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葯物銷售許可

發布時間: 2020-12-25 03:56:44

A. 處理葯販子適用哪些法律法規

一、未取得《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葯品、經營葯品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未取得《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葯品、經營葯品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葯品,下同)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生產、銷售假葯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罰款、撤銷批准證明文件、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十年內禁止從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生產、銷售假葯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葯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從事生產、銷售假葯及生產、銷售劣葯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葯品生產、經營活動。
對生產者專門用於生產假葯、劣葯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生產設備,予以沒收。」
三、生產、銷售劣葯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罰款、撤銷批准證明文件、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十年內禁止從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生產、銷售劣葯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葯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葯品批准證明文件、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從事生產、銷售假葯及生產、銷售劣葯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葯品生產、經營活動。
對生產者專門用於生產假葯、劣葯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生產設備,予以沒收。」
四、以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冒充其他葯品,或者以其他葯品冒充上述葯品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罰款、撤銷批准證明文件、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十年內禁止從業
法律依據:
l、《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生產、銷售假葯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葯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從事生產、銷售假葯及生產、銷售劣葯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葯品生產、經營活動。
對生產者專門用於生產假葯、劣葯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生產設備,予以沒收。」
2、《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九條「違反《葯品管理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葯品管理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處罰幅度內從重處罰:
(一)以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冒充其他葯品,或者以其他葯品冒充上述葯品的;」
五、生產、銷售以孕產婦、嬰幼兒及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假葯、劣葯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罰款、撤銷批准證明文件、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十年內禁止從業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生產、銷售假葯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葯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生產、銷售劣葯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葯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葯品批准證明文件、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從事生產、銷售假葯及生產、銷售劣葯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葯品生產、經營活動。
對生產者專門用於生產假葯、劣葯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生產設備,予以沒收。」
2、《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九條「違反《葯品管理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葯品管理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處罰幅度內從重處罰:
(二)生產、銷售以孕產婦、嬰幼兒及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假葯、劣葯的;」
六、生產、銷售的生物製品、血液製品屬於假葯、劣葯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罰款、撤銷批准證明文件、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十年內禁止從業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生產、銷售假葯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葯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生產、銷售劣葯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葯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葯品批准證明文件、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從事生產、銷售假葯及生產、銷售劣葯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葯品生產、經營活動。
對生產者專門用於生產假葯、劣葯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生產設備,予以沒收。」
2、《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九條「違反《葯品管理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葯品管理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處罰幅度內從重處罰:
(三)生產、銷售的生物製品、血液製品屬於假葯、劣葯的;」
七、生產、銷售、使用假葯、劣葯,造成人員傷害後果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罰款、撤銷批准證明文件、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十年內禁止從業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生產、銷售假葯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葯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生產、銷售劣葯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葯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葯品批准證明文件、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從事生產、銷售假葯及生產、銷售劣葯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葯品生產、經營活動。
對生產者專門用於生產假葯、劣葯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生產設備,予以沒收。」
2、《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九條「違反《葯品管理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葯品管理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處罰幅度內從重處罰:
(四)生產、銷售、使用假葯、劣葯,造成人員傷害後果的;」
八、生產、銷售、使用假葯、劣葯,經處理後重犯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罰款、撤銷批准證明文件、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十年內禁止從業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生產、銷售假葯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葯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生產、銷售劣葯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葯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葯品批准證明文件、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從事生產、銷售假葯及生產、銷售劣葯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葯品生產、經營活動。
對生產者專門用於生產假葯、劣葯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生產設備,予以沒收。」
2、《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九條「違反《葯品管理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葯品管理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處罰幅度內從重處罰:
(五)生產、銷售、使用假葯、劣葯,經處理後重犯的;」
九、拒絕、逃避監督檢查,或者偽造、銷毀、隱匿有關證據材料,或者擅自動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罰款、撤銷批准證明文件、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十年內禁止從業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生產、銷售假葯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葯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生產、銷售劣葯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葯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葯品批准證明文件、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從事生產、銷售假葯及生產、銷售劣葯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葯品生產、經營活動。
對生產者專門用於生產假葯、劣葯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生產設備,予以沒收。」
2、《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九條「違反((葯品管理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葯品管理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處罰幅度內從重處罰:
(六)拒絕、逃避監督檢查,或者偽造、銷毀、隱匿有關證據材料的,或者擅自動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十、醫療機構使用假葯、劣葯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罰款、撤銷批准證明文件、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十年內禁止從業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生產、銷售假葯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葯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生產、銷售劣葯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葯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葯品批准證明文件、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醫療機構使用假葯、劣葯的,依照《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十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假劣葯品而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
