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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許可證制度的目標

發布時間: 2020-12-27 16:44:18

❶ A.排污許可證制度 B.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C.三同時制度 D.誰污染誰治

D

❷ 什麼是排污許可管理制度

答;(1)填寫完整的《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申請表》或《排放污染物臨時許可證申請表》回;
(2)原排污許可證正,副本答;
(3)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上一年度排污申報登記材料;
(4)近期廢水達標監測報告和廢氣達標監測報告;
(5)改制,改組,兼並或法人變更等情況的需提供證明材料.
(6)企業基本情況資料(包括現生產設備規模,鍋爐規模,上年實際產量,耗煤量,耗水量,廢水排放量等相關情況),生產規模,工藝如有變更應說明清楚,以上材料需加蓋公章.
五,受理 對排污單位提出的污染物排放許可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屬於職責范圍的,應予以受理,並出具書面受理憑證;對材料不齊,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屬於受理范圍的,應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說明不受理原因並告知申請人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臨時排污許可證申請;按申請表填寫就好。

❸ 排污許可證包括什麼內容

法律/文件

具體條款

《水污染防治法》(2008)

第二十條國家實行排污許可制度。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2000)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審核本行政區域內向該水體排污的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量,對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發給排污許可證;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間,發給臨時排污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制定。

《大氣污染防治法》(2000)

第十五條
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區內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國務院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核定企業事業單位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核發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有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和許可證規定的排放條件排放污染物。

其他

《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海洋環境保護法》、《行政許可法》

3實施方法編輯
一,排污總量控制是排污許可證的基礎、關鍵,抓好排污總量控制是根本。政府部門要嚴格把好污染物的排放總量,確定各地區的排污總定量。由於區域轄區與環境容量存在矛盾,所以在排放量分配時,要組織地區環境容量分配的研究和預算,進行充分的調查,合理的規劃。當然在有制度可以的情況下,有效的監督更能促使總量控制制度的實施。[2]
二,完善健全法律法規。做到有法可依。政府要切實是實行其職能。
三,加強環保宣傳,提高企業環保意識。環境是全球性的,不能因為經濟的發展而棄之不顧,這是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的較量,也是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較量。[1]
四,完善好排污許可證的初始分配。拍賣、免費分配和定價出售有效地合理的分配好相應許可證,是比較公平的。我國採用免費分配為主,拍賣和定價出售為輔的模式。因為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普遍存在著企業承受能力不足,政府管理水平相對較低,信息不對稱、保護環境費用低的問題。
五,調動公眾參與的熱情,讓公眾參與到環保監督中來。完善監督制度。 完善排污許可證制度,才能為我國環境保護做貢獻,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保障。

4制度弊端編輯
環境容量既然作為一種功能性資源,排污指標應該有價值和使用價值。排污指標被企業無償佔有,其弊端有二:一是失去了用經濟手段調整污染項目的市場准入功能,二是企業佔用的現有排污指標無法流通,市場配置環境資源的功能難以發揮出來。
繼1987年原國家環保局在上海、杭州等18個城市進行了排污許可證制度試點之後,1989年的第三次全國環保會議上,排污許可證制度作為環境管理的一項新制度提了出來。鑒於排污許可證制度是以污染物總量控制為基礎的,國家從1996年開始,正式把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政策列入「九五」期間的環保考核目標,並將總量控制指標分解到各省市,各省市再層層分解,最終分到各排污單位。總量控制是「十五」期間我國環保工作的重點。上海市已經以地方法規的形式出台了「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規定」,其管理的基本程序是:排污申報登記;排污審核、核發排污許可證;證後監督管理;年度復審。[1]
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的實施給環境監測和環境管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盡管除了個別情況下基於確保財政收入的需要而由國家通過法律設立特別許可外,規定不得隨意將許可證制度與創收相聯系,不得濫設許可證亂收費。但排污許可證制度卻有其特殊性,即行政主體不僅是作為監督管理者,而且是作為公眾環境權益的監護人,作為環境容量資源公共所有者的代理人。資源是有價的,環境容量資源也不能無償獲得,在管理、轉讓這種環境容量資源時,既要盡到管理者的職責,又要行使代理人的權利,向環境容量資源的使用者收取一定的費用,以支付相應的行政成本和保護、改善環境的費用。[2]

