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版權授權
❶ 在網上分享電子書資源會涉及到法律版權問題嗎
無形的顛覆
根據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發布的第33次《中國互聯網路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截至2013年12月,中國網民規模為6.18億,互聯網普及率已經達到45.8%。互聯網的迅速普及,直接帶動了數字化出版的發展,2012年國內數字出版總產出達到1935.49億元,比2011年整體增長40.47%,其中電子書(含數字化報紙)均保持了高速增長勢頭,增長幅度均超過30%以上。傳統的紙質圖書正在逐漸演變為各種形式的電子書,閱讀方式也不斷推陳出新,包括kindle閱讀器、iPad、iPhone或是其他形式的電子書,當當網也相繼發布了「都看」閱讀器。
電子書商們還在不斷創新電子書的閱讀體現,當用戶看到好看的書籍,只需要用閱讀器掃描書籍上的二維碼,就可以直接下載電子書,這一過程中甚至省略了電子商務中的「物流」環節。
在電子書產業持續升級的過程中,電子書的版權問題一直困擾著電子書商們。谷歌公司自2004年開始對圖書進行大規模數字化,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將全球尚存著作權的近千萬種圖書收入其數字圖書館。2005年,谷歌因涉嫌侵權被美國出版商和美國作家協會告上法庭,經過3年訴訟,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但仍因涉及中國等其他國家版權人的利益,遭到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及歐洲出版商聯盟等其他國家相關組織的反對,2011年美國紐約法院否決了谷歌的這份和解協議。在中國,2010年6月,中華書局和漢王科技因版權之爭對簿公堂,中華書局指責漢王電紙書(國學版)預裝的點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侵權。漢王科技則稱,自己通過國學公司獲得作品授權,並已經為這些內容支付了版權使用費。因此,如何有效解決電子書的版權問題,也成為電子書運營商們需要重點考慮的問題。
電子書產業的產生以及持續升級,顛覆了傳統的「書籍」概念,信息在「無形」被閱讀、傳播。傳統版權法的各種法律模型在電子書時代一次又一次被重新塑造,「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互聯網路傳播權」這些對於普通公眾相對生疏的版權法概念,一次又一次走入人們的視野。留給我們思索的是,電子書產業升級給版權制度到底帶來了什麼?
版權授權現新模式
與傳統紙質圖書不同,電子書「以有線或者無線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用戶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這在著作權法上被稱為「信息網路傳播權」。傳統的版權法並沒有這一項權利,它完全是基於網路技術的發展而催生的版權法內容。我國是在2001年10月修訂版權法時才增加關於「信息網路傳播權」內容。雖然傳統紙質圖書的出版、發行一般不涉及「信息網路傳播權」,但出版商在與作者的協議中往往會約定,「信息網路傳播權」歸出版社所有,之後出版商就可以合法對外銷售「信息網路傳播權」,這也成為電子書商們獲取「信息網路傳播權」的重要方式。
電子書商們總是試圖提升電子書版權授權的效率,然而他們在與出版商或者與作者「一對一」的談判中,總是感到成本太高、效率太低。於是,他們在想盡辦法試圖提高授權的效率。「自助版權協議」模式、「授權要約」模式以及「稿酬通知」模式應運而生。
其中,「稿酬通知」模式最具爭議,按照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未經作者授權對作品進行網路傳播,即使事後向作者支付報酬也屬於侵權。為了在版權法上為「稿酬通知」模式找到合法的依據,有學者支持用「法定許可制度」來解釋此種模式,即電子書運營商「先使用後付費」的行為,屬於「法定許可」,即法律所規定的許可方式,而不屬於侵權行為。然而,這種「法定許可」情形又純屬於學者們杜撰出來的一種情況,在各國著作權法找不到現成的規定。當然,未來社會著作權法是否會吸收這種觀點,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它一定會受到來自作者方面的強烈反對,因為「法定許可」的補償標准系法律強行規定,是「一刀切」的範式,這等於在根本上剝奪了作者與書商們討價還價的自由。
「自助版權協議」模式是由國家數字版權研究基地推出的,該種協議模式構造了多種可供選擇的數字版權授權模式,旨在為互聯網版權保護和版權交易提供範本。其本質是將授權協議格式化,它的本質是「格式合同」,即事先制定規范版權,盡可能減少簽約各方的談判空間。事實上,格式合同只會在簽約時減少談判成本,但它仍需要「一對一」談判環節,因此無法從根本上提升電子書授權效率的問題。
相比之下,「授權要約」模式更受推崇,著作權人在圖書出版的同時,根據其意願,隨書刊發出一個「授權聲明」,明確該書的著作權授權范圍、授權費用及其支付方式等。「授權要約」本身就屬於批量授權,但它需要出版者的積極參與才能完成。對於普通作者,由於缺乏足夠的專業知識,很難在出版時獨立設計出「授權要約」模式,因此就需要出版者的積極推動,問題在於「授權要約」模式下最終受益者又是作者或電子書運營商,如何讓出版者也從中「分一杯羹」,這是推動「授權要約」模式走向成功的關鍵。
「發行權」將被重新詮釋
我國著作權法對「發行權」的界定強調採用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原件」或「復製件」。然而,對於電子書而言,從一開始就完全是以數字化的方式出現的,完全不存在「有形載體」,何為原件,何為復製件,在電子書的世界裡並沒有清晰的界定,那麼又如何來詮釋電子書的發行權呢?
