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法六十九
1. 高速公路自己拖車算不算違章怎麼處罰
一、高速公路自己拖車是一種違章行為的。
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回條例答》有關規定,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等待時間內需要設置警示標志,打開警示燈。違反上述規定的將被交警部門處以100元罰款。
2. 如何區分行政許可的撤銷、撤回與注銷、吊銷
1、違法主體不同。
撤銷行政許可和撤回是因為行政許可實施的過程存在違法問題,違法行為的主體可能是許可機關,例如,未按照法定條件做出許可,也可能是行政許可申請人,例如,利用欺騙的手段缺的許可。
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因許可機關違法許可的,撤消後給被許可人造成損失的,許可機關應當賠償。吊銷和注銷行政許可是在被許可人依法取得行政許可後,利用許可實施了違法行為,執法機關依法吊銷其行政許可,其主體一般是個人。
2、違法嚴重性不同。
吊銷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採取強制手段剝奪被許可人的經營權或資質、資格。這是行政機關對被許可人實施的最嚴厲的行政處罰。
注銷行政許可是指一項許可在實體上被消滅或者已經不可能實現,不能實現的原因有多方面,例如,時間因素,超過許可期限,其程度較輕。
撤回行政許可是行政許可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了變化,或者許可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變化,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將已經發出的許可撤回。撤回行政許可程度最輕。
3、處罰方式不同。
吊銷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採取強制手段剝奪被許可人的經營權或資質、資格。注銷行政許可,而由行政機關依據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公告行政許可失去效力。撤銷行政許可,行政許可的撤銷,是指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依法撤銷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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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撤銷、注銷、吊銷行政許可的適用規則
1、關於撤回行政許可的適用規則:
撤回行政許可適用於行政機關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已經頒發的行政許可的情形。適用前提是相對人取得行政許可合法。適用情形包括:行政許可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廢止;行政許可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撤回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應當作出書面決定,說明撤回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或者事實基礎。撤回行政許可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作出撤回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2、關於撤銷行政許可的適用規則:
撤銷行政許可適用於行政機關糾正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情形。適用前提是行政機關違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相對人違法取得行政許可。適用情形包括: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撤銷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應當作出書面決定,並告知被許可人撤銷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和事實基礎。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行政機關不得撤銷。
撤銷行政許可損害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的,除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外,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3、關於吊銷行政許可的適用規則:
吊銷行政許可適用於被許可人取得行政許可後有嚴重違法行為的情形。適用前提是被許可人取得行政許可後有嚴重違法行為。
吊銷行政許可,只能由法律、法規設定。行政機關作出吊銷行政許可的決定前,應當告知被處罰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被處罰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4、關於注銷行政許可的適用規則:
注銷行政許可適用於特定客觀事實的出現、行政許可失效的情形。適用前提是特定客觀事實的出現,與被許可人取得行政許可是否合法無關。適用情形包括:行政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未延續;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
還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注銷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應當說明理由,收回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予公告。
3. 行政許可法69條第二款和79條的區別
[司法機關、公安機關]將與案件有關的人員傳告到法庭或公安局詢問、審訊。
4. 公司地址掛靠合法嗎被查到會怎樣
公司地址掛靠已經規定是合法的,但是您選擇掛靠地址時,需要看對方的掛靠地址是否在工商局備案,如果備案說明正規合法,如果沒有備案,會有風險。後果如下:
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建築法》已對掛靠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建築法》明確禁止掛靠行為,該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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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公司的風險
掛靠人可以利用被掛靠企業的信譽、信用或經營資格謀求更多的訂約機會;作為出借企業名義的對價,被掛靠企業往往會從掛靠人的經營活動中取得一定利益,或是收取固定的管理費用,或是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利潤。表面上看來,採用掛靠經營方式對雙方都是有利的,但仔細分析便會發現其實雙方享受的權利與承擔的風險是不對等的。
一、掛靠人承擔上繳管理費用的義務;
二、被掛靠企業只享有收取相對較小數額固定收益的權利,但卻承擔了相當大的風險,一旦掛靠人經營上違約或侵權,勢必給被掛靠企業造成難以估量的損失。
正是這種實質上的不平等和潛在的風險性,引發了實踐中的大量糾紛。從統計資料來看,因掛靠經營所引發的法律糾紛中,最常見的兩種類型是:
1、掛靠單位在對外合同中發生糾紛,第三人首先追究被掛靠企業的責任。
2、掛靠人以被掛靠企業名義對外交易產生債務後,債權人會以被掛靠人作為債務人,要求其承擔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