處罰種類:沒收全部運輸、保管、倉儲的收入、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假劣葯品而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沒收全部運輸、保管、倉儲的收人,並處違法收人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葯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葯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葯物臨床試驗機構未按照規定實施《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葯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葯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罰款、吊銷許可證和資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葯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葯物臨床試驗機構未按照規定實施《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葯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葯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和葯物臨床試驗機構的資格。」
十三、葯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從無《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進葯品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購進的葯品、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第八十條「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從無《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進葯品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葯品,並處違法購進葯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書。」
十四、進口已獲得葯品進口注冊證書的葯品,未按照規定向允許葯品進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
處罰種類:警告、撤銷注冊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條「進口已獲得葯品進口注冊證書的葯品,未按照本法規定向允許葯品進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銷進口葯品注冊證書。」
十五、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者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許可證、撤銷批准證明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條「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者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吊銷賣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撤銷葯品批准證明文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
處罰種類:吊銷許可證、撤銷批准證明文件、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撤銷葯品批准證明文件,五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七、醫療機構將其配製的制劑在市場銷售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銷售的制劑、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條「醫療機構將其配製的制劑在市場銷售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銷售的制劑,並處違法銷售制劑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十八、葯品經營企業購銷葯品的記錄不完整或不真實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第十八條「葯品經營企業購銷葯品,必須有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購銷記錄必須註明葯品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購(銷)貨單位、購(銷)貨數量、購銷價格、購(銷)貨日期及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八十五條「葯品經營企業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葯品經營許可證》。」
十九、葯品經營企業不遵守法律規定的方式銷售葯品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第十九條「葯品經營企業銷售葯品必須准確無誤,並正確說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調配處方必須經過核對,對處方所列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
葯品經營企業銷售中葯材,必須標明產地。」
第八十五條「葯品經營企業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葯品經營許可證》。」
二十、葯品標識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處罰種類:警告、撤銷批准證明文件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葯品包裝必須按照規定印有或者貼有標簽並附有說明書。標簽或者說明書上必須註明葯品的通用名稱、成份、規格、生產企業、批准文號、產品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
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外用葯品和非處方葯的標簽,必須印有規定的標志。」
第八十六條「葯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除依法應當按照假葯、劣葯論處的外,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撤銷該葯品的批准證明文件。」
2、《葯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第三十條「葯品說明書和標簽不符合本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十一、葯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撤銷資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條「葯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並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資格。葯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不實,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十二、開辦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生產企業新建葯品生產車間、新增生產劑型,在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內未通過《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仍進行葯品生產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罰款、吊銷許可證和資格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葯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葯物臨床試驗機構未按照規定實施《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葯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葯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和葯物臨床試驗機構的資格。」
2、《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開辦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生產企業新建葯品生產車間、新增生產劑型,在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內未通過《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仍進行葯品生產的;」
二十三、開辦葯品經營企業,在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內未通過《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仍進行葯品經營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罰款、吊銷許可證和資格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葯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葯物臨床試驗機構未按照規定實施《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葯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葯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和葯物臨床試驗機構的資格。」
2、《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二)開辦葯品經營企業,在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內未通過《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仍進行葯品經營的。」
二十四、擅自委託或者接受委託生產葯品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罰款、撤銷批准證明文件、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十年內禁止從業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第十三條「經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葯品生產企業可以接受委託生產葯品。」
第七十四條「生產、銷售假葯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葯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違反《葯品管理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擅自委託或者接受委託生產葯品的,對委託方和受託方均依照《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二十五、未經批准,擅自在城鄉集市貿易市場設點銷售葯品或者在城鄉集市貿易市場設點銷售的葯品超出批准經營的葯品范圍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未取得《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葯品、經營葯品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未經批准,擅自在城鄉集市貿易市場設點銷售葯品或者在城鄉集市貿易市場設點銷售的葯品超出批准經營的葯品范圍的,依照《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二十六、未經批准,醫療機構擅自使用其他醫療機構配製的制劑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購進的葯品、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第八十條「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從無《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進葯品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葯品,並處違法購進葯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書。」
2、《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未經批准,醫療機構擅自使用其他醫療機構配製的制劑的,依照《葯品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B. 如何辦理葯品經營許可證

