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的申請時間
⑴ 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有哪些規定
(1)法律、法規可以規定更長的審查期限。
(2)行政機關負責人可以批准延長期限。一是延長期限的理由必須是正當的,並且行政機關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二是要履行嚴格的內部報批手續。行政機關在20日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實行統一辦理、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三是延長的期限應當短於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一般期限。期限為20日的,經批准可延長10日;期限為45日的,經批准可延長15日。
⑵ 行政許可辦理時間一般不超過多少天
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45日;45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5日,因此辦理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6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四章 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第三節 期限
第四十二條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⑶ 被許可人應當在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 )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被許可人應當在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內政機關提出延續容申請。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五十條的規定: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⑷ 行政許可申請的方式有哪些
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申請書需要採用格式文本的,應當由行政機關提供。
行政許可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委託代理權是行政相對人在行政程序中享有的一項重要權利。代理人主要是以行政相對人的名義代替其參加行政程序。可以擔任代理人的主要有律師、社會團體或者公民。
通常情況下,申請的形式包括口頭申請與書面申請兩種。
1、口頭申請。是指行政許可申請人通過語言直接向行政主體提出其擬從事某種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事項的活動。這種方式簡單易行,可以不受申請人知識水平等限制,但卻缺乏足夠的證據支持,不利於行政機關日後對行政許可的審查,所以,《行政許可法》沒有直接規定相對人可以這種方式提出申請。
2、書面形式。這是一種在行政許可申請中常見的方式。它比較規范,確定性強,行政許可申請多採用這種方式提出。但由於書面申請的便民性較差,而且申請人的知識水平又不平衡,所以《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行政機關有向申請人提供格式文本的義務。
而且《行政許可法》基於便民原則考慮,改變了傳統的做法,不一定要求申請人親自將申請材料送到行政機關的辦公場所,行政許可申請可以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提出,也可以由申請人委託代理人提出。
(4)行政許可的申請時間擴展閱讀:
行政許可作用:
1、行政許可是國家對社會經濟、政治、文化活動進行宏觀調控的有力手段,有助於從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過渡到間接許可的法律手段
2、行政許可有利於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廣大消費者及公民的權益
3、行政許可有利於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
4、行政許可有利於控制進出口貿易,保護和發展民族經濟
5、行政許可有利於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環境保護,促進人與環境的和諧、健康、協調發展。
⑸ 什麼是行政許可申請的受理程序
行政許可法第32條和第33條規定了行政許可申請的受理程序。行政許可法第32條規定:「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行政許可法第33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有關制度,推行電子政務,在行政機關的網站上公布行政許可事項,方便申請人採取數據電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應當與其他行政機關共享有關行政許可信息,提高辦事效率。」
⑹ 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哪些方式提出
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⑺ 行政許可的期限有什麼規定
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後,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在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
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的,視為准予延期。
⑻ 行政許可辦理時限規定有何規定及其期限怎樣計算
行政許可辦理時限規定以及期限計算方法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規定
第四十二條、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四十三條、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節規定的期限內。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8)行政許可的申請時間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中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有利於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范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3、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4、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第十四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採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⑼ 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多長時間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