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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平代理

發布時間: 2020-12-23 15:13:03

『壹』 代理和分銷商的區別

一、代理商與經銷商的概念區別

1、經銷一般是指經銷商與生產廠家或供貨商達成協議,在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購銷指定的商品。在經銷情形,供貨商和經銷商之間是一種買賣關系。

2、從法律關繫上講,供貨商和經銷商之間是本人對本人的關系,經銷商是以自己的名義購進貨物,在規定的區域內轉售時,也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貨價漲落等經營風險要由經銷商自己承擔。

3、經銷可以分為一般經銷與獨家經銷。在獨家經銷情形,一般會規定經銷商最低交易數量、不得經銷相競爭的其他供貨商產品等。

4、代理是指被代理人或委託人授予代理商以「銷售商品的代理權」,在銷售代理許可權內代理商代理委託人搜集訂單、銷售以及辦理銷售有關事務。

二、從製造商到零售終端的渠道途徑不同

製造商→總代理→一級代理→二級代理→經銷商→分經銷商→消費者。

三、經銷與代理的不同

代理的雙方是一種代理關系,而經銷雙方則是一種買賣關系。代理是以委託人即廠商的名義銷售,簽訂銷售合同,而經銷商則以自己的名義從事銷售。代理商的收入是傭金收入,而經銷商的收入則是商品買賣的差價收入。

四、經銷商與代理商利潤不同

兩者的利潤獲取方式不同,經銷商是加價銷售,獲得經營利潤。代理商是按照規定價格售賣,賺取傭金也就是所謂的提成。

『貳』 HYNIX核心代理

HYNIX亞太區核心代理商-世平集團

Any questions, please feel free to contact me.
Thanks & Best regards

Charles.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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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PG China Inc.WPI Business Group
Shanghai Office.
Tel:86-21-54263188 ext. 3314
Fax:86-21-54260699
E-mail:[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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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聯大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股票代號: 3702)正式成立於2005年11月,集團總部位於台北,身為亞洲第一電子通路,結合世平集團、品佳集團、富威集團、凱悌集團與詮鼎集團等亞太區半導體通路領導品牌,員工人數逾3700人,元件代理產線逾200條,服務網遍布亞洲三十多個據點;2009年整體營業額近60億美金,大聯大深耕亞太,是亞洲區市場份額最高之半導體零件分銷商, 2009年再度蟬聯中國媒體國際電子商情「讀者最滿意海外分銷商」,囊括「最佳供貨能力」、「最佳技術支持」、「最佳物流服務」及「最佳電子商務能力」四項專評;連年獲專業網站EETimes評選為「亞洲最大最佳之電子元器件分銷商」,穩踞全球第三大電子零件分銷商;2009年11月旗下大聯大電子(香港) 首次參與角逐即獲頒「香港物流(中型企業)大獎」,在在確立大聯大集團在半導體產業鏈的通路價值。

為提供大聯大在地的服務質量,滿足大中國區服務區域客戶的差異化需求,大聯大(中國)服務六大領域包括中資(China Based Manufacturers)、台商(Taiwan-Based Manufacturers)、外商(Electronic Manufacturing Service)、日商(Japan-Based Manufacturers)、韓商(Korea-Based Manufacturers)及港商(HongKong-Based Manufacturers)客戶。大聯大除提供客戶最佳的交鑰匙解決方案(Turnkey Solution),並為服務客戶小批量器件采購需求,更特別成立專責的服務團隊(SPP,Strategic Partners Program)。大聯大已分別於內地及香港成立大聯大商貿、大聯大商貿(深圳)及大聯大電子(香港),以「產業首選,通路標竿」為願景,全面推行「團隊、誠信、專業、效能」之核心價值觀,凝聚團隊共識,落實在地服務,並將持續努力創造供應商、客戶與股東共贏.