一、 開辦葯品批發企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葯品經營許可證》:

(一)申辦人向擬辦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籌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學歷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

2、執業葯師執業證書原件、復印件;

3、擬經營葯品的范圍;

4、擬設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及周邊衛生環境等情況。

二、開辦葯品零售企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葯品經營許可證》:

(一)申辦人向擬辦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置的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籌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的學歷、執業資格或職稱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及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聘書;

2、擬經營葯品的范圍;

3、擬設營業場所、倉儲設施、設備情況。

三、成都辦理機構:企業所在地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2)葯物銷售許可擴展閱讀:

申領《葯品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第四條 按照《葯品管理法》第14條規定,開辦葯品批發企業,應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葯品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並符合以下設置標准:

(一)具有保證所經營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二)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無《葯品管理法》第75條、第82條規定的情形;

(三)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一定數量的執業葯師。質量管理負責人具有大學以上學歷,且必須是執業葯師;

(四)具有能夠保證葯品儲存質量要求的、與其經營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常溫庫、陰涼庫、冷庫。倉庫中具有適合葯品儲存的專用貨架和實現葯品入庫、傳送、分檢、上架、出庫現代物流系統的裝置和設備;

(五)具有獨立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能覆蓋企業內葯品的購進、儲存、銷售以及經營和質量控制的全過程;能全面記錄企業經營管理及實施《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葯品經營各環節的要求,並具有可以實現接受當地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條件;

(六)具有符合《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葯品營業場所及輔助、辦公用房以及倉庫管理、倉庫內葯品質量安全保障和進出庫、在庫儲存與養護方面的條件。

國家對經營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預防性生物製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參考資料:葯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

C. 《葯品經營許可證》如何辦理

1、提出申請:向所在地的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籌建申請;

2、遞交材料:遞交與所申請經營類型相關的材料;

3、材料補正:受理部門根據不同情形進行處理,並告知申請單位補正材料;

4、審核階段:審核周期為30個工作日;

5、資質發放:對符合條件的單位發放葯品經營許可證。從申請到籌建需要一段較長的周期。

(3)葯物銷售許可擴展閱讀

按照《葯品管理法》第14條規定,開辦葯品批發企業,應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葯品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並符合以下設置標准:

(一)具有保證所經營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二)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無《葯品管理法》第75條、第82條規定的情形;

(三)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一定數量的執業葯師。質量管理負責人具有大學以上學歷,且必須是執業葯師;

(四)具有能夠保證葯品儲存質量要求的、與其經營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常溫庫、陰涼庫、冷庫。倉庫中具有適合葯品儲存的專用貨架和實現葯品入庫、傳送、分檢、上架、出庫現代物流系統的裝置和設備;

(五)具有獨立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能覆蓋企業內葯品的購進、儲存、銷售以及經營和質量控制的全過程;能全面記錄企業經營管理及實施《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葯品經營各環節的要求,並具有可以實現接受當地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條件;

(六)具有符合《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葯品營業場所及輔助、辦公用房以及倉庫管理、倉庫內葯品質量安全保障和進出庫、在庫儲存與養護方面的條件。

D. 進口葯可以直接銷售嗎,要不要國內批文

進口(含港、澳、台)直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審批
一、項目名稱:直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審批

二、許可內容:進口(含港、澳、台)直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審批
實施注冊管理的直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簡稱「葯包材」)產品目錄
(一)輸液瓶(袋、膜及配件);
(二)安瓿;
(三)葯用(注射劑、口服或者外用劑型)瓶(管、蓋);
(四)葯用膠塞;
(五)葯用預灌封注射器;
(六)葯用滴眼(鼻、耳)劑瓶(管);
(七)葯用硬片(膜);
(八)葯用鋁箔;
(九)葯用軟膏管(盒);
(十)葯用噴(氣)霧劑泵(閥門、罐、筒);
(十一)葯用乾燥劑。

三、設定和實施許可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直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

