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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項哪些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

發布時間: 2020-12-28 16:58:48

① 《行政許可法》規定哪些事項可以不設行政許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3)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4)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5)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

② 下列規范性文件中不得設定行政許可的是()。

B.縣級政府的決定

根據《行政許可法》

第十四條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採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第十五條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2)下列事項哪些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擴展閱讀

根據《行政許可法》

第十六條行政法規可以在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規章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法規、規章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除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託機關應當將受委託行政機關和受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

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託行政機關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

第二十五條經國務院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

第二十六條行政許可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該行政機關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許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本級人民政府可以確定一個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並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後統一辦理,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辦理、集中辦理。

③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是( )。

單選嗎
A

如果是多選後面有些不對啊

④ 可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有哪些

《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定的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除此之外,均不得隨意設定行政許可。另外,對於第十二條規定的事項,如果通過自我管理或者能夠實現市場調節的,也不需要設定行政許可。具體行政許可的類型,請查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
《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范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二)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三)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⑤ 哪些事項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

根據我國《行政許可法》第13條的規定,《行政許可法》第12條所列事項,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范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3)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4)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⑥ 哪些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共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體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生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6)下列事項哪些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擴展閱讀:

行政許可的設定

(一)行政許可的設定原則

1.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凡是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行管理的事項,不得設定行政許可。只有市場、社會自行解決不了的問題,政府才能介入,才能通過設定行政許可進行干預。

2.設定行政許可應當有利於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不應設定行政許可。

只有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這些民事權利可能對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損害,並且這種損害難以通過事後賠償加以彌補、補救時,才能設定行政許可。

3.設定行政許可應當有利於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設定行政許可,不能僅僅考慮當前和眼下的利益,而應當統籌經濟發展與社會事業及生態環境的協調,保持可持續發展。

(二)行政許可的設定事項

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項目:見上文「范圍」

如以上事項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范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3)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4)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三)行政許可設定權的分配

行政許可的設定權分配是指各種主要法律淵源形式在設定行政許可上的權力配置。

1.法律的行政許可設定權。法律可以在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范圍以外設定其他行政許可。

2.行政法規的行政許可設定權。行政法規設定行政許可的許可權比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規范大,但在法律已經設定行政許可時,行政法規只能作出具體規定,不能增設行政許可。

3.國務院決定的行政許可設定權。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採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

但在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因條件、情況發生變化而廢止以外,國務院決定設定的其他行政許可在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適時提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加以設定,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加以設定。

4.地方性法規的行政許可設定權。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但法律、行政法規已經對有關事項設定行政許可的,地方性法規只能作出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

5.省級政府規章的行政許可設定權。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執行的,應當提請本級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6.地方性法規和省級政府規章不得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許可。

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該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該地區市場。

7.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⑦ 下列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有

ABC.
參照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必要時國務院還可以採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

而同時第十七條也規定,除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外,其它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即國務院部門規章也不可設定行政許可)D不選。

⑧ 哪些事項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法明抄確規定:下列四類情襲況可以不設行政許可:
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事項。
二是,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事項。
三是,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事項。
四是,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事項。

⑨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

A、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事項

B、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C、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詳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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