『叄』 經銷商,代理商,分銷商主要區別是什麼

經銷商,代理商,分銷商主要區別如下:

一、三者主要權利不同

分銷商擁有價格決定權,他們通過購買取得商品所有權並轉售出去,所以要承擔各種風險。

代理商是代企業打理生意,是廠家給予商家傭金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所代理貨物的所有權屬於廠家。

經銷商具有獨立的經營機構 ,擁有商品的所有權(買斷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獲得經營利潤,多品種經營。

二、三者所處環境不同

分銷商是完全獨立的商人,不受分銷企業和個人約束,他可以為許多製造商分銷產品。

代理商必須固定地從事受他人委託的活動,經營活動受供貨商指導和限制。

經營活動過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貨商限制 ,與供貨商責權對等。

(3)世平代理擴展閱讀

經銷商的管理模式

1、總部與經銷商、加盟店之間建立一個覆蓋全面的交流體系平台,保持兩者之間的及時聯系,方便雙方業務交流。比如任我行內部的天通系統,能夠及時、准確的發布產品業務信息,及時與50萬家代理商共享。

2、公司總部要保持自己的強勢地位,不能使下面的經銷商、加盟店輕易脫離或自立門戶。始終確立公司總部才是該經營模式的合法擁有者、擁有品牌知識產權,比如商標專利、包裝設計等全歸屬於公司總部。

3、經銷商及加盟店與總部簽定責任書,規定兩者間的責任與義務,兩者按規定行使責權及義務。

4、經銷商、加盟店必須按照總部規章制度行事,不能另行一套自己的規章制度。總部與其應及時溝通交流,使經銷商、加盟店保持和總部一致的服務標准及價格體系。

5、經銷商、加盟店的店內外要求裝修一致、標志統一,不允許隨意更換。

『肆』 經銷商和代理商的區別!

區別如下:

1、經銷商有獨立的經營機構,代理商不一定是獨立機構。

2、經銷商擁有商品的所有權(買斷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代理商不擁有商品的所有權(代理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3、經銷商能獲得經營利潤,代理商是賺取傭金(提成)。

4、經銷商可以多品種經營,代理商經營活動受供貨商指導和限制。

5、經銷商經營活動過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貨商限制,代理商供貨權力較大。

(4)世平代理擴展閱讀:

1、代理商可以是代理單一品牌或多個品牌,一般為單一品牌;分銷商一定是代理眾多品牌,比如世平分銷,龍臨分銷;經銷商是個比較籠統的稱謂,經銷商包括代理商、分銷商還有單純的貿易商(可以從生產廠家也可以從其他地方獲取貨源)。

2、代理商是分銷商也是經銷商,但是分銷商和經銷商不一定是代理商。分銷商和經銷商沒什麼區別。

3、分銷是一個銷售方式概念.分銷商是一個中轉站,一個製造企業將產品委託中轉站銷售.代理商是受製造企業授權在一定區域時間終端等進行銷售.經銷商類似於貿易商,自由貿易。

4、分銷商廣義上包括代理商經銷商;代理商與經銷商存在是否獲得授權.當然,代理商也有分較多性質代理.。

5、主要從產品所有權上區分:經銷商對產品有所有權;代理商一般沒有所有權,只收取品牌代銷傭金。分銷商一般只做渠道不做終端。

6、分銷商:得到原廠授權,銷售全線產品,代表廠家處理業務。經銷商:能夠在原廠拿到貨的貿易商,沒有得到原廠授權,原廠也不會返利。

代理商:得到原廠授權,銷售部分產品,原廠會返利之類。代理商在國外有的也叫分銷商。代理商的支持者是原廠(對於單個品牌存在唯一),我們一般理解的分銷商和經銷商是整合市場資源,為客戶服務,多個點的支持!

7、經銷商分為普通經銷商和特約經銷商。前者無限制就和外面的普通日用品一樣沒有限制,而後者則和大的代理商或廠家有某些在銷售額,產品價格等方面的特別約定。分銷商介於代理商和經銷商之間。

代理商是指某產品在銷售過程中由生產廠家授權在某一區域有資格銷售該產品的商家。它分為地區級、國家級、省市縣級等,又分為獨家代理,總代理,分級代理,所有代理商家都有相應的特權,代理級別低的原則上由高一級的代理商管理。

