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教育經營許可證
Ⅰ 辦學許可證與營業執照的區別
辦學許可證是教育局頒發的許可辦學的證件,營業執照是工商局申請的允許營業的證件,如果是從事教育辦學的營業機構,應當先去的辦學許可證,然後再申請營業執照。
簡單來說,如果是非盈利性的組織或者機構,有辦學許可證就可以辦學了,如果是盈利性的組織或者機構,在獲得辦學許可證之後還要辦理營業執照才能教學。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教育部辦公廳等四部門關於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開展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行動的通知》等。
當然,這些法律是面向全國的,具體落實到當地,要以當地相關法規細則為主,所以,細節部分還是要以所在城市民辦培訓學校管理辦法及所在區域教育行政管理單位具體管理辦法為主。
(1)民營教育經營許可證擴展閱讀:
1.確認辦學指標
有些地區的辦學指標是限額的,辦理之前要先去街道辦和教育局報備,打聽是否還有指標。有了指標才能進行下一步。
2.變更土地使用性質
如果當地有指標,而你也有了場地,且土地使用性質為辦公和綜合,接下來就是變更房屋使用性質,其中綜合用地變更為培訓機構,有些地方需要到國土資源部補交改變土地使用性質費。
如果你的場地使用性質為居民和工業,原則上不可變更,具體翻閱當地相關職能部門公示。
3.尋找場地
有場地的校長按照規定變更土地使用性質即可,那暫時沒有場地的校長就需要找場地了。
尋找場地時,除了前置條件里提到的面積、租賃期以外,以下幾點也要格外關註:
土地使用性質:綜合或辦公;
樓層要求:早教、幼教機構要求3層及3層以下;具體科目樓層要求,咨詢當地有關部門;
消防要求:有些地區要求有場地配有雙向通道、前後門等;
場地裝修:建議讓消防隊推薦消防公司做消防裝修,消防驗收建議外包;
租賃合同:租房時要先詢問房東房子的整體消防是否審核通過。
簽租賃合同之前,可以邀請教育局相關人員出檢,通過之後,再進行簽訂。
4.名稱預核准
場地准備就緒了,就要對機構名稱進行審核了,其中營利性質的(XX有限公司)去工商局申請辦理,非營利性質的(xx培訓學校/中心)去民政局申請辦理。到時,你需要填寫一張類似這樣的表格:
(名稱預核准表樣本)
提交名稱審核時,名稱格式一定要正確,就像這樣:xx市+xx區+學校名字+培訓學校(具體參見當地名稱辦法)。
此處審核完畢,遞交相關材料在教育局備案之後,會獲得教育局簽發的《籌辦申請同意書》,但《籌辦申請同意書》不等於辦學許可證,如若此時開課運營還是會存在法律風險的。
5.辦理營業執照
既然選擇了設立營利性培訓學校,營業執照就是必備。一般來說,辦理營業執照有以下要求:
(1)舉辦條件
以社會組織名義舉辦學校,社會組織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以個人名義舉辦學校,舉辦者擬定法定代表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辦學經費財務要求
學校固定資產應達到20萬元以上,注冊資金的最低限額不少於10萬元。
(3)申報材料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申辦請示》一份;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審批表》三份;
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材料(包括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法定機構出具的固定資產評估、注冊資金驗資報告和證明一份;
辦學場所所有權證書復印件(屬租賃的,應出具出租主所有權證書,並提供租賃合同)。
提供主要設施、設備清單及相應設備購置發票復印件;
學校章程、發展規劃和各項管理制度;
與培訓職業(工種)相對應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
校長、教學管理人員、職業指導人員;提供職稱(資格)證、學歷證復印件及相關工作經歷,聘用協議書;
教學人員名冊;提供身份證、職稱(資格)證、學歷證、教師上崗資格證復印件,聘用協議書。
6.辦學消防許可證
很多校長反映,辦學消防許可證是資質辦理中最難的一部分,稍有細節做不到位就會影響審核結果。
先來看流程:
先到當地消防辦事大廳咨詢、領取准備相關材料;
將備好的資料帶去辦事窗口錄入,參加備案抽查;
如果未抽中,進入裝修報審流程准備裝修;
如果抽中就需要辦理手續,等待參謀員現場考察;
考察通過後開始裝修,竣工後進入驗收階段;
提交所需材料等待審批;
一般20個工作日內(具體時間看相關部門的辦事效率)會給出書面消防合格證書,不合格會給出書面整改意見。
再來看需要提交的資料:
(1)消防備案所需材料
① 《建築消防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
② 《自動消防設施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
③ 計委、規劃、土地等主管部的立項批文及其它有關文件(土地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書及其復印件、會議紀要、領導批文等);
④ 1∶500總平面圖及室外消防給水圖;
⑤ 建築平、立、剖面圖;
⑥ 有關消防部分的設計圖紙和設計計算書(含消防給水、供電、通風、空調及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煙及排煙系統);
⑦ 工業項目另報生產工藝流程圖和說明書(說明原料及產品的品種、數量、規格、閃點、燃點、爆炸極限、儲存方式等);
Tips:
① 需要填寫遞交的表格,在辦事窗口處或相關網站都可以拿到,按實際要求填寫遞交即可;
② 涉及到場地資質的書面證明,需要在簽訂場地協議前要求房東或者物業提供這些資料,以供後續使用;
③ 大部分資料提供復印件即可,部分材料需要原件或者加蓋公章的復印件,每個地區具體管理辦法不同,提前打聽做好功課很有必要;
