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行政許可
❶ 煤礦行政許可都有哪些
采礦許可證、安抄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三證一照」是狹義上的行政許可)和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廣義上也包括),甚至包括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詳見《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第446號令)
❷ 對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行政許可行為不服應首先向什麼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做出抄行政許可的單位所在襲地中級人民法院。依照國家法律規定,對於行政許可有異義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就行政許可提出行政訴訟,按照行政訴訟的有關規定,本案可以到做出行政許可的單位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如果案件重大復雜,也可以到省級或者最高法院提起一審行政訴訟。
❸ 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官網
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是北京市應急管理局、北京煤礦安全監察局主辦的專業性政府網站。
主辦單位:北京市應急管理局、北京煤礦安全監察局。
承辦單位:北京市安全生產信息中心。
聯系地址:北京市通州區運河東大街57號院4號樓。
安全生產舉報投訴電話:12350
網站承擔著發布全市有關安全生產類的政策法規、執法動態、重點工作、安全規劃、事故通報、文件下我、危險化學品、教育考核和其它各類信息的職能,同時通過網路在線咨詢、有獎舉報等在線服務業務,逐步實現對全市安全生產的動態管理。
(3)煤礦行政許可擴展閱讀:
許可服務:
1、 對公益性民間組織提出的捐贈款物分配、使用方案進行備案管理;
2、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3、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4、 對安全評價機構安全評價工作業績表進行備案;
5、 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進行備案;
6、 危險化學品登記初審;
7、 責令停止搶奪或者聚眾哄搶自然災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贈款物違法行為;
8、 第一類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許可(共3項)(共3項);
8.1、 第一類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許可-首次申請;
8.2、 第一類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許可-變更申請;
8.3、 第一類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許可-延期申請;
9、 非煤礦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認定(共4項);
9.1、 非煤礦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認定-增項申請;
9.2、 非煤礦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認定-延期申請;
9.3、 非煤礦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認定-變更申請;
9.4、 非煤礦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認定-首次申請;
10、 非煤礦檢測檢驗機構乙級資質認定((共2項);
10.1、 非煤礦檢測檢驗機構乙級資質認定-變更申請和增項申請;
10.2、 非煤礦檢測檢驗機構乙級資質認定-首次申請和延期申請;
11、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共3項);
11.1、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初次申請;
11.2、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延期申請;
11.3、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變更申請;
12、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共3項);
12.1、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延期申請;
12.2、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初次申請;
12.3、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變更申請;
13、 第一類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許可(共3項);
13.1、 第一類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許可-首次申請;
13.2、 第一類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許可-變更申請;
13.3、 第一類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許可-延期申請;
14、 對舉報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15、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批;
16、 對救災捐贈款物的調撥、調劑分配、變賣和跨年度使用的審批(共3項);
16.1、 對受贈人跨年度使用救災捐贈款物的審批;
16.2、 對救災捐贈款物的調撥和調劑分配;
16.3、 對災區不適用救災捐贈物資變賣的批准;
17、 具有救災宗旨的公益性民間組織開展義演、義賽、義賣等大型救災捐贈活動和接受境外救災捐贈的備案(共2項);
17.1、 對具有救災宗旨的公益性民間組織接受境外救災捐贈的備案;
17.2、 對開展義演、義賽、義賣等大型救災捐贈和募捐活動備案;
18、 指定社會捐助接收機構和具有救災宗旨的公益性民間組織實施接受救災捐贈;
19、 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認定((共2項)。
❹ 國家對重大事故死亡人數相關人員處罰
國家對重大事故死亡人數及相關人員處罰的規定如下: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 》
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一般事故負有責任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且有謊報或者瞞報事故情節的,處50萬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7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有謊報或者瞞報情節的,處100萬元的罰款。
第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7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7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有謊報或者瞞報情節的,處500萬元的罰款。
第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特別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1.2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傷,或者1.2億元以上1.5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0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傷,或者1.5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特別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000萬元的罰款:
(一)謊報特別重大事故的;
(二)瞞報特別重大事故的;
(三)未依法取得有關行政審批或者證照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四)拒絕、阻礙行政執法的;
(五)拒不執行有關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備或者設施的行政執法指令的;
(六)明知存在事故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
(七)一年內已經發生2起以上較大事故,或者1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
(八)地下礦山負責人未按照規定帶班下井的。
第十八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4)煤礦行政許可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 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條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一百三十八條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