四、收費:不收費

五、數量限制:本許可事項無數量限制

六、申請人提交材料目錄:
《進口葯品包裝材料和容器注冊證申請表》:
資料編號(一)生產者合法生產資格證明文件、公證文件及其中文譯文;
資料編號(二)申報產品生產廠商委託中國境內代理機構申報的授權文書、公證文件及其中文譯文。中國境內代理機構的工商執照或者申報產品生產廠商常駐中國境內辦事機構的《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
資料編號(三)申報產品在國外的生產、銷售、應用情況綜述及申請在中國注冊需特別說明的理由;
資料編號(四)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設置或者確定的葯包材檢驗機構出具的三批申報產品質量檢驗報告書;
資料編號(五)潔凈室(區)潔凈度檢驗報告及三批產品自檢報告書;
資料編號(六)申報產品的配方;
資料編號(七)申報產品的生產工藝及主要生產、檢驗設備說明;
資料編號(八)申報產品的質量標准;
資料編號(九)與採用申報產品包裝的葯品共同進行的穩定性試驗(葯物相容性試驗)研究資料;
資料編號(十)申報產品生產廠區及潔凈室(區)平面圖。
以上申報材料具體要求詳見《直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附件三

七、對申請資料的要求:
(一)申報資料的一般要求:
1、申報資料首頁為申報資料項目目錄,目錄中申請資料項目按《直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3號)附件三規定的順序排列。每項資料封面上註明:葯包材名稱、資料項目編號、項目名稱、申請機構聯系人姓名,電話,地址。
2、申報資料應使用A4紙列印或復印,內容清楚,不得塗改。資料應完整、規范,數據真實、可靠。
3、資料按套裝入檔案袋,檔案袋封面註明:申請分類、注冊分類、包材名稱、本袋所屬第X套第X袋每套共X袋、原件/復印件 聯系人、聯系電話、申請注冊代理機構名稱。
4、注冊、再注冊和補充申請均報送2套申請資料(1套為原件,1套為復印件),申請表3份(原件資料中放入2份,復印件資料中放入1份)。
5、全部申報資料均應使用中文並附英文,其他文種資料可附後作為參考。中文譯文應當與原文內容一致。
(二)申報資料的具體要求
1.《進口葯品包裝材料和容器注冊證申請表》:
(1)目前暫時到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葯品注冊司受理辦公室領取,一個品種領取3份申請表。
(2)按照填表說明填寫申請表,所有申請人均應在申請表上簽字蓋章。
2.證明性文件:
(1)原產國政府部門批准國外生產商從事葯包材生產和經營的證明文件復印件(相當我國的工商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或者注冊證書等)、所在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原件及中文譯本。若原產國政府規定無需辦理上述專門批准件的,如實說明後,可免於提出此項資料。
(2)國外生產廠委託中國境內代理機構申報的授權文書原件、所在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原件及中文譯本。
(3)中國境內代理機構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國外生產廠常駐中國境內辦事機構的《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復印件》。
3.申報產品在國外的生產、銷售、應用情況綜述及申請在中國注冊需特別說明的理由。
4.檢驗報告:
(1)所提供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設置或者確定的葯包材檢驗機構出具的三批申報產品質量檢驗報告書原件,可在技術審評工作開始後單獨另行提交。
(2)應提交申報日期一年內的潔凈室(區)潔凈度檢驗報告原件。
(3)應提交三批申報產品的自檢報告原件。
5.包材的質量標准:若所提供的葯包材質量標准為新葯包材或者企業標准,還應提供標准起草說明。
6.其他資料按照《直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3號)附件三整理。

八、申辦流程示意圖:

九、許可程序:
(一)受理:
申申請人向行政受理服務中心提出申請,按照本《須知》第六條所列目錄提交申請材料,受理中心工作人員按照《直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附件3:葯包材進口申請資料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二)葯包材注冊檢驗:
申請人憑檢驗通知單向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設置或者確定的葯包材檢驗機構報送連續3批樣品。葯包材檢驗機構在收到注冊檢驗通知單和樣品後,在60日內對樣品進行檢驗,出具檢驗報告並提出意見,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進口葯包材研製情況及生產條件進行現場考核,並抽取樣品。
(三)技術審評: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在收到檢驗報告及意見後,在90日內組織完成技術審評,需要申請人補充資料的,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發出補充資料通知,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應當在4個月內按照通知要求一次性完成補充資料,未能在規定的時限補充資料的予以退審。
(四)行政許可決定: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完成技術審評後20日內完成審批。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主管局領導批准,可以延長10日。符合規定的,核發《進口葯包材注冊證》;不符合規定的,發給《審批意見通知件》。
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葯包材生產廠商申請葯包材注冊的,參照進口葯包材辦理,符合規定的,發給《葯包材注冊證》;不符合規定的,發給《審批意見通知件》。
(五)送達:
自行政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10日內,SFDA行政受理服務中心將行政許可決定送達申請人。
(六)復審:
申請人對不予批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審批決定後10日內向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提出復審。復審的內容僅限於原申請事項、原報送的資料和樣品。
接到復審申請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50日內作出復審決定。決定撤銷原不予批准決定的,應當發給相應的葯包材批准證明文件;決定維持原決定的,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再次的復審申請。