④ 備案的同時,可以進行裝修報審,獲得施工許可。
(2)報審裝修所需材料
①《建築內部裝修防火審核申報表》;
② 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書及復印件;
③ 所裝修建築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書及復印件;
④ 所裝修建築原《建築消防設計防火審核意見書》;
⑤ 裝修平、立、剖面圖;
⑥ 集中空調系統圖及設計計算書;
⑦ 消防系統設計圖及設計計算書。
Tips:
① 辦消防許可證,最麻煩的是一些比較細的條件:過道寬度、通風面積、消防栓/消防噴淋/煙感報警器/消防警鈴等相關消防要求,對於品牌、規格、密度、數量都有著冗長死板的規定,其中有一樣不過關就有可能不過關要求整改。關鍵點在於有些場地是先天條件不足,不具備整改條件;
② 在裝修期間盡量和消防參謀搞好關系,最好能來現場具體指導下,一來裝修效率和質量會提高很多,二來會大幅度增加通過幾率;
③ 場地原有資質證明材料找房東或者物業拿,沒有的材料大部分都可以外借掛靠;
④ 如果能力和精力允許,也可以自己請人裝修,真的能省很多錢,施工單位資質可以花錢外借掛靠。
(3)消防驗收所需材料
①《建築工程消防驗收申請表》;
② 《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
③ 經公安消防機構認可的設計變更,會議紀要等文件;
④ 工程竣工圖紙;
⑤ 各類消防產品的有關資料和購銷合同復印件;
⑥ 各消防工程施工單位的有關資料和施工合同復印件;
⑦ 施工記錄(包括隱蔽工程驗收記錄、有關檢測報告);
⑧《建築工程自動消防設施技術檢測委託書》和有關消防設施的調試、檢測報告;
⑨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自檢報告;
⑩ 有具備消防設施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消防設施檢測報告;
Tips:
① 注意提前收集、准備需要提交的所有材料及相關具體要求;
② 場所內部的消防產品和設施都有產品供貨證明,購買時務必讓廠家提供相關書面證明留檔;如果入場前就裝有一定數量消防設施,簽合同前找房東拿一下相關材料;
③ 此階段,有些地區還需要提供消防責任人和管理的消防培訓合格證明,有些地區可以後補,這個要提前問清楚,因為需要去指定地點參加課程及考試。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中國政府網
Ⅱ 民辦教育機構如何取得辦學許可證
教育機構應該到當地的教育主管部門去申請辦理許可證,當地教育部門有一個專門的一個民辦教育股
Ⅲ 教育培訓許可證執照手續怎麼辦理
首先要向教育局或復人保制局申請《辦學許可證》然乎找工商局來注冊《營業執照》,申請的經營范圍要含有培訓等業務。
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九條規定: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余依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培訓公司(營利性民辦學校)必須拿到有培訓經營范圍的《營業執照》和《辦學許可證》。
(3)民營教育經營許可證擴展閱讀:
教育培訓機構類別:
(1)以教育教學知識和資源為主要內容的網站或機構。
(2)以職業教育為主要方向的相關網站或機構。
(3)以企業缺少人才的專門課程為主的網站或機構。
(4)提供再就業以及創業為主要內容的網站或機構。
(5)在線招生的信息類網站或機構。
(6)專業課程培訓機構網站或機構。
Ⅳ 營業執照和辦學許可證有什麼區別
1、頒發部門不同:根據法律規定,營業執照是法律主體進行市場交易主體資格的法定證明,營業執照由工商局頒發,每年年檢;《辦學許可證》是民辦培訓學校取得辦學資格的證明。各民辦培訓學校應嚴格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規定。
2、兩者辦理范圍不同:營業執照是工商企業或個體經營者都需要辦理的證件,沒有這個證件,就是無照經營行為,是違法的;《辦學許可證》民辦培訓學校取得辦學資格的證明,沒有這個證件,就是,是違法辦學的。
釋義:
營業執照:
1、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工商企業、個體經營者的准許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其格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規定。
2、登記事項為: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營業執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應當置於公司住所或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營業執照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
《辦學許可證》:
1、《辦學許可證》中所註明的地址、層次、內容、形式辦學,不得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不得將辦學資格和辦學項目委託或承包給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辦學地點,不得擅自增加、變更辦學層次、內容和形式。
(4)民營教育經營許可證擴展閱讀:
申請籌設或正式設立民辦教育機構,申請辦學許可證,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其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
