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預售許可條件
1. 商品房預售應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相關的法律,《城鄉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內合下列條件:(容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價,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該條款規定了商品房預售須滿足四個條件。
此外,《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在實踐中,部分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即行銷售房屋,買賣雙方常因此而引發爭議,只要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則一般認定商品房預售合同有效。
2. 成都樓盤的預售許可證辦理條件是什麼
成都樓盤申請預售許可需達到以下條件:
根據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第41項規定:
自2016年7月17日起「新出讓土地開發建設的商品房項目,其申請預售許可的工程形象進度應當達到:規劃地上7層及以下的需完成主體建築封頂工程,規劃地上8層及以上的需完成地上建築層數主體結構工程的1/2以上且不少於7層。
該意見實施以前出讓取得的土地按原有政策執行: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需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或完成基礎工程達到正負零的標准。
辦理流程
1、網上政務大廳在線申報商品房預售方案;
2、辦事大廳窗口受理實物資料;
3、資料審核及外勤勘查;
4、報送審批;
5、作出預售許可決定;
6、列印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提交要件(必備要件)
1、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表(原件並加蓋公司公章、法人簽章);
2、開發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開發資質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介紹信及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不動產登記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5、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加蓋騎縫章的規劃總平圖(原件及復印件);
6、公安機關地址證明(原件);
7、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及施工進度說明(原件);
8、商品房預售方案(含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協議原件及監管銀行營業執照復印件、經審核歸檔的房屋面積測繪成果報告原件)。
提交要件(其他要件)
1、申請預售項目土地或在建工程設定抵押的,需提交抵押權人出具的同意預售商品房的書面材料(原件)。
2、涉外建設項目(包括港澳台投資企業、外資企業和中外合資企業建設的項目),需提交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審查意見書或成都市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審查機構出具的關於該項目選址的批復文件(核原件收復印件)。
3、暫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提交擔保函(原件)及擔保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鮮章)。
4、聯建項目需提供聯建協議(原件)。
5、申請預售商品房的項目名稱與施工許可證不一致的,應提交民政部門關於地名備案的證明材料。
6、取得土地使用權時要求有自持物業的項目,需提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2)商品房預售許可條件擴展閱讀
1、預售項目首次在網上政務大廳申報商品房預售方案前,需到政務中心房產分中心C區四樓412室辦理預售方案密鑰,並安裝商品房銷售公示系統。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協議原件、監管銀行營業執照復印件應掃描上傳至預售方案附件。
2、開發企業應製作預售范圍示意圖,上傳至預售方案附件,預售范圍示意圖將列印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上。
3、施工進度說明應包括開發企業名稱、項目地址、申請預售樓棟及具體施工進度,並說明竣工交付日期。申請人應如實申報工程施工進度,否則將不誠信行為納入信用記錄。
4、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表的填寫預售面積為全部可售面積(不包括保留房源和公共配套等不納入預售范圍的面積)。申請人應在申請表上如實申報土地查封信息。
5、受理僅為初審,如審核中發現問題,經補正資料後方可繼續辦理,補正材料的期間不計入承諾時限;在規定時限內不能補正資料的,申請人應撤件,待資料齊備後重新申請。
6、結果查詢:商品房預售許可信息主動公開,申請人可登陸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官網查詢。
參考資料: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商品房預售許可
3.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在什麼情況下辦理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第五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專使用權屬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條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第七條開發企業申請預售許可,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復印件)及資料:
(一)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表;
(二)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四)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占工程建設總投資的比例符合規定條件的證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關於施工進度的說明;
(六)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明預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積、竣工交付日期等內容,並應當附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
4. 國家規定商品房期房預售需要符合的條件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商品房預售版,應當符合權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證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城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按照規定領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同時要符合交納全部土地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完成一定量的工程投資等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