十、承諾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17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但不包括申請人補充資料所需的時間。(註: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在完成技術審評後20日內完成審批,20日內不能完成審批的,經主管局領導批准,可以延長10日;時限延長超過10日的,須報國務院批准。)

十一、實施機關:
實施機關: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受理地點: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務中心

十二、許可證件有效期與延續:
《進口葯包材注冊證》有效期為5年。注冊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進口的,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申請再注冊。

十三、許可年審或年檢:無

十四、受理咨詢與投訴機構
咨詢: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投訴: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駐局監察局、政策法規司執法監督處
註:本須知工作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E. 國葯准字型大小和健字型大小有什麼區別

區別在於定義和用處不一樣。

定義:

國葯准字:是經過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頒發給生產企業的允許該企業生產該品種的批准文號,它是個性化的,每個生產企業每個生產品種都有自己獨有的批准文號。根據國家葯監局規定,自2003年6月30日後生產的葯品實施新的批准文號,格式是:國葯准字+1位拼音字母+8位數字,字母用拼音字頭表示葯品類別,數字表示批准葯品生產的部門、年份及順序號。

健字型大小:是06年以前國家葯監局批準的達不到葯品標准但具有一定保健作用的食品,現在健字型大小已經取消批准了,現在市場上已經停止流通了,也就是說現在市場上如果有健字型大小的,全部都是違法的假冒產品。

作用:

對於葯品,現在國家規定統一使用的批准文號是「國葯准字」號,即平常所說的「葯字型大小」。根據國家葯監局規定。

保健品的批准文號則是「衛食健字」或「國食健字()第××號」。其中2003年以前通過審批的批號是「衛食健字」,2003年以後通過審批的批號是「國食健字」。

(5)葯物銷售許可擴展閱讀

在現行《葯品管理法》中規定,生產葯品「需要經過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批准文號」。所以,現在如果我們在市場上發現「X衛葯准字」等非「國葯准字」批准文號的葯品,因為已經過了國家葯監局規定的有效期,均可視為假葯。

為了保證臨床用葯安全,1999年以後,國家將過去的地方葯品標准,提升為國家葯品標准,對「X(省)衛葯准字」的格式的葯品進行清理整頓,對符合國家標準的葯品核發「國葯准字」的批准文號。

參考資料國葯准字型大小_網路

F. 怎麼查葯品真假

在線查詢復葯品真假的步驟制:

1、國家葯監局官方網頁。網頁鏈接

拓展資料:假葯的危害

(1)貽誤治療:使用假葯,不僅不能治病,而且會掩蓋病症,延長病程,常常會因貽誤治療而致病情惡化。

(2)產生葯源性疾病:使用假葯,可能產生葯源性疾病,嚴重者可以致殘,如耳聾、失明、大腦遲鈍、神智不清、偏癱等。另外孕婦使用假葯可致胎兒畸形、痴呆、智商低下,甚至死胎。

(3)影響發育:兒童使用假葯,可致發育遲緩,智商下降。

(4)中毒:兒童和老年人對一些毒性較大的葯品非常敏感,使用某些假葯,可致人於死地。



G. 我要開葯店,請問辦理 葯品經營許可時,按你要經營的范圍,分二級和三級嗎我想賣西葯,中成葯,不賣針劑

葯品經營許可證的許可范圍 是你所申請的經營范圍 你想賣什麼不賣什麼 都可以做出申請回 做出申請時 請仔細斟酌答 如果常用葯品劑型和葯店一般經營范圍沒做申請 等你銷售時 會有不必要麻煩
友情提示 工商申請營業執照時 經營項目 最好添加 百貨用品一項

H. 進口葯品的流程是什麼呀

根據《葯品進口管理辦法》:

第八條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葯品的進口備案工作。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承擔的進口備案工作受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的領導,其具體職責包括:

(一)受理進口備案申請,審查進口備案資料;

(二)辦理進口備案或者不予進口備案的有關事項;

(三)聯系海關辦理與進口備案有關的事項;

(四)通知口岸葯品檢驗所對進口葯品實施口岸檢驗;

