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規范
Ⅰ 法律法規和規章有哪些行政許可設定權
《行政許可法》
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三)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採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第十五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第十六條 行政法規可以在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Ⅱ 關於行政許可法中規定的能夠設定行政許可的規范性文件,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
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採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第十五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第十七條 除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所以選C
Ⅲ 行政許可法第9條屬於什麼規范
你好,吳律師為你解答。
行政許可法第九條為 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專律、法規規定依照屬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
此條款屬於任意性規則。
所謂任意性規則,是指規定再一定范圍內,允許人們自行選擇或協商確定為與不為、為的方式以及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內容的法律規則。
Ⅳ 哪些事項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
根據我國《行政許可法》第13條的規定,《行政許可法》第12條所列事項,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范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3)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4)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Ⅳ 下列規范性文件中不得設定行政許可的是()。
B.縣級政府的決定
根據《行政許可法》
第十四條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採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第十五條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5)行政許可規范擴展閱讀
根據《行政許可法》
第十六條行政法規可以在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規章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法規、規章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除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託機關應當將受委託行政機關和受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
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託行政機關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
第二十五條經國務院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
第二十六條行政許可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該行政機關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許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本級人民政府可以確定一個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並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後統一辦理,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辦理、集中辦理。
Ⅵ 列舉(行政法)規定的所有可以設立行政許可的規范性文件名稱
1.設立經常性行政許可: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2.設立非經常性行政許可:
(1)國務院的決定:非臨時性的,應轉為法律或者行政法規。
(2)省級規章:滿1年,需繼續實施的,應轉為省級法規。
Ⅶ 哪些規范性法律文件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法》詳盡規定了行政許可的相關事項:
一般來說,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都有權設立經常性許可
Ⅷ 下列哪些規范性文件可以創設行政許可
根據《行政許可法來》的規自定: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部門規章不能設定行政許可。
因此,可以創設行政許可的是:
A、法律
B、行政法規
C、地方性法規。
Ⅸ 下列規范性文件中不得設定行政許可的是什麼A法律B縣幾政府的決定C行政法規D地方性法規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國務院決定、省級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行政許可;除此之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注意:部門規章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規章無權設定行政許可。
所以答案選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