(4)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5)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6)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7)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Ⅳ 民辦教育怎麼申請辦學資質
民辦教育機構申請辦學程序
一、申請辦學單位在辦學所在地中心校領取《民辦教育辦學申請表》一式三份。
二、將書面申請和按要求填寫好的《民辦教育辦學申請表》以及辦學所需的相關材料交辦學所在地中心校,中心校組織人員對所申請內容及提供的相關材料逐項進行審查。
三、中心校將審查合格、基本符合辦學條件的辦學單位的書面申請和《民辦教育辦學申請表》簽具意見附上相關材料一並交縣級教科局。
四、教科局對所申請內容進行復核、審批。
五、對符合條件的辦學單位頒發《民辦教育許可證》,對不具備辦學條件的,作出不同意辦學的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六、辦理《民辦教育許可證》不收取任何費用。
申請正式成立民辦學校應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相關材料:
1、申辦報告內容應該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舉辦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
4、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贈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5、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6、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7、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Ⅵ 民辦學校是否需要辦營業執照
民辦學校屬於民政局和教育局核發許可,是在工商管理范圍之外,所以不需要辦理營業執照,而需要需要非企業法人。
非企業法人的設立有以下幾種情況:
1、國家機關法人從組建完成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
2、事業單位法人設立程序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具備法人條件的事業單位,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另一種是具備法人條件,但只有在經核准登記後,才具有法人資格。
3、社會團體法人設立的程序。原則上社會團體取得法人資格均需登記,登記的主管機關是國家民政部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民政部門。但在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情況下,無須登記,自社會團體組建完成後即具有法人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如下:
第十條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
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民辦學校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第十一條設立民辦學校應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求,具備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民辦學校的設置標准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准執行。
第十二條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申請籌設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辦報告,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二)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三)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
(四)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6)民營教育經營許可證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分立、合並民辦學校的
(二)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
(三)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四)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
(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參考資料來源:北大法律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Ⅶ 民辦培訓機構教育許可證申請條件,到哪裡辦理
培訓機構申請辦民辦培訓學許可證,小豬企業申請辦學的具體可分為盈利性和非盈利性2種。培訓機構一般申請非營利性:
申請籌設或正式設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辦報告。
(2)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其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