『伍』 代銷商和代理商有什麼區別

代理商
★不一定是獨立機構
★不擁有商品的所有權(代理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賺取傭金(提成)
★經營活動受供貨商指導和限制
★供貨權力較大
從製造商到零售終端的渠道途徑
1、製造商→經銷商→消費者
2、製造商→總代理→經銷商→消費者
3、製造商→總代理→一級代理→經銷商→消費者
4、製造商→總代理→一級代理→二級代理→…→經銷商→分經銷商→消費者
加盟商是指在連鎖加盟的模式下,接受總部的品牌與技術指導的一方,.
目前我國的連鎖加盟行業分為緊密型和鬆散型,所對應的責任也不同。

緊密型
(如麥當勞):在國外的大型連鎖加盟公司都是這種加盟方式。主要特點是:嚴格復制總部所規定的經營模式,包括布局、生產標准、銷售、進貨、組織機構、服務、培訓等。加盟商只需繳納一定比例的管理費用和首期加盟費,就可以享受到一切總部成功的資源,總部完美復制以保證加盟商的利潤。至於法律責任,則看雙方簽訂的合同如何規定。

鬆散型
(如上海龍峰豆花香):國內大多數食品、汽車、醫葯、服務行業使用,適合於中國的國情,總公司有一套成功的經過反復驗證證明成功的運作方案,進行招商加盟。認真地提供一套創業方案,做電話反饋,跟蹤服務,給予加盟商以品牌的特許使用權.。在法律上這種加盟其經營主體還是加盟商本人.
加盟店和直營店的區別
加盟店和直營店是連鎖經營的兩種方式。連鎖經營能夠有效的整合市場資源。
這些資源包括:管理\市場\品牌\成本\服務等各方面。
直營店一般為特許人全額投資。加盟店一般為雙方合資。
直營店與總部的關系相對比較緊密。加盟店與總部的關系相對鬆散。
直營店員工一般列入總部序列。加盟店員工一般不列入總部序列。
直營店一般相當於旗艦店,加盟店一般相當於主力店。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區別
分公司一般是總公司的派出機構,不獨立負責。
子公司一般是總公司的衍生機構。包括服務於主業務的配套投資(經營項目不同)以及主業務的衍生(經營區域不同)。
子公司一般獨立負責。
原則上不能把基礎於總公司的投資人上的不同公司看做是分公司或者子公司。
只有以總公司為投資人的其他公司才能視為分公司或者子公司。
分公司或者子公司一般都是全額獨資。
經銷商概述
經銷商,顧名思義,是指拿著錢,從企業進貨,他們買貨不是自己用,而是轉手賣出去,他們只是經過手,再銷售而已,關注的是利差,而不是實際的價格。企業對經銷商不是賒銷,而是收到了錢的。這個商是指商人,也就是一個商業單位。所以「經銷商」,一般是企業,用來說從企業拿錢進貨的商業單位的。
經銷商這個在中國市場上既傳統又中堅的渠道力量,正在遭遇渠道扁平化浪潮和新生渠道力量的考驗,在重重壓力下經銷商或被動或主動地在業務發展戰略上作出了適應性調整:
一是部分經銷商開始向生產商貼牌甚至自行投資建廠生產自有品牌產品,使渠道資源效益發揮最大化;
二是部分經銷商開始進入零售領域,向渠道下游延伸,穩定並鞏固自身在市場中的地位;
三是最大化獲取優勢產品資源,以產品分擔經營成本和經營風險,追求企業經營的品類規模。遺憾的是,更多的經銷商正在成為生產商的附庸,完全被生產商「套牢」,更在終端零售商與生產商的雙重「擠壓」下困難重重,更為可怕的是經銷商中的弱勢群體正在不斷地被淘汰出局。
經銷商、代理商、分銷商的關系
1、代理商可以是代理單一品牌或多個品牌;分銷商一定是代理眾多品牌,比如世平分銷,龍臨分銷;經銷商是個比較籠統的稱謂,包括代理商,分銷商還有單純的貿易商(不從原廠拿貨而是從其他渠道)。
2、代理商是分銷商也是經銷商,但是分銷商和經銷商不一定是代理商。分銷商和經銷商沒什麼區別。
3、分銷是一個銷售方式概念。分銷商是一個中轉站,一個製造企業將產品委託中轉站銷售。代理商是受製造企業授權在一定區域時間終端等進行銷售。經銷商類似於貿易商,自由貿易。
4、分銷商廣義上包括代理商經銷商;代理商與經銷商存在是否獲得授權。當然,代理商也有分較多性質代理。
5、主要從產品所有權上區分:經銷商對產品有所有權;代理商一般沒有所有權,只收取傭金。分銷商一般只做渠道不做終端。
6、分銷商得到原廠授權,銷售全線產品,代表廠家處理業務經銷商 能夠在原廠拿到貨的貿易商,沒有得到原廠授權,原廠也不會返利代理商得到原廠授權,銷售部分產品,原廠會返利之類代理商在國外有的也叫分銷商。代理商的支持者是原廠(對於單個品牌存在唯一),我們一般理解的分銷商和經銷商是整和市場資源,為客戶服務,多個點的支持!
7、經銷商分為普通經銷商和特約經銷商。前者無限制就和外面的普通日用品一樣沒有限制,而後者則和大的代理商或廠家有某些在銷售額,產品價格等方面的特別約定。分銷商介於代理商和經銷商之間。代理商是指某產品在銷售過程中由生產廠家授權在某一區域有資格銷售該產品的商家。它分為地區級、國家級、省市縣級等,又分為獨家代理,總代理,分級代理,所有代理商家都有相應的特權,代理級別低的原則上由高一級的代理商管理。