之所以要討論電子書的發行權問題,還主要是基於「發行權」所奉行的「一次用盡原則」,紙質圖書在首次合法銷售後,針對該書的發行權便已用盡,即針對該書的二次及再次銷售行為均無需再徵得作者的授權。
我國著作權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發行權「一次用盡原則」,但司法實踐中卻奉行該原則。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18條還專門規定,「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行了作品的復製件後,著作權人對該批作品復製件的出售權便一次用盡,不能再行使了。他人購買著作權人許可發行的作品復製件後再次出售的,不用經著作權人同意。」這里涉及到問題是,用戶購買電子書後,是否有權依據「一次用盡原則」而將作品再次轉發給其他用戶呢?基於對利益的考量,針對這一問題,電子書運營商與用戶形成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用戶一方會堅決捍衛「一次用盡原則」,而爭取轉發的自由;然而,電子書商則會想盡辦法阻止這種用戶與用戶之間的轉發。
縱觀世界各國電子書「發行權」的立法,主要有兩種立法例:一是以美國為代表的立法例,擴大了發行權的解釋,將電子書這樣的無形載體也納入發行權的范疇,但同時規定「如果將來出現一種控制技術,可以保證作品復製件的原始所有人在傳輸作品後無法保有復製件,而且接收方也無法擅自製作復製件時,那麼發行權用盡原則也可以適用」。二是以歐盟為代表的立法例主張,發行權僅指「有形載體」(原件或復製件)的發行,像電子書的發行則由其他版權內容來規范,不適應「一次用盡原則」。顯然,各國立法大都站在電子書商的立場,不允許電子書的發行權「一次用盡」。
新業務模式重喚「出租權」
根據不同客戶的需求,電子書的業務模式也在不斷創新,傳統的書籍租賃業務也在這一過程中被重新喚醒。亞馬遜公司Ki″d1「電子書繼在教科書領域推出租賃服務後又將這一服務擴展到一般書籍,如《有效思維的5個習慣》在Ki″d1「的銷售價為9.99美元,而該書的Ki″d1「租書服務底價為5.5美元,每過一天就增加幾美分,直至租價升至與銷售價相同。
電子書讓「租賃」變得更加容易而且「特別」。「租書」與「買書」不同,在租賃的情況下,用戶只是根據其租賃的時間支付費用,而非永久閱讀;電子書商也會通過技術手段在「租期」屆滿時收回電子書。這里要關注的是,電子租書服務與作者版權之間的關系,或者說,書籍租賃是否也屬於作者版權范疇?如果說在「買書」的情況下,電子書商及作者收費的依據是「復制權」、「信息網路傳播權」,那麼在「租書」的情況下,電子書商及作者收費的依據又是什麼呢?
確認作者出租權的首個國際條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即TRIPS協議)第11條規定,對於計算機軟體和電影作品,成員應授予作者享有出租權。關於「出租權」的立法例,大致也可以分為兩類:第一種立法例主張「出租權」僅適用於電影作品、計算機軟體作品等特定作品。美國1976年《版權法》及其1990年修正案規定的出租權只支持計算機軟體和錄音製品。法國1992年《知識產權法典》將計算軟體、錄音製品、錄像製品、傳播企業節目作為出租權客體。我國著作權法也奉行這一立法例。第二種立法例則主張「出租權」適用於所有作品,德國、日本、俄羅斯以及我國台灣地區著作權法採用此種立法例。
其實,採用哪一種立法例,完全是利益平衡的結果。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著作權法之所以關注電影、計算機軟體等作品的出租權,是由於上述作品出租產業大發展所導致,從上個世紀80年代開始,出租電影、音像製品一度成為電影、音像產業的主流形式。為充分保護電影、音像製品作者的利益,相關國家才在著作權法上特別針對電影、計算機軟體、音像製品規定了出租權。隨著閱讀器的推出,電子書籍的租賃業務勢必成為一種新的業務形式,那麼,電子書產業升級是否會重喚版權法上關於「出租權」的擴張呢?
而到底是採用「出租權」還是「互聯網路傳播權」來調整「電子出租」行為,核心還在於在作者與電子書運營商之間建立利益平衡機制。若是將「電子租賃」納入「租賃權」的范疇,作者自然有權基於「租賃權」向電子書運營商主張報酬;即便是未將「電子租賃」納入「租賃權」的范疇,作者同樣也可以基於「互聯網路傳播權」向電子書運營商主張報酬。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出租權」不適用於圖書作品,作者只能基於「互聯網路傳播權」向電子書運營商主張報酬。至於未來社會是否專門針對圖書的「電子租賃」設立專門的「出租權」,還完全取決於產業發展的需要。
不可迴避的挑戰
我國著作權法正面臨第三次修訂,電子書產業升級勢必會對法律修訂產生重要影響,與此相伴隨的是作者、出版商、讀者之間利益格局的重大變化。電子書產業升級對信息網路傳播權、發行權、出租權等制度帶來了嚴峻挑戰,其實,還遠不止這些。
❷ 圖書寫作中如何獲得圖片的版權使用權
圖書寫作中如何獲得圖片的版權使用權?在圖片的使用方面,很多人不清楚如何獲得圖片的版權使用權,圖片在創作過程中也發揮著獨特作用,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一下圖書寫作中如何獲得圖片的版權使用權。圖片的版權使用權如何獲得圖片的版權使用權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來討論:1,所採用的圖片、圖表,其內容是通用格式、符號、工程圖等,則無須獲得該圖片、圖表的作者授權免費免責使用。法律依據:本法不適用於(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二)時事新聞;(三)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2、所採用的圖片、圖表,其內容非通用的圖表設計、圖片示意等具有獨創性的,則必須取得作者授權方能使用,否則即為侵權行為。同時註明來源解決不了的問題,除非所製作的電子書發表後,無任何經營行為獲得經濟收入,否則必須承擔賠償作者經濟損失的法律責任。法律依據: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圖書寫作中如何獲得圖片的版權使用權?想要了解更多內容,歡迎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在線客服。八戒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專註:商標、專利、版權、域名等知識產權業務方向。主營業務三大板塊:常規知識產權、涉外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交易。互聯網+知識產權行業的黑馬型企業。