5實施效果編輯
實施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後,[1] 容許排污權交易是國內環保制度的重大創新。排污單位經治理或產業(包括產品)調整,其實際排放物總量低於所核準的允許排放污染物總量部分,經環保部門批准,允許進行有償轉讓。但是,由於在現行的管理安排中,採取的是由政府徵收排污費的制度,是一種非市場化的配額辦法,而不是使用市場交易的方式。所以從國內的情況來看,將排污權的交易具體化為一項可以操作的制度安排,並加以實際實施,需要在運行機制上進行探索。2001 年9月,亞洲開發銀行資助的「二氧化硫排污交易制」在山西省太原市26 家企業試點,首開國內排污權交易之先河。

❹ 排污申報登記制度與排污許可證制度有何區別

申報登記制度在性質上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收集和掌握管轄區專的污染和治理情屬況的一種途徑,其目的是為當地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部門監督提供依據。原則上,排污者均須進行申報登記,具有普遍性。排污許可證是指排污單位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排污,並經批准領取許可證後進行排污活動。排污許可證在性質上是主管機關對申請排污單位的排污活動是否准允,其目的在於控制和約束排污行為。(2)程序不同。申報登記制度只是要求排污單位按時地如實地向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所規定的排污方面的事項,只要履行登記手續,環境保護部門不需對申報單位的排污量作出否或可的表示。而排污許可證則要求申請單位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受理機關審查批准,發給許可證,並定期監督檢查。

❺ 請問排污許可證制度是否有什麼法律依據急~在線等~

可以說還不算有,環保部2008年發了「關於徵求對《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征專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屬 這個可以算是一個基礎,等意見徵求好了,應該就會付諸法律了。

你可以在網路文庫上,搜索 《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能找到!

如果有幫助,請採納~

❻ 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一般分為哪幾個環節

首先,要對排污許可證的內容進行系統設計
其次,准確核定污染物排放水平,許可其排放地點和方式等。
第三,強化排污許可的法律約束。
第四,加強配套制度的設計。

❼ 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的管理程序包括下面哪幾個階段

實施方法法律、條文具體條款《水污染防治法》(2008)第二十條國家實行排污許可制度。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2000)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審核本行政區域內向該水體排污的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量,對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發給排污許可證;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間,發給臨時排污許可證。具體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制定。《大氣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訂)第十九條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以及其他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其他《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海洋環境保護法》、《行政許可法》一,排污總量控制是排污許可證的基礎、關鍵,抓好排污總量控制是根本。政府部門要嚴格把好污染物的排放總量,確定各地區的排污總定量。由於區域轄區與環境容量存在矛盾,所以在排放量分配時,要組織地區環境容量分配的研究和預算,進行充分的調查,合理的規劃。當然在有制度可以的情況下,有效的監督更能促使總量控制制度的實施。二,完善健全法律法規。做到有法可依。政府要切實是實行其職能。三,加強環保宣傳,提高企業環保意識。環境是全球性的,不能因為經濟的發展而棄之不顧,這是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的較量,也是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較量。四,完善好排污許可證的初始分配。拍賣、免費分配和定價出售有效地合理的分配好相應許可證,是比較公平的。我國採用免費分配為主,拍賣和定價出售為輔的模式。因為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普遍存在著企業承受能力不足,政府管理水平相對較低,信息不對稱、保護環境費用低的問題。五,調動公眾參與的熱情,讓公眾參與到環保監督中來。完善監督制度。完善排污許可證制度,才能為我國環境保護做貢獻,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保障。

❽ 排污許可證制度的概念


實施方法 法律、條文 具體條款 《水污染防治法》(2008) 第二十條國家實行排污許可制度。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2000)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審核本行政區域內向該水體排污的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量,對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發給排污許可證;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間,發給臨時排污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制定。 《大氣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訂) 第十九條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以及其他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其他 《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海洋環境保護法》、《行政許可法》 一,排污總量控制是排污許可證的基礎、關鍵,抓好排污總量控制是根本。政府部門要嚴格把好污染物的排放總量,確定各地區的排污總定量。由於區域轄區與環境容量存在矛盾,所以在排放量分配時,要組織地區環境容量分配的研究和預算,進行充分的調查,合理的規劃。當然在有制度可以的情況下,有效的監督更能促使總量控制制度的實施。
二,完善健全法律法規。做到有法可依。政府要切實是實行其職能。
三,加強環保宣傳,提高企業環保意識。環境是全球性的,不能因為經濟的發展而棄之不顧,這是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的較量,也是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較量。
四,完善好排污許可證的初始分配。拍賣、免費分配和定價出售有效地合理的分配好相應許可證,是比較公平的。我國採用免費分配為主,拍賣和定價出售為輔的模式。因為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普遍存在著企業承受能力不足,政府管理水平相對較低,信息不對稱、保護環境費用低的問題。
五,調動公眾參與的熱情,讓公眾參與到環保監督中來。完善監督制度。 完善排污許可證制度,才能為我國環境保護做貢獻,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保障。

