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許可證誰領取
A.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由什麼部門頒發
中華人民共抄和國建築法第七條規定:
第七條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所以一般是由建設單位到工程所在地的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委,進行辦理的。也是有當地建委頒發的。
有種特殊情況,前幾年各地政府有個重點工程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重點辦),而如果該工程是當地的重點工程,那麼有重點辦頒發的開工證也是可以的,不用再申領施工許可證,該工程也是屬於重點辦管理,不歸建委管理監督。
B. 《施工許可證》是由建設單位辦理還是施工單位辦理
根據國家的規定:必須是建設單位辦理,也只有建設單位能辦理;因為辦理施工版許可證的相關手續、證件權都在建設單位。
施工許可證的簡單介紹:
施工許可證是建築施工單位符合各種施工條件、允許開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設單位進行工程施工的法律憑證,也是房屋權屬登記的主要依據之一。沒有施工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均屬違章建築,不受法律保護。當各種施工條件完備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計劃批準的開工項目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領取施工許可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不得擅自開工。
C. 辦理施工許可證屬於誰的工作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是建築施工單位符合各種施工條件、允許開工的內批准文件,是建設單位進行容工程施工的法律憑證,也是房屋權屬登記的主要依據之一。沒有施工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均屬違章建築,不受法律保護。當各種施工條件完備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計劃批準的開工項目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領取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這就是說,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建設單位提交的領取施工許可證的申請後,應當在十五日之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申請單位發給許可證,對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則應當通知建設單位,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同時,按照中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建設單位如果認為其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施工條件、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拒絕頒發施工許可證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本法規定的十五日內不予答復的,則有權向發證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建設單位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D. 施工許可證由誰辦理開發商還是施工方
根據國家的規定:必須是建設單位辦理,也只有建設單位能辦理;因為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回相關手答續、證件都在建設單位。
沒有施工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均屬違章建築,不受法律保護。當各種施工條件完備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計劃批準的開工項目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領取施工許可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不得擅自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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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第七條 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E.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由哪個部門辦理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是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建設工程開工證:是建設單位進行工程施工的法律憑證,也是房屋權屬登記的主要依據之一。沒有開工證的建設項目均屬違章建築,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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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許可證條件規定
施工許可證是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准予建築工程開工的文件,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凡是依照本法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沒有施工許可證就不能開工。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這些條件包括:
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辦理用地批准手續是建築工程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必經程序,只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建築工程才能開工。按照中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建築工程用地的批准手續包括以下內容:
(1)建設單位持經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者初步設計、年度基本建設計劃等有關文件,向被徵用土地所在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進行審核,劃定用地范圍,並組織建設單位與被征地單位以及有關單位依法商定徵用土地的補償、安置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3)建設用地的申請,依照法定批准許可權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由被徵用土地所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給建設用地批准書,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建設進度一次或者分期劃撥建設用地;
(4)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項目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驗收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查實際用地,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竣工後,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管理部門核查實際用地,經認可後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F. 施工許可證由哪方辦理
施工許可證的辦理要以下條件:
申報條件 :
1 、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2 、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3 、已經依法確定具備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築施工企業;
4 、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進行了審查;
5 、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已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注冊登記手續和安全監督委託手續,安監站已檢查工地安全設施並簽發了《建設工程施工前期安全措施登記表》;
6 、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7 、工程項目已辦理建設工程施工交易備案(上述資料在辦理交易備案手續時已報送的,可不再報送),並按法定程序選定了合格的施工企業和監理單位,簽署了施工合同和監理合同;
8 、屬下列工程的,還應辦理白蟻防治手續:
① 體育館、文化館、展覽館、博物館、影劇院、禮(會)堂、教學樓等重要公共建築;
② 機關、學校、賓館、醫院、倉庫等建築物;
③ 10 層以上(含 10 層)的高層建築(含商品房);
④ 單層建築面積 5000 平方米 以上(含 5000 平方米 )或多層建築面積 10000 平方米 以上(含 10000 平方米 )的廠房(不含鋼結構廠房)。
9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辦理程序 :
1 、申報人備齊資料到建設局辦事大廳窗口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2 、由窗口工作人員受理申報材料;
3 、經審查,材料齊全的,發給《施工許可證》。
四、提交材料 :
1 、已蓋齊印鑒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一式四份,區屬建設項目,只須報送一份,但應有區建設局簽署 「 同意開工 」 的意見, );
2 、已蓋齊印鑒的《建設工程施工交易備案表》一份;
3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4 、已簽訂的《施工合同》和《監理合同》副本各一份;
5 、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6 、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含工程項目管理手冊)、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B證和注冊監理工程師證及《建設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執業登記手冊》;
7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注冊登記手續憑證;
8 、安監站簽發的《建設工程施工前期安全措施登記表》;
9 、環保部門出具的雜訊許可證件;
10 、屬應招標工程的,提交中標通知書;
11 、屬外來企業的,還應提交向汕頭市建設局辦理的進邕備案文件;
12、施工組織設計
13、地質勘探等技術資料
G. 施工許可證法律規定由誰辦理
由建設單位辦理(施工單位協助、配合)
建築法第七條: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回位應當按照國家答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H.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是由誰負責辦理
建設單位辦理,施工單位協助配合、需提供一些資料
I. 施工許可證是建設單位申領還是施工單位申領
辦理《施工許可證》程序 (一)建設單位向發證機關領取《建築工程施工許專可證》申請表屬》。 (二)建設單位持加蓋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鑒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並附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三)發證機關在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和所附證明文件後,對於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對於證明文件不齊全或者失效的,應當限期要求建設單位補正,審批時間可以自證明文件補正齊全後作相應順延;對於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並說明理由。 建築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六條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名稱、地點、規模,應當與依法簽訂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施工許可證應當放置在施工現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