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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印刷許可證

發布時間: 2020-12-28 22:05:31

Ⅰ 印刷經營許可證如何查詢

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詢。

《印刷業管理條例》

第九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設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經審核批準的,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並持印刷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

「企業申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應當持營業執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的,發給印刷經營許可證。

「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個人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1)經營印刷許可證擴展閱讀:

《印刷業管理條例》規定

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三條,修改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印刷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印刷企業沒有驗證主管部門的證明的,或者再委託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

(二)印刷業經營者偽造、變造學位證書、學歷證書等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公文、證件的。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委託印刷單位沒有取得主管部門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Ⅱ 如何辦理印刷經營許可證

這個是成都的辦理流程,希望能幫到你。

辦理步驟:
第一步:申請單位或個人向區政務中心新聞出版(版權)局窗口提出書面申請後領取《設立印刷企業申請書》。
第二步:申請單位或個人向「窗口」遞交按照《設立印刷企業申請書》的要求准備的材料,工作人員對相關材料進行當場確認。對符合條件的當場受理,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並一次性書面告知。
第三步、區新聞出版(版權)局將申請材料報成都市新聞出版局。成都市新聞出版局印刷管理處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實地考察核實。經實地考察核實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告知其理由,經實地考察核實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參加成都市新聞出版局組織的印刷業有關法規培訓,取得《印刷法規培訓合格證書》後,填寫印刷企業登記表。
第四步:成都市新聞出版局到四川省政務服務中心對申辦企業進行注冊,並報上級機關——四川省新聞出版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五步:溫江新聞出版(版權)局在四川省新聞出版做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後15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印刷企業經營許可證》。

所需材料: 一、經營出版物印刷業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企業的名稱、章程。
(二)有明確的業務范圍。
(三)有適應業務需要的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廠房建築面積不少於800平方米。
(四)有能夠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資金,注冊資本不少於200萬元人民幣。
(五)有必要的出版物印刷設備,具備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產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的自動對開膠印刷設備。
(六)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企業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產、經營負責人必須取得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頒發的《印刷法規培訓合格證書》。
(七)有健全的承印驗證、登記、保管、交付、銷毀等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
二、經營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業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企業的名稱、章程。
(二)有確定的業務范圍。
(三)有適應業務需要的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廠房建築面積不少於600平方米。
(四)有能夠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資金,注冊資本不少於150萬元人民幣。
(五)有必要的包裝裝潢印刷設備,具備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產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的膠印、凹印、柔印、絲印等及後序加工設備。
(六)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企業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產、經營負責人必須取得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頒發的《印刷法規培訓合格證書》。
(七)有健全的承印驗證、登記、保管、交付、銷毀等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
三、經營其他印刷品印刷業務的企業、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企業或單位的名稱、章程。
(二)有確定的業務范圍。
(三)有適應業務需要的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廠房建築面積不少於100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場所內。
(四)有適應業務需要的生產設備和資金,注冊資本不少於50萬元人民幣。
(五)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企業法定代表或單位負責人必須取得縣級以上出版行政部門頒發的《印刷法規培訓合格證書》。
(六)有健全的承印驗證、登記、保管、交付、銷毀等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
四、經營列印復印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企業或單位的名稱、章程。
(二)有確定的業務范圍。
(三)有適應業務需要的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廠房建築面積不少於15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場所內。
(四)注冊資本或資金數額不少於10萬元人民幣。
(五)有必需的復印機、計算機、列印機、名片印刷機等設備(不應有八開以上輕印刷設備)。
(六)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單位負責人必須取得縣級以上出版行政部門頒發的《印刷法規培訓合格證書》。
(七)有健全的承印驗證、登記、保管、交付、銷毀等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
五、申請材料包括:
按照省新聞出版局製作的《設立印刷企業申請書》的要求准備材料。

Ⅲ 辦理印刷許可證需要什麼材料

申請資格:
1、注冊資本:包裝裝潢類不少於150萬元人民幣,其他印刷品類不少於50萬元人民幣;
2、生產場地:包裝裝潢類不少於600平方米,其他印刷品類不少於100平方米;
3、生產設備:包裝裝潢類不少於兩台最近十年生產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的膠印、凹印、柔印、絲印等及後序加工設備;
4、個體企業只能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
(法律依據:《印刷業管理條例》(2001年8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15號)第8條;《印刷業經營者資格條件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令第15號)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

