題去考慮,如總量指標的確定,指標分配和有償轉讓等問題。
(3)問題監督規范化,抽查監督制度化。在推行過程中,要抓住總量計量與監督檢查這二個中心環節。要完善各排污口的總量計量系統,並統一總量計量技術;此外,環保部門要加強監督性檢查,並使之經常化、制度化。
③ 美國排污許可制度有哪些經驗
這里僅以《清潔空氣法》為例介紹美國排污許可制度的經驗。
美國排污許可制度的經驗有:
美國《清潔空氣法》(Clean Air Act)是大氣許可證的法律依據。現行《清潔空氣法》規定了兩類許可證:建設前許可證和運營許可證。
以建設前許可證確保企業環境管理與環境質量管理的統一;
新建主要固定源和對主要固定源進行重大改建都必須在開始建設前獲得許可證。這個過程又叫做新源審查,新源審查的主要目的是對區域空氣質量進行控制。
防止嚴重惡化許可證主要適用於年排放250噸以上受控污染物或在聯邦環保局規定的28大類下的年排放100噸以上受控污染物的主要固定排放源。
空氣質量未達標地區新源審查許可證與防止嚴重惡化許可證有很大的不同。
由於空氣未達標地區新源審查許可證的發放地區是非達標區,因此除了要求採用比最佳可得控制技術更嚴格的、最低的、可實現的排放率技術(LEAR)之外,還規定必須對現有源進行改造,以1:1以上的比例抵消新增排放。也就是說,新建污染源不能增加當地排放總量,只能幫助其減少。
依據《清潔空氣法》,新源審查中污染補償減排量必須可以進行量化,在聯邦層面能夠得以實施執行,並且是永久性的。除此之外,要求達到的污染抵消量不僅要覆蓋排放增量,還要大於排放增量的10個百分點(即大於10%)。
以運營許可證明確企業污染治理的責任與義務。
以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作為環境治理的基礎。
排污許可制度是美國進行污染源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許可證作為一種強制性的法律文書,以排放許可前置條件的形式,描述了排放源必須遵守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求。美國涉及污染物排放的許可證是依據單項立法分別制定的,因此大氣排放許可證、水排放許可證是分別發放的,並且依據不同的法律,許可證的要求也不同。
④ 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一般分為哪幾個環節
首先,要對排污許可證的內容進行系統設計。
其次,准確核定污染物排放水平,許可其排放地點和方式等。
第三,強化排污許可的法律約束。
第四,加強配套制度的設計。
⑤ 排污許可證包括什麼內容
法律/文件
具體條款
《水污染防治法》(2008)
第二十條國家實行排污許可制度。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2000)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審核本行政區域內向該水體排污的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量,對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發給排污許可證;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間,發給臨時排污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制定。
《大氣污染防治法》(2000)
第十五條
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區內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國務院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核定企業事業單位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核發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有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和許可證規定的排放條件排放污染物。
其他
《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海洋環境保護法》、《行政許可法》
3實施方法編輯
一,排污總量控制是排污許可證的基礎、關鍵,抓好排污總量控制是根本。政府部門要嚴格把好污染物的排放總量,確定各地區的排污總定量。由於區域轄區與環境容量存在矛盾,所以在排放量分配時,要組織地區環境容量分配的研究和預算,進行充分的調查,合理的規劃。當然在有制度可以的情況下,有效的監督更能促使總量控制制度的實施。[2]
二,完善健全法律法規。做到有法可依。政府要切實是實行其職能。
三,加強環保宣傳,提高企業環保意識。環境是全球性的,不能因為經濟的發展而棄之不顧,這是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的較量,也是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較量。[1]
四,完善好排污許可證的初始分配。拍賣、免費分配和定價出售有效地合理的分配好相應許可證,是比較公平的。我國採用免費分配為主,拍賣和定價出售為輔的模式。因為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普遍存在著企業承受能力不足,政府管理水平相對較低,信息不對稱、保護環境費用低的問題。