❸ 圖書版權合同終止後,會影響分授權人嗎
答:圖書版權合同終止後,事實應該會影響分授權人。
❹ 請問出版社授權給我某書的電子版權,授權費該如何計算
書生、方正這樣的公司,幫助出版社賣圖書的電子版,銷售收入的30%-50%支付給出版社做版權使用費。
出版社根據它和作者之間的合同,可能還需要從自己的銷售所得中再分出一部分給作者。
嚴格說來,圖書的電子版權並不屬於出版社,仍然是屬於原作者的。
如果您想開展像書生、方正那樣的電子書業務,可以和出版單位取得聯系,具體的交易模式、分成比例或者版權購買費可以另行談判。
如果想從書生、方正手裡獲得二次授權,就比較困難,出版社一般都不允許這些公司再轉售第三方。
另外還有一種辦法,就是直接從作者手裡購買版權,也是電子書業務今後一個可期的發展模式。
❺ 電子書怎麼確保版權
出版社做版權銷售傳統上以紙書為主,間或搞一些圖書的影視劇本改編和其他形式的授權。如今數字出版風起雲涌,電子書的授權被提到議事日程,不僅中國是這樣,其他國家,特別是歐美一些國家也是如此。出版社向海外出售電子書版權通常通過如下幾個渠道:
其一,出版社直接向國外技術服務商提供授權,由其根據授權條件發布在相關載體上。這個方式最為普遍。有一本英漢拼音詞典,多年前授權給美國一家電子公司用於網路下載。後來通過協商,雙方又訂立合同,將該書用於更多載體中,其中包括安卓系統手機軟體模塊。這本書已經授權多年,經濟效益相當可觀。國內這種經營電子書的電子公司也不少,我就經常收到這樣的信息,我有一些作者朋友也經常收到這類詢價。
其二,通過圖書版權代理公司向海外出版商出售版權。這一點與紙書授權沒有區別。不過,電子書版權的授權常常與紙書授權分開進行。這是因為市場需要預熱,也需要培養。等相關市場成熟且有讀者需要時,電子書才有授權的可能。有一本書《對話:中國模式》。先授權紙書版權給韓國出版社,韓文版紙書出版後,市場歡迎並需要電子書,代理紙書版權的韓國代理公司才與出版社接洽,購買該書的電子書版權。
其三,現在出現了一批電子書代理公司,美國、中國有,其他國家和地區有沒有就不得而知。這些公司實力如何有待了解,因為我與他們的合作很少。他們與出版社聯系,將他們認為合適的書放在他們選中的書目中,然後跟出版社訂立一個批量版權購買協議,比如四五十本書一起購買。訂立這樣一個協議,一下子可以賣掉很多電子書的版權,數字看上去很美麗。不論是國內還是國外,電子書市場還處在「圈地」階段,這個階段將作品的版權授給海內外電子公司風險不小,因為此時此刻成熟公司少,有經驗有品牌的更少。授權之前仔細考察很有必要,以免雞飛蛋打。
有關報酬的問題就比較復雜了。先講一下國內的情況。授權國內電子公司出版、銷售電子書收益還不多。去年我看到一則報道說,國內電子書的售價相當於紙書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果一本紙書是二十元,如果是出版社與電子書製作銷售公司四六分成,如果是出版社與著作權人是五五分成,著作權人能獲得多少收益一目瞭然。我就聽說國內不少作者對授權電子公司出版、銷售電子書疑慮頗深。美國等國家的電子書出版、銷售情況似乎好一些,其電子書與紙書的定價之比也比我們國家高,有的甚至達到百分之七十五。如果要提高收益的比率,那就請自己製作電子書,然後交給國內外經銷商經銷。這相當於成書出口,只不過是紙介質換成了數字介質。
授權海外出版電子書,出版社內部的協調機制需要相應變化。如果是僅僅授權他人使用電子書權利,版權部門便可操作,因為翻譯、製作都是由外方承擔;如果是授權海外使用中文版權利,如果海外權利購買方需要原版存儲文件或者其他技術服務,就需要版權部門與相關編輯、數字出版部門協調。獲得的收益除了付給著作權人的那部分,余者全部歸出版社。至於出版社這部分收益如何分配,不同出版社有不同的規矩。據我了解,多數是歸出版社所有,如果成果突出,對相關人員予以獎勵。
經常有人問電子書授權給海外出版商以後如何監控銷售與收益問題,這非常難以回答。以前給海外出版社授權紙本書就存在這個問題,因而授權合同中經常有允許核查的條款。電子時代這個問題似乎好解決了,可以通過程序管理相關信息。問題是,任何機器都人操作的,也都是可以改變的。只要交易雙方都信守游戲規則,就無需監控;交易雙方沒有誠信,彼此互不信任,即便搞出世界上最復雜的監控程序,也是無濟於事的。交易的根本前提是相互信任。有人問可否搞出第三方監控機制,這似乎沒有可操作性。
電子書的海外授權除了授權標的與以往不同之外,合同也大不一樣。這裡面需要學習的東西很多,特別是與電子信息傳播相關的新技術、新概念、新術語。去年我就碰到兩家美國公司,一家希望購買圖書版權,另一家打算批發電子書給美國和英國圖書館。由於他們提供的合同是英文版且其中涉及很多信息網路傳播的特定概念和術語,我一時搞不懂,更不知道如何把握。我就請對方將合同草案翻譯成中文,一個說沒有這種人員,另一個倒是翻譯出來了,意思也看懂了,可是依然沒有把握。當然國內出版社也有跟這兩家合作的,直接訂立了英文版合同。也許這些出版社有這種通曉中美法律、中美出版行業、中美信息網路技術概念和術語的人,有這個把握,我實話實說沒有這個水平,這兩個生意沒做成——因為我絕對不簽看不懂沒把握的合同。所以擁有懂英文、出版、版權、信息技術和法律是電子書版權銷售的一個重要條件。
除此之外,還有兩個問題需要引起特別重視。一個是電子書的授權使用載體、手段或者場合需要嚴格的界定,僅僅一個「信息網路傳播權」是不可以的。實際上我們購買國外圖書的電子書版權也是受這個限制的,權利界定明確,合同才容易操作,也便於了解收益是否正常。另一個是原書的檔案管理,尤其是電子文檔的管理。美國一家電子公司對一本中文學習字典有興趣,可惜授權方找不到電子檔案。正好有新加坡一家出版公司對該書的新加坡紙版感興趣,這本書才請人重新錄入,一千七百多頁的字典錄入不僅耗時多而且費力大,光是校訂就找了好幾個人,做了好長時間。管好電子書稿等與書有關的檔案不僅有利於版權輸出,還對圖書的宣傳有極大好處。我就發現有出版社請我推廣紙書和電子書版權,結果信息不全,索要多次,依然如此。對方告訴我,他們就知道這些,更多的信息不了解。我猜想出書的時候肯定弄全了,只是後來沒有整理,更沒有歸檔管理。檔案管理是版權輸出的重要前提。
