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許可為主
❶ 排污許可是行政許可嗎
是行政許可行為,受行政許可法調整。
❷ 如何辦理排污許可證
企事業單位排污許可制具體程序為:
1.企事業單位填報網上申報信息,提交紙質排污許可證申請資料;
2.環保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審批並提出修改意見、審核通過後核發排污許可證;
3.企事業單位自行監管企業環境管理情況,並按時提交執行報告;
4.環保部門採用不定期抽查等方式依證監督執法。
據《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
第十七條 排污單位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報並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同時向有核發許可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通過平台印製的書面申請材料。排污單位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一)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主要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主要生產裝置,廢氣、廢水等產排污環節和污染防治設施,申請的排污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執行的排放標准。排污許可證申請表格式見附件。
(二)有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承諾書。主要承諾內容包括:對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按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關標准規范開展自行監測、台賬記錄;按時提交執行報告並及時公開相關信息等。
(三)排污單位按照有關要求進行排污口和監測孔規范化設置的情況說明。
(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號,或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要求,經地方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范並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還應提供納污范圍、納污企業名單、管網布置、最終排放去向等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2)排污許可為主擴展閱讀:
排污許可制度是一種以企業生產運營期環境質量自行管控為手段的管理制度,它標志著中國環保理念的轉變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其本質是要求企業明確環境保護責任,不斷提高污染治理和環境管理水平,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據《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
第六條 對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的各類排污行為實行綜合許可管理。排污單位申請並領取一個排污許可證,同一法人單位或其他組織所有,位於不同地點的排污單位,應當分別申請和領取排污許可證;不同法人單位或其他組織所有的排污單位,應當分別申請和領取排污許可證。
第八條 環境保護部負責建設、運行、維護、管理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各地現有的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應實現數據的逐步接入。環境保護部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基礎上,通過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對全國的排污許可證實行統一編碼。
排污許可證申請、受理、審核、發放、變更、延續、注銷、撤銷、遺失補辦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進行。排污許可證的執行、監管執法、社會監督等信息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記錄。
第十四條 現有排污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具有排污許可證核發許可權的核發機關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新建項目的排污單位應當在投入生產或使用並產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
❸ 《管理辦法》和環保部發布的《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是什麼關系有什麼區別
《管理辦法》是《暫行規定》繼承和發展,是對同一件事情兩個不同發展階段的規定,因此《管理辦法》發布實施後,《暫行規定》當中與之不符的內容不再實施。《暫行規定》分5章共37條,修改後《管理辦法》分7章共68條,兩者的主要區別主要在以下6個方面。
六是在附則中增加了對存在歷史遺留問題的企業申請排污許可證的程序和相關要求進行了規定。
❹ 企業排污是應優先考慮排污許可還是環評批復啊
先環評,取得環評批復,這是國家環境保護制度重要環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對環評報告批復後,企業才取得建設的許可,即是說,有些項目在這個階段還未施工建設。下一步才是到環保部門辦理排污許可證。
❺ 如何辦理《企業排污許可證》
1.申請。排污企業向新密市行政服務中心環保窗口(以下簡稱環保窗口)提交書面申請,對符合辦理條件的,由環保窗口出具受理單,並領取辦理排污許可證相關資料。
2.核查。環境監察大隊、所在轄區中隊出具初審意見後,將相關檔案資料轉交污管科,由污管科組織相關單位對企業的污染物種類、排污量進行現場核查。
3.簽發。污管科依據排污企業的申報材料、現場核查情況,提出報批意見,經主管領導審核後,報局長簽發。
4.領證。污管科將辦理好的排污許可證交環保窗口,由環保窗口通知排污企業領取。
「三同時」制度是在中國出台最早的一項環境管理制度。它是中國的獨創,是在中國社會主義制度和建設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來的,是具有中國特色並行之有效的環境管理制度。
根據我國2015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六章第五十三條明確要求: 「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根據我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根據我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要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參考資料來源:三同時制度—網路
❻ 什麼是排污許可管理制度
答;(1)填寫完整的《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申請表》或《排放污染物臨時許可證申請表》回;
(2)原排污許可證正,副本答;
(3)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上一年度排污申報登記材料;
(4)近期廢水達標監測報告和廢氣達標監測報告;
(5)改制,改組,兼並或法人變更等情況的需提供證明材料.