(4)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5)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6)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7)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營利性民辦學校需要辦理:《公司營業執照》,《辦學許可證》,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教育部門審核批復。
非營利的需要辦理:《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辦學許可證》,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教育部行政部門審核批復。其中辦理過程中涉及到公安消防、環評等其它部門。
培訓機構申請辦民辦培訓學許可證可分為盈利性和非盈利性2種。小豬企業服務需要申辦報告、舉辦人信息、資產證明、辦學章程、師資資格證明等,到教育局及民政部辦理。
Ⅷ 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辦理需要什麼流程什麼
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辦理流程:
一、申請辦學單位在辦學所在地中心校領取《民辦教育辦學申請表》一式三份。
二、將書面申請和按要求填寫好的《民辦教育辦學申請表》以及辦學所需的相關材料交辦學所在地中心校,中心校組織人員對所申請內容及提供的相關材料逐項進行審查。
三、中心校將審查合格、基本符合辦學條件的辦學單位的書面申請和《民辦教育辦學申請表》簽具意見附上相關材料一並交縣級教科局。
四、教科局對所申請內容進行復核、審批。
五、對符合條件的辦學單位頒發《民辦教育許可證》,對不具備辦學條件的,作出不同意辦學的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六、辦理《民辦教育許可證》不收取任何費用。
(8)民營教育經營許可證擴展閱讀
辦學許可證去哪辦
根據2017年10月出台的最新相關規定,依據所申請辦學的具體內容盈利性來區分,可分為2種:
盈利性的,辦的是:公司營業執照,辦學許可證。
非盈利的: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辦學許可證。
1、市教育局頒發的:
非盈利性的——文化課教育輔導機構:
幼兒園
民辦小學、民辦中學
基礎課程課外輔導培訓機構
音樂、美術相關文化藝術類培訓機構
學歷提升類培訓機構
2、市人社局頒發的:
盈利性的——職業技術資格培訓機構:
職業資格考試培訓(教師資格、會計從業、建造師等)
職業技術培訓(廚師、理發師、營養師、家政服務、電氣焊等)
參考資料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啟用《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有關問題的通知
Ⅸ 民辦教育機構資質需要什麼手續以及證件程序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與要求,民辦學校的設立一般經由以下程序:提交籌設申請材料——提交正式申請材料——接受專家組評估考察——審批機關研究審批——民政登記。
舉辦人(單位)向審批機關提交籌設申請材料;審批機關同意籌設後,舉辦人(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正式申請材料。
審批機關在審查舉辦人(單位)提供的申辦材料並認為已符合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與要求後,組織專家組對該籌辦中的學校進行考察評估,專家組撰寫考察評估報告並送交審批機關。
審批機關召開會議,研究是否同意設置;獲得審批後,舉辦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持辦學許可證等材料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一)申請籌設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申辦報告,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
4、屬捐贈性質的資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二)、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籌設批准書;
2、籌設情況報告;
3、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4、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5、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9)民營教育經營許可證擴展閱讀
辦學條件:
學歷教育機構
(1)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明確的辦學宗旨、培養目標和辦學方案,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章程;
(3)有符合同級同類公辦學校設立標準的佔地面積、校舍建築面積、教學儀器設備和輔助設施等辦學條件;
(4)有符合同級同類公辦學校任職資格與條件的校長和教師;
(5)有保證學校正常運行的經費來源;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非學歷教育機構
非學歷教育機構的辦學條件見附件二中《南京市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設置辦法》(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