(原載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中國出版傳媒商報》)
❻ 劇本授權書怎麼寫
影視劇本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書
授 權 方(以下簡稱甲方):
編劇姓名: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常住地址:
被授權方(以下簡稱乙方):
公司名稱: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聯系電話:
合同簽訂地:
合同簽訂日期: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就甲方擁有著作權之_________(劇本)授予乙方使用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達成以下協議,雙方共同恪守執行。
第一章 劇 本
第一條 授權劇本
1、劇本名稱:
2、劇本類型:(電影、電視劇)
3、劇本的集數與長度:
4、劇本完成時間:
5、劇本是否已發表:
6、首次發表國:
7、著作權登記證書號碼:
第二條 劇本著作權所有人
1、 劇本作者:
2、 作者國籍:
3、 劇本著作權所有人為:
① 劇本作者:
② 職務劇本著作權所有人:
③ 經過轉讓後的劇本著作權所有人:
(註:需附:著作權轉讓合同、著作權轉讓登記證書)
第三條 甲方授權地位為:
1、 劇本著作權所有人;
2、 委託授權人;
(註:需附委託書)
3、 轉授權人。
(註:需附授權書)
第二章 權利許可
第四條 許可權利種類
甲方授權乙方使用以下劇本著作權
[以下范圍可以選擇,可以分別選擇許可、或不許可 ]:
攝制權,將該劇本拍攝成 電影/電視劇 的權利;( )
修改權,乙方在使用該劇本時可以根據需要對劇本作必要的改動,但不得損害和影響劇本的完整性,不得歪曲和篡改該劇本的原意;( )
復制發行權,該劇本以 圖書、報刊形式(不含電子出版物形式)/ 各種出版形式(含圖書、報刊、電子出版物等形式) 出版並發行的權利;( )
廣播權,對該劇本通過各類電台、電視台廣播的權利;( )
信息網路傳播權,將該劇本以任何形式在互聯網上傳播,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
改編權,在該劇本基礎上進行改變,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
翻譯權,將該劇本從中國漢語轉換成其他語言文字 (含中國地區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 )
需要約定的其他著作權利:
第五條 許可方式:
1、 專有使用權許可
(註:如果專有,應明確是否排除甲方,否則視為排除含甲方在內的任何人使用。)
2、非專有使用權許可
第六條 許可使用地域范圍:
中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 中國(含中國大陸、港澳台地區)/ 全球范圍內
第七條 許可使用期限:
兩年,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八條 授權語言:
中文(國語版、粵語版)/ 英文版等
第三章 報 酬
第九條 本合同採取第________種方式
1、一次性支付著作權使用費;
2、分兩次支付著作權使用費;
3、基本著作權使用費用+項目分成。
第十條 採取本合同第九條第1種方式支付
1、著作權使用費為:人民幣 元;
2、支付時間為: 。
第十一條 採取本合同第九條第2種方式支付
1、著作權使用費總額為:人民幣 元;
2、著作權使用費第一次支付時間為:
金額為: 元(占總額 %)
3、甲方修改完成後,乙方支付剩餘著作權使用費用為: 元(占總額 %)
第十二條 採取本合同第九條第3種方式支付
1、基本著作權使用費用,金額 元,支付時間: ;
2、項目分成方式為 總收入的 %。支付時間: 。
第十三條 納稅
本合同約定之甲方報酬,均為稅後報酬,有關稅款由乙方為甲方代扣代繳。
第四章 其他權利義務
第十四條 署名權
1、署名方式:
2、署名位置:
甲方的署名應在影片作品中,在 之前位置,以單幅畫或者二人幅畫面( )署名編劇,為第 位編劇;
3、在乙方相關影視作品的海報、音像作品、音像作品封套、新聞宣傳、新聞發布中,不得侵害甲方署名權;
4、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在「編劇」職務中增加署名和更改署名次序。
第十五條 修改權和保持作品完整權
1、未經甲方授權,乙方不得擅自修改劇本,如需另請他人修改劇本,必須事前徵得甲方書面同意;
2、甲方允許乙方在影片拍攝中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對劇本進行必要修改,但涉及更動重大情節內容,調換人物關系,更改片名等,應得到甲方的書面認可;
3、凡經國家廣電總局重大革命歷史題材領導小組批准通過的劇本,乙方不得修改;
4、乙方須保持劇本作品的完整,不得篡改,不得斷章取義,不得更改劇本的主題、時間和歷史背景、人物定位、故事結局等劇本基本要素。
第十六條 榮譽權
1、使用本合同約定劇本拍攝的影視劇獲獎,甲方有權參加頒獎儀式,旅差費由 方承擔。獲得國家政府獎勵,乙方應按照國家規定,將有關獎金按規定及時獎勵給甲方;
2、影片在國內首映式或者研討會,參加國內外電影節展出競賽,乙方應邀請甲方參加。
第十七條 授權書
基於國家電影電視審查許可的相關法規,乙方在項目報批階段,需要向政府主管部門提交甲方劇本授權書,若此時乙方尚未全額支付本合同第三章約定之報酬,則此授權書並不代表乙方獲得本合同授予之相關完整著作權,乙方不得使用該劇本拍攝和發行影視劇,否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停止拍攝,並按照本合同第三章約定之報酬給予雙倍賠償(見本合同附件1)。
第十八條 轉授權
乙方僅以本合同約定行使授權,甲方 同意或者不同意 再轉授權任何第三方。
第五章 保證與承諾
第十九條 甲方保證與承諾
