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施工許可的工程
① 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工程建設項目需要消防驗收嗎
不需要消防驗收。
② 哪些建築工程不需領取施工許可證
1、總造價在30萬元以下的工程或者面積在300平米以下的工程。
2、國務院批准開工報告的工程。
3、臨建工程。
4、搶險救災工程。
5、軍隊工程。
以上5類建築可以不用申請施工許可證。
③ 可以不用申領建築施工許可證的工程標準是什麼
不需要申請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類型
(1)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版程(工程投資權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
(2)作為文物保護的工程;
(3)搶險救災工程;
(4)臨時性建築;
(5)軍用房屋建築;
(6)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
④ 有哪些工程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條規定:
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內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容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此外,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建築及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工程,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築和古建築等的修繕工程,以及軍用房屋的建築工程也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
(4)不需要施工許可的工程擴展閱讀:
根據《建築法》第8條,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除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⑤ 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工程有哪些
1、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小型工程是指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
2、作為文物保護的工程。
3、搶險救災工程。
4、臨時性建築。
5、軍用房屋建築。
6、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
(5)不需要施工許可的工程擴展閱讀
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是建築施工單位符合各種施工條件、允許開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設單位進行工程施工的法律憑證,也是房屋權屬登記的主要依據之一。沒有施工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均屬違章建築,不受法律保護。
取得規劃許可證是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一。當各種施工條件完備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計劃批準的開工項目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領取施工許可證。
整合施工許可前置要件,實現並聯審批。把原來分別受理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安全監督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申請三個事項合並為一個事項辦理。
推廣「一窗受理、並行辦理」模式,實行統一一個政務窗口受理,填寫一份申請表,報送一套申請材料,後台分類審查辦理,一次性同步審核辦結。
⑥ 那些項目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
除了下列不需要申請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類型其他都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不得擅自開工:
1、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
2、作為文物保護的工程;
3、搶險救災工程;
4、臨時性建築;
5、軍用房屋建築;
6、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是建築施工單位符合各種施工條件、允許開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設單位進行工程施工的法律憑證,也是房屋權屬登記的主要依據之一。沒有施工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均屬違章建築,不受法律保護。
取得規劃許可證是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一。當各種施工條件完備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計劃批準的開工項目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領取施工許可證。
(6)不需要施工許可的工程擴展閱讀: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這些條件包括:
1、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2、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3、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7、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⑦ 關於建設工程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問題
是或者,不是同時達到。詳見下文。
依照《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1999年10月15日建設版部令第71號發布,根據權2001年7月4日《建設部發布關於修改〈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並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⑧ 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有哪些
五類工程施工前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
1)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專型工程。屬
2)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
3)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建築及農民自建低層住宅。
4)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築和古建築等的修繕。
5)軍用房屋的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