『陸』 ADI的代理商

這些公司都是可以信得過的,需要采購晶元或者尋求技術支持,應該都能解決問題,
艾睿電子,賽斯科電子,富昌電子,得捷電子,電子,新曄電子

安富利,文曄科技,世平電子,賽斯科電子
這些都是ADI的代理商。

『柒』 TI中國代理商

代理商名錄:

艾睿電子中國有限公司 香港 852-24842484/24842421

銳達電子有限公司 香港 Ms. Sarene Lau 852-23621833

安富利電子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 852-21765388

億鼎電子有限公司) 深圳 0755-83219499 83467300

金徽電子有限公司 香港 852-24116505

北京市英賽爾器件集團 北京市 陸宏達 86-10-66118888

創興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香港 852-27636806

利爾達單片機技術有限公司 香港 Ms ANN WONG / Mr Wong 852-25950393,68178398

科匯盈豐 香港 852-22127817

力源信息 香港 Kwok Hung Au 852-24289902

北京市合眾達電子技術有限公司 北京市 馮宇 86-10-51518855-818

新曄電子(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 852-27908220

文曄科技有限公司 香港 852-29500820

世平集團 台北 MarCom 886-02-27885200

友尚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 886-2-26598166,/26598168

『捌』 貿易商與代理商的區別

貿易商與代理商的區別如下:

1、性質不同

代理商僅為一個單一的企業主從事代理活動的代理商,其經營效益首先取決於企業主提供的業務情況,對企業主有很大的依賴性。

而貿易商在一定區域或一定的消費集團內從事的代理活動。此種不排除企業主自己在該地區內締結交易或由第三人促成交易的可能性與合法性,但即使未參與,對於與企業關系規定的應由他代理的區域或消費集團成員所締結的交易,同樣享有傭金請求權。

2、作用不同

代理商的建立,可以分擔廠商的風險,使廠商與代理商共同拉動市場從而降低廠商的經營風險。

而在貿易商的層次上,除設立總代外,貿易商還可以根據廠商的渠道模式,下設一級貿易商或區域代理並同時與終端銷售商合作。這樣,貿易商從簡單的分銷轉換成具有管理職能的渠道維護者,除業務管理外,代理商同時具備品牌管理、促銷管理、服務對接、財務管理等各項職能。

3、特點不同

代理商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是兩筆獨立的交易,進料加工的企業需自籌資金從國外購入料件,然後自行向國外市場銷售,而裝配加工貿易則進、出為一筆交易速的兩個方面料件和成品的所有權均同委託方所有,承接方無需支付進口費用也不承擔銷售風險。

而貿易商所獲得的是出口成品的利潤,利潤的大小取決於出口成品的市場行情、而加工裝配貿易,承接方收取的是工繳費,工繳費的大小以勞動力的費用,即工資水平作為核算基礎。兩者相比,進料加工貿易的收益大於加工裝配貿易,但風險也較大。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貿易商

網路-代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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