❾ 排放許可證制度是以什麼為目的的

一,排復污總量控制制是排污許可證的基礎、關鍵,抓好排污總量控制是根本。政府部門要嚴格把好污染物的排放總量,確定各地區的排污總定量。由於區域轄區與環境容量存在矛盾,所以在排放量分配時,要組織地區環境容量分配的研究和預算,進行充分的調查,合理的規劃。當然在有制度可以的情況下,有效的監督更能促使總量控制制度的實施。
二,完善健全法律法規。做到有法可依。政府要切實是實行其職能。
三,加強環保宣傳,提高企業環保意識。環境是全球性的,不能因為經濟的發展而棄之不顧,這是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的較量,也是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較量。
四,完善好排污許可證的初始分配。拍賣、免費分配和定價出售有效地合理的分配好相應許可證,是比較公平的。我國採用免費分配為主,拍賣和定價出售為輔的模式。因為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普遍存在著企業承受能力不足,政府管理水平相對較低,信息不對稱、保護環境費用低的問題。
五,調動公眾參與的熱情,讓公眾參與到環保監督中來。完善監督制度。 完善排污許可證制度,才能為我國環境保護做貢獻,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保障。

❿ 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的管理程序包括哪幾個階段

《水污染防治法》(2008)

第二十條國家實行排污許可制度。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2000)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審核本行政區域內向該水體排污的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量,對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發給排污許可證;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間,發給臨時排污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制定。

《大氣污染防治法》(2000)

第十五條
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區內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國務院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核定企業事業單位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核發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有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和許可證規定的排放條件排放污染物。

其他

《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海洋環境保護法》、《行政許可法》

3實施方法編輯
一,排污總量控制是排污許可證的基礎、關鍵,抓好排污總量控制是根本。政府部門要嚴格把好污染物的排放總量,確定各地區的排污總定量。由於區域轄區與環境容量存在矛盾,所以在排放量分配時,要組織地區環境容量分配的研究和預算,進行充分的調查,合理的規劃。當然在有制度可以的情況下,有效的監督更能促使總量控制制度的實施。[2]
二,完善健全法律法規。做到有法可依。政府要切實是實行其職能。
三,加強環保宣傳,提高企業環保意識。環境是全球性的,不能因為經濟的發展而棄之不顧,這是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的較量,也是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較量。[1]
四,完善好排污許可證的初始分配。拍賣、免費分配和定價出售有效地合理的分配好相應許可證,是比較公平的。我國採用免費分配為主,拍賣和定價出售為輔的模式。因為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普遍存在著企業承受能力不足,政府管理水平相對較低,信息不對稱、保護環境費用低的問題。
五,調動公眾參與的熱情,讓公眾參與到環保監督中來。完善監督制度。 完善排污許可證制度,才能為我國環境保護做貢獻,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保障。

4制度弊端編輯
環境容量既然作為一種功能性資源,排污指標應該有價值和使用價值。排污指標被企業無償佔有,其弊端有二:一是失去了用經濟手段調整污染項目的市場准入功能,二是企業佔用的現有排污指標無法流通,市場配置環境資源的功能難以發揮出來。
繼1987年原國家環保局在上海、杭州等18個城市進行了排污許可證制度試點之後,1989年的第三次全國環保會議上,排污許可證制度作為環境管理的一項新制度提了出來。鑒於排污許可證制度是以污染物總量控制為基礎的,國家從1996年開始,正式把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政策列入「九五」期間的環保考核目標,並將總量控制指標分解到各省市,各省市再層層分解,最終分到各排污單位。總量控制是「十五」期間我國環保工作的重點。上海市已經以地方法規的形式出台了「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規定」,其管理的基本程序是:排污申報登記;排污審核、核發排污許可證;證後監督管理;年度復審。[1]
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的實施給環境監測和環境管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盡管除了個別情況下基於確保財政收入的需要而由國家通過法律設立特別許可外,規定不得隨意將許可證制度與創收相聯系,不得濫設許可證亂收費。但排污許可證制度卻有其特殊性,即行政主體不僅是作為監督管理者,而且是作為公眾環境權益的監護人,作為環境容量資源公共所有者的代理人。資源是有價的,環境容量資源也不能無償獲得,在管理、轉讓這種環境容量資源時,既要盡到管理者的職責,又要行使代理人的權利,向環境容量資源的使用者收取一定的費用,以支付相應的行政成本和保護、改善環境的費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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