申請材料:
設立印刷企業
1、書面申請(原件2份);
2、《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核原件,收復印件2份);
3、企業章程(個體無需提供)(原件2份);
4、《廣東省新設立印刷企業申請表》(原件2份);
5、經營場所的房產證明或廠房租賃合同書(核原件,收復印件2份);
6、《設備清單》》(原件2份);
7、公司類需出具注冊資金的驗資報告、個體類需出具企業負責人的銀行資信證明(核原件,收復印件2份);
8、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核原件,收復印件2份);

詳細情況可查詢「深圳文化局」政務網

Ⅳ 辦理印刷許可證需要哪些手續

我辦過北京的印刷許可,大致知道北京的辦理要求,希望以下回答可以幫助你
北京回現在答辦的是數字印刷,不是以前那種有版印刷,當然你是有版印刷也不是不能辦,這個資質還是挺有必要的,北京估計相對其他省份辦理要難一些。以下是一些硬性要求,您可以參考一下。
1注冊資本100萬
2注冊地址50平以上
3有兩台以上生產型數字印刷
4有印刷法規培訓資格證書
5有印刷的經營范圍
6公司相關信息

Ⅳ 什麼是印刷經營許可證

有了這個證你就可以光明正大從事經營印劇出版等活動。

Ⅵ 印刷經營許可證怎麼辦理印刷經營許可證有什麼要求

印刷經營許可證需要經營者持相關材料去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其要求為有企業的名稱、章程;有確定的業務范圍;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資金、設備等生產經營條件等。

根據《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九條 企業從事印刷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企業的名稱、章程;

(二)有確定的業務范圍;

(三)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資金、設備等生產經營條件;

(四)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

(五)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審批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申請,除依照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印刷企業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

(6)經營印刷許可證擴展閱讀: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十條 設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經審核批準的,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並持印刷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

企業申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應當持營業執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的,發給印刷經營許可證。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個人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Ⅶ 對於沒有印刷許可證的廠 查出會如何處理

  • 根據《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專的企業或者擅屬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由出版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定職權予以取締,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內部設立的印刷廠(所)未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辦理手續,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Ⅷ 辦理印刷業經營許可證申請書怎麼寫

印刷業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印刷業管理,維護印刷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經營活動。

本條例所稱出版物,包括報紙、期刊、書籍、地圖、年畫、圖片、掛歷、畫冊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的裝幀封面等。

本條例所稱包裝裝潢印刷品,包括商標標識、廣告宣傳品及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紙、金屬、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條例所稱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資料、圖表、票證、證件、名片等。

本條例所稱印刷經營活動,包括經營性的排版、製版、印刷、裝訂、復印、影印、列印等活動。

第三條印刷業經營者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講求社會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動、淫穢、迷信內容和國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內容的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條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印刷業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印刷業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印刷業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印刷業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印刷業經營者在印刷經營活動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向公安部門或者出版行政部門報告。

第六條印刷行業的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實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印刷企業的設立

第七條國家實行印刷經營許可制度。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印刷經營活動。

第八條設立印刷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企業的名稱、章程;

(二)有確定的業務范圍;

(三)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資金、設備等生產經營條件;

(四)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

(五)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審批設立印刷企業,除依照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印刷企業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

第九條設立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其中,設立專門從事名片印刷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經審核批準的,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印刷經營許可證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核准,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後,持印刷經營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

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個人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出版行政部門受理設立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申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准設立申請的,應當發給印刷經營許可證;不批准設立申請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印刷經營許可證應當註明印刷企業所從事的印刷經營活動的種類。

印刷經營許可證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

第十一條印刷業經營者申請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或者兼並其他印刷業經營者,或者因合並、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辦理手續。

印刷業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主要登記事項,或者終止印刷經營活動,應當向原辦理登記的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並報原批准設立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國家允許設立中外合資經營印刷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印刷企業,允許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資企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單位內部設立印刷廠(所),必須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備案;單位內部設立的印刷廠(所)印刷涉及國家秘密的印件的,還應當向保密工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單位內部設立的印刷廠(所)不得從事印刷經營活動;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必須依照本章的規定辦理手續。