五,調動公眾參與的熱情,讓公眾參與到環保監督中來。完善監督制度。 完善排污許可證制度,才能為我國環境保護做貢獻,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保障。
4制度弊端編輯
環境容量既然作為一種功能性資源,排污指標應該有價值和使用價值。排污指標被企業無償佔有,其弊端有二:一是失去了用經濟手段調整污染項目的市場准入功能,二是企業佔用的現有排污指標無法流通,市場配置環境資源的功能難以發揮出來。
繼1987年原國家環保局在上海、杭州等18個城市進行了排污許可證制度試點之後,1989年的第三次全國環保會議上,排污許可證制度作為環境管理的一項新制度提了出來。鑒於排污許可證制度是以污染物總量控制為基礎的,國家從1996年開始,正式把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政策列入「九五」期間的環保考核目標,並將總量控制指標分解到各省市,各省市再層層分解,最終分到各排污單位。總量控制是「十五」期間我國環保工作的重點。上海市已經以地方法規的形式出台了「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規定」,其管理的基本程序是:排污申報登記;排污審核、核發排污許可證;證後監督管理;年度復審。[1]
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的實施給環境監測和環境管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盡管除了個別情況下基於確保財政收入的需要而由國家通過法律設立特別許可外,規定不得隨意將許可證制度與創收相聯系,不得濫設許可證亂收費。但排污許可證制度卻有其特殊性,即行政主體不僅是作為監督管理者,而且是作為公眾環境權益的監護人,作為環境容量資源公共所有者的代理人。資源是有價的,環境容量資源也不能無償獲得,在管理、轉讓這種環境容量資源時,既要盡到管理者的職責,又要行使代理人的權利,向環境容量資源的使用者收取一定的費用,以支付相應的行政成本和保護、改善環境的費用。[2]
5實施效果編輯
實施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後,[1] 容許排污權交易是國內環保制度的重大創新。排污單位經治理或產業(包括產品)調整,其實際排放物總量低於所核準的允許排放污染物總量部分,經環保部門批准,允許進行有償轉讓。但是,由於在現行的管理安排中,採取的是由政府徵收排污費的制度,是一種非市場化的配額辦法,而不是使用市場交易的方式。所以從國內的情況來看,將排污權的交易具體化為一項可以操作的制度安排,並加以實際實施,需要在運行機制上進行探索。2001 年9月,亞洲開發銀行資助的「二氧化硫排污交易制」在山西省太原市26 家企業試點,首開國內排污權交易之先河。
⑥ 、我國環境行政許可制度分為哪三類
《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歸納其主要內容,包括環境行政許可的設定、實施機關、程序、監督檢查等;通過分析該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歸納出其在觀念、立法、配套制度上的缺陷,結合實際案例進行詳細地說明;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提出解決理論和實踐問題的設想和建議。
環境行政許可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准許其從事某種活動的一種行政行為。環境行政許可制度,又稱環境行政許可證制度,是對有關環境資源行政許可的各項法律規范的總稱,足環境資源行政許可活動的制度化和法定化。該制度是國家為加強環境資源管理而採用的一種卓有成效的行政管理制度,是加強環境資源監督管理的有效手段,是防治環境污染、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平衡的重要途徑,被視為環境資源法律控制的支柱。它採用相對規范化的行政許可程序,既有利於管理機關了解環境資源和環境資源活動的實際狀況從而實施有針對性的管理,又有利於社會公眾進行監督。
我國於200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簡稱《行政許可法》),在總結了以往實踐經驗和外國行政許可相關內容的基礎上,對行政許可的設定、實施機關和程序等方面都作了比較全面的規定。依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國家可以通過行政許可這一手段保護生態環境和有限的自然資源,但是由於環境資源自身的特點,《行政許可法》在貫徹到環境領域時就要進行相應的調整與變通,以實現環境資源可持續發展的要求。為了使行政許可制度在保護環境資源方面發揮更加積極有效的作用,實現環境行政管理的規范化、法治化和現代化。
⑦ A.排污許可證制度 B.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C.三同時制度 D.誰污染誰治
D
⑧ 未來排污許可證會帶來環境管理制度和方式的巨大變革么 會的 現在已經感覺到環境變差帶來的惡果了 ⑨ 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的管理程序包括哪幾個階段
《水污染防治法》(2008) ⑩ 什麼是環境許可證制度 摘要:環境許可的書面形式是環境行政許可證。環境行政許可證制度規定了環境行政許可證的申請、審查、頒發和監督管理的規則。環境行政許可證適用於不同環境要素的保護和一個環境要素的不同開發利用階段的保護。 熱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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