(五)對進口備案和口岸檢驗中發現的問題進行監督處理;

(六)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報驗單位應當是持有《葯品經營許可證》的獨立法人。葯品生產企業進口本企業所需原料葯和制劑中間體(包括境內分包裝用制劑),應當持有《葯品生產許可證》。

第十條下列情形的進口葯品,必須經口岸葯品檢驗所檢驗符合標准規定後,方可辦理進口備案手續。檢驗不符合標准規定的,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不予進口備案:

(一)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生物製品;

(二)首次在中國境內銷售的葯品;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葯品。

第十一條進口單位簽訂購貨合同時,貨物到岸地應當從允許葯品進口的口岸選擇。其中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的葯品,必須經由國家特別批準的允許葯品進口的口岸進口。

第十二條進口備案,應當向貨物到岸地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並由負責本口岸葯品檢驗的口岸葯品檢驗所進行檢驗。

第十三條辦理進口備案,報驗單位應當填寫《進口葯品報驗單》,持《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正本或者副本)原件,進口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還應當持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進口准許證》原件,向所在地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報送所進口品種的有關資料一式兩份:

(一)《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正本或者副本)復印件;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進口准許證》復印件。

(二)報驗單位的《葯品經營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原產地證明復印件。

(四)購貨合同復印件。

(五)裝箱單、提運單和貨運發票復印件。

(六)出廠檢驗報告書復印件。

(七)葯品說明書及包裝、標簽的式樣(原料葯和制劑中間體除外)。

(八)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規定批簽發的生物製品,需要提供生產檢定記錄摘要及生產國或者地區葯品管理機構出具的批簽發證明原件。

(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以外的葯品,應當提交最近一次《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和《進口葯品通關單》復印件。

葯品生產企業自行進口本企業生產所需原料葯和制劑中間體的進口備案,第(二)項資料應當提交其《葯品生產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經其他國家或者地區轉口的進口葯品,需要同時提交從原產地到各轉口地的全部購貨合同、裝箱單、提運單和貨運發票等。

上述各類復印件應當加蓋進口單位公章。

第十四條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接到《進口葯品報驗單》及相關資料後,按照下列程序的要求予以審查:

(一)逐項核查所報資料是否完整、真實;

(二)查驗《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正本或者副本)原件,或者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進口准許證》原件真實性;

(三)審查無誤後,將《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正本或者副本)原件,或者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進口准許證》原件,交還報驗單位,並於當日辦結進口備案的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的葯品,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全部資料無誤後,應當向負責檢驗的口岸葯品檢驗所發出《進口葯品口岸檢驗通知書》。

附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資料一份,同時向海關發出《進口葯品抽樣通知書》。有關口岸葯品檢驗進入海關監管場所抽樣的管理規定,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與海關總署另行制定。

口岸葯品檢驗所按照《進口葯品口岸檢驗通知書》規定的抽樣地點,抽取檢驗樣品,進行質量檢驗,並將檢驗結果送交所在地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

檢驗符合標准規定的,准予進口備案,由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發出《進口葯品通關單》;不符合標准規定的,不予進口備案,由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發出《葯品不予進口備案通知書》。

第十六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以外的葯品,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全部資料無誤後,准予進口備案,發出《進口葯品通關單》。同時向負責檢驗的口岸葯品檢驗所發出《進口葯品口岸檢驗通知書》,附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資料一份。

對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全部資料無誤後,應當只向負責檢驗的口岸葯品檢驗所發出《進口葯品口岸檢驗通知書》,附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資料一份,無需辦理《進口葯品通關單》。

口岸葯品檢驗所應當到《進口葯品口岸檢驗通知書》規定的抽樣地點抽取樣品,進行質量檢驗,並將檢驗結果送交所在地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對檢驗不符合標准規定的葯品,由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依照《葯品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口葯品,不予進口備案,由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發出《葯品不予進口備案通知書》;對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不予發放《進口葯品口岸檢驗通知書》:

(一)不能提供《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正本或者副本)、《進口葯品批件》或者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進口准許證》原件的。

(二)辦理進口備案時,《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或者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進口准許證》已超過有效期的。

(三)辦理進口備案時,葯品的有效期限已不滿12個月的(對於葯品本身有效期不足12個月的,進口備案時,其有效期限應當不低於6個月)。

(四)原產地證明所標示的實際生產地與《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規定的產地不符的,或者區域性國際組織出具的原產地證明未標明《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規定產地的。