1. 甲方擔保並聲明甲方擁有完整之權利及授權簽署本合同,本授權不含有侵犯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權益的內容。乙方如因使用甲方授予之權利而導致侵犯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權益,經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裁決,乙方有權向甲方主張賠償;
2. 甲方保證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後在授權地區擁有本合同規定之權利,包括在本合同簽定前,未授權任何第三方以與乙方相同的方式使用本合同約定之劇本,也不在合同有效期內將本合同授予乙方的權利以與乙方相同的方式再授予任何第三方使用。
第二十條 乙方保證與承諾
1. 乙方擔保並聲明乙方有完整之權利及授權簽署本合同;
2. 乙方保證於本合同存續期間內不簽署任何與本合同權益相沖突之合同;
3. 乙方保證在本合同簽署後 年內使授權劇本拍攝出品;
4. 乙方保證在此劇音像產品上市後 日內,贈送甲方音像製品10套,劇照15張,海報5張。
第六章 劇本交付
第二十一條 劇本交付時間:(註:建議在乙方支付一定的著作權使用費後)
第二十二條 交付劇本規格:(註:電子版或紙介版 頁數、電子版要註明郵箱)
第二十三條 交付確認
1、甲方劇本交付乙方,乙方應提供簽收憑證;
2、甲方劇本發到乙方指定郵箱後,應通知乙方。乙方應於一周內提交確認函件,或提出異議,否則視為乙方已經收到。
第七章 保 密
第二十四條 保密原則
1、甲乙雙方承諾關於雙方往來所獲知對方之商業、財務信息或文件、圖片及檔案等相關資料,無論口頭或書面,均不得對第三人泄露,也不得利用其做本合同以外目的使用,此約定於本合同終止後 年仍然有效;
2、雙方對於本合同約定之劇本(電子版或紙介版)均須保密,不得對外泄露,防止被他人剽竊盜版。
第八章 合同終止
第二十五條 提前終止本合同
本合同有效期間內,任何一方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終止本合同,但遇到下列情況之一,可提前終止本合同,合同終止書面通知自發出後3日內生效,合同終止後乙方不得再行使本合同之權利:
1、因不可抗力事件,無法繼續履行本合同的;
2、一方嚴重違反本合同有關條款,另一(守約)方可以單方面解除本合同;
3、根據本合同約定行使單方合同解除權,並不表明其放棄向違約方追索賠償金。
第九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約責任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嚴重違反本合同之約定,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賠償給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及救濟的合理支出費用。
第十章 其他約定
第二十七條 前期費用
有關為寫作劇本深入生活采訪的費用及前期購買創作所需資料的費用等,經雙方商定,由 乙方承擔,支付費用 元。
第二十八條 選擇導演與主演
為了確保劇本拍攝質量和市場推廣,導演和主演的人選由雙方協商確定。
初步達成共識,導演要求 等人,主要演員要有 、 等級別的演員,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為止。
甲方放棄或不放棄對於導演和主演的選擇權利的主張( )。
第二十九條 不可抗力
因戰爭、火災、爆炸、地震、天災、洪水、乾旱或惡劣天氣,以至於無法送達、無法供給、無法攝制、或者政府法令、而造成之損失、遲延等,雙方各自的損失自行負擔,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結束為止。
第三十條 合同修改
本合同非經甲乙雙方書面同意,不得任意修改或變更本合同內容,如需修改或變更,雙方應通過協商達成一致後簽訂補充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三十一條 法律適用
本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構建,有關本合同的解釋、履行等相關事宜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二條 爭議解決
雙方因合同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採用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由 仲裁委仲裁;
2、向原告住所地或合同簽署地或合同履行地等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 特別約定:
1、若乙方根據甲方劇本拍攝完成之電視劇的實際集數,超出本合同約定集數。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之每集劇本單價,按照實際集數補充支付乙方超出部分稿酬,方為支付全部稿酬。
2、對於該劇的衍生產品,甲方主張一定比例的分成 %。
3、影片在超出授權外地區發行收入,甲方將獲得 %的利潤分成。
4、本片插曲的歌詞,要徵求甲方的意見,共同商定方能採用。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自合同簽訂之日時生效,附件與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權簽字人: 授權簽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授 權 書
劇本著作權許可使用授權立項通知書
授權方:編劇姓名: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常住地址:
電子信箱:
被授權方:法人姓名:
公司名稱: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根據廣電總局《電影劇本(梗概)備案、電影片管理規定中》第六條辦理電影劇本(梗概)備案手續,要求提供「電影劇本(梗概)版權的協議(授權)書」,鑒於雙方在 年 月 日就電影劇本《
❼ 幫我找幾篇關於圖書版權現狀的調查報告:採納後加至少20分!!
