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權的行使
『壹』 行政許可權的行使應當以什麼申請為前提
行政許可應當由申請人申請,申請的形式有口頭、書面、電子郵件、電報、函件等等;申請只有獲得行政許可證之後才可以從事需要許可的行為,否則屬於違法行為。
『貳』 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不可以委託符合條件的其他組織實施行政許可
不可以。根據如下: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託機關應當將受委託行政機關和受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
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託行政機關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
根據這一規定,許可只能委託行政機關,而不能委託其他組織。
『叄』 行政許可權對應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一個機構(部門)行使嗎
原來都是這樣的。後來改革,有了集中行使行政處罰的部門,就不全是這樣了。比如:城市管理部門就集中行使了規劃、住建、環保等行政處罰權。規劃許可證是自然資源部門許可的,違反城鄉規劃法卻是城市管理部門處罰。
『肆』 對於專利權人來講,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是行使專利的方式之一嗎
是的復,這屬於專利許可。專利制權實施許可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一、獨占許可。是指權利人與被允許使用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時間和地域內,只允許被許可方實施該專利技術,其他任何人不得行使其專利技術。在這種情形下,專利權人在規定的時間和地域內亦喪失自己專利技術的使用權。
二、排他許可。是指權利人與被允許使用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時間和地域內,只有專利權人和被允許使用人有權使用該專利,其他任何人無權使用該專利。
三、普通許可,也叫一般許可,非獨占許可。是指權利人與被允許使用人使用其專利外,權利人還可以允許第三人使用其專利。
四、分許可。是指專利權人和被允許使用人可以使用其專利,同時專利權人和被許可使用人都有權允許其他人使用其專利。
五、交叉許可,也稱相互實施許可。
是指兩個專利權人互相允許對方在約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實施自己的專利,換句話說,就是甲允許乙實施甲的專利,乙允許甲行使乙的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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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的規定,軟體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其軟體著作權,但應當訂立許可使用合同。對於許可使用合同中軟體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的權利,被許可人不得行使。
許可他人專有行使軟體著作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沒有訂立書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確約定為專有許可的,被許可行使的權利應當視為非專有權利。
訂立許可他人專有行使軟體著作權的許可合同的,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軟體登記機構登記。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外國人許可軟體著作權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陸』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是否可以將法定職權內實施的行政許可委託給其他行政機關實施
你好。
行政許可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版的權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被授權的組織適用本法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
行政許可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託機關應當將受委託行政機關和受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
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託行政機關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
一般來說,授權行為因為產生了新的行政主體,或者對被授權行政主體的職權進行了擴充,所以被授權對象的選擇標准往往更為嚴格,具有管理公共事務只能得組織,這只是選擇授權對象的一個必要條件。
而委託行為因為不產生新的行政主體,轉移的也只是行政職權的使用權,所以選擇委託對象時來的比較寬松。如果委託對象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那當然沒問題,如果不是這種組織,也可以。
希望以上回答能幫到你。
『柒』 專利權的行使方式
一、專利的實施許可
專利權人要獲得經濟和社會效益的主要途徑就是實施其專利,專利權人可以自己實施專利技術,也可以授權別人去實施專利技術,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大多數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得於實施的主要的方式是授權許可他人去實施專利技術。一旦專利權人做出了這樣的授權,專利技術的使用權便會從專利權人轉移到受讓人手裡。在中國,很多人將專利的實施許可叫做"專利轉讓",但是這種"轉讓"和真正的專利權的轉讓是有質的區別的,因為在專利權人的權利中,已經詳細介紹這轉讓的有關法律問題,在這里不再重復。而國際上通用的名稱則稱為"專利許可證貿易
1、許可證貿易的概念(License trade)
2、專利實施許可的種類
3、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主要條款
4、專利的實施許可和技術決竅
二、專利權的轉讓
1、 概念
專利權的轉讓是指,專利權人將自己擁有的專利通過市場交易的方式有償地轉移給受讓方。專利權轉讓生效後,轉讓方將不再享有專利權,受讓方成為新的專利權人,享有原專利權人享有的專利權的一切財產權利。專利權的人身權利不能轉讓。
專利權人轉讓專利權與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是不同的,專利權的轉讓意味著專利的所有權或者持有權已經轉移,專利權的受讓人成為專利權人,享有專利的所有權或者持有權,而出讓人即原專利權人不再享有專利的所有權或者持有權;專利的實施許可則意味著專利的所有權或者持有權並沒有轉移,該專利權仍由專利權人保留,被許可人只是取得了該專利的實施權。
專利權轉讓原則上是自由的,但全民所有制單位所有的專利權轉讓時尤其是向外國人轉讓專利權的,不管是單位還是個人都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2、 轉讓
專利權的形式要求轉讓專利權,出讓人與受讓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後生效。登記和公告是對專利權轉讓合同的強制規定,也就是說,登記和公告是專利權轉讓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之一。因此,在登記和公告之前,既使雙方當事人已在轉讓合同上簽字、蓋章,轉讓專利權的行為也不能生效。
在專利權共有的情況下如何轉讓專利權?我國專利法中沒有明確規定,此時應當適用民法通則關於共有的有關規定和原則。
『捌』 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能否將其被許可的事項再授權或委託給他人行使
不允許,詳情查詢行政許可法相關內容
『玖』 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是指
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是指行使行政許可權並承擔相應責任的行政機關和什麼?
----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