(6)企業基本情況資料(包括現生產設備規模,鍋爐規模,上年實際產量,耗煤量,耗水量,廢水排放量等相關情況),生產規模,工藝如有變更應說明清楚,以上材料需加蓋公章.
五,受理 對排污單位提出的污染物排放許可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屬於職責范圍的,應予以受理,並出具書面受理憑證;對材料不齊,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屬於受理范圍的,應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說明不受理原因並告知申請人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臨時排污許可證申請;按申請表填寫就好。
❼ 什麼是排污許可管理制度
排污許可制度是指凡是需要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事先向環保主管部門專辦理申領排污許屬可證手續,經批准獲得排污許可證後方能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制度。
排污許可制度是國際通行的一項環境管理基本制度,便於把影響環境的各種開發、建設、排污活動,納入國家統一管理的軌道。
❽ 依據《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制定的《管理辦法》主要內容是什麼
《管理辦法》分7章共68條,第一章總則共11條,第二章排污許可證內容共11條,第三章申請與核發共10條,第四章實施與監管共10條,第五章變更、撤銷、延續共9條,第六章法律責任共9條,第七章附則共8條。《管理辦法》規定的主要內容概括起來包括以下幾點。
一是《管理辦法》規定了排污許可證核發程序。《管理辦法》依據國辦印發的《實施方案》,依法規定排污許可證申請、審核、發放的一個完整周期內,企業需要提供的材料、應當公開的信息,環保部門受理的程序、審核的要求、發證的規定以及污染防治可行技術在申請與核發中的應用。明確了排污許可證的變更、延續、撤銷、注銷、遺失補辦等各情形的相關程序、所需資料等內容。同時規定了分類管理的要求和分級許可的思路,明確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
二是《管理辦法》明確了排污許可證的內容。《管理辦法》規定排污許可證由正本和副本兩部分組成,主要內容包括承諾書、基本信息、登記信息和許可事項。其中前三項由企業自行填寫;最後一項由環保部門依據企業申請材料按照統一的技術規范依法確定。《管理辦法》規定核發環保部門應當以排放口為單元,根據污染物排放標准確定許可排放濃度;按照行業重點污染物許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和環境質量改善的要求計算許可排放量,並明確許可排放量與總量控制指標和環評批復的排放總量要求之間的銜接關系。
通過排污許可證,我們對企業的環境監管逐步從企業細化深入到管每個具體排放口,從主要管四項污染物轉向多污染物協同管控,從以污染物濃度管控為主轉向污染物濃度與排污總量雙管控,特別針對當前霧霾防治,在排污許可證中增設重污染天氣期間等特殊時段對排污單位排污行為的管控要求,從而不僅推動了對固定污染源的精細化監管,同時將排污許可更好地環境質量改善要求密切掛鉤,推動固定污染源的精細化管理。
五是《管理辦法》強調加大信息公開力度。《管理辦法》規定企業應在申請前就基本信息、擬申請的許可事項進行公開,在執行排污許可證過程中應公開自行監測數據和執行報告內容;核發環保部門在核發排污許可證後應公開排污許可證正本以及副本中的基本事項、承諾書和許可事項。監管執法部門應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公開監管執法信息、無證和違法排污的排污單位名單。
六是《管理辦法》提出排污許可技術支撐體系。《管理辦法》明確環境保護部負責制定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環境管理台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等相關技術規范。同時明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組織或者委託技術機構提供排污許可管理的技術支持。
❾ 排污許可證是怎麼回事啊
排污許可證由正本和副本構成,正本載明基本信息,副本載明基本信息、許可事項、管理要求等信息。
下列許可事項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載明:
(一)排污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
(二)排放污染物種類、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許可事項。
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許可事項可只包括(一)以及(二)中的排放污染物種類、許可排放濃度。
核發機關根據污染物排放標准、總量控制指標、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要求等,依法合理確定排放污染物種類、濃度及排放量。
對新改擴建項目的排污單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上述內容進行許可時應當將環境影響評價件及批復的相關要求作為重要依據。
排污單位承諾執行更加嚴格的排放濃度和排放量並為此享受國家或地方優惠政策的,應當將更加嚴格的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在副本中載明。
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重污染天氣應對措施中,對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有特別要求的,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載明。
下列環境管理要求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載明:
(一)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維護,無組織排放控制等環境保護措施要求。
(二)自行監測方案、台賬記錄、執行報告等要求。
(三)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執行報告等信息公開要求。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可作適當簡化。