中國圖書版權貿易現狀分析
2004-10-02 《出版廣角》
作者:王艷
版權引進「星星之火已經燎原」
十多年前,「版權貿易」在中國絕對是個陌生的概念。國外的作品拿來就譯之並出之,似乎天經地義。因為中國在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初才正式頒布《著作權法》並加入兩個國際性的版權公約。之後,隨著中國加強對著作權的保護,中國出版社和國外出版公司之間的圖書版權貿易從無到有,逐漸升溫。1995年之前,可統計的圖書版權貿易項目還寥寥可數。1995-1998年,根據國家版權局的統計,全國出版社四年的引進版圖書累計為14500種。而到了2002年,該年全年的圖書引進數量已達到了10235種;2003年,盡管受到SARS影響,全國引進版圖書數量也達到了近萬種。從開展版權貿易的省市來看,除了內蒙、西藏和青海,全國各省市出版社均有開展版權貿易的記錄。版權貿易這把火已經是越燒越旺。它的迅猛發展同時帶來的一些問題必須引起我們的關注。
遵守版權貿易規則,樹立自身的品牌形象。當今的世界,歐美文化仍是主流文化。中國的出版社為了優化自身的出版結構,積極投入版權貿易,採取「拿來主義」,這本身也無可厚非。可是,出版社萬萬不能為了眼前的經濟利益,而採取短期行為。比如沒有得到合法授權而出版,或者抱著僥幸心理出版匯編作品,又或者欺瞞印數不結版稅。孰不知,這些行為能得一時之利卻是砸了自己的牌子。國內外出版圈子其實並不大,國外出版商或其代理人選擇合作夥伴的時候,你以往不尊重版權的態度也許早就被他們耳聞而被列入了他們的「黑名單」。去年,筆者碰到一個真實的事例,一家地方出版社和英國培生出版集團幾年來陸續簽約出版了二十多本經濟管理方面的書。去年該社突然決定調整出版方向,提出終止所有和英國培生已簽約的合同的執行。英國培生憤怒地宣稱:這是他們從未遇到過的最嚴重的毀約行為。他們會把這事情轉告英國同行,今後再沒有人會願意和這家中國出版社進行版權貿易。所以中國出版社在版權引進過程中應該以優良的圖書品質和自身誠信的形象使本社的版權貿易邁上長期良性循環的軌道。所謂「口碑在外」,版權貿易尤其要靠品牌和長期信譽的積累。國外有信譽的出版商和版權代理商大都很重視老客戶,版稅率高低不是惟一的標准,必須注重維護與合作夥伴的長久合作關系。
這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都屬於違約行為。國外對合同非常重視,大公司有自己的格式文本,小公司會採納代理人提供的合同文本。筆者曾經代理的一位美國作者,她在我方提供的常規版權授權合同的基礎上又讓本國律師把合同增加到厚厚的十幾頁。一旦出版社簽字認可了,就必須嚴格履行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例如:遵守支付預付版稅的時間、出版時間、提交銷售報告的時間、寄送樣書時間等等。哪怕是很小的義務,只要是合同中約定的條款,就必須履行,否則不但造成違約,還影響出版社的信譽和對外形象。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除了常規問題,還有一些容易被大家忽略的。例舉如下:
1.原版作品的封面裝幀設計不可以隨便拿來就用,應該先徵求國外權利人的意見。
2.現有少數國外出版公司提供的是無固定期限合同,也就是以授權作品的國外版本的市場壽命為授權期限。這種情況下,一旦國外同本書有了最新的修訂本,他們就可以重新授權。原被授權方(國內出版社)雖然對新版本有優先購買權,但如果你放棄了,新版本的版權由其他國內出版社購得。你的舊版本在中國市場上就自然歸於失效。
3.關於分授權的約定。如果合同約定著作權人授予出版社為期若干年(不超過合同有效期)的「分許可」權,以及收益的具體分成比例,出版社就有權向其他出版社發放分許可並獲得「分授權」可能帶來的利益。如早期台灣出版社或代理人對大陸分授權海外的翻譯作品,是因為大陸的版權貿易起步晚,他們搶先購得了全球中文版權。現在大多西方國家已知道中文有簡體字和繁體字版本的區分,授權也已分開。但對於和中國版權貿易不熟悉的國家及出版社,我們大陸的出版社仍可爭取全球中文版權,以維護自身的利益。
4.關於出版前提供外方樣稿審譯。少數國外的出版公司或作者,對自己作品的翻譯版本要求特別嚴格,會要求中方在正式出版前,提供譯稿給他們審核。這種情況下,我們的出版社可不要對此「視同兒戲」或採取「先斬後奏」或抱著僥幸心理,蒙騙「老外」。否則的話,你就等著對方的律師函吧。
在我們的出版社沒有對外版權貿易經驗、沒有專業人員從事版權貿易業務時,委託國內權威的版權代理機構運作不失為開展版權貿易的一條捷徑。