(五)進口單位未取得《葯品經營許可證》(生產企業應當取得《葯品生產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

(六)到岸品種的包裝、標簽與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的規定不符的。

(七)葯品制劑無中文說明書或者中文說明書與批準的說明書不一致的。

(八)未在國務院批準的允許葯品進口的口岸組織進口的,或者貨物到岸地不屬於所在地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管轄范圍的。

(九)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規定批簽發的生物製品未提供有效的生產國或者地區葯品管理機構出具的生物製品批簽發證明文件的。

(十)偽造、變造有關文件和票據的。

(十一)《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已被撤銷的。

(十二)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的葯品,口岸葯品檢驗所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不予抽樣的。

(十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的葯品,口岸檢驗不符合標准規定的。

(十四)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有其他證據證明進口葯品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

第十八條對不予進口備案的進口葯品,進口單位應當予以退運。無法退運的,由海關移交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監督處理。

第十九條進口臨床急需葯品、捐贈葯品、新葯研究和葯品注冊所需樣品或者對照葯品等,必須經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批准,並憑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進口葯品批件》,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辦理進口備案手續。

(8)葯物銷售許可擴展閱讀:

根據《葯品進口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口葯品,口岸葯品檢驗所不予抽樣:

(一)未提供出廠檢驗報告書和原產地證明原件,或者所提供的原件與申報進口備案時的復印件不符的;

(二)裝運嘜頭與單證不符的;

(三)進口葯品批號或者數量與單證不符的;

(四)進口葯品包裝及標簽與單證不符的;

(五)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有其他證據證明進口葯品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

對不予抽樣的葯品,口岸葯品檢驗所應當在2日內,將《進口葯品抽樣記錄單》送交所在地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

第二十六條口岸葯品檢驗所應當及時對所抽取的樣品進行檢驗,並在抽樣後20日內,完成檢驗工作,出具《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特殊品種或者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完成檢驗時,可以適當延長檢驗期限,並通知進口單位和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

《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應當明確標有「符合標准規定」或者「不符合標准規定」的檢驗結論。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規定批簽發的生物製品,口岸檢驗符合標准規定,審核符合要求的,應當同時發放生物製品批簽發證明。

第二十七條對檢驗符合標准規定的進口葯品,口岸葯品檢驗所應當將《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送交所在地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和進口單位。

對檢驗不符合標准規定的進口葯品,口岸葯品檢驗所應當將《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及時發送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和其他口岸葯品檢驗所,同時報送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和中國葯品生物製品檢定所。

第二十八條進口葯品的檢驗樣品應當保存至有效期滿。不易貯存的留樣,可根據實際情況掌握保存時間。索賠或者退貨檢品的留樣應當保存至該案完結時。超過保存期的留樣,由口岸葯品檢驗所予以處理並記錄備案。

第二十九條進口單位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7日內向原口岸葯品檢驗所申請復驗,也可以直接向中國葯品生物製品檢定所申請復驗。生物製品的復驗直接向中國葯品生物製品檢定所申請。

口岸葯品檢驗所在受理復驗申請後,應當及時通知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並自受理復驗之日起10日內,作出復驗結論,通知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其他口岸葯品檢驗所,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和中國葯品生物製品檢定所。

I. 從事葯品銷售,零售需要什麼證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開辦葯品零售,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開辦葯品經營的企業,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眾購葯的原則。

開辦葯品經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

2、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

3、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4、具有保證所經營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9)葯物銷售許可擴展閱讀

葯品銷售管理要求:

1、應當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葯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執業葯師注冊證等。

2、營業人員應當佩戴有照片、姓名、崗位等內容的工作牌,是執業葯師和葯學技術人員的,工作牌還應當標明執業資格或者葯學專業技術職稱。在崗執業的執業葯師應當掛牌明示。

3、銷售葯品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①、處方經執業葯師審核後方可調配;對處方所列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但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確認的,可以調配;調配處方後經過核對方可銷售。

②、處方審核、調配、核對人員應當在處方上簽字或者蓋章,並按照有關規定保存處方或者其復印件。

③、銷售近效期葯品應當向顧客告知有效期。

④、銷售中葯飲片做到計量准確,並告知煎服方法及注意事項;提供中葯飲片代煎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4、銷售葯品應當開具銷售憑證,內容包括葯品名稱、生產廠商、數量、價格、批號、規格等,並做好銷售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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