排污許可證正本和副本應載明排污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負責人、生產經營場所地址、行業類別、組織機構代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排污單位基本信息,以及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發證機關、發證日期、證書編號和二維碼等信息。
排污許可證副本還應載明主要生產裝置、主要產品及產能、主要原輔材料、產排污環節、污染防治設施、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等信息。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可作適當簡化。
各地可根據管理需求在排污許可證副本載明其他信息。
❿ 排污許可證包括什麼內容
法律/文件
具體條款
《水污染防治法》(2008)
第二十條國家實行排污許可制度。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2000)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審核本行政區域內向該水體排污的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量,對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發給排污許可證;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間,發給臨時排污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制定。
《大氣污染防治法》(2000)
第十五條
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區內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國務院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核定企業事業單位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核發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有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和許可證規定的排放條件排放污染物。
其他
《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海洋環境保護法》、《行政許可法》
3實施方法編輯
一,排污總量控制是排污許可證的基礎、關鍵,抓好排污總量控制是根本。政府部門要嚴格把好污染物的排放總量,確定各地區的排污總定量。由於區域轄區與環境容量存在矛盾,所以在排放量分配時,要組織地區環境容量分配的研究和預算,進行充分的調查,合理的規劃。當然在有制度可以的情況下,有效的監督更能促使總量控制制度的實施。[2]
二,完善健全法律法規。做到有法可依。政府要切實是實行其職能。
三,加強環保宣傳,提高企業環保意識。環境是全球性的,不能因為經濟的發展而棄之不顧,這是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的較量,也是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較量。[1]
四,完善好排污許可證的初始分配。拍賣、免費分配和定價出售有效地合理的分配好相應許可證,是比較公平的。我國採用免費分配為主,拍賣和定價出售為輔的模式。因為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普遍存在著企業承受能力不足,政府管理水平相對較低,信息不對稱、保護環境費用低的問題。
五,調動公眾參與的熱情,讓公眾參與到環保監督中來。完善監督制度。 完善排污許可證制度,才能為我國環境保護做貢獻,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保障。
4制度弊端編輯
環境容量既然作為一種功能性資源,排污指標應該有價值和使用價值。排污指標被企業無償佔有,其弊端有二:一是失去了用經濟手段調整污染項目的市場准入功能,二是企業佔用的現有排污指標無法流通,市場配置環境資源的功能難以發揮出來。
繼1987年原國家環保局在上海、杭州等18個城市進行了排污許可證制度試點之後,1989年的第三次全國環保會議上,排污許可證制度作為環境管理的一項新制度提了出來。鑒於排污許可證制度是以污染物總量控制為基礎的,國家從1996年開始,正式把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政策列入「九五」期間的環保考核目標,並將總量控制指標分解到各省市,各省市再層層分解,最終分到各排污單位。總量控制是「十五」期間我國環保工作的重點。上海市已經以地方法規的形式出台了「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規定」,其管理的基本程序是:排污申報登記;排污審核、核發排污許可證;證後監督管理;年度復審。[1]
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的實施給環境監測和環境管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盡管除了個別情況下基於確保財政收入的需要而由國家通過法律設立特別許可外,規定不得隨意將許可證制度與創收相聯系,不得濫設許可證亂收費。但排污許可證制度卻有其特殊性,即行政主體不僅是作為監督管理者,而且是作為公眾環境權益的監護人,作為環境容量資源公共所有者的代理人。資源是有價的,環境容量資源也不能無償獲得,在管理、轉讓這種環境容量資源時,既要盡到管理者的職責,又要行使代理人的權利,向環境容量資源的使用者收取一定的費用,以支付相應的行政成本和保護、改善環境的費用。[2]
5實施效果編輯
實施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後,[1] 容許排污權交易是國內環保制度的重大創新。排污單位經治理或產業(包括產品)調整,其實際排放物總量低於所核準的允許排放污染物總量部分,經環保部門批准,允許進行有償轉讓。但是,由於在現行的管理安排中,採取的是由政府徵收排污費的制度,是一種非市場化的配額辦法,而不是使用市場交易的方式。所以從國內的情況來看,將排污權的交易具體化為一項可以操作的制度安排,並加以實際實施,需要在運行機制上進行探索。2001 年9月,亞洲開發銀行資助的「二氧化硫排污交易制」在山西省太原市26 家企業試點,首開國內排污權交易之先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