避免惡性競爭,以致「鷸蚌相爭,漁翁得利」。由於引進圖書的競爭日趨激烈,導致中國出版社在版權貿易的購買條件(預付金和版稅率)方面都呈水漲船高之勢。其實,除了已在中國設立辦事處的外國大型出版公司,大多國外出版商對中國圖書市場不甚了解。國外版權所有人(尤其是初次和中國做版權貿易的)常常簡單地將中國人口數量和圖書市場購買力結合起來,對中國市場給予樂觀的預期,而忽略了中國圖書定價和西方圖書價格水平的巨大差距。通常情形下,如果中國出版社對國外出版商客觀分析一下中國真實的圖書市場情況,爭取到一個合理的版稅價格是可能的。問題是,現在部分國內出版社對引進外國圖書採取的是盲目的一哄而上的態度,「拿到籃子里都是菜」。尤其是在一些比較緊俏的圖書的版權競爭中,一些出版社不顧自身承受能力而哄抬版稅,導致版稅率被人為抬高到了非正常的水平。在這種情況下花高價買到版權的同時實際上也買到了高風險。更嚴重的結果是,國外出版商會認為,你們中國出版社既然有人能出到這個價錢,我抬高價格就是理所當然的事了。前不久就有一家美國出版公司對筆者說,以前他們賣給中國的書都只要1000—1200美金的預付,但他們聽說出版同類書籍的一家澳大利亞公司賣給中國的書每本預付金都是在1500美金以上,於是大感吃虧,因為他們認為自己的圖書的質量和澳大利亞公司出版的圖書位於同一檔次。現在這家美國公司已明確表示,今後他們的圖書版權賣給中國也要抬高價格。這活生生的事例真應了「鷸蚌相爭,漁翁得利」這句中國老話,吃虧的最終是中國出版社。惡性的版權貿易競爭不僅有損於中國出版界的整體形象,同時也助長了部分海外權利人漫天要價、趁火打劫的氣焰。
版權輸出「路漫漫其修遠兮」
在一方面中國版權引進如火如荼的同時,版權輸出的明顯逆差已是不爭的事實。綜觀這兩年的數據,比如2002年全國版權輸出1297項,2003年1317項。其中絕大多數的是輸出到港台和亞洲國家的,如果再詳細統計輸出到歐美國家的數字,恐怕就佔一二個百分點而已。這樣的話,中國每年版權引進和輸出的比例是9:1,而事實上引進和輸出到歐美國家的比例約為400:11
版權輸出真的那麼困難嗎?盡管各級領導早就重視這個問題,也再三強調要重點落實版權輸出工作。可是由於中文目前在世界上所處的文化地位的弱勢,翻譯語言的障礙和不完善的輸出渠道,做好版權輸出工作常常是「雷聲大,雨點小」。
首先就文化隔閡來說,筆者每每在國際書展上和國外出版商談及在他們國家讀者所能看到的或者感興趣的中國圖書題材,多是一些多年生活在海外的華人作家為了迎合西方讀者口味所寫的小說,而且讀者的主體也還是華人華裔。現在的問題是我們了解世界很多,但世界了解中國太少!這固然和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綜合國力有關。隨著中國日益成為世界矚目的熱土,「中國元素」在西方國家也逐漸升溫,現在已有一些西方作家跑到中國來尋找寫作素材。我們的國內的代理機構也可以考慮組織國際上對中國感興趣的作家或出版人,邀請他們到中國來親身體驗,與中國的作家面對面溝通,以此創造機會,讓中國本土的作家和文化真正走向世界,逐漸為世人所熟悉。
其次就語言障礙來說,凡是作過嘗試的出版社或代理人都知道,輸出版權的工作,之所以港台地區容易成功是因為沒有語言的障礙。而同樣的書,如果要推薦到歐美國家,難度要大得多。因為語言問題,事先要進行大量的翻譯工作,且不論翻譯質量如何,這翻譯費由誰承擔呢?作者本人、出版社還是國外出版公司?其結果:翻譯費的投入往往是「打水漂」。周期長,投人大,見效差。久而久之,出版社或代理人對版權輸出到歐美國家的工作也就不那麼「執著」了。借鑒法國、韓國等國家輸出本國文化的機制和模式,他們通常是由政府出資組織成立官方或半官方或民間的海外出版基金會,通過贊助翻譯者,補貼版權購買者或贊助出版發行的形式幫助本國圖書在海外出版發行。
還有關於推薦渠道的問題。國外的大型出版集團在開展版權輸出業務時往往會將自己出版物交由權威的專業版權代理機構處理,從而集中精力從事出版工作。在選題的挑選和決策上,國外出版公司的編輯也往往是在專業的代理機構或代理人的推薦下考慮是否出版。這就意味著,我們要把中國的書稿推薦到國外去出版,除了要有準確的翻譯,還必須要「找對人」——就是願意推薦書稿的版權代理機構或願意出版翻譯書稿的外國出版公司。阿來的《塵埃落定》之所以版權輸出到美國能取得較大的成功,除了小說本身的西藏題材較吸引西方讀者之外,美國的一家版權代理機構對這本書的成功推薦和運作是功不可沒的。
我們國內的版權代理機構如果能夠及時准確地傳導海外市場對中國出版物的需求信息,而出版社在版權輸出上則「集中授權」,由代理機構「統一運作」,中國版權輸出工作中的橋梁就真正建立起來了。在此,也呼籲國家在稅收、資本等方面制定優惠政策,扶持國內一兩家大的版權代理機構,以推動中國版權輸出事業的發展。
版權代理「朝陽還是夕陽」
在國際上,按照社會化、專業化分工的要求,版權代理人在出版界非常活躍,往往在版權貿易中承擔著重要的角色。例如版權貿易最活躍的美國有600多家版權代理公司。英國有200多家。即使在版權代理公司相對較少的德國、日本、法國和俄羅斯等國家,他們的版權集體管理制度也很健全,某種程度上,那些版權集體管理組織也在實施著版權代理人的角色。
那麼在中國版權代理行業的狀況如何呢?目前,經國家批准成立的專業版權代理機構有28家,從業人員不過百餘人。即使再加上行業協會、文化公司和熱衷於文化交流的海歸人士,版權代理人隊伍總共也就幾百人而已。從版權代理分布的領域看,上述28家機構,除了有5家專業從事電影、電視、音像產品的代理,其餘23家都限於圖書版權的代理。而其中真正能在版權貿易中發揮作用的也就屈指可數的三四家。從服務內容看,版權代理機構的主要業務可分兩大塊:一塊是國際版權貿易,例如代理引進和輸出版權;另一塊是國內版權代理,諸如聯系出版、提供版權咨詢,代理解決版權糾紛和代理訴訟等等。