第三章出版物的印刷

第十四條國家鼓勵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及時印刷體現國內外新的優秀文化成果的出版物,重視印刷傳統文化精品和有價值的學術著作。

第十五條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不得印刷國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

第十六條印刷出版物的,委託印刷單位和印刷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印刷合同。

第十七條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託印刷圖書、期刊的,必須驗證並收存出版單位蓋章的印刷委託書,並在印刷前報出版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印刷企業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出版單位的委託印刷圖書、期刊的,印刷委託書還必須事先報印刷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印刷委託書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規定統一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統一印製。

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託印刷報紙的,必須驗證報紙出版許可證;接受出版單位的委託印刷報紙、期刊的增版、增刊的,還必須驗證主管的出版行政部門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第十八條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必須驗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准印證。

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宗教內容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必須驗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准印證。

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內容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核發准印證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逾期不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印刷。

第十九條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境外的出版物的,必須持有關著作權的合法證明文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批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發行、散發。

第二十條委託印刷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委託印刷的出版物上刊載出版單位的名稱、地址,書號、刊號或者版號,出版日期或者刊期,接受委託印刷出版物的企業的真實名稱和地址,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印刷企業應當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內,留存一份接受委託印刷的出版物樣本備查。

第二十一條印刷企業不得盜印出版物,不得銷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託加印受委託印刷的出版物,不得將接受委託印刷的出版物紙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二十二條印刷企業不得征訂、銷售出版物,不得假冒或者盜用他人名義印刷、銷售出版物。

第四章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印刷

第二十三條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的企業不得印刷假冒、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不得印刷容易對消費者產生誤導的廣告宣傳品和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

第二十四條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注冊商標標識的,應當驗證商標注冊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並核查委託人提供的注冊商標圖樣;接受注冊商標被許可使用人委託,印刷注冊商標標識的,印刷企業還應當驗證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印刷企業應當保存其驗證、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注冊商標圖樣、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2年,以備查驗。

國家對注冊商標標識的印刷另有規定的,印刷企業還應當遵守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廣告宣傳品、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的,應當驗證委託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的居民身份證;接受廣告經營者的委託印刷廣告宣傳品的,還應當驗證廣告經營資格證明。

第二十六條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包裝裝潢印刷品的,應當將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廢品和印板、紙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委託印刷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留存。

第二十七條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必須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印刷的包裝裝潢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第五章其他印刷品的印刷

第二十八條印刷標有密級的文件、資料、圖表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的,委託印刷單位必須出具主管部門的證明,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印刷企業所在地公安部門辦理准印手續,在公安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印刷。公安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必須驗證主管部門的證明和公安部門的准印證明,並保存主管部門的證明副本和公安部門的准印證明副本2年,以備查驗;並且不得再委託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印刷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有價票證或者無價票證,或者印刷有單位名稱的介紹信、工作證、會員證、出入證、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等專用證件的,委託印刷單位必須出具委託印刷證明。印刷企業必須驗證委託印刷證明。

印刷企業對前兩款印件不得保留樣本、樣張;確因業務參考需要保留樣本、樣張的,應當徵得委託印刷單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蓋「樣本」、「樣張」戳記,並妥善保管,不得丟失。

第三十條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宗教用品的,必須驗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准印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印刷宗教用品的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是否核發准印證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逾期不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印刷。
2001年8月21日17:45

Ⅸ 我開了一家打字復印店,去辦個體營業執照時說去文化局辦印刷許可證,這個證怎麼辦啊都需要准備什麼啊

申請印刷經營許可證需要提供《印刷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可行性報告; 章程;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場所使用證明;資金證明; 法人、負責人身份證明;設備清單等材料向當地文化局辦理。

根據《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九條 企業從事印刷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企業的名稱、章程;

(二)有確定的業務范圍;

(三)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資金、設備等生產經營條件;

(四)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

(五)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審批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申請,除依照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印刷企業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

第十條 設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經審核批準的,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並持印刷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

企業申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應當持營業執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的,發給印刷經營許可證。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個人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9)經營印刷許可證擴展閱讀: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或者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由出版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定職權予以取締,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內部設立的印刷廠(所)未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辦理手續,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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