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的授權
1.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是否可以將法定職權內實施的行政許可委託給其他行政機關實施
你好。
行政許可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版的權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被授權的組織適用本法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
行政許可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託機關應當將受委託行政機關和受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
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託行政機關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
一般來說,授權行為因為產生了新的行政主體,或者對被授權行政主體的職權進行了擴充,所以被授權對象的選擇標准往往更為嚴格,具有管理公共事務只能得組織,這只是選擇授權對象的一個必要條件。
而委託行為因為不產生新的行政主體,轉移的也只是行政職權的使用權,所以選擇委託對象時來的比較寬松。如果委託對象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那當然沒問題,如果不是這種組織,也可以。
希望以上回答能幫到你。
2. 全國人大,國務院可以授權其他機關設定行政許可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的國務院以及分別作為國家最高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都要由全國人大產生,向全國人大負責並報告工作。全國人大與其他最高國家機關的關系,是決定與執行的關系,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 從職權上說,全國人大行使國家最基本的、最重要的職權,擁有其他國家機關不具有的權力。主要是修改憲法和監督憲法實施的權力;制定和修改國家基本法律的權力;選舉或決定任命和罷免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國家主席和副主席、國務院組成人員、中央軍事委員會組成人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權力;決定國家重大事項,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和平和戰爭問題等的權力;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權力;以及應當由全國人大行使的其他權力。這些權力具有全權性和最高權威性,具體體現了全國人大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戒嚴令、動員令,宣布戰爭狀態。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若幹人、國務委員若幹人、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實行總理負責制。國務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國務院每屆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它由主席、副主席若幹人、委員若幹人組成,實行主席負責制,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3. 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被授權的主體能否再行授權
不可以。
被授權的主體只有在法律和法規(國務院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授權後才能取得行政主體資格,獨立行使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職權,並獨立承擔復議或是訴訟的主體責任。即授權的上位規范只是法律和法規,被授權的主體沒有權利再委託其他組織進行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
4. 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
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是指行使行政許可權並承擔相應責任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主要有三種:
1.法定的行政機關。行政許可一般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2.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被授權實施行政許可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第一,該組織必須是依法成立的;第二,被授權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與該組織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相關聯;第三,該組織應當具有熟悉與被授權實施的行政許可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專業的正式工作人員;第四,該組織應當具備實施被授權實施的行政許可所必需的技術、裝備條件等;第五,該組織能對實施被授權實施的行政許可引起的法律後果獨立地承擔責任。
3.被委託的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受委託行政機關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委託實施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以下規則:(1)委託主體只能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委託實施行政許可;(2)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是法律、法規和規章;(3)委託機關應當對被委託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負責監督,並對被委託機關的行政許可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4)被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得將行政許可實施權再轉委託給其他組織或者個人;(5)委託行政機關應當將被委託行政機關和被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
5. 事業單位有行政許可權嗎
行政許可原則上由行政機關實施,但少部分行政許可事項,在經過法定程序的情況下,有可能由事業單位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二十二條 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第二十三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被授權的組織適用本法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對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的檢驗、檢測、檢疫,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行政機關實施的外,應當逐步由符合法定條件的專業技術組織實施。專業技術組織及其有關人員對所實施的檢驗、檢測、檢疫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6. 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包括哪些
(1)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
一是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是行政機關。
在我國,作為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的行政機關主要包括三個層次的行政機關:國務院及各不問、省級政府及主管部門、縣級以上政府及主管部門。
二是行政機關的實施主體必須依法具有外部行政管理職能,即有權對社會上的企業、個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管理。
三是根據職權法定原則,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必須源於法律的明確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許可權必須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
(2)授權實施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法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被授權的組織適用本法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
授權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通過法律、法規將某些行政權力授予非行政機關的組織來行使的一種法律行為。授權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是有權授權的主體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省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以及較大城市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的方式必須以法律、法規的方式進行。
二是被授權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應當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通常是指該組織承擔著管理公共事務的責任。
三是被授權的組織在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這表示被授權的組織將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地行使和承擔實施行政許可的職權和責任。
四是行政許可法對實施行政許可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規定同樣適用被授權實施行政許可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7. 哪些單位有權實施行政許可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可以實施行政許可的單位有:
1、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回政機關答。政府和政府所屬部門都屬於行政機關,但並非所有的行政機關都能夠實施行政許可。只有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才有權實施行政許可。
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是指承擔著管理公共事務的責任的組織,如醫院、學校、圖書館以及一些公用事業機構等。這類組織經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授權,也可以實施行政許可。
3、受委託的行政機關。一些行政機關雖然具有行政許可權,但囿於某方面原因,可能無法有效實施行政許可。此種情況下,這部分行政機關可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
8. 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包括 a行政機關 b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c依法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 d行政機關
a、行政機關;抄b、法律法規襲授權的組織。
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
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以一般禁止為前提,以個別解禁為內容。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
(8)行政許可的授權擴展閱讀:
行政許可是國家對社會經濟、政治、文化活動進行宏觀調控的有力手段,有助於從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過渡到間接許可的法律手段。行政許可有利於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廣大消費者及公民的權益。
行政許可有利於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行政許可有利於控制進出口貿易,保護和發展民族經濟;行政許可有利於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環境保護,促進人與環境的和諧、健康、協調發展。
9. 行政許可委託與行政處罰委託的區別
處罰委託: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專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本法規屬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託組織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許可: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託機關應當將受委託行政機關和受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
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託行政機關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