從版權代理機構在國際版權貿易中的角色看,在國外,除了大型出版集團設有自己專門的版權貿易部門,大多數的中小型出版公司的版權貿易都是通過專業的版權代理機構去實現的。而中國的現實情況是,出版社無論大小都分別跟不同的海外出版商或海外版權代理機構進行業務往來,效率和效益低下不說,還耗費了大量的人力財力物力。當然這里有個客觀情況,就是版權代理行業在中國的發展也就短短的十來年,中國版權代理機構的競爭力與海外中介機構相比,相對較弱。這種情況下,海外中介機構利用他們多年的資源優勢,階段性地壟斷了海外的一大批優質的版權資源,並高價在中國兜售。這對中國出版社的涉外版權貿易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在這個問題上,比較理想的狀態是中國出版社對國內自己的版權代理機構「集中授權」,把版權的引進和輸出交給專業、權威的版權代理機構去做,自己則集中精力全身心地投人到出版工作。這一方面是對國內年輕的版權代理機構工作的支持,支持他們和海外版權中介機構的競爭;另一方面也是節省出版社在人力,財力方面的開支,充分利用版權代理機構已有的人才專、渠道廣、協調能力強等優勢,有效維護自身的利益,避免版權貿易中的不正當競爭。
從版權代理機構在國內版權貿易的角色看,中國的代理機構在提供版權咨詢,代理解決版權糾紛和代理訴訟等領域已有所涉及,但代理國內作者的工作幾乎沒有開展起來。最好的概括就是「心有餘而力不足」。作家代理是國外版權代理公司活躍在出版舞台的最重要角色。國外作家大多是由其代理人與出版社簽約,並承擔一攬子與其作品相關的版權事務。這樣,作家可以更專心的投入到創作中去。但是目前在中國,作家代理這塊業務沒有能夠有聲有色地開展起來。從作家角度而言,出於中國傳統觀念,更多的人喜歡親力親為,認為自己的稿費本來就不多,哪裡願意再給別人提成?就知名的作家來說,他們的作品一誕生就是「香餑餑」,哪裡需要經紀人再去給出版社推薦稿子?所以很少有作家主動與國內的版權代理公司聯系版權代理事宜。從版權代理公司角度而言,處於最基本的經濟角度考慮,若以作家所應得稿費的10%作為代理傭金,大多數情況下是人不敷出,能出名的暢銷作家和暢銷書鳳毛麟角,靠常規的稿費提成哪裡能養活自己?所以積極性也不高。
出版和版權行業是公認的「朝陽行業」,版權代理盡管目前在中國困難重重,挑戰大於機遇,也沒有理由是「夕陽行業」。關鍵是中國的版權代理機構應當改變只為出版社服務的狀態,要善於向版權的深處和廣處挖掘潛力、求取效益。版權代理機構在激烈的市場競爭大潮中能否站穩腳跟,關鍵要看其擁有多少版權權利資源,如何去經營、盤活這些資源。沒有這些資源,代理機構就等於在為「無米之炊」,無法為文化產業界提供服務,當然也就無法生存下去,更不要說發展了。
版權代理機構,通常被稱作一座橋梁,一頭連接著著作權人,另一頭連接著著作權使用者。當前對國內的版權代理機構而言,當務之急是要開掘並抓住國內外兩頭的版權資源,積極嘗試影視作品、計算機軟體、美術攝影作品、實用藝術品和信息產業的版權市場;培養人才,找好定位,創立品牌,建立起具有國際競爭力、具備全方位代理能力的版權代理公司。
❽ 一本書的版權費一般要多少錢
每本書的版權費都是不一定,這要看書的領域、內容、長度、質量、暢銷程度、作者的名氣等等。
一、出版書的版權費用
版權費俗稱版稅。是指使用某項電視節目或有關著作應付給權利所有人的一種費用。無論在電視發行和放映,都應注意版稅問題,否則可能出現商業糾紛。
一般的版權費有兩種演算法:
約定版稅:一般是5%~15%不等,按照標價*出版冊數*版稅比例支付作者。
買斷:一次性支付給作者一筆稿費,書本的收入就和作者沒有關系了。一般來說,買斷的價格會比較高,從幾萬到十幾萬不等。
二、法律規定
《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8)圖書版權授權擴展閱讀
1、完成作品並錄入/排版,設計封面,做到稿件齊、清、定;
2、直接向出版社編輯部門投稿或者找代理人代理出版您的作品;
3、由出版社或者代理人初步審核選題、稿件,簽署出版合同或代理合同;
4、交納相關費用:出版管理費(書號費)、編審費(部分出版社不收取或者包含在管理費之中);
5、進入出版環節(若代理出版一般為一個月左右或者更短時間);
6、審稿完成後,由出版社發取書號、CIP、委印單等(部分有發行委託書);
7、印刷-發行。 至於出書的費用,可能需要2萬元以上一般說來出版發行一本書的相關費用可以分為:印前設計、出版、印刷,又具體分為: 印前設計:錄排(含出片)、封面設計(含出片) 出版:書號費(管理費)、編審費
印刷:封面印刷(含紙張、印刷、覆膜、後期)、內文紙張、內文印刷、裝訂 假設書為傳統的大32開,300頁,單本單號,單色、膠版紙印刷一萬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