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唱授權費
① 翻唱中島美雪的歌給版權費了么
一般來說,如果只是非營利性的翻唱並不涉及版權問題,不用給版權費的,但如果是用於製作發行等等商業行為那肯定是不行的,中島美雪大部分作品的版權屬於日本波麗佳唱片公司,必須要取得波麗佳公司和中島美雪本人同意才行。
② 翻唱中國與外國歌曲要付版權費嗎
您的行為沒有觸犯先關法律,就像你在KTV唱別人的歌曲一樣只要不批量生產用於商業是沒問題的,你的朋友不會告你,就算原唱是你朋友,他也告不贏。
③ 歌手翻唱歌曲需要給版權費嗎
要的 中國好聲音裡面的學員李代沫就這樣被告上法院 賠錢呢 翻唱是不要的具體只要你進了浙江中國藍那個裡面問下工作人員就知道 其他人都不知道的
④ 翻唱別人的歌曲並出版 需要向原創付版權費嗎
翻唱別人的歌曲並出版,需要向原創付版權費。
明星、藝人、個人不得未經過原作同意,在演唱會,電視節目,網路直播,公共場合 等,擅自翻唱歌曲,或惡搞、改編原作歌曲,否則會遭到原作公司起訴賠償巨額侵權費用。
「翻唱」之所以在20世紀80-90年代的香港市場里大行其道,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原創跟不上產業發展的步伐。像譚詠麟和梅艷芳這個級別的歌手,一年要出兩到三張專輯,要想滿足產業快速生產的需要,翻唱無疑是一大捷徑。
陳淑芬接受采訪時曾說,20世紀末翻唱多的原因是,相對原創,翻唱的成本比較高,可能面臨侵權的糾紛。尤其對於一些新成立的資金有限的唱片公司來說,直接花幾百萬元買下版權,能省不少錢。
(4)翻唱授權費擴展閱讀:
翻唱糾紛
以陳濤和沙寶亮之間的翻唱糾紛為例,歌手沙寶亮未經歌曲《暗香》詞作者陳濤的許可,在金鷹電視節上演唱了該首歌曲,並製作發行了《暗香》MV。後陳濤將沙寶亮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並聲明不經其許可沙寶亮不得演唱《暗香》。
下文對此糾紛略作分析:首先,陳濤沒有權利禁止沙寶亮唱《暗香》。由於陳濤為音著協的會員,因此其作品《暗香》屬於音著協管理的作品。
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20條的規定;權利人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訂立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後,不得在合同約定期限內自己行使或者許可他人行使合同約定的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的權利。
因此,陳濤聲明禁止沙寶亮唱《暗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其次,沙寶亮無須通過陳濤許可即可演唱《暗香》。北京娛樂信報記者采訪沙寶亮時,沙寶亮說:「當然有機會我還是願意唱的,畢竟大家是通過這首歌認識我的,它對我意義很大。
但是我也會讓主辦方去徵求陳濤的意見,經過他同意我一定會再唱。」但事實上,沙寶亮在演唱《暗香》時根本無須經過陳濤授權,其只要花費相關費用取得音著協的授權即可。
⑤ 歌曲的版權翻唱是如何收費的
要是徵得人家同意,在翻唱的時候,自己有公司的,公司來協商這個事情;要是沒有公司的,自己可以來協商這個事情。但是,這個費用問題,一直是內部協商的,沒有公開過,只要不是很離譜就是可以的。畢竟,很多人翻唱的時候,也是為了助興而已,例如王菲翻唱李健的歌曲,我覺得李健未必會跟王菲要錢,反而可能覺得是自己歌曲大火的一個方式呢!
翻唱歌曲,是可以的,但是,一定要註明人家的原創,自己是翻唱而已。這個是對原作者的尊重,也是對人家知識產權的尊重。我們國家現在在大力倡導尊重紙市場全,你覺得是不是翻唱算侵權嗎?
⑥ 中國翻唱日本那麼多歌曲給版權費了嗎
基本上都給了的,香港樂壇鼎盛時期很多著名歌手都是翻唱的日本曲,但是不代表沒給版權費。日本的作曲家如中島美雪等都給中國樂壇提供了很好的學習方向。
⑦ 歌手翻唱歌曲是否需要購買版權
無論是在專輯里還是演唱會上演唱都要付版權費,在專輯里演唱涉及到作者的復制權,在演唱會上演唱涉及到作者的表演權,另外說明一下,只要向作者付費就可以了,作者是權利人,公司不是歌曲的權利人
⑧ 歌手翻唱他人作品要支付多少版權費
歌手翻唱他人作品支付的版權費每首歌少則100元,多則3000元,以音樂會、演唱會等現場表演的收費為例,可按以下公式計算:
音樂著作權使用費 = 座位數×平均票價×4%
按此公式計算,分攤至每首音樂作品時,最低使用費為:
座位數在1000(含)以下時,每首音樂作品收費低於100元的,按100元計;
座位數在1001-2000時,每首音樂作品收費低於200元的,按200元計;
座位數在2001-5000時,每首音樂作品收費低於300元的,按300元計;
座位數在5001-10000時,每首音樂作品收費低於500元的,按500元計;
座位數在10001-20000時,每首音樂作品收費低於1000元的,按1000元計;
座位數在20001-30000時,每首音樂作品收費低於1500元的,按1500元計;
座位數在30001-40000時,每首音樂作品收費低於2000元的,按2000元計;
座位數在40001-50000時,每首音樂作品收費低於2500元的,按2500元計;
座位數在50001(含)以上時,每首音樂作品收費低於3000元的,按3000元計。
(8)翻唱授權費擴展閱讀:
超過5分鍾的音樂作品,每5分鍾按一首音樂作品計。其中,超過部分不足5分鍾的,按5分鍾計。
不售票的演出,每首音樂作品均應按照上述標准中的最低使用費計算。
「座位數」,指演出場地可以提供給觀眾的實際座位數。
「平均票價」應依申請人演出前提供的預計出售門票的價位及其相應票數的清單計算;申請人未提供的,按各檔票價之和除以檔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